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与对策论文_龚建华 杨浚雯 呼宝健 陈秀琼

弥勒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与对策论文_龚建华 杨浚雯 呼宝健 陈秀琼

一、弥勒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全市农业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了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四大主体为重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止2019年底,全市已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44家、家庭农场23家、种植大户86户、规模化养殖场368个(户)。

(一)农业龙头企业现状。以提高农业组织化、科技化、规模化、市场化为目标,引导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通过骨干龙头企业的示范辐射效应带动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全市工商注册统计的种养涉农企业1100余家,其中统计在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5户,其中省级重点龙头企业4户,州级重点龙头企业20户。2019年全市3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32152万元,比2018年的210993万元增长10.03%。上缴税金1974万元,带动农户45583户,促农增收66874万元,从业人员19447人。云南吉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红河阳光果业有限公司、云南立新羊业有限公司、云南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在带动农户种养销售、促进土地流转和就业增收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涉农企业已发展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骨干力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以“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为发展方向,走合作发展之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目前,全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344家,其中种植型216家,养殖型59家,农产品产销型37家,生产服务型32家。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资产达到了19205.6万元,入社农户32917户,占全市农户的24.2%。合作社生产经营已基本覆盖了全市蔬菜、水果、花卉、中药材等多个产业和产品,成为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门。经申报批准的国家级示范性社1家,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8家。合作社运行将各自为阵的社员户组织起来,开展社会化服务,共同应对市场风险,解决生产销售问题,既降低了农业风险更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弥勒市东红玖玖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弥勒市牛背绿之源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五山乡阿哲民裕柑橘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在带动农户组织化生产、对接市场销售中创出了一条成功道路,成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的典型。

(三)种养大户现状。为顺应市场经济需求,改变小规模、家庭式分散经营比较效益较低的状况,种养大户应运而生,并在弥勒农业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全市统计在册的种植大户有86户,种植面积14480.98亩,其中水果大户20户,面积3946.98亩,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粮食大户40户,面积4638亩,年产值500万元以上。蔬菜大户8户,面积1760亩,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中药材大户有18户,面积4026亩,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全市规模化养殖场368个(户),其中规模化生猪养殖场96个,规模化肉牛养殖场21、规模化奶牛养殖场3个,规模化山羊养殖场24个,规模化禽养殖场224个,成为全市畜牧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家庭农场现状。为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基本要求,家庭农场在产业分化中悄然兴起,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补充。据农科部门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23个,其中省级家庭农场1个,即弥勒市虹溪镇艳梅药材家庭农场,同比增1个。弥勒市虹溪镇艳梅药材家庭农场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综合评审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西二镇象山生态鸡养殖家庭农场注册了“象山牌鲜鸡蛋”品牌,产品质量档次较高,实现了家庭经营效益最大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引导发展不足。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较多,由于受农业投资大、周期长、回收慢等因素影响,导致部分经营主体无法正常经营。部分正常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总体上市场开拓能力较弱,技术人员及劳动用工严重不足,且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比较效益低。部分企业入驻拿地(流转土地)后随即面临发展思路不畅、科技创新滞后、管理混乱等问题,正常运行困难。有的经营主体“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实力不足,成立企业、合作社就是为了要项目、要资金,自身持续发展定位不明。

(二)联结机制不完善。虽然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能力不断增强,但产业分布不平衡,一些特色产业无龙头带动。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不够紧密,大多为松散型或半紧密型,带动农民发展的能力弱。

(三)农产品加工水平不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除除烤烟、乳制品、蔗糖等少数产品外,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少,规模小,科技含量、产品档次、资本运营水平等偏低,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偏低。

(四)融资渠道不畅。由于农业持续投资大等特点,前期投入农业资金需求量大。田间基础设施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困难,又无其他融资渠道,导致企业融资难度大。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融资条件不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五)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现有扶持政策和措施对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足,尤其是在用地、用电、税收、贷款、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力度不足。政策扶持范围小,扶持力度弱,且项目和资金分散,数量较少,扶持资金小。

三、下一步发展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一是主动作为服务,主动介入即将入行的经营主体,通过分析当地土地流转、水利供应条件、产品既定市场容量、劳动用工等综合因素,为经营者作出产业选择提示和经营规模建议,防止发生盲目扩大规模。二是推广“农业龙头(合作社)+基地+农户”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适时介入并规范企业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并能从产业发展中受益。三是加大工商、旅游资本等投入农业行业的引导和指导,对带有明显炒作行为、无明确经营思路的法人和自然人参与农业规模经营的,严把主体准入关口,严格控制经营规模,确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加强对在册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和管理,积极开展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监管,帮助完善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和联结机制,规范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效益分配保障措施,保障参与农户利益不受损害。

(二)加大扶持与培育力度。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向上级争取政策、资金,创新信贷品种和服务手段,积极探索实践田间基础设施抵押贷款等融资方式,缓解资金不足的难题。二是加大对公共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改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基础保证。三是探索以农投公司、林投公司、水投公司等国有公司为平台,向其他有实力的公司进行“集中融资、分户贷款”的方式,缓解经营主体贷款难的状况。四是争取各级项目和资金优先向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进行扶持,同时注重向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开展试点扶持并进行推广,力争资金扶持范围逐步全覆盖。五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脱贫攻坚行动,并落实带动贫困户农户脱贫的各项奖补激励措施。六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加工带动型、市场带动型、科技带动型农业企业,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力争一个产业至少培育一个带动龙头。

(三)推进“绿色食品牌”建设。一是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新技术、新品种开发,建立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提升产品科技含量。二是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冷链设施,提高初级农产品整理、包装水平,延长保鲜期,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设备,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含量和技术能力,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三是推进品牌农产品建设。加强对现有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和引导,不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争创品牌开拓市场的能力。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率先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引导和组织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强化证后监管,切实维护“三品一标”公信力。鼓励和组织企业进行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品牌农产品、品牌商标申报认证。组织经营主体参加或举办各种形式的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培育一批农产品公共品牌和特色品牌。

(四)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把一二三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聚合在一起,引导家庭农场更好发挥一产、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更好发挥二三产业优势和效能,实现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一是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龙头企业有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是联合体的核心。产前,由龙头企业统一采购生产资料,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安全;产中通过农民合作社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可追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后对特色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标准化分拣、加工、包装,流通储存和品牌建设,不断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二是提升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发挥农民合作社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家庭农场的联合中枢作用。鼓励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加工流通,使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黏合剂”和“润滑剂”。三是提升家庭农场的生产能力。发挥家庭农场承担了土地流转和精耕细作的基础作用。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完成土地储备,通过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完成良种化肥农业、耕种收割机械以及农技等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准备,并在合作社的指导下,按照龙头企业的定制标准进行专业生产,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规模。

论文作者:龚建华 杨浚雯 呼宝健 陈秀琼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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