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深化学科专业管理体制改革_高等学校论文

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深化学科专业管理体制改革_高等学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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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02)05-0045-04

2001年10月,国家教育部适时出台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全面启动了我国新一轮高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和改革的计划。《原则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构建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自主协调机制。根据这一文件,教育部先期批准了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1]有权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在我国,高等学校学科专业有特定的内涵,它不仅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单位,而且更是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形式。一般地,国家通过学科专业的划分、设置和调整来控制高等教育专门人才培养的数量、层次、类型和规格,并且通过学科专业来规范教育目标、课程体系和教学过程,以实现高等教育规模、结构和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框架及其管理体制形成于新中国建国之初,是直接从苏联高等教育模式中移植过来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一致的。其本质特点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实行统一计划、高度集中管理:国家统一制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各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高等学校则依据这个学科专业目录进行教学和人才培养,国家按学科专业对口原则统一分配毕业生。高校所设置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等,都是政府已经在目录中规定好的,高校只是根据自身性质、任务和办学条件来向政府申报学科专业及其招生人数,然后按学科专业要求实施人才培养过程,完成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以苏联高等教育模式为蓝本,新中国建国初期对旧教育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造。众所周知,旧中国的高等学校,规模比较小,且因袭欧美模式,多数为综合性大学。大学实行学院制,即大学下设若干学院(一般是一个文理学院和几个专业学院),学院下设若干系,系是最基层的教学单位,系的下面没有专业之分。系的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相当宽泛,实施的是通才教育模式,学生基础宽厚,但专业适应性较差。为了尽快为国家培养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现成专家,使学生毕业后即能成为经济、生产和社会第一线的行家里手,特别是为了防止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发挥有限教育资源的最大收益,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效率,政府取消了旧中国大学中学院一级建制,把学院独立出来,或者将原来各大学中性质相同的学院进行合并,再组建成新的单科性独立高等学校。将原来的“系”继续向下延伸至专业,这就形成了“大学(学院)——系——专业”垂直系统,专业成为最基本的教学实体。与学科或专业相对应,高等学校成立了学科或专业教研室和研究室。每一学科专业(教研室)都是一个独立的教学实体,有自己的一班人马(师资队伍)、教学仪器与设备、课程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由于专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小的教学单位,其培养目标直接与毕业生使用方向相关联,因此,为了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需要尽可能地开设更多的学科专业,并且将学科专业不断细分,缩小其培养口径,甚至最好使所开设的学科专业直接对应于社会行业门类和职业工种,毕业生的数量和专业类型恰好满足实际需要。这种理想的模式,正是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一直追求的,并实际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学科专业教育与管理模式。

必须承认,业已形成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及其管理体制框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它在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高等教育严重脱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缺陷,贯彻了高等教育与现代大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与方法,使高等教育及其人才培养自觉地面向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输送了大批合格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第二,以此为基础,初步奠定和形成了中国高等教育结构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三,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大量而丰富的经验和教训。然而,这种体制也内含着先天不足,主要是它赖以建立的三个基本假设的脆弱性决定的。三个基本假设是:预测的科学性、政府完全行为能力和有计划按比例。预测是不可少的,但是,预测的科学性的前提是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的全部而充分的占有,然而,现实生活中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总是要大于其稳定性,复杂性总是要多于简单性,因此,预测的简单化和稳定化不可避免地被现实的变动性和复杂性打破,从而出现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不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着的经济与社会的实际需要,加剧了供求矛盾,导致人才不足或浪费现象并存。因此,预测是需要的,但不是万能的,以预测为基础的发展计划也并非完全可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实际的高等教育办学者,但是,政府却不可能完全而充分地了解和把握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和各部门人才需求的实际信息,信息的缺损和不对称必然造成人才培养的供求失衡,导致新矛盾的产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所谓有计划按比例,实际上无法做到计划和比例。

