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审计研究_破产程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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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审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破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破产审计的含义

企业破产审计是指审计者接受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按照一定的标准,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破产企业(下文简称“企业”)的财务收支、相关经济资料及其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进行审查,以监督、鉴证和评价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审计。

二、宣告企业破产前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验证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规性;2验证企业破产条件的合规性;3确认企业破产财产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规性;4验证企业债务担保的真实性和合规性;5查明企业破产的真实原因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1、审查企业资产,验证其真实存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要注意:各类资产的结构、质量状况和技术水平;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特别是未入账的对外投资;在资产管理中,特别是债权的管理中是否有舞弊行为;有无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

2、审查企业债务,确定企业债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规性,并正确区分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

(1)审查企业主要债务合同、协议,确定负债的条件,特别是确定该债务有无担保或者抵押,并进一步确定相关的担保或者抵押财产与担保债务的差额,以及担保是否合规合法;(2)专项审查有担保债务,验证其担保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注意其他无担保债务是否应为有担保债务;(3)必要时,应向债权人函证债务的金额、发生时间、形成原因以及是否有担保或者抵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防止虚构负债。

3、专项审查企业处置资产的无效行为,为清算小组追回企业非法转移财产提供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这里的“未到期”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仍未到期;(5)放弃自己的债权人,这里的“放弃”是指破产企业以作为方式积极表示放弃债权。在审查企业处置资产的无效行为时,可以采用下列程序和方法:

(1)询问企业管理当局和相关人员,是否在该期间内有上述的五个方面的无效行为,并要求提出书面的详细资料,或者书面声明,以此为线索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2)比较不同时期的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项目变动有无异常,对于异常的变动项目,一方面询问有关人员,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合规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作为重点审查项目,验证其变动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3)详细审查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之破产宣告日财产减少的会计凭证,查明减少的真实原因,并确定其减少是否合规、合理、真实、正确,特别是与关联单位的往来,若有疑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查明;

(4)将企业处置资产的无效行为作出详细工作底稿,并将整理结果报告清算小组。

4、专项审查企业在破产宣告日至清算小组成立期间的财产减少,查明其减少的合规性。

审计人员应当查明,这段期间内有无资金支出和其他财产减少的情况,并抽查相应的会计凭证验证其支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查明有无人民法院的特别授权。对于有非法提前支付债务情况的,应提请清算小组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和追回相应的财产。

5、通过不同时期会计报表的比较分析,判断企业资产、负债增减变动的合理性,并进一步判断企业破产的可信性。我们可以通过破产宣告日之前2年内的会计报表的比较分析,判断其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动是否合理,有无异常情况,特别注意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是否呈持续状况;也可以分析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从而判断其破产的可信性。

6、确认企业的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财产不等于企业的财产,下列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1)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2)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3)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其所购置的财产;(4)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5)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儿所、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方面是有权依照破产程序公平得到清偿,另一方面,是要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不能单独、自由地要求清偿,其权利只能依照破产法规定行使。

7、审查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验证企业破产的原因,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召开中层干部、普通职工座谈会的方式,也可以了解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责任;再通过审查有关经济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资料,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责任。在当前,要特别注意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购买高档豪华轿车,频繁换车;装修豪华办公大楼,为自己购买装修豪华住宅;大吃大喝等行为。

三、清算工作结束前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监督破产财产处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验证破产费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监督破产债权清偿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4验证相关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审查清算小组对科目余额结转和新账户的设置是否正确。

清算小组接管企业后,要另立新账,将原企业账户余额结转到相应的新账户上,审查余额的结转是否正确,对于其中的任何错误都应提请更正。

2审查破产费用,验证其支出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如清算小组成员和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差旅费及其他必须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用;(4)其他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清算小组预先编制的破产费用预算表和破产费用明细表为基础,通过审阅相关的明细账,抽查相应的会计凭证验证其支出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规性,防止不属于破产费用范围的支出挤入破产费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审查破产财产,验证其处置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1)审查变卖是否合规、合理。如注意: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财产,是否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收购处理;破产财产是否采用招标变卖的方法,以保证其变卖价格的合理性;破产财产或其中成套的生产资料是否尽可能地整体出售,以发挥其整体效能并取得较高的价格等,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审查变卖价格的合理性。将破产财产的实际转让价格与评估确定价值比较,确定其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对于以低于评估价值过多的转让价格成交的财产,要进一步查明价格太低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审查破产财产的变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账,并正确计提其应交税金。

4审查破产财产的分配,验证其正确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一般地,企业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的余额,应用于清偿破产债权,且应严格按照下列法定程序执行: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企业所欠的各种税款;(3)企业的破产债权。同时规定,在破产清偿时,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5审查清算损益的结转是否正确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是否合规。

清算终结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科目,结转后,其他科目应无余额。企业破产财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作为剩余财产,按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比例,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若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股份,应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6审查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编制的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规性和充分性。

清算小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财产表”;在清算结束前,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还可以编制一些补充报表,如“货币资金收支表”、“清算费用表”等,此外,还应当包括一些必要的文字说明,以说明诸如清算概况,清算过程中比较突出和重大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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