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的价值_抽象劳动论文

论劳动的价值_抽象劳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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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劳动能否有价值?现实社会主义劳动是否有价值?我国经济学界曾经发生争论,但并未达成共识。现在发表《简论劳动的价值》一文,以期进一步展开讨论。从本文来看,要达成共识,不能不研究: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我国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人民币(“社会主义货币”)的本质?无疑,脱离政治制度,不考虑社会发展方向,不考虑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有机联系,不考虑人民币从过去到现在、再到未来的演进,就不可能科学地认识人民币的本质。由于人的劳动过程就是人作为劳动者或作为劳动者的人的实际存在过程,所以,争论的问题还可以换一个提法:劳动者能否有价值?现实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否有价值?当然,这里所说的价值是政治经济学上的价值,不是哲学、伦理学上的价值。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一方面付出个人劳动,一方面领取货币工资。这是劳动交换的过程,而且是采取了价值形式。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无可置疑的结论:现实生活中的劳动是具有价值的。认识到这一点并做出科学的证明将会是极有意义的。

在这里需要做二点说明:第一,上面关于个人劳动与货币工资相交换的说法还是原则的说法。具体说来,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并不是个人的全部劳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现在常常有人因此认为这里还是劳动力的买卖,而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这是不正确的。凡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就需要划分为两部分。但是,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划分的性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所得的部分勉强能够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而另一部分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工人付出了全部劳动,而通过工资形式得到的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经济学是不能把这种不等量交换表述为规律的;实际上,工人得到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所以,工人与资本家之间进行的是劳动力的买卖而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劳动是为了满足劳动者个人的生活需要,这部分通过货币工资的形式直接为劳动者所得了;另一部分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的,这部分是为社会直接“扣除”的,但是这部分又直接或间接地为劳动者所有了。这就是说劳动者在付出了个人劳动之后又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所以这里在原则上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当然,我们所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并不是指个人直接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本身就包含了社会要做一定量扣除的意思,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具体指的就是一部分劳动的等量交换。不过,这里的一部分劳动的等量交换符合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所以这里还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劳动力的买卖。这些本来并不是不清楚的,如果不是有人把一部分劳动交换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当做矛盾来看待,我们也可以不做上面这些说明。第二,虽然现实中交换的对象只是一部分劳动,但是在做理论性的阐述时,我们还是要把全部劳动都当做交换的对象,在回到现实的时候再以一部分劳动为对象做具体的说明,因为这样能使叙述简便一些。

(二)有人会问,劳动的价值不是曾经被马克思批驳了的一种说法吗?要论证劳动的价值就不能不首先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肯定,马克思曾经批驳过劳动的价值这种说法,①而且这种批驳是正确的。劳动的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日常生活用语,这种说法表示劳动具有价值,工资就是由劳动的价值决定的,资本家支付的工资是全部劳动的报酬。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却恰好相反,工资所支付的并不是全部劳动的报酬,而只是一部分劳动的报酬;劳动并没有作为交换的对象因而也就没有价值,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而不是由劳动的价值决定的。劳动的价值的说法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它作为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颠倒地表现出来的,这是一个虚幻的用语。然而,这种虚幻的用语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资本家支付工资的过程表现为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过程,所以,这种说法就很有欺骗的性质,它掩盖了资本主义工资的剥削本质。马克思批驳了劳动的价值的说法就进一步确证了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而证明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则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发展史上做出的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突破。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思是在揭示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关系时批驳这种说法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并没有作为交换的对象。价值关系反映的是劳动交换关系;既然劳动没有作为交换的对象,它怎么会有价值呢?但是,马克思的这一结论只是反映了资本主义的现实,因而只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才是正确的,而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则应当根据新的社会现实做出新的理论概括。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是采取了价值形式,货币工资就是个人劳动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在这里,劳动的价值已经不是一个虚幻的用语,而是一个真实的用语。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再说劳动没有价值就是不正确的了。

