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中的异质性、不对称性与模式选择_产学研合作论文

产学研合作中的异质性、不对称性与模式选择_产学研合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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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是依赖于凭借低成本优势加入全球价值链低端环节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面临着许多挑战。一方面,由于国内要素成本的上升,而跨国公司掌握关键技术和控制营销环节,中国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另一方面,来自于其他要素成本更低国家的国际竞争,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在这双重压力的影响下,我国企业必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跨越。面对主要核心技术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挑战,充分利用产学研合作所具有的资源互补、价值整合、开放创新、规模经济等效应,是我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追赶的重要途径。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依靠单个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R&D)的传统技术创新模式的缺陷日益凸现。人们过去强调在企业内部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今越来越意识到仅依靠企业内部有限的知识和资源进行研发将变得日益困难。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寻找新的创新资源和加快技术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一些企业也纷纷把视角转向外部,寻求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以获取共同的或互补的技术创新目标。在此背景下,产学研合作成为发达国家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式。产学研合作在发达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已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形成了广泛共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各自的产学研合作发展模式。

但是,目前在西方国家的产学研合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产学研合作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参与水平较低,美国只有15%,欧洲也不到10%(Morrison and Hall,2001)[1]。从产业分布来看,发达国家的产学研合作主要集中于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等特定产业内,产业分布也不均衡。从产学研合作模式来看,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主要通过非正式方式,主要是出版物、讨论会、非正式交流。大部分的调查研究均表明,发达国家的产学研合作不紧密,规模与密度也不够,合作模式尚待进一步深化。更为不合理的是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研究与它们对产业创新的低贡献之间的不对称现象。

这种不对称现象在我国产学研合作中也存在,一方面是创新知识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是这些创新知识并没有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带来更多创新型企业的出现。在中国,只有不到10%的企业和大学有研发合作,技术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着障碍。经验研究表明,科学知识市场中的市场失灵导致了企业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无法实现。因此,匹配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和大学的创新供给,需要建立合理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然而,即使有足够的对于产学研合作的需求和供给,有效率的产学研合作依然是无法实现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异质性以及合作方之间存在各种不对称。因此,本文在梳理国外相关产学研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产学研合作中的异质性和不对称问题,论述不同国家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经验。

二 产学研合作中异质性的表现

1.企业所处产业的异质性

与大学以及科研机构的合作对不同行业企业的重要性不尽相同。根据企业学习的来源、创新发展模式、技术进步的来源、获得技术机会的大小以及获得创新技术的壁垒强弱把企业分为五类:科技型行业、基本过程型行业、复杂系统型行业、产品开发型行业和连续型流程行业。这种分类方式能够使我们根据学习来源和创新发展模式来区分企业(Marsili,2001)[2]。

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的企业对产学研有更强烈的需要,而企业中公共科学研究相关的产品占总销售量的比重与企业是否是R&D密集型企业无关。事实上,公共研究只是对少数行业至关重要,对大多数制造业则是“适度重要(moderately important)”。另外,企业所需技术知识和学术知识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一些科学领域的研究是和较多产业活动相关的,而另一些研究只是集中于非常有限的产业活动(Schartinger et al.,2002)[3]。产业所需技术的科学关联性比较差并不意味着低水平的产学研合作。例如德国最紧密的知识互动发生在机械工程和土木工程部门,而这些产业所需要的技术都是科学密集度低的(用单位专利数的平均科学水平来度量)(Meyer-Krahmer and Schmoch,1998)[4]。

在R&D密集型制造业中,例如医药、玻璃、钢铁和航空航天产业企业和大学的合作研究是比较紧密的(Cohen et al.,2002)[5]。事实上,与大学的联合更可能发生在技术迅速发展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中的企业要活跃在多个技术轨迹里(Belderbos et al.,2004)[6]。在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更依赖于学术知识和基础科学研究,更加注重大学和科研机构公开发表的知识(Cohen et al,2002)[5],对于这类行业来说并不需要与大学的紧密联合。

