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调整个人收入分配的比较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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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全方位改革的系统工程,各种政策、规则都要作相应的调整。毫无疑问,作为社会经济一个重要方面的政府财政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模式,也需要按照市场经济新的要求作出同步的转换。为此,对市场经济已有很大发展、取得了丰富经验的西方国家的政府财政调节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它与中国的现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在比较中寻找到较为可行的途径,就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经济学主要不是研究如何直接控制积累与消费来平衡两大部类再生产,而是研究如何把报酬支付给个人才能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西方经济学的收入分配是指居民为企业提供生产要素后能得到多少收入,以及要素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在市场经济里,居民向企业提供生产要素后就能得到与要素价格相等的收入:劳动得到工资,资本得到利息,土地得到地租,企业家得到利润等。至于要素提供者分到多少收入则取决于这种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效用,边际效用高,其价格亦高,要素提供者得到的收入就多。此外,一种要素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的大小取决于它在生产某种产品时的最优要素组合中所占比例的大小。

在各要素所有者取得收入后,他要按市场行情对收入作进一步的分配,一部分用于投资(包括储蓄),一部分用于消费,但由于市场并不是万能的,这些要素所有者所形成的投资与消费只能解决私人物品和某些混合物品的供给问题,而必不可少的公共物品和另一些混和物品的供给则需由政府承担。于是,政府就要对各要素所有者在其获取了要素收入后予以征税,以保证政府行使各项职能的需要。这也就是说,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先按照要素所有权进行经济分配,再由政府对要素收入取得者征税的模式,简称为“先分配,后征税”模式。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的模式来领会马克思的“六项扣除”理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说,在向劳动者个人分配以前,社会应该扣除:(1)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2)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3)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4)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5)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6)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在进行了上述六项扣除之后,才是劳动者个人的消费基金。)这样一来,全社会类似于一个大工厂,财政部是一个总的后勤分配部门,各种社会基金(指马克思所说的六大社会基金)都由财政部门来分配。也就是说,在初次分配环节,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先由政府进行各项扣除,经过扣除以后,剩余部分再进行分配,作为劳动者个人的收入,故而形成了一种“先扣除,后分配”的模式。①这种分配模式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与干预。也就是全社会范围的统收统支,即供给制财政。这种模式背离经济活动的实际,违背市场经济的交换法则,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及经济(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实现。对传统的分配模式作新的思考,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行新的分配模式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为了既有利于劳动者收入与其劳动贡献直接挂钩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朝“先分配,后征税”的分配模式过渡。即在初次分配环节,主要通过市场经济内部的客观规律起作用,让市场作为分配主体,使劳动者个人先得到与其劳动贡献相对应的充分的劳动报酬,然后在再分配环节,让政府通过增加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甚至使个人所得税逐步成为主体税种),以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需要。从表面上看,与传统的“先扣除、后分配”模式相比,这种新的分配模式仅是分配环节前后顺序的颠倒,其实却是分配内涵上质的变化。它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可以较好的改变传统模式下缺乏弹性与活力、平均主义现象严重、劳动者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弊端,有利于经济分配方式按其内在的运行要求进行收入分配。

建立“先分配、后征税”目标模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将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改革的若干方面。它的最终实现将有赖于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健全的法制体系,严格的个人税收制度和自觉的纳税意识的建立。

建立“先分配、后征税”模式的必要性或者深刻的意义。

1.个人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公平应该是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统一,只强调作为结果的社会的公平,而忽视作为过程的市场公平是片面的。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在平均主义尚未完全克服,且在某些地方有所滋长的同时,又出现了两极分化(即收入水平过分悬殊)的新的分配不公。

笔者认为,两种不公平现象产生的根源有所不同。平均主义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产物;两极分化则是两种体制转轨过程中相互磨擦、制度发生断层的产物。为更清晰地探讨这一问题,我们把公平也划分为两种意义上的公平,即市场意义上的公平和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使之分别与平均主义、两极分化联系起来进行分析。