诚然,马克思还曾说过,价值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②实际上,马克思的这句话和前面的劳动没有价值那句话说的是一个问题。前面那句说的是什么没有价值,后面这句说的是价值是什么,前后两句话说的都是价值所指的对象问题,只是说明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已。在不同的社会生产中,价值所指的对象是不同的,所以价值所指的对象问题同时就是价值表现的社会形式问题。马克思在这里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特定的社会现实出发的,因而这里说明的实际就是价值表现的资本主义形式。价值反映的是劳动交换关系。这里的劳动是没有形式区别的一般形式的劳动。而在现实中,劳动具体又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样两种形式。劳动交换存在于几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但是,两种形式的劳动并不是在任何形态的社会生产中都能作为交换对象的,究竟是哪种形式的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因而价值反映的是哪种形式的劳动交换关系是被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交换对象的只是物化劳动,活劳动则没有作为交换的对象。既然只是物化劳动做了交换的对象,所以价值指的也只是物化劳动,只是物化劳动表现为价值。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付出劳动却并不为自己形成价值。工人的活劳动是没有价值的,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的形式无偿占有了工人的活劳动。劳动物化以后就具有价值了,但劳动物化以后就属于资本家了。物化劳动的价值大于劳动力的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交换关系的全部秘密之所在。所以马克思说:“把价值看做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③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价值指的只是物化劳动,而在其它社会形态的生产过程中,价值指的就不一定只是物化劳动了。比如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交换的就是活劳动,这里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在这里,活劳动也表现为价值了。这是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价值表现的特殊形式。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价值反映一般形式的劳动交换关系,这是价值概念的本质含义,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的生产过程中,它都是适用的;价值反映某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交换关系,这是价值表现的某种特殊形式,在不同社会形态的生产过程中,价值表现都有自己的特殊形式。价值只是物化劳动,这是价值表现的资本主义形式。价值不仅指物化劳动而且也指活劳动,这是价值表现的社会主义形式。我以为,只有这样去认识才算对价值概念的意义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马克思从他所处的历史条件出发,揭示了价值概念的本质含义和价值表现的资本主义形式。在马克思的设想中,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不存在商品经济了,所以他不可能涉及价值表现的社会主义形式问题。但是,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还是商品(市场)经济,遵循马克思的认识方法并结合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的现实,对价值表现的社会主义形式做出理论的说明,这是历史赋予当代学者的责任。

(三)说劳动具有了价值,那就表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劳动的价值也只有通过劳动的价值形式才能表现出来。③当然,劳动与工资的交换过程是劳动的价值表现的普遍形式。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作为交换对象,劳动必然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比如在建筑行业,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就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等等。这些个人劳动通过货币工资这种媒介就实现了交换过程,比如赵木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6元钱货币工资,钱瓦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6元钱货币工资,等等。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和钱瓦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都换取6元钱,这说明它们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货币工资不过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下面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

从劳动的具体形式方面看,木匠的劳动和瓦匠的劳动显然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在一定比例下又都可以化为同一的计量单位,比如他们二人的八小时个人劳动都等于6元钱。因为它们都等于6元钱,所以它们本身就具有某种等同性。那么,两种不同形式的个人劳动为什么又会具有等同性呢?如果我们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不再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形式就都消失了,各种劳动就不再有什么差别,而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正因为它们都包含了抽象劳动,所以它们才会具有等同性。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具有这样的性质;从一方面看,个人劳动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因而各个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是互不相同的;从另一方面看,个人劳动都包含了没有差别的抽象劳动,因而不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又具有等同性。简要地说,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它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当然,我们不仅仅是因为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就说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如果个人劳动是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那它就没有价值;如果是无偿提供给他人的,那它也没有价值。我们是从个人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这种条件出发才得出劳动具有价值这种结论的。劳动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的交换过程才能表现出来,我们也只有通过劳动的交换过程才能发现劳动的价值。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6元钱,实际就表示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值6元钱。在这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就是价值实体,6元钱就是个人劳动的价值的表现形式。

那么,个人劳动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个人劳动的价值就是由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决定的。抽象劳动包含在个人劳动当中,但它是不同于个人劳动的另一种东西。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和6元钱相等,这表示它们二者包含了某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在这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着抽象劳动,货币(工资)则代表了一定量抽象劳动。所以,它们就具有了等同性。这里的一定量的货币工资只是价值符号,是外在的价值尺度,它并不决定价值。价值当中不包含具体劳动的因子,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而个人劳动则具有二重性,所以它也不能决定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关系,由个人劳动来决定它本身的价值也不是价值决定关系。决定价值的是货币工资所代表的和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抽象劳动,这既不是等式左端的个人劳动,也不是等式右端的货币工资,而是“第三种东西”。

