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转型中的经营问题及分析对策_国有股论文

国有企业转型中的经营问题及分析对策_国有股论文

国有企业转制时遇到的操作性问题及其分析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性问题论文,对策论文,操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组建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或许并不难,但要把国有企业转变成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却问题不少,困难很大。一些理论上明确了的问题,到实际中操作起来却意见极难统一。因为实行转制的企业不得不考虑历史形成的矛盾积累;规范化股份制的要求与兼顾各方面利益的过渡性的措施经常相互碰撞,这些都增加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转制的难度。

下面就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操作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有企业转制时产权界定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有一部分来源于实行承包制的利润留成和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利润留成。在转制确定其产权归属时,意见分歧很大。企业普遍认为,这部分应属于企业全体劳动者所有。其理由是,国家的承包基数上缴后,留成利润就不能再算作国家的了。利润除了由固定资产创造外,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创造价值的贡献。对于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利润留成,企业认为这是国家用于鼓励和扶持发展的,在事实上已归企业所有。对于这类问题处理的做法,则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政府在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就考虑到国有企业发展基金增值的问题,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已对一部分做了扣除,其目的就是希望国有企业有发展余力。因此,在界定其产权时,这部分应归国家,属国有资产。

我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是有道理的,除此以外,还有二点理由也可以说明这部分资产的产权归属:

首先,企业承包时,实际上是包盈不包亏,盈利时大家分,亏损时企业可以不负责,也负不了责。既然一切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盈利留成用于企业发展的部分,也理应当主要归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国家所有。

其次,在法律上,股份制最大的特点是有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是一个法人,是一个抽象的代表,不是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如果企业拥有对自己的产权,就使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了。

显然,从规范化的股份制来看,考虑到历史具体情况,我国国有企业积累低,自我发展能力弱,因此,在处理方法上可以灵活一点。如对转制新组建的股份企业,可将这一部分资产按一定比例折成国家股,剩下的折成个人股,按面值售给企业职工,所得收入为公积金,归全体股东所有,用于企业发展。对于转制企业,可以将这一部分列为法人股和个人股,公司在增发新股时将这一部分抛售出去,或按优惠价售给企业职工,所得收入一部分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部分列入公积金。这样既保证了国家得大头,又兼顾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二)经评估后国有资产升值的处理问题

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折为国家股。显然,评估的实际结果对公司股权各方影响不一样,低估国有资产,使每股实际价值含量增加,国家股权利益受损。高估国有资产,使每股实际价值含量降低,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在评估方法上和评估机构上都要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

从被调查的几家股份制试点企业来看,都按要求进行了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或有合格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方法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就评估的结果来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值普遍高于帐面值50%—7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坚持按评估的实际值将国有资产折成国有股,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对此争执非常大,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多年来固定资产、房地产价格上升很快,而企业实际资产的生产能力没有那么大,评估时对这一因素考虑不够。然而企业意见最大的是认为我国长期以来折旧率很低,过去按综合折旧法,平均年折旧率为5%,80年代中期后改为部门分类折旧法,年均折旧率也才8%左右,而且国家又以“两金”的形式将折旧资金抽走,造成企业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再看股份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多采用加速折旧法,折旧率相当高,企业可以及时更新设备,形成较强生产能力。因此,我国企业主张将国有资产按帐面价值折股,一方面减轻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提高股票实际价值含量,有利于股票溢价发行,以溢价发行的收入作为公积金,成为企业的发展基金。

对这个争论的评判不那么简单。如果孤立地就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看,只要国有资产评估值是真实的,就应按评估值折国家股,但如果不割断历史,我国国有企业普遍缺少自我发展能力的状况确实受很多政策因素的影响。在全民所有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主要靠国家投资,而不是自身积累,在转制后,就不能忽略这个因素了,因为股份企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今后主要靠自我发展,它所承受的风险和压力远大于国有性质下的状况,若没有一点自我发展的基础,股份企业的正常发展就很难进行。因此,我认为在把国有资产折为国家股时不能全按实际评估值,必须得考虑历史的原因,让转制企业打下一个发展的基础。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会使国有资产流失呢?我认为不会。企业将升值的国有资产按帐面资产折股是为股票能溢价发行,在股票溢价发行的前提下,只要溢价率不低于国有资产升值率,国有资产非但不受侵蚀,而且还可能获利。我们举一个例子说明:设某家转制企业有国有资产帐面值1000万元,资产评估后实际值为2000万元,国有资产升值率为100%,现在企业将国有资产按帐面值折股1000万股,这相当于国家按溢价两倍投资入股,该企业同时向社会招股1000万股,股票按面值两倍溢价发行,收价款2000万元。显然,此时所有股东投资成本是一样的,国家并没有吃亏。企业将溢价发行收入的1000万元转为公积金,公积金在性质上属全体股东所有,在国有股占相当比例下,国有资产总体权益不但没有受损,反而增加了。

