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论文_胡艳丽

浅谈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论文_胡艳丽

山东省莱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东莱州 261400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流转也日益频繁起来,为了进一步的保证交易安全,国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本文从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入手,对其作用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不动产;档案管理登记;特点;作用

引言

在2013年年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构建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2014年11月我国出台了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步入正轨。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过程中,为确保其高效运转,就需要匹配与之相适应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这关系到不动产制度的推进和建设。

1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

1.1在某个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唯一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了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的自然状况以及权力归属状况等,同时也是对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个主要证明文件。而不动产的物权权属的唯一性原则,也就要求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的登记档案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即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形成、保管以及利用等。总之,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要将特定的不动产物权以及相关的权利限制统一登记在同一份不动产登记档案上,使得这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的变动情况能够准确、及时、全面的反映出来,从而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物权交易安全。

1.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制作主体具有法定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通过国家授权,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别的程序制作的,尽管现阶段我国的《物权法》还没有完全的颁布和实施,但是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已经对其草案进行了第四次的审议,并将《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列入到了我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之中去,此外,对与之相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规则办法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我们还可以认识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只做主体必须是由国家授权的一些专门的机关部门,其所制作和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则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而强制赋予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1.3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主要以簿册的形式对不动产的物权进行登记的,这就要求其在登记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登记,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具有一定的规范性。除此之外,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还应该翔实准确,其内容的排列顺序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类别进行逐一详列,减少登记中出现的含混不清的现象,尽可能的避免因遗漏而造成的权属纠纷等隐患的发生。不动产登记档案内容的规范性还可以从根本上对其应有的法律效力进行保障,从而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尊严以及法律的严肃性,并使不动产登记档案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1.4不动产登记档案在查询和利用方面具有公开性的特点

随着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不动产登记档案也随之建立起来,而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物权公示”的效果,从而维护不动产物权权利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能够对不动产物权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该具备公开性的特点,而其只有具有公开性的特点,才能够实现其功能效力。所以,在进行公示的过程中,既要要求其所记录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展示,还应该允许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查阅、复制等合理的利用活动,从而实现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最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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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

2.1 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社会公信力提供保证

进行不动产登记主要是为了将物权权属进行明示,不动产登记档案主要记载了特定区域内不动产权属进行变更或转移等内容,并且可以向社会公开,这样一来,就方便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等对其进行查询和实用。因此,必须通过“公示”来展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作用。另外,国家《物权法》中也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公示的要求,还可以在不动产物权归属与实际物权归属不相符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权属以及交易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具有的这一作用,有利于对不动产物权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构建合理稳定的社会,并且,能够为社会的公平主义奠定基础保证条件,实现社会稳定发展。

2.2 能够规避风险,并具有作为权威文件证明不动产的物权状况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公式性表示可以对不动产档案面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如果双方对某物权进行交易时,就能够通过自主查询对物权的交易情况进行查询,这样不动产档案信息处于透明状态,当事人能够根据查询的信息对风险进行规避,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而且可以有效的将不法交易行为进行控制和减少。另外,对同一个不动产上不能存在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这是不动产物权具有的排他效力。

2.3 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长久性的作用

现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是由国家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使用上,会实时记录各种物权变更以及转移,具有长久的使用效力,不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在市场经济的规范条件下,存在各种交易行为,以及一些企业或者团体、个人因为利益关系,导致物权出现更迭或者是转移。在这种背景下,不动产的物权交易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条文的规定要求,从而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对于不动产物权存在争议或者其他交易问题时,不动产登记档案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不动产和不动产档案登记同时存在,就能够对不动产权属进行确定。客观上来说,不动产的登记档案应该与不动产产业进行同时保存。不动产物权包含内容众多,管理方式也不一样。与此同时,不动产会对社会产生很大影响,而通过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长久性作用为基础,就可以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统一发展有效实现。总之,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时,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不动产登记档案属于民生档案中的重要内容,是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原始材料,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以及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只有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树立“国土一家”理念和意识,完成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统一管理,这样就能够促进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以及可持续发展。

2.4 能够有效的实现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

不动产登记档案作用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公示”来实现的,所以不动产登记档案既是实现不动产物权登记社会公信力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实现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有效载体。而对于不动产登记来说,物权的公示原则是其主要实现方法,能够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上记录特定不动产的现状,权利状况以及物权的各项变动等,并将所记录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起到风险的规避作用,帮助相对的当事人了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选择是否进行交易。

3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水平的提高,物权交易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更多的人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投入到物权交易中。在交易市场秩维护与交易安全保护方面,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方针。但是不动产登记档案还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做出调整与更新,已能够与时代发展潮流相适应,使自身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徐颖.浅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J]. 黑龙江史志. 2011(03)

[2] 田军荣,于军.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途径的探讨[J]. 山东档案. 2017(02)

[3] 周文奇,彭健.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分析与改进建议[J]. 浙江档案. 2016(12)

论文作者:胡艳丽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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