2.学科知识的异质性

大学和企业之间知识流动的形式也具有学科差异性。生物技术学科的知识一般都是突破性技术创新(Zucker et al.,2002)[7];化学领域和工程学科的知识创新则体现在技能型劳动力上,包括大学生和普通的劳动力(Schartinger et al.,2002)[3]。

另外,技术创新程度不同的技术会采取不同的扩散形式。例如创立新企业和劳动力流动对商业化突破性技术创新是特别有用的(Bekkers et al.,2006)[8]。此外,知识转移的最佳形式是将知识编纂成论文、科学出版物、专利和参与会议,这是知识有效转移的重要一步(Cohendet and Steinmueller,2000)[9]。但是编码知识不是信息的堆积,其具有周期性和动态性的结构,可以独立于知识的拥有者、时间和位置:由于知识是必须编码的以及编码知识具有以上特定性使得企业要利用大学的知识必须符合企业的需要(Cohendet and Meyer-Krahmer,2001)[10]。

3.企业和大学组织的异质性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接收(receiving)”知识企业的规模和研究能力可能会影响产学研合作。在不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征时,公共研究对大企业和新创立企业R&D的影响要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Cohen et al.,2002)[5]。具有不同规模和活动的企业,为了实现具体的企业目标或解决核心和非核心技术领域的问题(Santoro and Chakrabarti,2002)[11]可能会对产学研合作有不同的认识。

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角度来看,大学研究机构研究领域和经费来源的差异使得他们对知识向企业的转移具有不同的态度,侧重于应用性科学和技术研究的大学研究机构更倾向于与企业的合作(Agrawal,2001)[12]。相对于公共资源资助的大学部门,研发经费来自于非公共财政支持的大学研发机构更倾向于向企业转移技术(Colyvas et al.,2002)[13]。研究人员的个人特点也会影响知识转移的过程,与企业合作研究经验丰富、具有较多的专利数量以及更高创业技能的研究人员,更愿意支持产学研合作(Lam,2005)[14]。

4.经济发展阶段的异质性

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对大学承担角色的要求也不一样,这进而会影响产学研合作的选择。Hughes(2006)[15]总结了三种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下产学研合作的选择。

处于经济发达阶段的国家会侧重于创造新的产业,强调前沿科学和工程研究、激进的技术许可政策、促进或协助企业创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过分重视产学研主体参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其他促进技术快速扩散的活动。

处于经济起步阶段的国家,国家发展战略主要是通过接受产业转移来发展经济,就会重视大学的作用,以及通过大学来提供这些转移产业所需要的技术援助。

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的国家,国家发展战略是从当前的优势产业进入新技术产业,这时大学作为连接不同创新主体桥梁的作用以及填补创新网络漏洞和创造新产业的作用就会得到强调。社会就会注重大学解决问题能力,对大学教师提供的服务需求就会增多。

三 产学研合作中的不对称

由于企业和大学之间的收益分配不对称,大学研究人员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公开其发明,与企业合作后这些技术创新的许可问题也会影响产学研合作的实施。即使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促使研发人员公开创新成果,大部分的创新成果也不一定都能够转让给企业,研发人员可能更喜欢“搁置”(shelve)技术创新,这主要是由于产学研合作中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称。例如Macho-Stadler(2010)[16]认为企业不能事前评估技术创新的质量,而研究人员也很难评估技术创新的未来收益。产学研合作中合作主体之间在合作目的上也存在不对称,企业合作的目的是技术创新的商业化,而研究人员更加注重的是创新知识的传播。研发人员和企业之间存在的这些问题可以总结为三个不对称: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收益分配的不对称以及合作目的的不对称。

