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上)_可持续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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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是体现现代文明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和发展观,是全球范围的一场变革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运动。目前,我国已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作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原则,可持续发展已经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思想等各个领域发生影响,阐明这种影响的广度、深度、力度、后果和发展趋势,对于在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发挥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可持续发展是对传统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olopment)是本世纪80年代提出的、反映当今世界文明的一个新词汇、新概念。

可持续发展的最权威且广泛流传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自正式提出以来,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丰富,一般指综合考虑人口、社会、经济、环境、科技等问题,公平地顾及当代与后代的福利的发展。正如江泽民主席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①]

目前,可持续发展已被许多国家、组织、学者、专家、计划、法规和政策文件所认可和采纳,源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早已超出环境保护的范围,也早已超出它被最初定义的范围。人们谈到可持续发展,已经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已经涵盖可持续生产、开发、利用、生存、生活和消费,已经涉及个人、集体、社区、区域、民族、国家、全球和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已经纳入人口、资源、环境、农业、工业、能源、交通可持续发展等具体内容。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一个广泛使用、频繁使用、内容丰富、综合性极强的术语,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视为一种最有发展前景和充满活力的发展方式、发展战略和发展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初步兴起一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

由可持续发展这一术语、概念派生了许多包含可持续发展成分的新术语、新概念,经常见之于报刊杂志和会议言谈的有:(可持续发展)战略、大旗、道路、方式、模式、思想、理论、观念、计划、方针、政策、原则和准则等;(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生态、农业、工业和管理等;(可持续)开发、利用、增长、生存等。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活动、运动或状态,运动是大规模的活动,状态是活动的表现,任何活动都呈现出一定的状态;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经过科学研究和发展实践而认识、发起和希望实现的一种先进的、完美的发展活动和状态。将可持续发展视为一种活动和状态,不仅不排斥其它可持续发展术语的使用,而且有助于形成一整套可持续发展的术语体系;因为有可持续发展这种“活动和状态”,才有可持续发展这种“活动和状态”的特征、方式、路线、任务、目标、理论等各种相关事物。如果只将可持续发展理解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或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很难理解和区分一整套可持续发展术语的。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在80年代后期提出并逐步实施的新的发展活动和社会变革运动,是一种新的发展方式或发展模式,是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论;追求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最佳选择和共同任务,是各国政府的庄严承诺和奋斗目标;将谋求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政府的新的发展战略。

(二)可持续发展的性质

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包括两层基本意思或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发展或发展性;二是可持续或可持续性。《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②]。笔者理解,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整体,应该把发展与可持续联系起来看:发展表示前进和进步,因此首先是发展,决不能搞停止和倒退;可持续表示源远流长、永续不断、动态平衡、良性循环,因此要切实保护和改善发展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源泉——环境和资源。

根据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和资料,概括起来,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性质或特征如下:

(1)发展性。这一特征揭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唯有发展才有出路和进步,唯有发展才有美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它表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失去了发展性,也就没有可持续发展。

(2)持续性。这一特性揭示,只有建立在环境生态持续能力、社会经济持续能力的基础上,发展才能持续。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时间标志,它调控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不危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持续性反映可持续发展的源泉、潜力、因果关系和发展过程的动态联系,是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特性。

(3)整体性。这一特征揭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可持续发展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从宏观角度、长远角度看,地球只有一个,地球上的人类及其自然环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地球上各种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人类各个部分(包括各个民族、国家、社区)的发展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可持续发展是上述各个部分的共同发展,是一种整体发展;不考虑整体效益和整体联系,用牺牲一个部分的发展去获得另一个部分的发展,或者不断扩大不同部分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是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4)高效性。这一特性揭示,可持续发展只能是高效率、高效益的发展。高效性是反映和衡量可持续发展运动的价值和效益的主要参数,它体现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

(5)和谐性。这一特性揭示,只有当人与环境和谐共处时,可持续发展才能变成现实。可持续发展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世界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这两大系统组成。自然环境或地球是由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组成的,早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的系统,人类社会是由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以及人为活动产物所组成的系统。可持续发展体现和追求的正是人与自然、社会与环境的和谐。

(6)多样性。这一特性揭示,可持续发展是多样性、多元化的发展,只能建立在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区域多样性(包括社区多样性、经济贸易开发区多样性、国家多样性、国际性区域多样性等)、经济多样性(包括经济体制多样性、经济主体多样性、经济运作调控方式多样性等)、社会多样性(包括社会制度多样性、社会组织多样性、民族文化多样性等)的基础上。多样性是保证可持续发展生机勃勃、生动活泼、内涵丰富、气象万千的主要因素,是衡量可持续发展状态的主要标志。

(7)公平性。这一特性揭示,可持续发展是由人去推动的运动,只能建立在社会公平即社会正义和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只有保持公平,才能调动和维持可持续发展主体即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特性,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