第一、市场意义上的公平与平均主义。所谓市场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收入的多少必须与投入(不仅包括劳动投入,还包括资金、技术、信息等其它生产要素的投入)的大小以及产生的效益高低相对称,等量投入及效益取得等量报酬,多劳多得,高效益高收入。只要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与人们投入及效益上的差别相一致或相差不大,那么这种不均等的收入分配仍然不失为是公平合理的。通过改革,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拉开工资、奖金等收入间的差距,是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恰恰是对实现社会公平的保证,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效率,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与市场意义上的公平相对立的是平均主义。在这里我们必须分清“公平”与“平均主义”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公平”是一种用来对社会生产,交换和分配状态进行衡量的标准,是一种与社会宏观效率相统一的价值判断。而平均主义则往往是一种政策或者手段,既不能保证微观效率,也不能带来宏观效率,或者说这是一个具有贬意的概念,实则是在貌似公平的假象下严重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不公平现象。平均主义造成落后者对先进者的剥夺,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最终造成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主义”。平均主义抹杀了劳动本身质与量的固有区别,用收入上的均等代替了收入上的应有差距,从而否定了市场意义上的公平。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体制,并残留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传统体制下,由于实行“先扣除,后分配”和“高扣除,低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用于消费的部分极其有限,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只有搞平均主义。此外,不允许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加剧了平均主义的矛盾。

第二,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与两极分化。

所谓社会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市场意义的社会公平分配的基础上,国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考虑,对个人收入予以必要的调节或再分配,以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从而使个人收入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保持适度差距。如果说市场意义上的公平是通过市场在初次分配环节的微观调节来实现的话,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则是通过国家在分配环节中的宏观调节机制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意义上的公平是基础,而社会意义上的公平是保障,没有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市场意义上的公平最终会因为社会政局动荡而难以实现。

与社会意义上的公平相对应的是两极分化,人们也称之为社会分配不公。是什么原因导致分配不公呢?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一书中提出了决定个人收入差别的四个因素“出生、运气、努力与选择。他认为由于努力不同、运气不同和选择不同所带来的收入不同是公平或基本公平的,但由于出生不同使得一些人在未进行选择,未进入市场,未参与竞争以前就有了不同的秉赋,这是产生不公平的主要原因。②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来看,似乎还应加上“第五个因素”(也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新旧体制的摩擦。其焦点是双重指令系统(以权力为依托的行政性指令系统和以供求为依托的市场性指令系统)所形成的双重价格机制之间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导致了巨额租金的存在,在寻租活动泛滥、腐败现象滋生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而有关法律制度、经济措施的断层与缺陷又为其存活提供了可能性,使得权力介入经济生活,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寻租活动较为严重。在计划内的工资分配收入很难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寻租中极不规则,极不透明的工资外“灰色收入”却大幅增长,形成了个人收入之间的与劳动贡献毫无联系的两极分化。

两极分化使得我国本就向个人严重倾斜的国民收入中的大部分又集中到了少数人身上。据有关部门统计,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户的存款总额高达2932亿元,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③。这种不合理形成机制带来的社会不公对社会的发展极为不利。据统计,当前我国一些富豪阶层的日均消费为800-1000元,相当于一般工薪阶层三个月的收入。如此巨大的两极分化若长期得不到解决,人们在收入分配利益上的矛盾会转化为政府上的动荡。因此,强化对个人高收入中不合理部分的调节,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2.个人收入分配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去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与民主法制建设有着直接的联系。

首先,承前面所述,新的“先分配,后征税”的模式有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增强。

经济学中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所有的社会财富都归功于劳动者的劳动。国家只是一架政权“机器”,它自身并不创造社会财富,为了实现其各项职能,它必须凭借政治权力向广大劳动者集中一部分社会财力,这表明,政府机构是由广大劳动者供养而存在的。但是传统的“先后除,后分配”的分配模式使这一现象变得不明朗:国家在“先扣除”中掌握了大部分财力,然后对职工进行各种福利补贴(住房、医疗、离退休保障等),似乎是政府在“施恩”于人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很自然把政府视为其衣食父母,而意识不到自己才恰恰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故而很难培养起一种对政府活动的强烈的民主监督意识,很难保证形成一个健全的法制体制。但“先分配,后征税”的模式则不同,它是先把社会财富充分分配给劳动者个人,再用税收等形式进行“后扣除”。在这里,人民养活政府的道理显性化了,劳动者充分认识到自己是纳税人,自己在供养政府,因而有助于形成一种较为强烈的民主监督意识。而一旦每个公民都具有一定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意识后,我们的政府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些腐败现象和社会中的一些违法乱纪活动将得不到以往那样多的姑息,有助于法律的实行和完备的法制体系的建立。

