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大学到大学的中国模式_大学论文

从中国大学到大学的中国模式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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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08)01-0021-07

追根溯源,今日之大学实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中世纪,大学最初为行会组织,继之成为学术共同体,再进而被誉为“象牙之塔”;二战以后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大学成为社会发展的“轴心机构”、“动力站”与“智力城”。历史上,作为昔日“精神手工业者的行会”的大学由意大利、法国、英国、德国、美国一路走来,最终遍布世界各地。大学在从国际性走向民族化的过程中,由于受到“遗传”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生物学规律的普遍影响,逐渐发展出了不同的模式。目前,已经有所谓的法国模式、英国模式、德国模式、美国模式、甚至于日本模式[1]。反观我国,清末至今,大学的发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这一个多世纪的文化冲突与碰撞中,中国式大学与西方式大学有过怎样的文化冲突呢?中国大学又是怎样逐渐与西方大学在组织制度上趋同的呢?目前大学这种源于西方的组织机构在中国有没有发展出独特的“中国模式”[2] 呢?

一、从university到“大学”

众所周知,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自然不乏古老的高等教育机构。从孔子的“弟子三千”到稷下学宫的“百家争鸣”,从太学、国子监到书院、科举,历史上,中国式“大学”可谓一直不绝如缕。作为对中国古代高等教育实践的高度浓缩与升华,儒家经典的《大学》开篇即写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此所谓《大学》原理三纲领也!此外,《大学》一文还指出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治国”、“平天下”等关乎大学教育的“八条目”。儒家经典《大学》与源于西方的University分属两个文明体系,某种意义上具有文化的不可通约性。

历史的转折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欧风美雨、西学东渐,作为西方制度文明的一部分,university漂洋过海来到了古老的中国。对于这一全新的组织机构,人们最终选择了儒家经典中的“大学”来与之对应。自此在汉语中“大学”一词便具有了双重的含义。一方面大学一词要维系着古老的儒家文明,另一方面大学又要指涉源于西方的现代制度。为了维系这一概念本身必要的平衡,20世纪40年代清华校长梅贻琦写就了《大学一解》。该文借用儒家经典《大学》对于我国当时大学教育的经验与教训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总结。按他所言[3]:

今日中国之大学教育,溯其源流,实自西洋移植而来。故制度为一事,而精神又为一事。就制度而言,中国教育史中固不见有形式相似之组织;就精神言,则文明人类之经验大致相同,而事有可通者。

由此观之,在梅校长眼中,近代以来的中国大学固然在制度与具体的组织架构上源于西方,但精神上却是与中国古代的“大学之道”一脉相承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无论理念还是制度上,中国的大学与西方的university都迥然不同。今天如果一定还要以“大学”一词来指称中国古代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组织形式,为准确起见,不妨称之为“中国式大学”。

在汉语词汇中,大学一词的确古已有之。但中国古代的大学和西方现代的university存在重大差别。中国古代所谓的大学,尤其是那些官办学校以培养治理政府的仕人及从事文化教育的文人为主。按《辞源》的解释中国古代“大学是古代贵族子弟读书的处所,即太学”。而university一词的拉丁文“universitas”,原是借用自罗马法规,意思是“法人组织”。根据罗马司法体制对这种“法人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五个条件[4]:

(1)至少有创始人三位以上。(2)其行动由多数决定。(3)由一首长或代表人对外处理有关会务。(4)其债务或财产系组织公有,不由个别成员负责。(5)整个法人财产的维持视同一个体,比照任何公民在拥有财产的身份上一样。

只此“法人组织”一点,university与中国的“大学”便泾渭分明。西方的历史上,对于university一词现代含义的使用源于中世纪。最初[5]

university一字原无确指,与community、college二字通用,之后,则成为一种特殊的“基尔特”(guild)之称谓。与英文university一字最接近的中古称谓是studium generale,“它是指一个接纳来自世界各地的学生的地方”,而非指一群老师宿儒(masters)或一群学生所组合的学术性的“基尔特”而言。到了15世纪,studium generale和universitas二字变成同义词,都变成了英文university的前身了。

按照布鲁柏克的说法[6]:

随着时间的流逝,学生教师这种比较稳定的组织取得了中世纪名叫“大学”(universitas)的合法形式。高等教育的这个社团组织逐渐以“大学的行政和学术”(universitias magistrurumet scholarium)著称。以后,为了方便起见,这个名称缩写为它的第一个词、它的英语为“university”,意指大学。