(四)然而,马克思不是提出过循环论证的责难吗?是的,马克思提出过这样的责难。马克思的责难是这样的:“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⑤当然,马克思的责难是针对劳动的价值的说法而提出的,但是这与批驳劳动是商品的命题是一致的,而且马克思对劳动的价值和劳动是商品的说法就是同时展开批驳的。⑥马克思的责难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因而对于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的价值的说法的确是一个有力的抨击。但是,马克思提出这一责难所遵循的逻辑前提却不是没有问题的。试想,如果十二小时劳动已经作为商品,那么它的价值能由12个劳动小时来决定吗?不能。这里的“十二”小时指的是个人劳动时间,“12”小时指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显而易见的。十二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应当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问题在于,十二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怎么能够肯定就是12小时呢?其实,马克思自己就清楚地知道,劳动具有二重性而且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决定价值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十二小时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直接知道的。⑦所以商品的价值不能直接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既然如此,马克思为什么又会用12小时劳动时间来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呢?很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并不是从科学的意义上说明劳动的价值的。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来决定劳动的价值,这绝不是马克思的本意。古典经济学家没有劳动二重性理论,直接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的价值,这是符合他们的逻辑的。马克思只是为了批驳劳动的价值的说法而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逻辑前提出发,才提出这样的责难。否则,怎么能够使人相信创立了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的马克思又会直接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来决定劳动的价值呢?

恩格斯也提出过这样的责难,比如他说:“谈论劳动的价值并且想决定这种价值,这等于谈论价值的价值”。⑧在这里,恩格斯是把劳动与价值等同起来了。然而,劳动并不就是价值,抽象劳动也只是价值实体,所以把劳动与价值等同起来是不正确的。但是,能否说这就是恩格斯的观点呢?不能。实际上,把劳动与价值等同起来的是杜林。杜林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就认为劳动具有价值,而且一切劳动时间都是完全等价的。这些显然都是错误的。恩格斯只是为了批驳杜林的劳动等价说而从杜林的逻辑前提出发,才提出这样的责难的。把这种荒谬的逻辑强加给恩格斯是不正确的。

循环论证的问题曾经是一个谜,解开了这个谜之后论证劳动的价值就不是太难的了。

(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⑨同时,劳动者又根据提供的劳动量来领回相等量的劳动产品。这里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过程,或者如马克思说的,“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⑩

劳动交换的现实是清楚的,但是人们现在还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这种情况与对马克思一段话的误解有关。马克思说过,“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11)马克思是正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因而不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工人是不可能出卖他的劳动的。在简单商品经济中,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这时候他就能够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不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这种特殊结合形式决定了劳动者只能出卖物化劳动,而不能出卖活劳动。马克思当时从讨论问题的目的出发仅仅就涉及这些。但是这段论述在逻辑上必然地包含了这样的结论,即在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社会性地占有生产资料,这时候就不能说劳动者不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了,从而也就不能说不能交换它了。当然,仅凭逻辑规律做出这样的推论还是不够的。可喜的是,马克思自己在讨论社会主义问题时就说过劳动是交换的对象;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说过的这个意思已经被现实证实了。

当然,我们也不是说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它就会具有价值。如果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已经有了极大发展,商品关系已经趋于消亡,个人劳动就会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它作为交换的对象就无需再采取“迂回曲折”的形式了。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还在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个人劳动还要经过“迂回曲折”的形式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劳动者直接所得既非实物消费品,也不是“劳动券”,而是货币工资。这就表明,个人劳动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还要采取与商品交换相同一的原则,也就是说,个人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是采取了价值形式。由此出发就不能不说劳动是具有价值的。

劳动的价值是通过劳动的价值形式表现出来的,我们也只是通过劳动的价值形式才探索到劳动的价值的。

在现实中,作为交换对象的是个人劳动,作为交换媒介的是货币工资。所以,劳动的价值形式是:

个人劳动=货币工资

在生产过程中,各个劳动者付出的个人劳动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比如在建筑行业,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就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等等。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即每个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但是,因为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表现为货币工资时也是互不相同的。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6元钱,钱瓦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6元钱,孙技术员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8元钱,李总工程师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12元钱(尽管现实中的工资差别与劳动差别还远不成比例,但是差别还是有的),等等,某个劳动者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X元钱。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一定比例的条件下,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都可以化为同一的计量单位。李总工程师的1个劳动日或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12元钱,赵木匠的2个劳动日或十六小时个人劳动也等于12元钱,钱瓦匠的2个劳动日或十六小时个人劳动也等于12元钱,孙技术员的1.5个劳动日或十二小时个人劳动也等于12元钱。进而还可以发现,赵木匠的十六小时个人劳动=钱瓦匠的十六小时个人劳动=孙技术员的十二小时个人劳动=李总工程师的八小时个人劳动。总之,在一定比例的条件下,它们都是相等的。

