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信息供给形式的几点思考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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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的供给形式是影响信息有用性的关键因素之一。同样的信息内容,由于采用不同的供给形式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不同的信息载体、不同的供给渠道影响着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获取的难易程度,不同的供给时间影响着信息的时效性和价值的大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分为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信息两种。强制性信息是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或行业协会规则的要求所必需对外提供的信息,是信息供给的底线,其内容和形式一般受到法规的制约;自愿性信息是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基于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主动提供的信息,是对强制性信息的补充,其内容和形式的灵活性较大。由于企业在信息供给过程中的垄断地位,使其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在强制性规范的框架内,披露什么、何时披露、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等往往由企业决定。本文重点探讨企业在对外供给会计信息中所涉及的信息载体、供给渠道和供给时间等问题。

一、会计信息的载体

信息本身是非实体的,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如说明书、报告、公告等有关的文件)而存在,离开了载体信息就无法传播。会计信息作为一种无形的商品,它隐含于各种各样的载体中,常见的载体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财务报告①、临时报告等,其中,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是企业首次或增发股票时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定期或及时地对外提供信息的主要载体。

招股说明书是企业走向公众化的一个重要文件,是对公众投资者的郑重宣言和承诺,也是投资者赖以决策分析的重要依据。我国的招股说明书分为首次公开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种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要求体现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要求编制;此外,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特殊企业的招股说明书提出了特殊的要求②。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发行后,在上市交易前必须披露的法律文件。我国企业的上市公告书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要求编制。

美国的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发行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注册登记说明书。注册登记说明书包括两部分,即招股书和注册说明书,前者是核心内容。美国SEC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分别对不同的发行人(本国发行人、外国发行人)和不同的发行情况设计了不同的注册登记表格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详见表1)。但格式的选择往往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关于在具体情形下采用哪种格式通常由公司咨询其律师后进行选择。相比而言,我国的企业选择招股说明书的过程较为简单,主要是根据首发股票、增发股票、是否属于特定发行人而定,没有考虑如企业兼并、员工持股等特殊业务的特定要求,也没有考虑发行规模的大小,致使不同的企业规模、不同的发行规模承担着几乎相同的信息披露成本,这不利于发行规模较小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筹资,因此,我国首发或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载体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企业的股票上市后,在持续经营期间应定期或及时地对外提供信息,其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是依据法规、制度的要求而对外提供正常经营活动信息的主要形式,按提供期间的长短不同可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企业对于发生的、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涉及收购活动的业务,及时向投资者详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我国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其格式要求主要体现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15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3、15号的相关规定中。美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期间的信息披露载体主要由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根据不同的发行人、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报告格式(详见表1)。

临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与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合并与分立和其他重大事件等。临时重大信息的披露依据主要是信息的重要性,而重要性的规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两个即“决策影响度”和“股价敏感性”。美国和日本倾向于采用“决策影响度”标准,而中国内地、英国、德国、法国等倾向于采用“股价敏感性”标准。

按照有效市场假说,信息的披露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信息的实质内容,市场的有效性可以识别存在于不同载体中的信息。但现实的证券市场不可能达到强势有效性,有效的载体对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会计信息供给的渠道

会计信息的供给渠道主要有两类:其一,信息披露主体自行对外提供信息,如上市公司自行印制财务报告向股东散发或备置于证券交易场所供股东查阅,将财务报告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等;其二,通过中介机构对外披露,即信息披露主体将生成并经过“检验”的财务报告提交给中介部门,由中介部门代为披露。目前,最常用的中介是媒体,即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信息,信息披露主体并为此支付一定的信息披露费用。我国《证券法》第70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这里兼顾了两类信息供给渠道。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规定,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主要有《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这也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此外,公司也可以在其他公共传媒上披露信息,但不得先于指定的披露渠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2000年,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1999年年报进行网上披露,并保证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在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同年6月27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全文上网,从而实现信息披露形式的一大改进,增加了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便利性。

美国SEC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5条(b)项的规定,设置了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调取系统(The Electronic Date Gathering,Analysis and Retrieval System,简称EDGAR)④。上市公司须通过该系统进行电子申报和年报披露,一般投资人可直接在SEC网站使用EDGAR系统查询上市公司申报的相关资料,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等渠道披露信息。英国的证券交易所通过设置新闻管理中心(RNS)集中进行信息管理,上市公司所有应披露的信息可以通过联机传送或将磁盘送至交易所的新闻管理中心确认后,经由签约信息厂商的网络将信息广泛传播。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报刊和网络。报刊作为主要的信息传播媒介,主要是因为快捷的邮政服务提高了其获取的便利性,且成本较低,报刊的内容也比较适合于大众的阅读习惯,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新的信息,不受外界条件的限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人们将更多的依靠网络来获取所需要的实时信息。但网络技术的交互性、虚拟性、复杂性增加了信息监督的难度,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信息的甄别和监控将成为制约网上披露的主要问题。

媒体参与信息的传播并非是出于服务投资者的目的,它们更看重对自身效益的影响,能够获得公布信息的资格就意味着获得了巨大的垄断利益。这些利益不仅包括从上市公司收取的信息披露费用,也包括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增加报纸销量或网站点击率以及由此带来的广告收益等利益。企业在这一信息供给过程中,只有直接成本的付出,没有直接收益的取得,这种信息供给形式存在一定的非对等性。如果能成立一个独立运行的信息交易中心,实现信息交易的有偿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成本、收益的非对称性,提高企业供给信息的积极性。