中文语境中将university对译为“大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是中国文化自我选择的结果。中国人也不是一开始就将university直接译为“大学”。早期,西方的“University”之类的机构在中国曾被称之为“书院”、“学堂”、“公学”等,如福建船政学堂、北洋水师学堂、北洋公学、南洋公学等;后来又改称为“大学堂”、“大学校”等,比如京师大学堂等。民国以后“大学”才成为正式的译名,并沿用至今。不过,无论如何,既然汉语中选择了用“大学”指称西文中的“university”,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在“语际实践”中,翻译总免不了误解与歧义,“意译”更是如此。在将university译为“大学”之后,“大学”一词便具有了跨文化意义上的双重内含,面临着不可避免的“语际冲突”。一方面,大学要指涉中国学人的古典的学问信仰(大学之道),另一方面,大学又要表征西方文明的制度特征(学者行会、学术共同体)。在这种理念与制度的双重冲突中,中国人对于“大学”的认识就显得困惑而又迷茫。自民国以来,正是基于对“大学”的不同理解,有学者以为中国大学的历史可以远溯殷周,至少也可以追及两千年以前西汉的太学。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大学的历史前后不过百年。前一种观点为多数中国教育史家及学者所秉承,代表人物众多,如熊明安、高奇、曲士培等。后一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陈平原则认为,“中国的高等教育,分成三千年的‘大学’和一百年的‘university’,二者并非同根所生,很难直接过渡。”[7]5 当然,将university翻译成“大学”绝不是造成中国学者在大学史观方面大异其趣的惟一原因;不过,毫无疑问如果没有这种旧瓶装新酒式的“语际实践”,混乱的局面可能会轻得多,至少可能会比较容易在语词层面上将中国传统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组织形式和近代以来以university为主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组织形式区分开来。

二、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到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

如果一定要用同一个词“大学”来描绘中国古代与近代以降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话,中国古代的高等教育机构不妨称之为中国式大学,以此与近代以降源于西方的以university为主导的“高等教育机构”相对应。此外,中国式大学还有第二层含义,即由于文化传统或文明类型的差异,近代以降西方式的大学虽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传入了中国,但更多的情况下仍是徒有其表,无有其实。对此情形下的所谓大学亦不妨称之为“中国式大学”,以此可显中国“特色”。

大学源于西方,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没有西学东渐,儒家文明系统中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西方式大学。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大学背后有着沉厚的文化积淀作为根基。清末民初,儒家文明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为强国之需,本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宗旨,引入了一大批西式制度。大学制度亦在其中。但组织制度的移植易,理念文化的传播则难。在中国引入西方大学制度,建成西式的校园教室非常容易;但若使这种组织机构在中国文化系统中如在西方文化系统中一样运作,发挥同样的功用则非常困难。换言之,制度也许有普适性的,但文明必然是民族性的。同一种制度在不同的文明系统中必然反映着这种文明的限度。就大学而言,组织制度只是其表,其实质在于自治与自由的理念。如果没有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办学理念,再优美的组织制度设计也是徒劳。不过遗憾的是,同西方知识论相比,“中国知识论从未脱离过实践论,博学是为了笃行,大学之道亦在明明德,亲民,而止于至善,学而优则仕,而非发展学术。”“中国哲学没有从本质上把概念仅仅局限于事物和事实,而是延伸到价值、美德和终极实在性。这一点决定了在依靠伦理治国的古代中国必然将知识追求与价值判断牵扯在一起,学术研究的政治禁忌太多,没有独立的空间与自由,在知识体系上没有形成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制度。而这恰恰是行使学术自由非常关键性的条件,学科边界模糊,学者便不能形成相应的行会组织,维护自己的权益。[8]

对于中国大学在自治与自由理念方面的缺失,国外的比较高等教育研究者也有类似论述。

在悠久的文明发展历程中,中国呈现出一种与欧洲国家截然不同的学术价值体系。中国的高等教育,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涵上来说,都与欧洲国家有着重大差别。……对于有着数千年发展历史的中国传统学术机构来说,我们确实很难用两三个特征来全面地概括它。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中国的传统中既没有自治权之说,也不存在学术自由的思想。[9]26 在此基础上,这位研究者甚至更加激进地认为[9]11:

随着共产党对中国大学领导作用的建立,一种新式的“翰林院”产生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让位于社会主义官僚的学术权威和学术垄断。

