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粮食期货市场的障碍与对策_期货市场论文

发展我国粮食期货市场的障碍与对策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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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发展我国粮食期货市场的主要障碍

目前我国粮食期货市场处于萌芽阶段。由于特定历史条件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在其筹建和运行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体制限制。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粮食市场经济体制还未真正建立健全起来,还受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过多的行政干预,因而成为制约粮食期货市场建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讲,从价格体系看,目前国家还未能真正走出价格“双轨制”,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市场价格体系。加之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补贴,导致市场价格失真,使粮食期货市场的真正作用难以发挥。从金融体制看,我国现有粮食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是通过银行进行的,但各银行票据流通、交换、贴现需要时间很长,常常出现企业成交后因货款指标审批不及时而导致异地汇总上的拖欠现象。从财政体制看,由于实行“分灶吃饭”,各省(地区)粮食产销极不平衡,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逐自身利益,往往造成人为的市场分割,削弱了粮食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规模,不利于粮食期货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来看,期货市场形成的交易合约的法律效力常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签证所限制,且现行粮食期货市场还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如郑州粮食商品交易所已被定为副局级单位。行政部门的过多干预,期货市场自然受到限制。从微观主体来看,大多数的粮食经营者政企不分。他们或由于拥有大量财政补贴而缺乏进行期货交易减少风险的内在需求,或由于不实行自负盈亏而缺乏从期货市场取得盈利的内在动力。

(二)粮食现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还不能适应粮食期货交易的要求。期货市场必须要以发达而完善的现货市场为基础,而目前我国现货市场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和不足。虽然三级粮食市场初具雏形,但广泛存在的是不规则的农村和城镇集贸市场,它们彼此分割,交易量少。即使是现有的粮食批发市场,也没有形成普遍的市场规模,交易形式单一,大部分是双方对手成交、协商作价,市场价格波动大,且场外交易活跃,同时市场形态残缺不全,市场正处于半封闭状态,与国际市场脱节。这些都制约着期货市场的发育和期货机制的运作。

(三)立法滞后。期货市场最忌讳的是不法行为,一旦出现便会引起很大纠纷。目前我国有关粮食期货市场还缺乏专项法规,现有一些法规还很零散,缺乏系统性和严肃性。如《经济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经济合同不得转让和倒卖,这就给期货交易带来困难。不从法律上解决这些问题,期货合约交易和投机等行为就很难弄清是非。

(四)基础设施落后。首先是运输设施落后,运力严重不足。仅以交通比较发达的郑州市场为例,虽然铁路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但运输仍然没有保障,致使一半的成交粮食不能按期如数交割,运输难成为制约期货市场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其次是粮食仓储设施落后。尤其是用于期货交割的指定仓容量小,定点少,无法适应市场覆盖面广、实物交割量较大这一现实需要。第三是交易通讯设施与现代期货市场所要求的撮合迅速、反馈迅捷、操作安全等不相适应。尤其是以计算机为手段的现代粮食期货交易,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设计在实践中的选优和开发还很难适应现代期货市场的要求。

(五)专业人才奇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要靠专业人员操作,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极其缺乏,不仅没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交易管理队伍,而且人们对期货知识大多缺乏基本了解。即便是全国各地开办了不少期货培训班,也一般以理论框架为中心,缺少实践经验积累,而且各交易所都是实行人员的自行培训,匆匆结业上岗,没有一个统一的考核标准。此外,专业经纪人队伍的建设还受到国家有关政策的严格限制,这些都对我国粮食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调控乏力。主要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业的权威机构来协调、管理、审批粮食期货市场,致使政出多门。且国家在政策上比较含糊,一方面国家明文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不允许任何部门和地方建立期货市场;另一方面,国家又允许在某些试点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入期货机制,致使建立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的步伐放慢或停滞下来。另外,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常常出现同一城市既有粮食期货专业市场,又有包括粮油在内的综合性期货市场,这很不利于粮食期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很难实现粮价风险的转移和形成未来价格对粮食生产的指导作用。