(一)信息获取的不对称

大学的研发人员不具有技术商业化的信息。一方面,技术商业化需要一套特有的技能,包括识别顾客的需求、开发的产品概念、设计产品和工艺原型,大学的科研人员很少具备这些信息;另一方面,企业对大学的技术创新也缺乏专业知识,会减少其应用知识的欲望(Scott and Toby,2002)[17]。能力低的技术创新人员通常会隐藏他们的低质量发明,因为潜在的企业不能轻易识别技术创新的质量从而阻碍产学研合作的产生(Anton and Yao,1994)[18],逆向选择也是影响产学研合作的因素。产学研合作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也会带来道德风险,此时衡量各自投入的具体数量是非常困难的,产学研合作中各主体会缩减各自的投入程度(Arora,1996)[19]。

信息获取过程也是不对称的。产学研中信息交流不是单向过程,而是主体间的互动过程。有时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带来新技术发展,有时是原有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反馈,引发出大学和科研机构需要解决的问题(Cohen et al.,2002)[5]。另外,产学研合作是创新体系中知识分配势力的互动,是知识和技术在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之间的互动;因此,产学研合作并不只是信息由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的单向流动,也需要企业的技术知识不断地向大学和科研机构流动。这种信息相互流动的需要构成了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基础,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促进彼此长期联合,单方面的信息获取会阻碍产学研合作(Debackere et al.,2005)[20]。

(二)收益分配的不对称

收益是产学研合作中各主体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主体收益的差异是影响产学研合作的关键因素。Lach and Schankerman(2003)[21]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得出理论假说,并利用美国102所大学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促使大学知识转让的动力首先是知识拥有者的获利大小;在控制大学规模、研发质量和R&D投入变量后,知识拥有者收益占比越大的大学越倾向于进行知识转移;研究还发现是否拥有一个有效率的技术转让部门也是影响大学知识转移的关键。Tartari and Breschi(2012)[22]研究认为预期收益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进行,三个影响预期收益和成本的因素是:资源的获得性、学术自由和知识的扩散与保密问题。增加研究人员获得资源的可能性、学术自由以及解决研究成果的保密和扩散问题能够加强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中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迫于自身生存的需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都非常关注自身利益的实现。在产学研合作收益分配中,大学和科研机构处于谈判地位低、权益保障难的境地,使得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收益分配不对称,这主要表现在技术价格确定难和履行合同难两个方面。首先,企业确定创新技术的价格主要依据技术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然后才会考虑技术开发的成本,而大学首先考虑技术创新的成本,然后才考虑技术创新的预期收益;其次,量化技术创新的预期收益也是比较困难的。履行合同难主要表现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一方不遵守合同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合作模式不同,利益分配中的问题也不同。例如对于技术转让合作模式中收益分配不对称主要为技术的定价和支付方式,对于合作开发模式而言,问题还要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等等。

(三)合作目的的不对称

Siegel(1999)[23]通过访谈研究发现,高校产学研合作的目的是通过和企业的合作获得更多的科研资金资助,高校注重论文发表而对技术转移的物质奖励不够,影响了研究人员转移技术的积极性。Polo-Otero et al.(2011)[25]的研究发现,在一些研究领域中高校的研究周期较长,研究成果滞后于企业的需要,而且大部分研究忽略产业的近期发展情况,导致了产学研间研究脱节。显然,如果产学研合作中高校的合作目的不改变,会降低高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技术的动力。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也会促使高校、科研机构自己成立公司来产业化研究成果。

对企业来说产学研合作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获取新的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合作帮助企业完成R&D项目。获取新知识以及增加企业自身产生新知识的能力是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想要得到的内容(Cohen et al.,2002)[5]。当企业想提高其技术水平和采用、引进新技术时才会和大学合作,企业是否选择与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并不是完全取决于环境或制度因素,而是部分取决于管理选择机会问题,在英国制造业中,采取开放研究战略的企业会更多使用外部知识,更倾向于产学研合作(Laursena,2004)[24]。

通过对产学研产生原因的文献研究,Polo-Otero et al.(2011)[25]从企业特征的角度来说明产学研合作的目的:第一,企业为了提升其技术应用能力时会加强产学研合作;第二,企业是否愿意投入基础研究会影响其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第三,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不确定性的增加会促进其进行产学研合作;第四,企业自身的特征会影响其产学研究合作,例如企业规模、企业所在的地区和行业等。

