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化解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务结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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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在分析了解决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提出并深入研究了由国家出面进行债务重组的思路。其要点是:将国有企业及其对应的专业银行贷款分为四种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的债务关系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处理。比如,对于经营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让其破产,其对应的贷款中无法收回的部分应当用冲减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方法予以核销;对于无还债能力的一般亏损企业,银行可以将其沉淀的贷款转换成对该企业的股权,从而获得股息收入或股权转让收入;还有采取延长还款期限的方式,等等。作者还进一步分析了其相关的两个问题;债务重组与企业改制有机结合,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债、赖债问题;债务重组后专业银行的混合经营问题及股权资产质量不高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债务重组的必要性

在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的改革是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两个环节。当前,这两项改革又面临着两个相互联系的难题,那就是国有企业的沉重贷款债务问题和专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处于高负债经营状态,企业负债额远远高于它所能承担的正常水平。从下表中可以看出,近几年来每年企业从银行的贷款额都远远超过它在银行的存款额,其差额几乎均在企业存款额的两倍以上。企业的高负债经营状况,由此可见一斑。从专业银行角度看,贷款数量过大,风险也自然会加大,贷款质量的下降不可避免。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大量贷款负债中,已有相当部分流失或以闲置资产、积压产品等形式存在,成为实际上周转不灵、难以甚至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这具体表现在银行贷款呆帐的日益增多上,据人民银行公布的资料推算,1990年以来处于呆帐状态的贷款已占各项贷款总额的8.8%,约1400亿元左右。从总体上看,我国国家银行与信用社24000多亿元的信贷资产中(1992年底数据),至少有20%难以周转或收回,即至少有5000亿元信贷资产处于有帐无实的状态,远超专业银行自有资本。如果纯粹从形式上看问题,可以说专业银行大多已处于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境地了。

1988-1992年企业存、贷款状况(亿元)

年份企业从银行贷款企业在银行存款贷、存差

1988

9416.812936.586480.23

1989 11167.623084.838082.79

1990 13679.323997.689681.64

1991 16333.754918.10

11415.65

1992 19449.666815.77

12633.89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3年版

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给自己的日常经营带来了沉重包袱,而且使部分企业产生“反正已经负债过多了,再多一点也没有关系,大不了破产”的思想,贷款约束更加软弱,从而使过度负债状况恶性循环。在沉重的债务负担压力下,企业产权结构和产权归属的转变,股份制改造,资产存量的调整,再投资机制的形成等各项改革都无法顺利、规范进行。从专业银行角度看,被国有企业占用的大量不良贷款使银行的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同时,由于大量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银行收益急剧下降,信誉及贷款信用机制都受到严重损伤。在存在着大量不良资产存量和造成不良贷款的机制没有消除的情况下,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步履维艰。因此,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已成为不仅关系到两者正常经营,而且关系到两者的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成为改善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的经营状况,推动两者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不能完全由企业与银行承担责任。从企业角度而言,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在政府的直接指挥下运转,缺乏自我积累、包袱很重。一是缺乏更新改造资金。国外企业折旧率一般都较高,而我国企业不但折旧率很低,而且很少的折旧又大部分当作利润上交,铺了新摊子,从而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很缺乏。二是职工养老负担重。国外职工养老金一般都由企业代职工专项存管,作为专项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再投资,投资收益用于养老,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早就以低工资的形式被国家扣掉,当作利润上交了,职工退休后一无所有,不得不由企业负担。三是社会福利企业化。社会福利事业本应主要由政府办,我国却由企业代办了,挤占了企业利润与经营资金,四是行政干预企业经营决策,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结果也只能由企业承担。正由于以上各种原因造成的包袱都由企业负担,企业不得不向银行大量借款,进行高负债经营。在一切都听从国家计划,一切都由国家直接决定的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债务问题,怎能由企业单独负责任呢?另一方面,从银行角度而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专业银行也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毫无信贷自主权,贷款都由政府计划进行分配,现在这么多的贷款出了问题,责任当然也不能由银行独自承担。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是多年来实行旧体制积累下来的问题,原因在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身,企业与银行都承担不了全部责任,国家要有一个统一的解决办法。

