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研究_私募基金论文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研究_私募基金论文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私募论文,基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它的本质在于“私募发行”和“基金运作”,仍属于信托关系,是采取基金形式运作的信托。在一般意义上,中国的“私募基金”更多地指代的是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它是目前中国地下金融(或非正规金融)中直接融资的代表。

一、中国私募基金的运行轨迹及其动力机制

(一)中国私募基金的运行轨迹

我国的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异军突起,虽然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始终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进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3年至1995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从经纪业务走向承销业务,大客户将资金交由证券公司代理委托投资,与证券公司之间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私募基金初具雏形。

1996年至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形成阶段,此阶段上市公司将从股市募集来的闲置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运作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逐渐成形,开始初步发展。

1999年至2000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此期间,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股票市场的较高收益使得大批上市公司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但更多地是以操纵股价等违规操作手法获利。

2001年至今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分化调整阶段,股市持续低迷使得大批私募基金因亏损而出局,在优胜劣汰之后,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规范。政策层面也有所松动,开始逐步允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7月公布的《中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调查》,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一倍。中国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二)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动力机制

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作为改革的推进力量,在金融制度的安排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更多地以服务国有经济为目标,这使得金融制度安排改变了其原有的特征,其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让位于聚集和控制金融资源,从而使资金不能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有效配置,造成中国金融地上和地下双轨运行的现状,而这种现状正是金融改革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派生效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快速增长和集中,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部分企业出现资金闲置,大量的资本缺乏顺畅的投资通道和相应的理财技能,客观上构成了对私募基金的有效需求。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私募基金提供了投资对象、投资人才和相应的组织制度安排。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例如股权分置,市场分割,新股发行制度不合理,上市公司绩效不高、治理结构不完善等,所以在政府着力改造、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的背景下,在监管层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思路下,私募基金获得了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以不均衡制度的套利者的角色获取制度利润,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在私募基金产生发展这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民间的初级行动团体最先感知市场中潜在的利益,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中国国情率先行动,在获取公共领域产权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形成了私募基金的基本内在规则,扩大了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影响。中国的私募基金目前仍处于推动次级行动团体行动的阶段,作为次级行动团体的政府需要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在的规则支持,既要对私募基金本身进行规范,又要对私募基金所处的环境进行规范,而这将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

二、中国私募基金的经济效应分析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自发形态的金融创新,其产生和发展本质上反映的是证券市场金融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是金融体系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正规金融供给不能满足金融需求的结果。它的发展很大程度上部分地弥补了正规金融所难以涉及的领域。

首先,私募基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融合性和个性化特征,私募基金的出现,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的效率。其次,私募基金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再者,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使其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体。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证券市场非公有产权主体的代表,它的发展必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如同产业领域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变动一样,加速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变迁,推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最后,私募基金的发展顺应金融发展的国际化,有利于提高中国金融业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高度市场化运作的私募基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其组织机制的高效性、激励方式的协同性、投资方式的灵活性等优势,使之能够成为我国应对国际基金业竞争的核心力量。

三、中国私募基金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私募基金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自身和所处的环境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了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还缺乏法律环境和政策支持

私募基金的合法化问题,一直是各方力量争论、博弈的焦点,也是制约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提性、基础性问题。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私募基金仍未正式取得“合法”身份,但《证券投资基金法》也为私募基金的发展预留了空间,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始施行,信托公司从事私募基金走向合法化。而后随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和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试点,证券公司也可以逐步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最近《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已经完成向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见的工作,基金公司有望很快成为私募基金的合法运作主体。这一系列法律层面和政策层面的变化,标志着中国的私募基金正从阵痛走向曙光,私募基金由此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

但私募基金的发展依然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毕竟对于已经以各种方式存在的私募基金来说,它们仍然是处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它们的地位得不到承认,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私募基金在面临法律风险的同时还面临着一定的政策风险,这就使得它们的长期行为缺乏激励和保障,行为愈加短期化。而相关法律的缺失又使得其行为难以被约束,为其违规操作提供了空间。

第二,中国私募基金的自身发展尚待完善

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私募基金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发展,取决于其对自身问题的解决。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就是初级行动团体要以行动赢得次级行动团体的认可,从而推动次级行动团体更好地行动。

我国私募基金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长,说明其自身是符合市场要求的,但这并不能掩盖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私募基金发展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参差不齐,内部结构千差万别。许多私募基金缺乏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应有的信息披露机制,这就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极易引发各种欺诈、违规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就需要借助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力量,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私募基金的制度架构和组织形态,选择最有效率的运作模式,建立起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约束硬化、激励机制透明的私募基金。

第三,中国私募基金的运作行为尚待规范

中国私募基金处在一个转轨经济的大背景下,依存于一个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其运作行为往往更不规范。私募基金违规操作行为的动机在于攫取高额利润。这首先源于其资金来源的不规范,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非常多,委托资金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其中一部分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则是违规的银行贷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由腐败行为滋生的所挪用的公款,这些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必然要求较高的回报,所以私募基金一般都承诺很高的保底收益率来获得资金。再者,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造成理性的价值投资很难达到所预期的收益,资本本身的逐利性决定和迫使私募基金必然利用证券市场的缺陷,大规模进行一二级市场的套利,联合上市公司操纵二级市场以获取超额利润。

私募基金的违规操作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一旦操作失败或受到查处,其存在于杠杆基础上的风险可能会凸现出来,当资金链出现断裂时,其引发的链式反应不仅会使其自身遭受重创,而且会对证券市场造成巨大的影响。

第四,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最终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中国私募墓金根植于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市场高度地正相关,其发展最终必然取决于证券市场发展。相对于国外的对冲墓金,中国的私募基金规模有限,缺乏可以进行投资组合的金融原生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缺乏在全球市场上规避系统性风险、寻求投资机会的通道和能力。这些都需要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化融合。中国私募基金的许多内生性问题源于中国证券市场所存在的问题,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等根本性问题的解决将直接或间接制约私募基金问题的解决,一个健康、规范的证券市场才能发展出具有效率和活力、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私募基金。

四、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的路径选择

总体来讲,中国私募基金还是处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阶段,在初级行动团体的影响影响下,政府作为次级行动团体不得不正视和承认私募基金,并开始试探性地行动。在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战略下,私募基金的发展必然要走一条渐进式发展的道路,私募基金将渐进式地被认可,被给予合法地位,并获得相关地支持和推动。

在私募基金的发展上,应该尊重市场规律,而不应该让私募基金承载太多非市场的因素。从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私募基金作为证券市场上非公有产权的主体,并未得到与公有产权主体平等的待遇,政府更多的还是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多方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实质上还是国有产权主体的公募基金。在私募基金的发展上,依然在扩展公有产权的控制边界,优先发展的是以信托、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主体的私募基金,显然这是一种“公有制的私募基金”。这种私募基金是否具有很好的自生能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值得探讨。私募基金的优势在于其自身的性质较好地解决了基金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硬化了基金的约束激励机制,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休戚与共,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而这种特性更多地是存在于民间主体自发形成的“非公有制的私募基金”,显然这是“公有制私募基金”所不具备的。

在私募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上,同样应该尊重市场规律。私募基金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监管的有限性,一方面是私募基金各方利益主体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是严格监管的成本太高,不具备可操作性。私募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分化,一部分朝着规范的对冲基金的方向发展,还有一部分由于种种因素制约,会继续以地下基金的形态运作。也就是说私募基金中的一部分会由地下金融转为正规金融,而另一部分将会继续保留其地下金融的性质。这就要求在规范和监管中区别对待。对于前者要依法监管,并适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对于后者则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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