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聘任制的可行性研究--兼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设计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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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委派制(注: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目前普遍的称法,笔者认为此称法不妥,因为这极可能会混淆财务总监的职能,应改为“财务监事委派制”也许更恰当一些。)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委下派财务总监至国有(控股)企业,以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措施。它起源于深圳、上海等地的实践性做法,是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理论界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但是,此机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使国企改革顺利进行,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明确的答复。本文试对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一探讨,并籍以寻求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根源于委托代理契约的性质

根据迈克尔·詹森等人的“契约”理论,任何企业,其各主体的权利界定一般是通过缔结各种(明示的或默认的)契约来完成的。这些契约的性质决定了组织中的个人行为包括管理者的行为。其中有两类核心的契约:(1)关于剩余要求性质的契约;(2)关于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权在各种代理人之间的配置契约。它们的具体内容不仅影响了构成特定企业的一组契约的其余契约的性质,同时也决定了企业提供产品的成本函数。

在非复杂性的组织内,与决策有关的特定信息集中化,这样,将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权集中于一个或几个代理人时,存在着效率收益。而为了消除同一代理人经营和控制重要决策时产生的代理问题,其可行方法是在契约中同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因为,这种权利的相互结合,虽然削弱了有限的风险承担与决策功能的专门化带来的好处,但却完全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高额的代理成本,因而在非复杂的组织内,它是有效率的,即是可行的。

但是,就复杂的组织而言,却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1 )与不同决策相关的特定知识在组织内所有层次的代理人之间传播;(2 )一般说来,复杂组织负担的总风险较大,因此个别所有者,往往通过扩散的剩余要求权来分散风险。这样,为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剩余索取者必须一方面将决策经营权委托给相应的拥有特定知识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在剩余索取权扩散的情况下,为避免每个所有者都涉足决策控制引发的低效率,就需要同时将部份决策控制权委托给他人。

此时,代理契约所包含的信息不完全、激励不相容等特性就产生了所谓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注:这里的控制权改为“经营权”从理论讲更适当,因为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源于决策经营与剩余风险承担的专业化,而为了解决此分离产生的问题,才产生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分离的机制。所以,从本质上说,它应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非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Fama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中也指明了这一点。)分离的代理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具有良好的监督机制,来自扩散的剩余要求权的收益与来自决策功能和剩余风险承担专业化产生的收益将大于它们所导致的代理成本。但是,就复杂企业本身的契约结构看,并不必然提供某种监督机制,使经营者自觉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和制度与组织的不断创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一种监督制度安排,就有可能成为剩余索取者的最优选择,形成一种新的契约关系。

(二)比较成本优势是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现实条件

在现代企业成长过程中,已经产生了两种监督机制:(1 )外部监督机制包括股票市场、接管市场、产品市场等;(2)内部监督机制, 如财务总监委派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相互制衡机制等。它们各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弱势,在财务总监委派制具有比较成本优势时,则它成为剩余索取者的首选方案。

一般情况下,监督成本包括事前和事后两部分。事前的成本有契约的起草、谈判的成本和保障契约被履行所需的成本;事后的成本包括:(1)当代理行为偏离契约所引起的错误应变成本;(2)当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作出努力来校正事后的错误所引起的摩擦成本;(3 )纠纷发生需要诉诸某种新的治理结构时,这种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转成本。在影响这些成本的因素中,有两个关键的自变量,包括企业资源的专用性程度及代理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当企业拥有的资源专用性越强时,契约关系的连续性意义越重大,偏离契约的机会主义的代理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事后成本就越大;另一方面,不确定性的意义在于使应变性监督行为成为必要。而市场监督机制与财务总监委派制具有不同的成本变量,也就必然导致不同的监督成本函数。

从资源专用性角度来看,若设K为企业资源专用性指数,I(K )为内部组织的监督成本,M(K)为市场的监督成本,ΔG=I(K)-M (K),则此两类机制的监督成本函数比较如下页图所示,在代理行为涉及的资源专用性较低时,内部组织的治理成本大大高于市场治理成本。随着资源专用性的提高,市场治理结构的这种优势逐渐丧失。在某一点上,市场治理成本与内部组织的治理成本达到相等,随后,市场治理成本高于内部组织的治理成本。其原因,源于在K较小时, 市场机制具有竞争优势,它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资源重新配置难度不大,导致M(0)→0, ΔG→I(0)。但是随着K的增加,由于技术壁垒的作用,市场的竞争优势就逐渐削弱,内部监督机制就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而另一方面,内部监督机制又天然地具有应变能力。因为委派的财务监督者,能够随时掌握有关组织活动的特定信息,能够成为对企业经理人员对契约中权利和义务履行情况最敏感的观察者,能够采取灵活多样的协调手段促使代理契约得到高效而低成本的履行。这样在企业资源专用化日益加强且代理行为的不确定风险增加的情况下,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选择就具有现实意义。