由国家来帮助解决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的债务问题,是否就意味着应该采取全部核销不良贷款或者全部由财政注资予以弥补的办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部核销不良贷款虽然解除了企业包袱,但却会因核销数额巨大的而蚀空银行自有资本,大大降低其抵御风险能力,甚至于把银行推向关门倒闭;同时也会进一步强化企业吃银行大锅饭的弊端,使企业贷款约束更加软化。而如果采取全部由财政注资弥补的办法,不论是由财政直接拨款给企业,再由企业还贷转给专业银行,还是由财政直接拔给专业银行充实资本金,使其全部核销企业不良贷款,都需要数千亿元的巨额款项,远远超出财政实际支付能力。因而会导致巨额财政赤字,最终只能向中央银行透支,从而诱发通货膨胀;同时这种做法同样也会使企业与银行习惯于吃大锅饭,软化贷款约束。因此,上述两种解决债务问题的思路既会带来严重的现实问题,缺乏现实可行性,又不能消除债务问题的产生机制,有效防止债务问题的重新产生,都是不可取的。要使债务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效的方法是由国家出面对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的债务进行重新安排,即进行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基本思路

所谓债务重组,也称“债务重新安排”,是指通过诸如部分减免、延长还款期限,变革债权债务关系等各种途径来重新安排债务,一般用来解决由于过度负债与大规模呆坏帐引起的债务偿付危机问题。西方国家已经有过这方面的实践,最著名的是80年代初世界债务危机后发达国家对拉美国家的债务重组。70年代,拉美国家大量借用西方资本发展本国经济,借债规模过大,使用效益却较低,1982年8月20日,墨西哥政府由于无力偿还到期外债,宣布推迟归还,巴西、阿根廷等国立即效仿,甚至宣布停付外债,从而爆发了以这三国为代表的拉美国家债务危机。为了妥善解决危机,西方国家不得不与拉美国家共同商讨确定了一系列债务重组方案,包括债务部分减免、延长还款期和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的时期)、债务资本化等。其中债务资本化的具体做法是:债权银行以具有吸引力的折扣向愿意在债务国进行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出售债权,跨国公司将购得的债权换取等值的债务国货币,购买债务国企业股权或在当地建厂,从而将债权转化为资本投入。

西方国家与拉美国家的债务重组虽然是国与国之间的外债重组,与我国内债问题有很大不同,但其经验却很值得我们借鉴。下面就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经验,提出我国债务重组的一条基本思路。

对专业银行负债的冲减可以有两种方法:(1)冲减专业银行自有资金。也就是由专业银行自身承担这部分贷款损失,其结果是降低银行自身的资本充实率(自有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率),降低其风险防范能力。(2)冲减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则或者冲减自有资金来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或者通过冲减财政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或增加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将其转嫁给财政。这部分损失无论是记在中央银行还是中央财政头上,从表面上看都给国家增添了负担,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因为企业长期占用的这部分坏帐贷款虽然帐面上的货币形态还存在,但它们对应的实物实际上已经退出流通领域或根本不存在,表现为中央银行已发行的货币中有一部分没有商品流通与之对应,所以这部分损失在实际上已经通过通货膨胀被老百姓消化掉了。因此,中央银行以及中央财政现在所做的帐面变动只不过是将上述实际情况由“暗”翻“明”,使帐面确切反映既成事实而已,并不会增添新的实际负担,不需要增发新子,不会诱发新的通货膨胀。

通过上述三种不同的债务重组措施,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不良债务分别通过核销转为股本与延长还款期等方式得到了妥善处理。对国有企业来说,减少了债务负担、增加了股本,从而顺利解决了过度负债经营问题,减轻了包袱,为顺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对专业银行来说,减少了不良信贷资产,增加了股权资本,既认可了既成事实,又提高了资产质量,也为其向商业银行过度创造了良好条件。而且,债务重组之后,企业与银行之间也理顺了关系,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正常的借贷关系与信用机制,强化信贷约束,防止债务问题重新产生。因此,债务重组是解决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解开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关系死结的有效方法。

三、债务重组过程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债务重组与企业改制有机结合,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债、赖债问题。