二、建立和发展我国粮食期货市场的对策

(一)指导思想:既要借鉴国际惯例,又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近期宜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专业粮食期货市场,而不是综合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实物交割、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并存,生产者、经营者、经纪人同时进行交易,风险与收益共存。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打破全国建立一个期货市场的束缚。这不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粮情,但数量也不宜过多,要“少而精”;二是不必每一粮食期货市场都由国家来组建,亦可由地方政府来组建。即在层次上最好先有几个典型的区域性期货市场,然后逐步向全国辐射,直到形成具有指导价值的权威价格;三是不能只局限于遵循期货交易的历史发展顺序,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一步到位的策略;也不必非得经过远期合同这一中间环节,可直接在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发展粮食专业期货市场;四是国家对液期货市场的审批不可走极端,既不能“谨慎”过头,严加限制,又不能大撒手,重复建设;五是要弱化行政管理,强化法律建设。粮食期货市场在成立之初都有赖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但这一支持切忌转换为行政隶属关系,导致条块分割,不利于期货市场地域范围的拓宽,也不利于全国市场的统一规划和市场效率的提高。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粮食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宽松环境。具体内容包括:1.深化粮食价格改革,取消国家定购价,随行就市,变“双轨”为“单轨”。但要强调一点,决不可取消保护价格。国家利用合理的保护价格,目的是用以矫正期货市场由于一些特殊因素而带来的价格大幅下跌的不正常波动,使粮食生产者免遭不应有的损失。2.从金融改革入手,成立相对独立的清算所。期货交易要求每日结算,清算业务复杂,清算量大,还要承担违约风险,监督交割。目前粮食期货市场还没有自己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结算所,满足不了交易量日益扩大的要求,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取得金融业支持的基础上成立专职的清算所。3.改革财税体制,打破区域市场分割的局势。由于财政包干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自身经济利益,政府采取地区封锁政策干预市场的行为就很自然,这对粮食期货价格的形成和全国范围的商品流通产生阻滞和影响。因此,财政包干制应尽早由分税制来代替,在税改前,粮食期货市场可专门制定暂时法规,采取由粮食期货交易所代征税或成交后原地交税,凭纳税凭证发运商品和付款的办法。同时,在粮食期货市场建立初期,国家应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减免政策,以利于粮食期货市场的培育。4.转换经营机制,解决企业刚性问题。主要靠深化改革明晰企业产权,增强企业本身期货避险和投机意识,而不是在政府管理部门的驱动下被动地参与期货市场。

(三)继续发展期货市场,为粮食期货市场打好基础。期货市场是以回避现货市场的风险和套利为目的,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建立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的同时,万不可放松对现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以确保粮食期货交易的顺利运行。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管理机构和交易运行法规。即建立一整套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的粮食市场管理法规和统一的市场管理机构,使市场行为、交易运行方式处于全国统一的法规管辖之内,为市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最紧迫的就是全国期货交易法的出台,并从法律角度来规范经纪公司的行为以及允许合法投机等。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仓储、运输和期货市场通讯系统的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应按经济区划,以期货交易品种的主产区和主销区为基础,以地理位置适宜、交通运输方便、仓储条件好、机械化程度高为标准。选定交割地点,各交易所除了在当地设立交割库外,还可考虑在外地设立一、两个有代表性的交割点。对于运输设施可考虑新建一些粮食铁路专用线,以绥解运力不足之矛盾。在期货市场通讯系统建设方面,一是要追踪国际计算机技术发展新动态,确保硬件和软件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时效性;二是要保持与国际国内各大粮食期货市场的各种信息交流。

(六)进行人才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从近期看是采取集中培训、实地观察和邀请有关专家讲授等方法,培训出一批“应急人才”。从长远看,可以在大专院校增设有关期货市场的专业课程,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包括一大批期货管理、交易、经纪、结算、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法律人才。

(七)做好调控工作。国家要设立专业部门对粮食期货市场的建立及上市品种进行统一筹划和管理,切忌同一地区有两市进行同一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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