四 模式选择与国家实践

加强产学研合作的驱动力和解决其面临的异质性和不对称问题,形成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是解决产学研合作问题的宗旨所在。首先,需要一个合理的合作机制,满足不同的学科领域、不同特点的研究人员、追求不同性质的项目经营的需要,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机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就解决合作目的和收益的不对称来看,技术转移机构(TTO)是一种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最后,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来规范大学和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关系。从实践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产学研合作机制:

(一)制度创新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产学研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西方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各种政策来促进产学研合作。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是产学研合作的发起者和主要推动力量。资金扶持是政府常用的政策措施,例如政府推动的高技术项目、政府主持的企业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研究中心等(Dodgson and Staggs,2012)[26]。

许多学者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Mowery,2011)[27],政府的政策支持机制对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的“不对称”问题,促进产学研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单靠政府的资金扶持是不够的,政府更应该致力于制度建设和产学研合作环境改善,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外部激励机制。从1980年美国颁布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后,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商业化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重点(Nelson,2001)[28]。外部环境建设主要是政府提供一些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制度保障,例如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对技术创新这种高投入与高风险的活动是不可或缺的(Lee et al.,2006)[29]。

美国高校专利与技术许可的迅速增加最主要是得益于政府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该法案把受联邦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的产权授予高校和科研机构,从而有效地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商业化自己的研究成果(Nelson,2001)[28]。由此,从产权上保护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以及它们的利益,这被公认为是建立产学研合作制度环境的前提。

日本政府为了解决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并从1998年到2006年几乎每年都制定计划为地方和国家创新体系建立新的框架。1995年通过的科学技术基本法和第一个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2000),使日本确立了成为发达的科学和技术导向型国家的目标,同时制定了未来的技术和创新政策以及R&D政策。1999年制定的工业振兴特别措施法,实际上就是日本的“拜杜法案”,这个法律使公共研究机构产生的知识更容易转移(Eades et al.,2005)[30]。中小企业政策演变的一个重要的发展类似于美国和欧洲的措施,即重点发展区域技术集群。

美国1980年拜杜法案的颁布,也使得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中国台湾和韩国)开始寻找能够解放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方法,使他们能够更大程度的获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在这种精神指引下,中国台湾在1999年颁布了“科学和技术基本法”,来改变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中国台湾的这个法律规定,由政府补贴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科学和技术研究成果将全部或部分划归研究机构或企业所有,而不受国家物权法的约束。

(二)合作机制创新

1.技术转移机构(TTOs)

成立中间机构是解决产学研合作中存在问题的一种常用机制,例如在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建立技术转移机构(TTOs)。TTOs是产学研合作中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缓冲器(buffer)”;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独立性的组织,可以进一步促进与第三方的关系,如风险资本家、投资银行家和专利律师等;通过建立中间机构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克服产学研合作中的道德风险等;能有效分担研究人员在转移技术过程中的行政活动,以激励研究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的合作研究(Debackere et al.,2005)[20]。Siegel et al.(1999)[23]通过对大量访谈数据的研究也认为技术转移机构对促进产学研合作有积极的作用,起到了沟通企业与大学之间的桥梁作用。

TTOs的设立主要源自美国研究型大学。1970年以后大量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始建立,在1980年拜杜法案通过后则更快速地增长。美国TTOs的数量从1980年的大约25个增加到现在的200多个(Schibany,2002)[31]。在欧洲的大学中,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技术转移机构作为一个大学内部的中介机构,在类似拜杜法案的一系列法案颁布后才开始出现,但要注意的是TTOs和欧洲二战后建立的外部中介机构的区别,例如合作研究中心(Goddard et al.,2012)[32]。