三种基本假定的脆弱性决定了传统的学科专业设置和管理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学科专业设置过多、划分过细、口径过窄、管理过死。例如,单就我国建国以来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的个数看,最低年份为215种(1953年),最高年份为1039种(1980年)。若根据美国同年(1980年)统计,社会大的、具体的职业门类不过2000余种,这样,我国高校基本上是一个专业仅对应2个以上大的具体的职业种类,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是一个学科专业(与我国的学科专业概念有些出入)对应10个以上的大具体社会职业。[2]同时,学科专业过多过窄以及管理过死也限制了地方和高校办学的积极性,过分强化了学科专业本位,造成不同学科专业之间的隔阂,不利于新学科专业的产生,不利于知识之间的融合,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形成。

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及其结构调整一直没有间断过。仅国家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就有七、八次之多(见表1)。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高等教育掀起了大发展和大改革浪潮,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被纳入到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规划之中,新一轮院校调整,促进了学科专业的重新组合,优化了资源配置,为新兴学科专业发展和成长,同时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通过这些调整,缓解了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不合理以及由此造成的人才供求不平衡矛盾。不过,在总体上,20世纪之前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改革,仍然没有摆脱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的束缚,仍然只是简单修补型的调整。既只作了形态调整,如仅在学科专业数量上增加或减少、口径拓宽或变窄、布点分配上扩大或缩小等等,却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学科专业管理制度,在学科专业设置、设计和调整中,权利基本上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自主权很小,而学生则更谈不上自由选择和自主设计专业的权利。

表1

年份 1953196219631980198819931998

专业

215 627 4321039 870 504 249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就是理顺政府、高校与社会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使高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独立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和内容。其中,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在这方面,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尝试。比如,过去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权限集中在国家教育部,现在除了少数学科专业(主要是目录外学科专业、特殊专业以及少数过热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仍然由教育部掌握控制外,绝大多数学科专业的审批都下放到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教育部直属高校在学科专业目录内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只不过须经教育部备案,数量上受到一定限制。这种改革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发展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加强高等学校同地方的联系,促进高等教育的地方化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践证明,学科专业设置权限的下放的方向是正确的。近几年,我国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中出现了向地方经济文化倾斜的好势头,充分显示了学科专业体制改革后所激发的高等学校办学潜力与活力。地方政府在统筹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促进高校自觉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高校办学特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实际上,我国学科专业管理体制朝向现代化改革的步子还不大,在学科专业管理及其运行上,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仍然没有得到理顺,政府的职能、高校的权利各自应该是什么、如何厘定,如何在各自范围内行使,还不是很清楚。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设置、设计和调整等方面,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但其权利的性质、范围还受到相当的限制。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高校在目录内设置专业的数量(教育部允许每一高校备案的专业数)每年只能在3-6个之间。如此,学科专业就成为一种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高等学校在申报学科专业方面,自然存在着扩张的冲动。因为获得了学科专业设置权就意味着从政府那里抢到了该方面的教育资源,至于学校申报什么学科专业,是否为社会现实需要,是否具备办学条件,则成了一个视而不见的问题。以往,政府总是靠挤压的管理方法限制高校不断扩充和膨胀的欲望,但这股力量却往往阻挡不住,也容易导致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互不信任,政府面临各方面的压力。这说明,传统的学科专业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改革还存在许多问题。此次允许7所高校可以自主审定、开办和调整学科专业,下一步将逐步扩大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高等学校的范围,至少国家“211工程”高校和一部分办学条件好的部委院校、省重点高校会逐步得到这种权利。有条件的省市(比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自主管理和审批所辖高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另一方面,高校学科专业自主设置权获得后,怎样管理、规范、发展,如何建立起学科专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政府如何宏观管理和调控,是应该进行超前研究的。

