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完善与发展论文_张家祎

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完善与发展论文_张家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摘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文件相比起其他的相关文件来说在立法理念上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依旧不是很完善。本文将对其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加以分析。

关键词: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国有土地

一、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的改革

(一)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条例》中第八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也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严格把手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条件,以这些方式进一步的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并且加入了风险评估,对将来进行相关征收事件时发生的可期待性风险进行合理评估。

(二)明确了政府是唯一的征收补偿主体

房屋征收中双方是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所有人,两者之见通过补偿与被补偿的关系联系起来,政府是唯一的补偿主体,由政府出面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保证私人利益进一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房屋征收机制更加规范

《条例》将“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作为进行房屋征收时刻谨记的原则,除此之外还赋予了被征收人其他的权力,例如,自主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增加了房屋征收过程的民主透明化。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文件的发布都为了民主着想《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四)补偿机制更加完善

从程序上来讲,《条例》讲“先补偿、后搬迁”这一规定也是符合民主化的,在给予被拆迁人足够的补偿后再进行拆迁,将被拆迁人的态度放在第一位。条例中还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正读应当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进行讨论给予补偿措施,并且将结果对公众进行公布,足够保证透明化,公正公平化的制度。

二、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的不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是有进步性的,但其仍存在严重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一)被征收人权益易受侵害

首先的不利的条件就是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进行拆迁重置的阶段过渡期中,被拆迁居民的居住条件很是堪忧,有的无处可住,有的搬入房子一系列手续复杂。其次是有的地方用最低的补偿对付被拆迁人,不遵循正常的市场价格和额外的弥补费用,于是由于补偿款而引发的矛盾不断激化,进一步引发出更加激烈的对抗。但凡是可以忍受的补偿款应该都是没有必要与政府对抗的,所以可以看得出个别的地方政府漠视百姓权力,贪图利益。而这些都是在拆迁活动进行之前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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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机构制度不完善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被征收人虽然可以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和确定,但是其行使对评估机构选择权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但是很多时候都是权力无法正当行使,使得被征收人的权力莫名的消失,只在政府的指导下做着决定,也无明确的救济途径,可见得评估机构制度不够完善,权力救济方式不明确。

(三)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

一切得矛盾都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在拆迁中也是如此。拆迁补偿问题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分配得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一个实现公共利益的一项制度,在根本上肯定是会牺牲掉一部分公民的利益。尽管现在的相关法律不断发展,不断得给予公民权力,但是由于各个地区得管辖不到位,人民对于法律得不了解,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依旧不是很高,难以实行,大部分补偿难以落实到位。

(四)司法程序未得到充分重视

在征收法律关系中政府是作为最终归责者的一方主体,但是政府的定位并不是十分清晰主体错位又造成了认定程序上的混乱。现有的制度又太过强调行政机关的主导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许多事项完全由政府掌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司法程序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三、完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征收补偿评估机制

目前,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正当程序的不合理不公正是房屋征收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要建立独立、公正的评估机制,排除外来因素的干扰。首先,从当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听证范围有些狭窄,应该鼓励全民听证,切实保证人民的私人利益得以充分保证其次,在补偿评估方,要根据当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和相应的补偿款进行补偿。

(二)明确和完善拆迁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问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只能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两种,即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这种补偿方式显得有些简单和单一,因此,我国应建立更加多样化的补偿机制。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及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

房屋征收纠纷既包括民事纠纷,当然也包括行政纠纷。所以,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应该根据不同的房屋征收纠纷问题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案,比如简单的就可以通过调节复议等,更加严重的进行诉讼救济。在诉讼中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禁止政府的介入,强化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也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司法权对政府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焦清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立法透析与制度反思》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1 期(总第 153 期)

[2]杨建顺.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

论文作者:张家祎

论文发表刊物:《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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