TTOs能够作为经济和创新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合作机制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和进行商业计划咨询时可以产生专业化收益和规模经济(Reiner,2010)[33];其次,由于知识市场的特殊性(如信息不对称和高交易成本),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市场失灵,因此建立良好的信誉是提高知识市场效率的必要条件(Debackere et al.,2005)[20],TTOs能够把不同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一起和“搁置”其中一些技术,从而向技术购买者传递高质量技术的正确信号(Macho-Stadler et al.,2007)[34];最后,市场失灵也可能是由于创新体系中主体合作目的不同导致的,企业和大学完全不同的合作目的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从创新体系的角度来看,设置“过渡性机构”有利于提高知识传播的效率(Fritsch et al.,2008)[35]。

TTOs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运作机制。德国政府建立TTOs主要是减少知识和技术转让(KTT)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同时改善合作者的收益结构,运作机制在所有的州都是相同的。TTOs被认为是一个成功的知识和技术转让政策的关键因素,有助于减少寻找合作伙伴的高成本。很多德国的大学都有自己的TTOs,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大学实验室和企业之间的合作。然而,这些TTOs的效率往往由于人手不足而受到限制,事实上德国的TTOs往往只有两到三个员工,但是要做非常繁重的工作。直到现在德国的大学还不能够获得和企业共同研发所产生的收益,这降低了大学加入到知识和技术转让的积极性。最近在一些州实行了改革,允许大学保留和企业共同研发所产生的收益,并拥有使用自主权。另外,联邦政府还推出了“研究红利”,提高大学加入到知识和技术转让的积极性。

中国台湾的情况和德国相似,不断提高专利规模和减少专利申请与许可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使大学更容易地申请专利和进行专利转化。由于政府支持大学研究资金的数量也在不断下降,资助方式也在改变(从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到以研究出版率和与企业的合作为标准的评价方法),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始建立TTOs。目的是通过TTOs来促进技术许可和专门技术的产生,也可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并获得更多的企业和政府的资金支持。国家科学委员会(NSC)在2001年通过了约100万美元的预算,选定七所院校建立技术转移中心。

2.大学衍生企业(University Spin-offs;USOs)

由于Cooper 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对大学衍生企业(USOs)的开创性研究,大学衍生企业受到了研究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在美国和瑞典。然而,这些文献并没有对大学衍生企业做出统一的定义。结合有关大学衍生企业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大学衍生企业是把大学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商业化创建的新企业,这个比较接近于Klofsten and Jones-Evans(2000)[36]的定义。

大学衍生企业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原因(Clarysse et al.,2007)[37]:

第一,TTOs的建立使得科研人员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增加,同时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类似拜杜法案允许大学拥有对自己知识产权的控制权。而且,为了支持大学知识产权转化,大学、地区和国家都提供了各种财政支持政策。

第二,体制因素使得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商业许可面临更大压力。例如欧洲相信所谓的“创新悖论”的存在,创新悖论认为欧洲的技术创新上有优势,但缺乏商业技能。另外,大多数欧洲大学正面临着学生数量增加而预算保持不变的困境,使得研究在时间和预算上都面临巨大压力。在这些因素共同的影响下,通过大学衍生企业能够给大学带来新的收入来源,促进地区的经济增长。

第三,产学研合作主体之间存在各种不对称,通过建立大学衍生企业可以解决合作中信息和收益分配的不对称问题。

就世界范围而言,大学衍生企业在美国起步比较早,并且稳步发展,已有相对成功的经验。随着美国1980年拜杜法案的颁布以及大学中大量技术转移中心的建立,大学衍生企业在美国快速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研究型大学产生的科技型衍生企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的大学衍生企业往往以一所或几所大学为中心聚集分布,形成科技型衍生企业密集区域,例如“硅谷”和“128号公路”。大学衍生企业对美国经济的发展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仅麻省理工学院就产生了4000多家大学衍生企业,解决了110万员工的就业问题,年销售收入达2320亿美元,约等同于南非的国内生产总值。在20世纪80年代,每25个大学衍生企业就有一个来自麻省理工学院,这些公司已经对马萨诸塞地区的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贡献(Roberts,1996)[38]。