(8)开放性。这一特性揭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方位、多渠道、不封闭的发展。开放性的主要体现是:人类社会的开放,人与自然要和谐;国家的开放,各国要交流、合作,要发展自由贸易,形成世界市场;行政区的开放,“块块”之间要合作,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和行业的开放,“条条”之间要交流,要打破“条条”限制;文化、思想和信息的开放,要打破保守的文化樊篱、思想牢笼和信息铁匣,让先进的、有益的文化、思想、信息自由传播和交流;国际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开放,要提倡管理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充分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放性是衡量可持续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它建立在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开放的状态和运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

(9)阶段性。这一特性揭示,可持续发展只能是分阶段、分阶梯的连续运动。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既没有发展尽头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指标,在不同发展基础上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目标、要求、重点和特色。阶段性是反映可持续发展状态的一个重要参数。要准确地认识、描绘和评价可持续发展状态,必须分阶段地对待可持续发展运动。

(10)协调性。这一特性揭示,可持续发展只能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由许多发展活动组成的宏观活动,核心是国家级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现代国家主要由国土(即环境资源)、国民(即人)、国家机关或者自然系统、经济系统(包括产业、市场等)、社会系统(包括行政体系、法制体系等)组成。其中国土是立国之基础,国民是立国之根本,社会系统是立国之灵魂,经济系统是立国之支撑。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综合决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以及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同步发展,单个系统的孤立发展不是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三)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可持续发展观念自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以后,很快得到学术界、有识之士和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和响应,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筹划和推动,它逐步被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采纳和实施。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有183个国家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等70个国家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有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与会,有50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2万名代表参加了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大会。这次会议通过、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5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发展战略的文件,其中《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1次提到可持续发展或持久发展,强调“各国应当合作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21世纪议程》则提供了一个涉及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所有领域的行动计划,是在全球、区域和各国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它还要求各国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应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政策。为这次会议作准备并在全球广泛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提出了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9项原则和旨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而采取的132个具体行动。这次大会后,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纷纷制定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政策文件和行动计划,掀起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直十分关注和重视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国内和国际社会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发起可持续发展社会变更运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之后不久,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提出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简称《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并具体规定了“实行持续发展战略”[③]。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有120多万字,集中了政府各部门正在进行和将要组织实施的各类计划,包括184个方案领域,内容涵盖了中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行动框架,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中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江泽民主席在1996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④]

综上所述可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可持续发展自正式提出至今虽然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但其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和采纳,其传播地域之广、为国际社会接受速度之快、对社会各个领域影响之大是无与伦比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理解:

1.可持续发展是富民强国、实现现代化的唯一途径。目前存在的发展方式或发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其特征之一是以追求眼前、直接、局部利益为目的,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二是新的可持续发展方式,其特征之一是综合考虑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在环境和资源容许的限度内求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耕地、水和森林等许多重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均低于世界人口的平均水平,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地区差异性较大,经济技术基础比较薄弱,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低,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严重;在这种基础和国情下,要想迅速实现现代化、赶超工业发达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模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沿用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方式盲目、畸形地发展,重发展速度轻发展效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那就会在发展中付出非常沉重的代价,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如果采用新的可持续发展方式,在发展中注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源、依靠科学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注意质量和效益,就可以做到投资少、消耗资源能源少、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高。因此,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一个关系到能否顺利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迅速而稳步地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政治问题,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是振兴中华民族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最佳选择和唯一途径。

2.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以前,我国进行的是以阶级斗争、所有制关系变革和粗放式经营为主要特征和内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对传统的生产方式并没有进行重大的、实质性的变革。而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到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继政治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机器和制度后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变革,是转变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和观念的革命。这场变更的形式、深度和广度是以前所没有的,它不仅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影响到社会文化、思想、道德、习惯、法制等各个方面,影响到每个人的利益及子孙后代的利益。

3.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可以共同接受的发展模式,是解决各国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矛盾并进行合作的最佳选择。当今世界是一个发展机遇和发展危机同时存在的世界,每日每时既呈现出进步、革新和成就,也潜伏着暗流、危机和挫折。为了解决和处理各国共同面临的人口膨胀、资源危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灾害、经济衰退、社会矛盾、不平衡发展、不公正现状等各种问题,求得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稳定发展、协调发展、永续发展,求得民族、国家和地球村的长治久安,除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人类别无选择。