由此观之,由于文明类型的不同,文化传统的不同,在中国无论是古代传统的高等教育形式还是近代以降以university为主导的高等教育机构,都不完全具有西方式大学的自治与自由的理念。这种自治与自由理念的缺失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儒家文明的局限,也反映了所谓中国式大学的真正含义所在。那么,在实践中既然我们的大学不信仰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中国式大学的理念又是什么呢?是传统的“大学之道”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儒家经典中的“大学之道”更多是在于阐明一种人生哲学和道德哲学,而不是专指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由于文明的差异,相比于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为代表的西方大学,中国式大学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另一种景象。以中国大陆为例,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加之处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笼罩下,中国大学发展过程中的所谓“大学理念”似可概括为“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在中国的大学中,学术人员的地位低于行政人员,学术权力让位于行政权力都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建国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大学被单位化。在单位这种极其特殊的体制里,“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的理念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制度化(体制化)。其结果,大学衙门化,行政级别化,官本位十分盛行,教授无心向学,一心从“政”,严重阻碍了学术的发展与进步。基于此种状况,如果美国式大学可以概括为研究生院大学,英国式大学可以概括为学院式大学的话,中国式大学事实上可以概括为“单位式大学”或“党委会大学”。

作为整个社会资源动员的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单位体制迅速成为了中国社会一种普遍的、占绝对主导的社会调控体系。中国单位制度下的单位,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也不同于西方具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规范组织,以及以效率为根本原则和目标的厂商,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根据一系列具体的社会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化组织”[10]。

中国的大学在单位体制下,具有鲜明的制度特征。如大学以公立为主,经费主要由政府拨付,缺少自主权,校长由政府任命,员工多终身制,福利待遇上多是平均主义,大学拥有自己的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医院、食堂,学校本身以及学校领导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等。单位制度下,西方式的大学在中国已经变得是面目全非。从组织形式上看,它也许还有着西方大学的样子,但实质上则已近乎完全迥异的两种机构。正如涂尔干当年所言[11]:

似乎很难想象,一种制度能够在它的历史进程中,完全去除自身形成之初如此彻底地包含的那一点内在特征。在它发展的进程中,这种制度已经完全改变了它的性质,已经变成完全不同的一种实体,它与以前的自己所具有的惟一共同之处只是它的名称,所以这个名称或标签具有误导性,因为它涵盖了两组完全不同的现象。

三、中国大学制度变迁中的“形同质异”

近年来,伴随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迅速发展,以迈耶、罗文、迪马乔和鲍威尔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通过对美国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大量的经验研究,对组织环境以及组织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提出了新的见解,即制度同形性理论或称之为组织趋同理论。他们认为,组织领域的特征就是组织的生命周期,在组织年轻阶段,效率是主要的,在成熟期,制度的同形性则控制着生存[12]135。这里所谓的制度同形性,实质上是“制度的形同质异”。即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合法性机制的作用,不同组织之间在制度形式上会逐渐趋同,但组织之间实质的差别并不会因此而消失。迈耶和罗文就曾经使用“制度化组织的结构不一致性”来概括这种制度形式与其实质之间的背离。

根据迈耶和芬内尔的研究,在一类组织领域内部,往往存在两种同形性:即竞争同形性和制度同形性。与竞争同形性主要由效率机制决定不同,制度同形性主要是合法性机制在起作用。迪马乔和鲍威尔通过研究后认为,制度同形性变迁的合法性机制主要有三种,每种都有自身的前提[12]404-408。

首先强制同形性源于政治影响和合法性问题。当理性化国家或其他的理性组织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扩大其优势时,组织结构越来越多地开始反映由国家赋予的合法性以及规则的制度化。因此组织在特定领域中越来越同质,并逐渐按照符合更宽泛制度的形式组织起来。其次,模仿同形性源于对不确定性的规范反应。当组织技术难以理解、目标模糊或不确定时,组织可能按照其他组织的形式塑造自己。组织倾向于模仿其领域中看上去更合法或更成功的相似组织。第三,规范同形性与职业化有关。两种职业化是规范同形性的重要来源。一是大学创造的认知基础上的正规教育与合法化;二是跨越组织并且新模型可以迅速传播的职业网络的发展与深化。鼓励规范同形性的重要机制是人事筛选。