日本的大学衍生企业和美国类似,也是随着1998年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的颁布以及鼓励在大学中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始发展起来的。200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提出3年内大学衍生企业达到1000家的战略目标,并具体制定了财政补贴和贷款担保政策。日本政府这些政策导向刺激了大学衍生企业的大量涌现和发展,特别是1998年“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后更是大幅增长。以经济产业省为主的政府研究小组和筑波大学为中心的民间研究小组对日本大学衍生企业进行全国性调查,虽然数据略微有出入,但总体上呈现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趋势(Harada and Mitsuhashi,2008)[39]。

3.大学科技园(STPs)

科技园是由专业人士管理,通过培育创新文化,增进地区财富、提高商业竞争力的知识型机构;为达成目标,科技园激发管理大学、科研机构、公司参与市场中的知识与技术合作;在孵化与衍生企业中,科技园促进创新型公司的设立与增长,提供高质量的空间、设施以及其他服务。大学科技园在美国、欧洲和亚洲都是比较常用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但是侧重点不一样,在美国称为research park,在欧洲称为science park,在亚洲称为technology park(Link and Scott,2011)[40]。

在大学科技园的制度支撑下,产学研各方采取多种模式进行合作,通过协同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促进技术创新。政府借助自己的信息资源优势,降低各方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降低创新成本;科技园里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凭借自己拥有的大量高科技人才进行知识创新,通过大学科技园的管理机制和合作机制构成的协同机制与企业合作完成知识转移,消除各创新主体在利益和合作目的上的矛盾冲突,使各方随着资源环境的变化不断协调、动态发展,通过有序化调整,实现协同创新效应最大化。

大学科技园的主要作用是为各创新主体提供信息、资源交流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实现政产学研的协同管理。无论是自发形成,还是政府创办的大学科技园,其目的均是为科技创新提供资源支持服务、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加快知识转移和促成科技成果产业化。其实现途径是通过大学科技园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并借助大学科技园的体制机制,实现各类资源优化组合(Link and Scott,2005)[41]。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1980年拜杜法案、1981年的R&D税收减免和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科技园的数量大量增加。美国科技园的增长模式都是相似的,但是科技园的规模差异很大。例如,在北卡罗莱纳州三角研究园目前拥有45000名员工和7000亩土地,而科罗拉多州的生物科技园,目前拥有50名员工,147亩土地。到2002年的81所大学研究园区,20%专门致力于生物技术产学研合作,17%集中于信息技术合作。2002年美国规划的39个大学科技园中,90%位于州立大学,40%集中于生物技术领域,30%的位于卡耐基延伸大学,超过50%的大学科技园开始建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Leyden et al.,2008)[42]。美国的大学科技园改变了美国大学的研究氛围,通过对这些建立科技园大学的调查报告显示,大学科技园开放了大学的研究成果(出版物和专利)和增加了校外研究的数量(Link and Scott,2006)[43]。

五 对我国的启示

(一)选择合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助于解决合作中的异质性和不对称问题

合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利于加强产学研合作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善大学、科研机构的内部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吸收能力以及促进大学和企业合作目标的一致性。由于目前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存在重“技术价值”轻“市场价值”的倾向,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加注重技术的“市场价值”,而且即使在企业缺乏技术的情况下,企业对产学研合作能否真正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产生疑虑。因此,促进产学研合作必须利用合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解决大学和企业之间在合作目的、收益和信息上的不对称。其他国家选择合理产学研合作机制解决产学研异质性和不对称问题的做法,对我国来说都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

(二)发挥政府在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的异质性和不对称问题的作用

政府在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的异质性和不对称问题上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和金融体系制度,改善政策环境,成立技术转移组织等模式,形成良好的外部激励机制,改善合作条件,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政策等,对符合地方经济特色及有利于优势资源整合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权、使用权,解决收益分配不对称的问题。

2.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产学研信息平台,为产学研合作各方及时提供供求信息,减少各方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

3.加强融资体系建设减少投资风险,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为产学研联盟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总之,创新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产学研合作对创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采取合理的产学研合作模式能够提高创新的效率和技术转化的效果。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具有符合中国实际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是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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