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不只意味着权力或利益的再分配,其根本目的在于寻求建立一种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有效机制。可以说,机制建设甚至比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本身更加重要。而要建立有效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实现学科专业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以及在此基础上高校学科专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学科专业设置权完全下放后,不意味着政府从此对学科专业没有了管理权利、责任和义务,只是意味着,政府的管理方式应该从过去的细节性管理、过程性管理转移到目标性管理和宏观性管理。要从过去纯粹行政命令手段转变为自觉依靠和利用信息的、法律的、经济的、评估的手段。学科专业设置权下放后,政府的责任不是没有或者减小了,而是增大了。同时,政府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工作,必须学会新的思路和新的方式。应该看到,政府职能转变后宏观管理能力亟待提高,包括信息库建设、思想库建设、信息采集渠道、政策法规系统等,这些都是基础性工程,没有这些基础性信息,在总体上进行决策就会陷入盲目。

要加强高校学校专业发展国家信息服务和信息库建设,通过所掌握的准确信息在全局上正确引导、调控高校学科专业发展。包括政府统计学科专业数量、公布学科专业名称、招生数量、发布学科专业就业信息等。建立起学科专业发展的预警系,高校据此确定学科专业发展和调整的方向,学生据此选择和报考相关专业,社会据此加强对高校的了解和监督。

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培植一大批民间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要通过这些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学科专业的评估。开展学科专业评估的目的,在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引导学科专业发展和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改革。评估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考虑将评估结果所反映出来的教育教学质量(前提是评估必须科学有效)与政府经费拨款、社会捐助等挂起钩来。

政府要建立科学的、最低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国家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以在整体上确保学科专业教育质量,并为有条件的高校提高质量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

政府还要继续直接管好所控制的学科专业发展问题,同时国家也有责任发展那些社会需要的、但不能直接面向市场经济的学科专业,主要是面向艰苦行业的学科专业、基础科学与人文学科专业的发展。要加大对这些学科专业的支持力度,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

二是高校内部建立自我发展与我约束机制问题。高校获得学科专业自主权后,自我发展的空间扩大了,这无疑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但是,必须认识到,自主权只是发展的前提,其最终目的则在于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发展。何况获得自主权后,还有一个责任问题,高校必须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学生发展负责和对自身发展负责的精神,自主、正确而谨慎地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高校不能仅仅盯着眼前的利益,获得自主权后,也不能在校内搞学科专业大全式的教育模式,要摆脱传统的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与行为,要在特色和质量上下功夫、作文章,重要的不是多少种学科专业,而是办出多少优势学科和专业。

高校要建立有多方代表参加的学科专业设置委员会,这个多方人员应该有校内管理人员、各学科教授、校外有关专家、社会用人单位、教师与学生代表等。委员会既是决策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应该由委员会做出决策,同时也是监察评鉴机构。要通过评估谋求学科专业的特色、质量与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建立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快速反应机制。这个机制主要应该通过开展毕业生就业率的收集反馈、社会需求意向调查、专家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对人才种类、数量与规格的预测以及跟踪发达国家学科专业发展趋势为前提,然后通过课程设置、选择与整合来实现。毕业生就业率以及专家调查预测等内容,人们容易理解。这里主要谈谈如何处理好学科专业与课程的关系。过去我国的学科专业管理体制,基本上没有考虑到课程系统问题,每一次学科专业目录调整,都只是涉及学科专业数量、口径、规模、布局等,没有认识到学科专业与课程之间的内在关联。所以,虽然经历了多次学科专业调整,但学科专业结构与社会变革之间的矛盾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在美国的经验,学科专业不是作为国家或政府一级的教学管理制度,而是作为课程组织存在的[4]。所谓学科专业,就是一组相关的课程,通过不同的课程组合形成不同的专业方向,学生通过选择相关课程进而形成专业方向。选择课程要比选择学科专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这种管理机制最具有应变性和适应性,随时随地通过课程组合导致的学科专业调整。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学科专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淡化学科专业,进而强化课程,建立课程调整机制。这是学科专业管理体制与机制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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