其次,新的分配模式有助于针对当前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进一步健全法制,严明法纪。新的分配模式下,国家主要通过税收进行“后扣除”,为此,政府要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就必须建立严格的税法与税收征管制度,尤其要下力气抓好个人税收的征收管理。这有助于政府部门加强有关法制建设,另外,更多的人成为纳税人,税法的约束范围扩大,约束程度加强,也必然有助于增强全民族的纳税意识,并以此为契机,使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得到强化。

政府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形式有税收、公债及政府引导个人投资等,但笔者特别强调税收这一形式在我国现阶段的主导性。这是因为:

个人收入使用有不同的去向,如果有足够的部分转化为投资,还可以缓解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但在目前,个人收入转化为投资的机制的形成与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近些年来,虽然已渐渐出现了一个“企业主阶层”,但有一些素质还较低,所得的个人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后就转化为消费,而不是较多地转化为实业投资。股份制作为一种投资渠道,无疑是一种重要出路,因为无论个人收入高低,都可介入这一领域。但当前我国股份制改造问题还很大,股票市场更是有些盲目混乱,所产生的一定的投资作用基本上为后来的经济“泡沫”所抵消,甚至还产生了侵蚀国有资产,扭曲经济结构等更为严重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也是类似,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经济现象。因此,目前我国居民个人收入中的大部分都转化为储蓄或消费。当个人收入更多地转化为储蓄时,意味着人们推迟了消费,潜在的需求如同关在“笼子”里的“猛虎”,对通货膨胀的产生或加剧带来了潜在的压力;而当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时,巨大的消费需求对通货膨胀的产生形成现实的压力,极易造成“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为此,在目前投资机制尚待健全与完善的情况下,可以由政府采取一定的手段将个人收入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公共投资。这里的手段主要有二:一是公债,二是税收。

公债作为一种财政信用手段,可以从两方面缓解通货膨胀问题:一是通过发行公债可以直接减少个人收入可能形成的现实需求;二是可以加强有关的重点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增加有效供给,缓解需求压力。但公债的调节又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它会形成财政负担,故要考虑财政自身的承受能力;其次,公债与税收相比,具有还本付息的特点。公债的发行增长往往要求公债利息的提高,公债利息的提高又往往刺激市场利率的上升,从而可能导致成本推进型的通货膨胀,所以又要防止公债发行过量会进一步加剧通货膨胀的问题。

鉴于公债的这些局限性,税收作为一种调节个人收入的手段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我国的个人税收当前主要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已经出台的税如何做到依法依率按时计征。目前有关征管法规不完善,许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严格执行,纳税意识淡薄,惩处措施不严,金融机构对个人主要收入监控不力,个人申报情况则问题更大,偷逃个人税收的现象相当普遍。为此,完善有关征管和惩处偷逃税的法规;加强代扣代缴和个人纳税工作;通过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查处和打击偷逃税犯罪;并由金融机构尽快实行单位和个人开户储蓄实名制等,都是主要手段。二是尚未出台的税,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如何积极稳妥地出台。

据统计,我国1993年全年完成个人所得税征收47.8亿元,仅占整个税收总额的1.33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甚至同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个比例也太低(虽然存在税制结构的差别,个人收入水平也不尽可比的原由)。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该项税收已占到税收总额的40-50%,已成为主体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然我们不能盲目照搬,但西方国家这种“先分配、后征税”的模式也并非某个人的意愿,它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客观需要。

最后要指出的是,在运用各种手段调节个人收入的同时,还需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个人投资的法律、政策等软环境和各种硬环境,大力鼓励个人投资,保护个人投资。实际上,我国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投资主体结构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政府投资比重下降,企业和个人投资比重上升是必然的趋势。这是因为按照市场过程的内在机理分析,政府投资比重过大,内险主要由政府承担,一旦发生决策失误,就可能使国民经济发生“大震”,而在这些货币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国民投资的场合,风险由千百万人承担,他们的决策一方面可以弥补政府决策的不足,另一方面即使发生失误,也仅为小震、微震,从而能增强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此外,个人投资增长对于增加供给,稳定物价、协调产业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增加就业机会等,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 宁学平:“略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财政改革”,《财政研究》1992年第12期。

② 参见《自由、市场与国家》(美)詹姆斯·M·布坎南,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84页。

③ 参见《新世纪》1994年第十二期“中国将开征遗产税”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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