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主体 政府少参与——德国国有企业的变动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为主体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变动论文,趋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德国国有企业亏损较为严重。德国政府的做法是,对国有企业分阶段地针对不同特点进行市场化改造。
国有企业曾有相当实力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意志帝国出于备战需要,着力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建立了一大批国有企业。到一次大战爆发前夕,国家已拥有全部的铁路和电讯业、44个最大的矿山、24%的发电设施,军火和重工业部门也几乎全部为国家掌握。
1993年希特勒上台,为了推行其战争政策,建立军事经济,进一步大力发展国有企业,致使国家拥有了全部铁路、大部分能源、煤炭、钢铁和机器制造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有企业继续迅速扩大。到1943年,国家已拥有当时德国最大的80多家企业的一半以上的股份。
二战结束后,当时的西德处于战败国地位,加上国内10多年法西斯专制集权给人们留下的强烈反感情绪,因此没有象英、法等国一样继续大规模推行国有化政策,而只是继承了德意志帝国的财产,并把它们改组成了后来属于联邦所有的国有企业。虽然战后初期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机制方面的问题,亏损日益严重,引起了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关注。
分四阶段改造国有企业
以阿登纳为总理、艾哈德为经济部长的西德第一届政府,确立了社会市场经济这一总的经济体制,强调在保持国家最低限度地对经济加以必要干预的同时,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优先发展私有制。以此为原则,政府开始逐步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造。在40多年的推行过程中,大致可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7年至1965年,为大众股票阶段。政府开始把部分股票出售给民众,使普鲁萨克矿山公司、大众汽车公司和费巴能源公司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实现了部分私有化。经过战后初期的整顿,一些国有企业的效益得到改善。
第二阶段,1966年大联合政府执政时期,社民党开始参政,后来又组成了社民党为主的政府,私有化工作暂时停顿。
第三阶段,1982年,以科尔为首的联盟党重新登台,政府继续开始贯彻私有化政策。到1990年两德统一,政府基本完成了“从工业撤退”的计划,完全出售了如大众、费巴和萨尔茨吉特(钢铁)等大企业的政府股份,使其彻底实现了私有化。
第四阶段,从1991年开始,政府私有化计划已从工业企业转向交通和通讯等基础服务行业,到目前为止,已完成了邮政、通讯和铁路的第一步私有化,并正在着手研究高速公路公司和汉莎航空公司的私有化方案。
任何国有企业都不能靠补贴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德国的国有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公法建立的国有企业,往往负有特殊的使命,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其中包括如负有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生产及提供劳务任务的联邦邮政、铁路及地方的水电煤气等企业;或负有政府某种政策手段的作用,如服务于对外发展援助的技术合作协会、用于科研发展的各大研究所、为推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某些企业等。比较起来,这类企业亏损更严重,改革难度也较大。另一类是按私法建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这类公司大部分只是国家控股或参股,不负有特别的任务,和私营公司一样参与市场竞争。
德国政府基本上已完成了后一类国有企业的改造过程,政府拥有的股份已大部出售给了民众。德国有关部门认为,即便是负有特殊使命,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国有企业,也要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将自己推向市场才是出路;而亏损和靠财政补贴是不可能持久生存的。
德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态度十分明确。1990年9月12日, 政府通过了一个《私有化和联邦参股政策的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了国家对待国有企业的两项原则:
1、由市场和竞争调节的、有控制的私人企业活动, 能最好地保证经济自由、经济效益、灵活反应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维持社会稳定。国家有需要时,可通过社会、劳工市场和结构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来进行调节,而不一定非要亲自参与。
2、只有国家有重要利益, 而政府所追求的目标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更好、更快地达到时,国家才可在企业参股。国家应根据国际、国内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审查国家是否需要继续在某一企业参股,或是否降低参与的程度。
可以看出,随着欧洲及德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国有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在缩小。政府直接介入国有企业的活动也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