那么,劳动的价值量是如何计量的呢?某个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和X元钱相等,这表示个人劳动取得了价值形式。但是,“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的量的规定”,(12)价值形式只是相对地表现了个人劳动的价值。个人劳动的价值决定于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取决于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复杂程度。

前面就曾提到过,现实中作为交换对象的只是一部分劳动,而不是全部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要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劳动,另一部分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劳动。我们把前者简称为个人需要劳动,把后者简称为社会需要劳动。社会需要劳动是由社会直接扣除的,因而这部分劳动不表现为价值,个人需要劳动则是经过交换过程的,表现为价值的就是这部分劳动。所以,本文结合现实所要证明的实际就是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13)

在这里读者难免会发问,在回到现实的时候我们证明的是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那么前面使用的劳动的价值或个人劳动的价值的说法与现实中的具体交换过程是否相一致呢?这的确是一个问题,而且是应当做出回答的。在本文的开头,在做理论性的阐述时我们使用了劳动的价值或个人劳动的价值的说法,它指的是个人的全部劳动的价值。然而,现实中采取了价值形式的劳动并不是个人的全部劳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这种说法与现实的具体交换过程确实是有所不同的,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但是,劳动的价值或个人劳动的价值的说法与现实的具体交换过程在原则上是一致的,或者也可以说劳动的价值或个人劳动的价值的说法具体指的就是一部分劳动的价值,这种情况与前面提到过的一部分劳动的等量交换符合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具体指的就是一部分劳动的等量交换的情况,是一致的。

在现实中,只是个人需要劳动做了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所以,现实中的劳动交换的具体形式是:

个人需要劳动=货币工资

个人需要劳动=个人劳动-扣除部分劳动(社会需要劳动)

对于上式中的个人劳动我们可以用代表整体的“1”来表示。再把社会扣除的劳动量在个人全部劳动中所占的比率叫做扣除率。这样,就可以把上式整理成:

个人需要劳动=个人劳动×(1-扣除率)

扣除率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这个比率的大小对于各个劳动者来说都应当是一样的。所以,它不影响劳动者之间的相对工资水平。各个劳动者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另外的因素。

上面说过,各个劳动者在生产中付出的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是不同的,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个人劳动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将要按着不同的比率折算成简单平均劳动。我们把个人劳动折算成简单平均劳动的比率叫做折算系数。个人需要劳动价值的多少就取决于他的劳动折算系数的大小。这样,个人需要劳动价值的决定过程就是:

个人需要劳动价值=个人劳动×(1-扣除率)×折算系数

这就是我们从理论上把握的劳动的价值决定过程的数学模型。

(六)证明了劳动的价值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究竟如何实现,这个问题不知经过多少人的苦苦思索而至今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因而在现实中按劳分配的原则也远未得到充分的实现。在我们认识到劳动的价值是一个客观的现实以后,很容易就能意识到价值只有在市场上充分展开的竞争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这就是说,只有在市场上充分展开的竞争过程才是实现劳动的价值的必然性形式(在完全自由的市场上价值能够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而在计划指导的市场上价值则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我们一直是用货币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的。货币工资是个人需要劳动的价格,是个人需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由劳动的价值决定的,它应当在竞争的过程中形成。如果是这样,货币工资本来是能够反映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的。但遗憾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始终都不是真正在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工资始终也没能真正反映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这与我们没有认识到劳动的价值是有直接的关系的。当我们证明了劳动的价值之后,进一步就能够说明劳动的价值的实现形式了,而这也就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可见,证明了劳动的价值之后就能够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了,从而就能够使按劳分配理论科学化并能够使按劳分配原则真正得到实现了。

认识到劳动的价值这一客观现实以后,就能够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的特殊本质了,进而还能够为劳动合同制的实行(或开放劳动市场)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等等。

可以预期,证明了劳动的价值将会引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的根本性变革,对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5-593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1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5-593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8页。

⑨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1页。

(13)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某个劳动者在为别人或某些人提供劳动并取得了劳动报酬之后再以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上缴社会扣除的部分,在这种场合,个人劳动就全部都取得了价值形式,但这不是社会主义劳动的典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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