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改革方向_社保基金论文

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改革方向_社保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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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社保基金征收的现状和问题

深圳的社会保障事业近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社会保险基金持续增长,1997年征收总额为12.8亿元,比上年增长20%。然而我们也看到,深圳的社保基金征收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社保基金的征收方式是一条重要原因。目前深圳的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这种方式尽管取得过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性。由社保主管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征管合一”这使基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也不符合今年初中央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下发的有关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第二、影响社会保险覆盖率的提高,深圳社保覆盖率偏低,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仅为50%和30%,其中征收方式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社保基金征收成本过高。目前深圳社保管理部门征收人员有400多人,全年经费约需5000多万元,与税务部门征税时提取10%的手续费相比,多出成本约4000万元。

由此可见,深圳现有的社保基金征收方式应该尽快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迅速发展的需要。

二、国内外税务部门征收社保基金的经验

为了准确把握深圳社保基金征收方式改革的大方向,有必要了解和分析国内外社保基金征收方式的一些经验。

1、国外:税务征收的主导潮流

(1)由政府社保部门专职征收的方式。这种方式多见于那些经济还不很发达、国家法律尚不十分健全的国家,如墨西哥等国家。

(2)在政府社保部门的监管下,由各类社会机构实施征收的方式。经政府授权参与社保费征收的社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专职工会、征收联盟、私营征费公司等。政府社保部门则依据社保立法对这些征收机构进行监管。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属于这种情况。

(3)由政府税务和社保部门联合征收的方式。由于社保基金分类复杂,在一些国家,有些基金开征了社保税,有些则以社保费的形式征收,因此形成了税务征税,社保征费的联合征收局面。如瑞典等国家。

(4)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前提下,由政府税务部门直接征税的形式。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居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成为一个国家走向法制的理想选择。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80多个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因此,这些国家的社保基金就以税的形式直接由税务部门征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

以上几种有关社保基金的征收方式各有其优劣,但是,第四种方式即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前提下由政府税务部门直接征税的方式,它更能体现当代社保制度的法制化、强制性、权威性、一体化的特征。

2、国内:税务代征的改革方向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在建立和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建立之中。目前我国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已普遍建立,各地征收方式主要是由当地政府社保部门专职征收。由于我国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而且国家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方面仍无立法,因此,目前条件下由政府社保部门专职征收显然具有填补法制权威缺憾的重要意义。几年来,社保部门的征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这种征收方式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目前社保税尚未开征、社保基金尚未全面立法的情况下,国内已有一些省市开始试行社保基金征收方式向法制化方向的改革。这个改革的主导方向是社保基金的地税部门代征。最早尝试改革的地方是陕西的医疗保险税务代征、湖北省武汉市、浙江省温州市、辽宁省盘锦市的社保基金地税代征等,其中,辽宁省盘锦市的改革具有代表意义。

盘锦市的社保基金征收过去也是由市社保部门执行的。1995年,该市实施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改革试点,对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效地强化了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此基础上,1996年11月,在财政部的支持下,该市率先在全国尝试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基金,并推出了《盘锦市企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是在地税部门设立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劳动部门、财政部门与地税开户相对应,同时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过渡户,二是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基金支出户,由财政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按计划按月对应拨款,三是比照税款单位及缴费情况表分别传递给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四是实行与缴税同一申报制度,各企业单位在申报本月份应缴纳各种税款的同时,必须申报本月应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的数额,五是仍然实行企业单位自愿缴纳,结算方式以支票为主,六是地税部门在征收中的各种费用支出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不在基金中提取各种手续费,七是地税、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在工商银行开设基金帐户,并统一按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利息一律归还本金,八是地税,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划款仍然实行盘锦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基金付款委托书,并作为三个部门基金拨付的唯一票据,九是实行微机管理,财政、地税、劳动、银行实行计算机联网,将基金收入、利息和支配全部输入微机。

盘锦市实行社保基金地税代征的改革一年多来,虽然还存在一些需要继续改革的地方,但是它的大方向是正确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充分显示了这项改革的光明前景。

目前,社保基金地税代征的改革正在全国更多的地区推行。浙江、安徽、河南、辽宁等省已下发文件要求本省推行此项改革,这反映了我国社保基金征收方式的改革方向和大趋势。

三、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经验对深圳的启示

无论是国外在开征社保前提下的社保基金税务部门征收,还是国内部分省市出现的社保基金税务代征,其征收主体都是政府税务部门,其中的经验可以给深圳不少有益的启示。

第一、税务征收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体现其法制性和强制性的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我国由于尚未开征社保税和对社保基金立法,无法把社保基金的征收作为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能。但是税务代征作为目前阶段的过渡性方式,显然有助于强化国民对于社保基金的法制性和强制性特征的认识,也有利于社保基金在将来适当的时候顺利纳入税务的完全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地税部门是国家和政府最重要、也最具权威的职能部门之一,其征管体制完善,征管手段强大,人员素质高,装备先进,社会网络广,权威性强。社保基金由税务代征,能够有效地扩大覆盖而明显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基金效率。

第三,地税代征的经验还表明,它有助于形成一种在社保基金的征管诸方面良性的部门间的约束机制,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这种分而治之、相互制约的协调运作机制比原有的社保部门一家独立运作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和权威,增加了基金收支运作的透明度,并且能够从根本上实现基金收支的“两条线”管理。

第四,以往税务部门的企业征税和社保部门的企业征费是分开进行的,企业要分别花费时间和精力来操作税费方面的事务,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行政负担。实行社保基金税务代征后,可以有效而且合理地减少企业与政府之间不必要的公务交往的负担,使企业为政府的缴税费统一化、高效化、简洁化。

国内外的经验充分表明,社保基金通过税务征收,不仅是开征社保税务条件下的合法而必然的选择,也应该成为未开征社保甚至社保基金尚未立法条件下的一种合理而重要的选择。深圳应该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市社保基金收支管理的实际、尽早推行税务代征的管理体制,为将来必然出台的社保税征收体制提供顺利过渡的良好运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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