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银行监管的三种措施及其启示_银行论文

西方国家银行监管的三种措施及其启示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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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经过百多年的银行监督管理实践,建立了严密的银行监管制度。金管当局对银行实施监管的措施可以分为三大类:为保障银行业稳健经营而制订的预防性措施;为解决银行业一时资金困难而采取的援救措施,以及在银行倒闭时为保护存款人权益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

预防性措施

1.银行开业登记管制

预防性监管的最初手段是通过登记注册把不合格的或素质低的申请创办人挡在金融大门之外,从而筑起维护银行业安全与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西方国家银行开业管制的内容通常包括最低注册资本额、合格的经理人员、合适的业务范围和规模、金融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相当条件。对银行开业管制的目的是:防范银行业集中而妨碍竞争;限制社会资金过度投入银行业而恶化产业结构。

2.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

资本充足性是保证银行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西方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管制。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3.银行清偿能力管制

银行清偿能力管制主要针对银行资金风险和利率风险。前者指由于没有足够数量的现金用以偿付某个特定日期到期日债务的风险;后者指由于利率变动可能给银行既定的资产负债结构带来的损失。因此,有关清偿能力的综合因素是:(1)存款负债的异常变动;(2)对利率变动敏感的资金和借款的频繁程度及水平;(3 )关于负债的运筹调配技术能力;(4)资产的流动性;(5)接近货币市场的程度或其他易于得到的现金来源。资产的流动性问题是清偿能力管制的核心问题。所以,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督管理当局实施清偿能力管制时着重考虑的实际上是以下三个流动性问题:

(1)资产变现或举债的难易程度与所需时间的长短;

(2)变现时可能的资本或利息损失;

(3)变现或举债时的成本负担。

许多西方国家为清偿能力管制制定了“资产流动性测定”的文件,规定银行应当遵守的流动性规则,一是现金比率,二是流动资产比率,大大简化了清偿能力管制这一复杂的管理技术操作。

4.银行业务活动管制

银行业务活动管制是针对各国金融制度结构中银行的分工模式,即长期金融业务和短期金融业务、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国内银行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的分离或结合等选择的管理。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业务制度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分离型银行业务制度两种。实行全能型银行业务制度的国家对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较多,原则上银行只能按照规定,从事合法的银行业务。

当今世界金融正朝着体制一体化、经营业务多样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方向迅猛发展,银行业务的传统界限也逐渐被打破,种种限制趋于放松或取消。但是,在激烈的银行业务竞争中,银行业务经营的范围、种类和方式的开拓主要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设计,但最后的审批权则仍由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把持。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从宏观金融决策着眼,以公平、竞争和稳定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种类和方式实行统一管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无条件服从。

5.贷款集中程度管制

贷款集中程度管制就是限制银行对个别借款者的贷款不能超过贷款银行资本的某一比例,从而限制风险集中,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对个别借款者的贷款过分集中是世界上大多数银行倒闭的经常原因,因此也成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国对贷款集中程度管制有不同的要求,同一国家对不同性质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要求也有所区别。但是,限制贷款的集中程度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国都是一样的。许多国家甚至通过立法形式对贷款集中程度的限制加以规定,并强制执行。

援救措施

中央银行按法律规定是“银行的银行”,是银行的最终放款人。如果一个银行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但仍发生根本性的清偿能力困难时,中央银行有责任采取援救措施,向该银行提供紧急资金以帮助它渡过难关,并以此来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储备银行,对商业银行设有贴现窗口,商业银行可以按贴现率借款。贴现贷款有三种:(1)最常用的是调节信用贷款,用于帮助银行解决由于存款流失 造成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这种贷款的申请很容易,但通常要求银行在短期内(1—7天)归还;(2)季节性信用贷款,通常只贷给位于农业 区或渡假区的银行,因为这些地区的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特征;(3 )延期性信用,通常贷给那些由于存款流失而造成严重流动性困难的银行,不要求在短期内偿还。借款的银行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作好在一定时期内恢复银行清偿能力的计划。

事后补救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机制的事后补救措施。西方国家多数已采用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要求所有经办存款的机构根据存款额大小按一定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于一个保险机构,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该保险机构在一定限度内代为付现。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只提供事后补救措施。然而,正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事后补救性质,使存款者尤如服了一颗定心丸,减少了挤兑可能性,也减少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启示

以上三大措施形成了两方国家保障银行安全的三道防线。预防性监督管理贯穿于日常的银行开业登记管制、资本充足性管制、清偿能力管制、资产风险管制和贷款集中程度限制,有效地杜绝了风险隐患;最后贷款和抢救行动是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为保护存款者或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而援救有问题的银行,使一国金融制度化险为夷;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提供保险,起到了安定人心,减少挤提,从而减少银行倒闭,稳定金融体系的积极作用。但从西方国家的银行监管历史来看,这三大措施也并不是同时出现的,而是随一定阶段的社会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应运而生。例如存款保险制度最初出现于30年代的美国,但日本到70年代初才接受;英国则是在1982年开始实施强制性的存款保险计划,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是1967年、原联邦德国是1976年导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金融监管经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注意阶段性。目前,我国的银行制度建设尚处于起动阶段,应主要加强银行预防性措施监管。

1.对银行开业登记管制。对商业银行设立、开业进行审批时,应 参照以下标准:经济发展需要、业务规模、最低资本金数量、资本金构成、管理人员素质等。

2.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严格要求国有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提 高资本充足率,使之达到8%的国际标准。

3.对银行清偿能力管理。为增加清偿能力,应明确规定银行的现 金比率和流动资产比率。

4.对银行业务范围管制。加强金融分业管理,尽快将信托、证券、保险业务从银行业务中分离出去。

5.对贷款集中程度管制。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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