那么为何中国大学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制度的“形同质异”呢?中国式大学与西方式大学之间的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呢?下面就借鉴制度变迁中的三种合法性机制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第一,强制同形性。制度变迁中的强制同形性主要源于政治影响和合法性问题。清朝末年,大学作为一种异质的制度传入我国,首先即面临着合法性问题。为了能够满足这种合法性,政府首先在政治的上层明确了“中体西用”的办学原则。继而为了迎合大众社会心理的需求,还创立了科举学位体系,试用传统科举中的“科名”对西式大学中的学位进行简单“换算”。当时情况下,西方大学中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可以“换算”成传统科举制度下的秀才、举人、进士等科名。最后,为了合法性的需要,早期的大学在知识的层面上仍然坚持用儒家的话语系统来诠释西方的科学知识。比如在早期大学中,西方的物理、化学之类的所有自然科学,一律笼统地被称之为“格物”或“格致”等。民国的建立,我国大学又开始面临新的政治合法性诉求。当时的民国临时政府首先废止了尊孔读经;1912年教育部颁布《大学令》又取消了经学科,大学开始按西式学科分类,被分七科,即文、理、法、商、医、农、工。此外,当时的《大学令》还参照西方大学的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大学的修业年限、教授制度、评议会制度、教授会制度等做了具体规定。可以说,正是通过国家立法这种强制性形式,民国时期的大学很快在制度层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组织趋同。但1949年以后,原有大学制度的合法性又受到了质疑,在全面学习“苏联模式”的浪潮中,我国大学在政府强制下在制度上又走向了另一种同形性。

回顾历史,从清末至今,虽然我国大学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但大的趋势一直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同形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同形性的过程中,我国大学更多的是在组织制度的表面上与西方国家大学趋同,其实质仍然有不小的差异。除民国部分时期以北大、清华以及后来的西南联大等为首的少数几所大学较好地实施了西方意义上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生自治的经典大学理念之外,更多大学还是中国式的。时至今日,和西方的大学相比[13]前言·9:

中国大学的问题和处境仍然是十分独特的。大学里运行着官、学、商三种功能、目标完全不同的机制,大楼多于大师、设备重于师资仍是普遍的现实。我们的教育之体仍于前现代的状态,经济困窘、人才流失的危机并没有过去,计划体制、官本位的弊端和政治挤压依然存在,而商业化的侵蚀和对教育的扭曲已经触目惊心。

今天我国已制定了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也已提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大命题。但最根本的,必须认识到今日中国大学与西方大学之间的“形同质异”;必须以此为基础,于“形同”中求制度创新,于“质异”中谋个性发展,最终创造出大学的中国模式,而不是局限于中国式大学。

第二,模仿同形性。除了基于满足政治合法性而实施的强制同形性之外,在我国大学制度同形性的过程中,“模仿”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清末以来,大学在我国的发展主要是向西方学习与模仿的过程。清末民初学日本,五四之后学习美国(兼学德国、法国),20世纪50年代之后开始学习前苏联,改革开放以后到今天开始学习美国。可以说,我国整个大学发展史几乎就是一部对于国外大学发展模式的“模仿史”,其中有得有失,有成有败。得的方面以蔡元培的北大改革为最,失的方面以大学区制的失败告终。不过,无论得失成败,通过不断的模仿,我国的大学制度与西方大学制度已经逐渐趋同。在一定历史背景下,“模仿”是我国大学制度发展的最佳途径。事实也证明通过“制度模仿”我国大学很快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制度趋同,并迅速提高了学术水平。不过,无论如何模仿,无论模仿的对象是谁,也无论模仿得如何之像,我国的大学制度较之西方的大学制度仍然只能是“形同质异”。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学的董事会制度在我国悄然兴起,并迅速走红,直到今天国内依然有不少大学建有董事会,但事实上中国大学的董事会制度与美国大学里的董事会制度只能是“形同异质”。现有体制背景下,我国的大学制度中尚难有“董事会制度”的存在空间。如我国大学实施的学分制、部分大学的教授会制度、终身教授制度等,最终也只能是形同而质异。时至今日,就总体而言,无论我国的大学制度在组织机构的层面上如何与国际接轨(况且有些根本不可能接轨,如党委会的领导体制,如事业单位的组织定位等),中国的大学里依然是官本位盛行、行政级别主导,依然是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生自治等依然严重缺失。