三、会计信息供给的时间

(一)定期报告信息的供给时间

定期报告信息的供给时间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所属会计期间的期末与信息实际公布日期之间的间隔,也称为信息时滞期。时滞期的长短决定了信息的及时程度,影响了信息的相关性。会计信息的时滞期与信息的涵盖期间有关,一般情况下信息的涵盖期间越短,时滞期越短;信息的涵盖期间越长,时滞期也会相应延长。信息的最短涵盖期间和最长时滞期一般是由法规强制规定的。我国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在2002年之前,最短的信息涵盖期间为6个月,其最长时滞期为2个月;从2002年第二季度起,信息涵盖期间缩短为3个月,要求在1个月内提供,这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及时性。随着信息生产技术和网络传输技术的发展,信息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信息的涵盖期间和时滞期将进一步缩短,月份信息、周信息甚至实时信息的供给都将成为可能。表2列示了目前主要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定期报告信息的最长时滞期。

表2 不同证券市场上定期报告信息的最长时滞期比较

信息具有时效性,过时的信息将毫无使用价值。上市公司的信息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传递给投资者,以利于投资者及时作出决策,尽可能减少信息延误所带来的风险。信息的延误不仅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也增加了内幕交易的可能性,践踏了市场公平原则。在法规规定的最长时滞期内,一个企业实际的信息披露时间还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经营业绩的好坏对股价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业绩较好的公司倾向于较早披露信息,而业绩较差的公司披露信息的时间较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基本上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披露活动,但存在着披露时间偏晚的现象,较长的时滞期不仅降低了信息的价值,也增加了内幕交易的风险。通过对深交所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时间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2004年4月11日至4月30日披露年报的公司数占到42.55%,其中4月21日至4月30日10天内披露年报的公司数占到15.69%(详见表3)。

(二)临时重大信息的供给时间

目前,关于临时重大信息的供给时间,主要有两种处理思路,一是要求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公告或通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相关的信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比如,日本要求对临时重大信息立即公告,同时通知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英国要求立即通知证券交易所,同时可向新闻媒体发布。中国香港要求部分立即公告,部分经联交所审核后立即公告。二是规定明确的信息最长时滞期。比如,中国台北要求临时重大事件发生后,一般在当日或次营业日前公告,向主管机关申报应在二日以内。美国将上述两种方法综合使用,而我国主要采用第一种方法。美国SEC2004年3月发布的第34-8400号文告要求,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发生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SEC提交格式8-K(外国发行人使用6-K表)报告。美国NASDAQ市场规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必须迅速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披露有理由认为会影响他们证券的价值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任何重要消息,上市公司还必须在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重要信息之前通知NASDAQ。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目前,我国企业对于突发的临时性重大信息的披露,大多数企业都能及时选择在规定的报刊上公布,但由于许多信息内容较少,在报刊上并不醒目,给投资者获取信息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时企业在这个报刊上披露,后来又选择另一个报刊上公布,使投资者无所适从。证券监管部门应强化披露形式的约束,如将某一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内,约定在相对稳定的报刊、网站上披露。当企业披露信息的媒体发生变化时,也应作为重大事件予以披露,这样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代价。

四、会计信息供给形式的变革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会计信息的供给形式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将逐步由现行的定期纸介财务报告形式转变为电子联机实时报告形式。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Electronic On-line Real-time Financial Report)是指企业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将企业所发生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和事项存储在可供信息使用者查阅的数据库中,以便于随时查询。实时报告的信息不仅包括总括信息也包括未加权的明细信息,并以明细信息为主,尽可能将信息的汇总交给使用者处理,以减少信息加总过程中造成的信息丧失或误解。会计工作的重点将由现行财务报告的定期编制转向原始信息的搜集、整理、输入、保存,并建立详细程度不同的分层信息数据库,来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信息用户可以根据一定的授权或付费的形式进入不同层次的数据库,实时获取所需要的详细资料,并根据决策模型的需要进行不同的加工、整理,及时生成个性化信息,实现信息与决策的高度相关。信息的表现形式也将由现行的以表格、文字为主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图、文、声等多彩互动的直观模式,增加了视频效果和易读性。电子联机实时报告将成为未来会计信息提供的主流形式,信息的供给将由离散走向连续。

注释:

①财务报告只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它本身不能说是会计信息,会计信息隐含于财务报告之中,需要人们去挖掘。

②这些特殊要求具体体现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5、10、17号的有关规定中。

③[美]K.弗莱德·斯考森,等.公司治理与证券交易委员会[M].方红星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92、112.

④美国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调取系统(EDGAR)于1984年9月投入试运行,1992年7月开始自愿性申报,1993年4月开始用于部分强制性申报,从1996年5月6日开始,所有美国国内的公众公司都被要求利用EDGAR进行申报。2000年5月30日,EDGAR开始通过互联网接受申报。2002年,SEC建立一项新规则,强制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任何外国证券利用EDGAR申报它们的证券文件,包括1933年法下的登记报表和1934法下的登记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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