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之棚户区改造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张艳丽

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之棚户区改造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张艳丽

天津市园林学校 天津市 300181

摘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心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审计的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本文根据作者已有经验,介绍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改革 保障性安居工程 审计 问题与对策

近期,观看了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十集——《人民的获得感》,其中讲到“在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建立”的时候,笔者感触颇深。2012年至2015年审计署组织开展了为期四年的全国性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至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意见》,确保中央和省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政策目标贯彻落实到位。而我有幸参加了3年跟踪审计,主要负责安居工程中城市棚户区改造方面的审计,审计发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不一致、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工程建设进展较为缓慢等常见问题仍然存在,亟待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对城市棚户区的界定标准不一,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旧住宅区、城中村(居)改造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造成审计人员对部分建设项目是否应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难以把握,难以找到有效的审计依据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情况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比如审计发现某些地方存在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混淆的现象。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严格意义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为此,某些地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同时还指出除上述几种情况,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的,需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或满足条件的地方也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有了明确的界定标准,我们队棚户区改造的概念也就一清二楚了。

(二)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通过对比住建部门提供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快报数据与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拆迁协议、拆迁面积及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额等数据,发现存在快报数据拆迁面积、投资额与拆迁协议登记拆迁面积总数、项目估算投资额不一致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纸质版拆迁协议格式不统一、内容不明细,导致住建部门汇总的各个棚户区项目电子版拆迁安置对象名单格式不统一,无法掌握拆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原房产证面积、土地证面积等基本信息;住建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统计口径不一致,造成快报项目完成投资额与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成投资额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住建部门是根据整体项目的进度并结合相关建安成本进行估测来上报数据,而项目建设单位是根据资金的使用情况来上报的,所以两者之间就产生来差异。

(三)工程建设进展较为缓慢。一是某些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完备,边开工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工程进展缓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比如某些项目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开工标准,在未取得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证”齐全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进展到某个环节时,需要补办相关的手续,只能暂时停工,待办完相关手续再继续建设,延迟了棚户区居民入住的时间;二是某些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部分拆迁户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迟迟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负责拆迁的部门又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两者协商达不成一致,就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三是采取配建方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回迁安置建设比例只是整个商业开发的一小部分,由于整个建设项目缺乏资金,导致整体工程停工。

(四)棚户区改造资金核算不规范。一方面棚户区专项资金未进行专户核算。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棚户区专项资金后与自有资金在一个或者多个账户混收混支,不单独进行核算,造成资金的支出方向不明确。另一方面未单独设置基建账套。棚户区改造分为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等多种建设方式,采取配建方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安置楼与商业开发楼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同步进行,资金支出混在一起,不便对棚户区安置部分单独设置基建账套进行核算,无法准确掌握其资金投入情况。

二、解决措施

(一)严格规范基础工作。首先,明确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各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严格界定棚户区的标准,严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准入关口,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合法合规;其次,建立棚户区改造对象信息台账。各地住建部门可完善棚户区快报上报系统功能,新增棚户区拆迁对象基本信息、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办理及进展情况等模块,填充棚户区改造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原拆迁面积、安置方式等基本信息及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办理、进展投资情况,一方面便于全面准确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也便于查看是否存在冒名领取、过度发放领取邻居费的问题。

(二)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由于目前棚户区改造大多采用集中新建、配建的形式,安置房的位置比较固定,有的家庭希望周边有较好的学校,有的家庭则希望靠近医院等,无法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的需求。2015年,中央明确将“去库存”纳入我国五大经济任务之一,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不仅可以缓解“去库存”的压力,而且可以尽量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当然,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多样化的安置方案,对于选择货币安置且自行购买房源的,可以考虑给与购买价格、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三)规范资金核算程序。各级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专项资金“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全力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科学的考评办法。虽然棚户区改造项目五年规划和各年度计划的制定,先由本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进行汇总编制、各年度分解,再由上级主管部门综合衡量、逐级下达任务,但是落实到各年度计划的项目却通过上下级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严格要求当年开工。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忽视了各地项目实施中面临的各种复杂的现实情况,导致了实际拆迁户数完成情况上报不实现象的发生。因此,考评应起到正确管理和合理引导工作的作用,建议改变所有考评指标“一律不能说不”的刚性考评机制,允许下级作出客观合理的解释,事实就是,让瞒报现象不再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强调并践行“人民立场”这一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心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解决好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一定能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简介:张艳丽 1986年12月出生,女,籍贯山东省德州市,现工作单位天津市园林学校(原工作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审计局),职务教师,无职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工学学士学位,产业经济学在职研究生,工作单位所在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01号,邮编300181。

论文作者:张艳丽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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