(三)效用趋同效应是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独特优势

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促使委托者和代理者的效用函数趋同,从而能够确保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这里,首先假设委托者的效用函数为U[,d]=f(X), 代理者的效用函数为U[,a]=f(Y)(这里X、Y 分别为影响委托者和代理者效用函数的自变量向量)。如果代理双方效用函数一致,即有U[,d]=f(U[,a]),U[,a]=f(U[,d]),且dU[,d]/dU[,a]=dU[,a]/ dU [,d] =1,这样,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就天然地符合委托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但实际情况可能是:(1)效用函数无关,即dU[,d]/dU[,a]=0,dU[,a]/dU[,d]=0;(2)效用函数对立,即dU[,d]/dU[,a]<0,dU[,a]/dU[,d]<0;(3)不完全一致,即0<dU[,d]/dU[,a]<1,0 <dU[,a]/dU[,d]<1,在这三种情况下,代理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就不再可能天然地符合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剩余索取者,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一方面可以通过改变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如改变这里的Y变量使Y=X或直接改变效用函数U[,a]使U[,a]=U[,d]。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经济人”的效用函数都是在“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逐渐形成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但是通过委派的财务总监,剩余索取者却可直接地强制改变代理人的决策空间,使代理人的符合U[,a]=f(Y)的决策解变得不可行, 从而运用较低成本间接地影响代理人对效用函数的选择,逐渐使f(Y)→f(U[,d]),dU[,a]/dU[,d]→1,最终达到自己的目标。

(四)我国的国情影响了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选择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决策经营与控制权集中于全民的代理人——政府手中,此机制虽然不适应现代化生产复杂组织的特点,却也避免了代理问题,因此,属于“帕累托次优”选择。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国有产权的日益明确,委托代理问题已经凸现。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必将成为政府在签订各种组织契约时思考的主要内容。而在目前国有资产流失日趋严重,内部人控制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在外部监管市场尚未发育健全的客观形势下,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其具有改革难度小、施行简便等优点,自然就成了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加强对国有产权监管的首选方案。因此,财务总监委派制实质上是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确保所有者利益的实现而进行的公司内部监督的制度安排。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问题思考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产生有其内在的理论依据,那么在我国目前现实条件下,它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其实现难度颇大,理由如下:

(一)目标多元化问题

私人所有者的监督代表一般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目标,评价高层管理者的行为,并力求取得激励与监督目标相容的结果,但财务总监,作为公法人——政府的监督代表,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却面临着目标多元化并且互不相容的尴尬处境。

首先,就被监督对象国有企业来说,目前正在实施的改革方案,包括塑造中介经营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层次,使企业法人财产权逐步到位。但事实情况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部分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翻牌而来,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仍是多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在身份上仍为行政官员,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上仍不能完全脱离社会职能。这些表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目标函数仍有可能在企业组织契约中反映出来。这样,当企业目标与社会偏好不一致时(常常是不一致的),行政干预仍不可避免,这就决定了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面临着双重的行为规则。

其次,就财务总监本身而言,作为政府的监督代表,在与政府的契约安排中,也不能回避政府托付的社会目标。这就促使他需从两种标准评价和监督企业履约的行为。但是,由于目标的内存排斥性,财务总监还必须确定它们在评价指标中的权重,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进而言之,当被监督者利用相互矛盾的目标函数行使机会主义行为或为经营不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时,财务总监的监督功能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

(二)财务总监的委托代理问题

财务总监,代表政府行使对企业的监督功能,同样也涉及到委托代理问题。为了使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得以顺利实施,如何设计对财务总监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成了关键问题。

在西方,往往存在着高度发育的支撑着股份企业的外部市场。财务总监,作为要素提供者之一,受到他们的劳务市场的约束,他们的价格依照作为监督者的绩效而被确定。但是,即使在这里也有几大难题:首先,根据团队理论,财务总监作为某企业的一个团队成员,他的边际贡献与高层管理人员的边际贡献都是不可测度的,或者说,它们的测度成本非常高。因为一个外部市场如果能够准确地测定财务总监的边际贡献,自然也应该能够准确地测定经理人员的边际贡献。但从根本上说,之所以存在此机制是因为无法通过市场低成本测定经理人员的边际产出。其次,财务总监的货币收益一般与企业业绩脱钩,这种报酬结构很难符合财务总监自身的效用函数,也就很难激励财务总监有效地监督和制衡管理阶层。最后,财务总监能否有效地发挥监督功能,还与他能否及时地获取企业信息的能力相关,这又受到他本身的知识结构及在企业中的职位等因素的影响。

而对于我国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上述问题,而且还面临更为严重的约束条件:(1)政府难以运用“退出权”保护国有产权, 即不论是企业经营者亦或财务总监,即使偏离契约,也可免遭外部代理人(如通过接管)的驱逐。这样,当缺乏某些解决偏离契约问题的事后清算手段时,就必然存在着潜在的违约或欺诈行为。(2 )不成熟的外部劳务市场。“用脚投票”的束缚并不意味着财务总监必然能够以损害其他要素为代价而获利,因为如果存在着理性的外部劳务市场,契约主体能够了解实施事后清算的可行机制的任何缺陷,就一定会主动地将事后偏离契约的估计在事先达成的契约内加以反映。而就我国目前来说,尚缺乏此种市场。所有这些意味着政府必须运用市场外的各种契约的其余特性来弥补市场本身不完善的缺陷,这就导致较高的监督成本。