二、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影响的客观性

本文所指的法制建设,主要指法学理论建设和法制制度建设,包括法学研究、立法和法的实施等方面。目前,在法学界既有人根本看不到或不承认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的影响,也有人非常轻视和低估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的挑战,他们在研究探讨基本、重大的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律制度时几乎从不涉及可持续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关注、重视和研究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无论是对当代法学还是对现行法律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决定国家意志的最终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包括人口、自然环境和科学技术等要素。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存在过的一切生产方式,都只在于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有益效果。那些只是在以后才显现出来的,由于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发生作用的进一步的结果,是完全被忽视的。”[⑥]恩格斯批判的这种“只在于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生产方式,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这里的“生产方式”与目前流行的“发展方式”、“生产模式”、“发展模式”在内涵上大体相同。马克思、恩格斯和一大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在内的学者专家,通过对决定资产阶级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对传统法学和法律制度发起了一场在法的历史上被认为是最激烈的冲击和批判。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和种种原因(笔者在这里不打算分析这些原因),这种基于对“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而发起的对传统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批判,在资本主义国家既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持久地推广,也没有取得应有的、显著的成效;在社会主义国家,基于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而发起的对资本主义的法的批判主要是一种新旧社会对比式的“对外批判”,因为批判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是新的生产方式,已消灭或不存在“传统的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直到本世纪80年代,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和人口问题、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的加剧,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和可持续发展运动的逐步展开,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才深刻的认识到“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的弊病,从而相应地对法学和法律制度兴起了一场基于生产方式变革的新冲击。目前,可持续发展对资产阶级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已得到包括资本主义国家政界人士和法学家在内的许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和研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对“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的反省正在兴起一场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审查和批判。例如,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强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使所有的人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⑦]。《21世纪议程》提出:“为了有效地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可实施的、有效的并且是建立在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基础上的法律和法规。”[⑧]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则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性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他们的国家宪法和立法之中;所有国家应保护人权、子孙后代利益及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可持续的社会的原则应纳入宪法以及国家管理和政策的其他基本概念之中;应该对现成的法律的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其弱点;到本世纪末,所有地方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以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⑨]。近几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工业发达国家发表、出版了大量有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论文和著作,其中包括许多对现行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审查、批判、更新的见解和内容。

基于可持续发展对资本主义的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批判,在我国法学界毫无问题,因为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对资产阶级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揭露和批判。但是,要承认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冲击和影响,要基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对我国的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审查甚至批判,在许多人看来则是一个大问题。他们中的不少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我国的生产方式是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不是恩格斯所指出的“只在于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生产方式,因而我国的法学和法律制度不是基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生产方式”的法学和法律制度,因而不存在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现行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甚至有的人认为,基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生产方式”对我国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审查,会抹煞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区别,会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的成绩。对于这种认识和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其理由如下:

1.从理论上看,不能认为一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就会自然地同时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可持续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建立,只是为实现新旧生产方式的转变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而从传统生产方式向新的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真正实现,除了具有政治性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条件,还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和奋斗。

2.从实践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采用的生产方式,即使将1958年“大跃进”、十年动乱“抓革命促生产”等极端情况除外,也基本上是“只在于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传统的生产方式。这并不是理论论证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对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过去有些人是身在庐山不识庐山真面目;有些人是不敢承认不敢讲,怕“给社会主义制度抹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一基本事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转发的外交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基本上仍然沿用着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经营为特征的传统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会造成对环境的极大损害,而且使发展本身难以持久。因此,转变发展战略,走持续发展道路,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选择。”[⑩]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也明确提出:“中国目前还在沿袭传统的非持续性的发展模式,必须迅速地扭转这种被动局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将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才是中国发展的前途所在。”(11)

3.应该在承认“中国目前还在沿袭传统的非持续性的发展模式”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如实地看到中国目前的法律只能是反映和体现“传统的非持续性的发展模式”的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2),“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末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13)一般认为,发展方式、发展模式包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或模式,是主要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表现“传统的非持续性的发展模式”,不过“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而已。

根据生产方式是法学和法律制度的最终决定因素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和法律制度不可能不受到传统的生产方式的影响和制约,与传统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法学和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适应新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在新旧生产方式转变的时期我国法学和法律制度不可能不受到基于可持续发展方式的挑战和冲击。与其被动地接受可持续发展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不如主动地从转变生产方式角度对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审查和变革、积极加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在这个方面,《中国21世纪议程》已经为我们指出了方向。该议程提出:“中国现有的发展战略、政策、计划和管理机制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可持续发展体系,并注意与国际法的衔接”(14)。

4.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特别是在1993年中共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法学和法律制度一直面临着来自发展生产力和转变生产方式的冲击和挑战,基于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生产方式而对我国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审查、批判一直在激烈地进行,我国现行的法学和法律制度一直处于明显而不断地修改、变革之中。事实表明,这十几年我国法学和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和冲击,所遇到的审查和批判,所发生的变革和所取得的成就,是以前的30年所不可比拟的。这些冲击、挑战和批判,不仅没有给社会主义制度抹黑,而且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光辉业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快速进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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