前面说过,债务重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以利于企业顺利转制,但它并非是对企业债务的全部豁免,而是对其进行重新安排。但在现实当中,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借产权制度改革之名(如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兼并、拍卖、承包、租赁、分立等),采取“脱壳经营”,“化整为零”,“大船搁浅”、“舢板逃命”等种种方法,架空银行贷款债务,企图从逃债、赖债废债中寻求新的起点。这种做法受到了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鼓励,正在作为企业改革的“经验”到处传播。据工商银行的调查,黑龙江绥化地区20户工商企业在转制前占用银行贷款2.27亿元,转制时贷款全部是空的就有7户,金额1亿多元,占20户贷款总额的44%;辽宁省559户商业企业转制时共占用银行贷款14亿多元,转制后落实还款计划的仅2.46亿元,贷款悬空率达82.8%。企业这种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做法显然是与债务处理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是与债务重组的基本思路相违背的,会给专业银行乃至整个信贷秩序带来严重恶果。

针对上述不良倾向,我们应将债务重组与企业改制过程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防止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债、赖债。具体的说,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首先应该根据自己的改制方案明确与银行的债务关系及承担方式;对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必须由改造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对于联营,合资企业,必须由联营、合资后的大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对于被兼并、被拍卖的企业,须由兼并方、购买方承担原企业债务;对于承包、租赁企业,须由发包方,发租方与承包方,承租方共同商定债务负担方案;对于分立企业,须由分立后各企业按实有资产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等等。其次,改制后的企业应视自己债务状况与效益状况,按照前面所述的债务重组基本思路,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务重组方案,分别用正常还贷、延期还贷、转化为股本、破产核销等不同方式对债务予以不同处理;对于需要进行债务变股本的企业,转换过程应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当前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在进行改制之前必须主动向债权银行提出银行债务分割或转移申请,经债权银行审查、同意并报人民银行核准后才能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地方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未到银行落实债务关系的企业,不得批准其进行改制;二是债权银行应该从头至尾参与企业转制过程,监督企业严格依法承担对银行的债务,并进而与改制后的企业共同商讨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地方政府与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得有意架空银行;三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企业与银行因企业改制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件时,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专业银行合法利益以及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

2.债务重组后专业银行的混合经营问题及股权资产质量不高问题

按照前面的债务重组方案,债务重组后,专业银行对企业的部分债权会变成银行持有的企业股权,这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债权股权化后,银行既从事信贷业务,又从事直接投资参股业务,与目前中央银行设想的分业经营的改革方向是不相符合的;二是债权股权化后,由于债务股本化的企业当中有相当部分(B[,3])经营业务并不理想,因此银行持有的这部股权资产只是比原有不良信贷资产的质量稍稍提高了一点而已,总体质量仍然不太高。这两个问题都应引起充分重视,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法予以解决。否则,债务重组后银行的规范化管理与资产质量都受到影响,不利于它向商业银行的转轨。

解决专业银行混合经营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卖给其它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控股公司(一般以优惠价格),取得现金收益相当于收回贷款(部分收回),从而使专业银行仍只单纯经营信贷业务,这与西方国家与拉美国家债务资本化的方案是相类似的;二是进行专业银行的内部机构的调整,从专业银行中分设出证券公司或控股公司(产权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拨给它们作为资产,由其行使股东权利,从而实现了信贷业与证券业,投资业的分业经营,有利于信贷业、证券业、投资业的规范化经营以及中央银行的统一监督管理。由于发展多种金融业务,提高收益,分散风险是世界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因此以上两种方法应以第二种为主。

解决由债权转化成的股权资产质量不高问题也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持股公司充分发挥自己的股东作用,积极参与被持股企业的监督管理,甚至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对其进行全面改组、整顿,促使其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相应提高股权资产质量,这在前面已经作了说明;二是持股公司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交易,卖劣买优,转换所持股票的种类,提高股权资产的质量。由于所持有此类股权资产的产权投资公司都面临着如何提其质量的问题,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以上两种途径中第一种是最基本的。

债务重组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上面提供的只是一点简单思路和想法,我们应该在实践中认真探索,精心策划,以此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好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解开它们的债务死结,为推动国有企业转制与专业银行转轨,进而推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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