为减少可能发生的高额成本,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将财务总监的道德素质列作契约义务的首位,且鼓励财务总监偏好非货币收益,目标是籍以影响财务总监的效用函数。但这种控制机制天然地具有以下弱点:(1)在没有明确的外部法律环境确保财务总监的道德素质得以保持时, 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而言,此契约的履行就不具有硬性约束机制;(2)要使非货币收益(诸如权力、地位、 荣誉等)在量上随每段时期的监督绩效变动而变动很难;(3 )非货币收益倾向于用股东财富以外的因素来衡量成功,施加压力,这种倾向最终会以牺牲剩余索取者的利益和经济效率为代价。

(三)财务总监职能定位的两难处境

财务总监能够执行监督的功能,理论上的重要前提,是他处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地位,且拥有充分的信息,但是,这就带来财务总监职能定位的困难。

一方面,为了处于超然的地位,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设计中,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但是这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即使没有高层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提供歪曲的信息等,而只有所谓的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这类行为,财务总监的监督功能也必然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为了获取有关特定活动充分的信息,财务总监又有可能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在内部控制体系运行良好时,这种监督机制具有低成本的优点。但是,根据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假说,如果以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努力程度作为自己专业职能的监工只是从团队生产的成员中分离出来的要素所有者,那么监督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因为这样的监工也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怀有偷懒动机。而财务总监如果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本质上就成为团队生产中的一员,这样不仅存在着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利益和动机上的雷同从而丧失独立身份,而且会促使财务总监产生偷懒动机,并且在缺乏委托人的有效抑制时,财务总监就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决策解,选择与企业的经理人员构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对付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信息度量问题

信息的非对称性自然会引起度量问题,也就是说,掌握不完全信息的一方设法获得有关的信息,以约束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不同的度量方式会产生不同的度量成本。就委托方来说,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度量代理人的行为:(1)间接行为度量, 即委托方只需鉴定对方行为的结果如利润率、产品价格等指标而非行为本身;(2)直接行为度量, 即委托人直接观察委托的行为本身。财务总监委派制属于直接行为度量方式,但就度量本身而言,很明显,对于直接度量方式,双方争议余地较大,度量者付出成本较高,而获得的信息却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充分性,因为财务总监只可能直接观察经理的一部份行为,而且还要受到其专业知识的限制。

三、结论

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现实条件下,要想解决财务总监委派制面临的问题,发挥它的最大效能,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改变不对等竞争状态是当务之急

对于采用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监督体制是我国政府实事求是的改革思路。不仅如此,这种方式也符合我国改革循序渐进的特点,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但是,在国有企业面临着一系列不对等竞争条件的情形下,是不可能通过选择某种内部治理结构解决问题的。

这是因为,如果国有企业处于由各种政策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状态,利润率、股票市值等市场价值指标就仍然不能作为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充分信息指标。同时,在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信息不清的情况下,所有非生产性因素所造成的经营亏损,也都可以用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掩盖。更严重的是,企业往往利用政策性的保护侵犯所有者的利益。这些使目标多元化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复杂化。

所以,为了给解决政府—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铺平道路,一方面必须设法取消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必须减少或取消直接补贴,使信贷建立在商业化基础上,加强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定价的管制,以及采取其它硬化企业约束的措施。纵观国外改革成功的国有企业,如新加坡、新西兰的国有企业,无不经历了这一过程。

(二)创造完善的竞争环境是财务总监委派制顺利运转的必要条件

本文第二部份已论述,如果缺乏充分的竞争市场,无论对于财务总监,抑或企业的高层经营者,政府的约束只能是软约束,而政府效用函数得以实现就必须完全依赖于代理人内在的道德的约束,但在市场经济中这种约束是不完全的。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明确提出,“经济人”的利己之心有可能导致他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侵犯、损害别人的利益,因此,“经济人”必须受到两方面的约束,一方面“经济人”要受来自于人本性中的内在道德约束,另一方面,“经济人”也要受来自于外在法律的约束。这里,内在道德约束要受文化、伦理等众多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质,因此属于软性约束。而“外在法律”的约束来自于竞争的市场体制,它具有透明性、确定性,其约束属于硬性约束。

在西方,股份制作为一种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从产生起就以充分竞争的市场作为其运行基础。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类似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就可以发挥各种机制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减轻责任不对等的程度,从而在最大可能性上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相容。

因此,就我国目前来说,单纯依赖财务总监委派制是难以奏效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力度,更重要的是要逐步完善包括资本市场、劳务市场、产品市场等一系列完整的竞争体制。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要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对于国家因特定的目的而直接经营的企业,由于决策经营、决策控制和剩余索取皆由政府掌握,没有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无需派驻财务总监。

即使在一般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本身具有多样性特点,对于不同的内部组织形式如现代的M型、H型、U型结构应有不同的形式。 最终目标应确保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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