因此,股份企业在采取溢价发行股票的方式时,只要国有资产升值率不低于溢价率,国有资产按帐面值折股并未使国家利益受损。

(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问题

在国际上,股票通常有溢价、平价、中间价三种发行方式。溢价发行往往由那些已有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新股时采用;平价发行多为知名度不高的初次发行股票的公司所采用;中间价发行则多用于股份公司在增股时向老股东优先派购。在试点过程中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时,企业主张采用溢价发行,以便增加企业的“创业利润”。一些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则主张按面值发行,认为初建的股份企业还没有一定的经营业绩,没有理由溢价发行。我认为,转制的股份企业可采用溢价股票发行方式,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转制的股份企业,尽管是新组建的股份企业,但前身多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实力雄厚,有相当的知名度,这是中国的特殊情况。

第二、转制的股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后普遍升值,然而在折股时,国有资产往往按帐面值折为国家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票发行按面值,国有资产升值部分便为全体股东分享,但若股票采用溢价发行,且溢价率不低于国有资产升值率,国家权益不受损失。

第三、采用溢价发行,可使股份企业以公积金的形式形成一定基础的发展基金,这对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也有积极意义。

但必须指出,股票发行溢价水平不能漫无边界,目前有些企业在社会上初次发行股票,溢价率就为面值的十倍左右。企业几乎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预期的投资报酬率。这完全是利用一些股民目前对股票投资的盲目性,把股票一开始就推入过分投机的浪潮中,这对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不利。我认为,针对不同试点地区有两类处理办法,对于股票近期内不能上市交易的企业和地区,其股票发行溢价率一般按国有资产升值率确定,对于股票可以上市交易的内地公司和股票可在其他地区上市交易的内地公司,其股票发行按国际上通行做法,发行价格的确定要考虑:本公司资产净值(升值率)、其他类似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其他类似上市公司平均股息率以及存款利息等四个因素,分别给予不同权数计算。考虑到我国股市由于供求关系所造成的不正常的高市盈率,市盈率的权数应当降低一些。

(四)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比重和国有股转让问题

在股份制企业里,国有股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情况对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确实有不利影响。国家从控制经济的角度,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实行高比例控股是有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有无必要时刻对每家转制的股份企业都要保持绝对的控股权?体现公有制是指经济中的国有成份还是国有经济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力?除去这些问题外,由于国有股不能转让,它还带来了另外两个矛盾:一是股票市场发育不对称,发行市场规模大于交易市场,股价由于供求关系高居不下,致使股票市场风险增大;一是公股与个人股不平等,公股同损不同益,股价上涨时,公股不能赚取差价收入,以增殖公有资产的财富,但公司效益不好或倒闭时,国有股和法人股红利同样减少,或按权益最后得到清偿残值。

针对这些矛盾,我认为,公股,包括国有股应该进入交易市场,理由有三点:第一,国有资产时时处处占主体的观念是机械地、静止地理解公有制,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理解为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可能更为恰当。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是指国家通过公有经济成分来引导产业方向,稳定国计民生。国家没有必要对每一家企业都实施控制,对一些无关大局的转制企业,国有股权甚至可以完全放弃。如果按目前的政策限度只能把公有制性质理解为公有经济成分百分比的话,也应降低国有股比例,增大法人股等其他公股的比例。

第二,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在股权分散的股份企业里,掌握企业三分之一的股票就可以达到控股的目的。因此,对国家需要有一定控制的企业,国有股权也不必要僵硬地定为50%以上,可根据控股效果调整。

第三,国有股等公股与个人之间沟通,国有股可以转让,也可以收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建立一种调控基金,国有股转让的收入集中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感到对某类企业的控制可以放松时,可在股票“牛市”时出售国有股,以此高效增殖国有资产总量。国家认为需要加强对某类企业控制时,又可用基金收购该企业股票,取得控股权。

(五)处于承包期内的企业在转制时的政策衔接问题

处于承包期内的企业在选择是否转为股份制企业时比较矛盾。如果转为股份制,企业可获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促进政企分离,还可以以溢价方式发行股票获取资金,但不少企业原来的承包政策还没有享受完(有些企业承包期长达10年以上)。在承包期内,企业把上缴部分完成后,自己可得一大块,这些企业因此对是否转制犹豫不决。其实这只是一个技术处理的问题,解决办法可多种多样,如对税利分流税后利润承包的企业,在转制后可将国有股暂时设为特别普通股,即把承包上缴的利润按国有股份数划分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在分配顺序上优于一般普通股,但国家股有表决权,待承包期完成后,再将国家股还原为一般普通股,支付红利。要指出,这种不规范的措施是过渡性的,一旦承包期结束就应及时按规范化股份制要求进行运作。

总之,尽可能按规范化股份制要求进行操作是一个原则,但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各方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因此对国有企业转制中所遇矛盾的处理不能简单化,在理论上和政策上都需要不断分析、总结和调整,使国有企业转制工作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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