第三,规范同形性。规范同形性的一个重要机制是人事筛选。近代以来我国大学师资来源主要是国外著名研究型大学。尤其是在民国时期,国内重要大学的师资,尤其是那些处于领导岗位的著名教授,绝大多数都留学欧美一流大学,对欧美国家的大学制度非常熟悉。由这些人来主长中国的大学,自然而然会带来“规范同形性”。历史上,1917年北京大学的改革,某种意义上就和蔡元培在美国与德国的经历有关,就和他本人对德国大学、美国大学的理解有关。今日我国大学的基本制度已经趋于成熟,但规范同形性对于大学制度趋同的影响依然存在。比如目前一般普通高校的师资往往来自研究型大学,而那些研究型大学的毕业生在进入一般普通高校之后,就会倾向于把自己所经历的大学制度、大学模式移植到自己工作与生活的大学之中。客观上,这种由人事筛选所导致的规范同形性也是造成今日世界各国大学定位中“向研究型大学看齐”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由规范同形性所导致的我国大学的制度趋同同样也只能是“形同质异”。原因在于,我国大学制度的形成有着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情境和路径,再加之不同的文化传统,由人事因素所导致的制度趋同很多只能流于形式,满足于一种形式的合法性,难以产生实质的效果。

四、从“中国式大学”到“大学的中国模式”

由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这里所谓的“中国式大学”更多的还是一种消极的含义,主要强调中国大学虽然在组织制度的形式上与西方式大学越来越趋于一致,但实质上二者之间还有很大的差异,即“形同质异”。概言之,与西方式大学相比,今日的中国大学仍然定位于事业单位,缺乏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理念,党的领导居于绝对地位,大学缺乏教授治校的传统以及教授会的制度安排,大学教授往往不是以学术为志业,而是信奉着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的潜规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度依然是我国大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制度环境。以此“中国式”制度架构为基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前景堪忧,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堪忧。纵观世界各国,举凡拥有世界一流大学的国家,无不在秉承共同理念的基础上拥有自己独特的大学模式。早期的德国、法国、英国如此,后来的美国如此,今天的日本同样如此。历史地看,相比于大学的组织原型,这些国家独特的大学模式同样是“形同质异”,但关键在于它们能够在“形同”中求制度创新,在“质异”中谋个性发展,而且最终形成了独特的大学模式,丰富了大学制度本身的内涵。那么,我国大学能不能走向世界一流,建成现代大学制度,也可以以能否发展出“大学的中国模式”为标准。什么时候人们普遍认为存在一种所谓的“大学的中国模式”了,什么时候中国的大学才有资格说是世界一流了,中国大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才算基本实现了。就目前而言,如何从“中国式大学”走向“大学的中国模式”呢?参照大学发展过程中“形同质异”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从中国式大学走向大学的中国模式大致有两条路径,即“求同”与“存异”。

第一,理念求同。大学发展到今天已有近千年的历史,虽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大学模式,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大学之所以为大学还是有着一些共同的特性。举凡世界一流大学无不坚守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理念。自治与自由是世界大学的通例,是整个高等教育的精华。失去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理念,大学也就不再是真正的大学。当年蔡元培请辞北大校长就是因为他认为“北京大学,向来受旧思想的拘束,是很不自由的。”[13]328 清末至今,我国大学也已有百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年的时间里,相比于制度、内容的近(现)代化,我国大学理念的近(现)代化一直没有实现。这其中既有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影响,更与儒家文化中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不无关联。但所有这一切均不应成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桎梏。历史上,对于大学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大学国家主义开创者的洪堡早已指出[14]:

大学作为一个将要圆满完成整个教育过程的阶段,“无非是要把人的精神生活、外在的闲情暇致和内在的追求引导到对科学的研究的兴趣上。”国家必须注意到,把它们的活动总是维持在“最剧烈、最强劲的活跃状态”,而且必须意识到,“这一局面本来不是它所造成的、也不是它能够造成的,也就是说,只要它干预其中,它在更大程度上总是起着妨碍作用,而且没有它的话,事情本来绝对会好得多。”因此,它不得要求任何与它直接或恰恰相关的东西,而是要从内心坚信,如果国民要实现他们的终极目标,他们也就会去实现它的目标,并且是从一个高得多的高度去实现,从这个高度出发,与它所能推动的相比,可以包容多得多的东西,可以使用完全不同的力量和杠杆。

再就文化传统的影响而言,目前同在儒家文化圈,已经有一些大学做得很好。如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地的一些优秀大学无不秉承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经典理念。这其中仅有15年办学历史的香港科技大学之所以能够“十年有成”,成为世界知名大学,根本的一点就在于“理念求同”。香港科大前副校长孔宪铎曾经著书认为“很自然的,美国大学的主流理念,就成了创办科技大学的理念。大学从精神上,没有国界,没有洲界,只有世界,一个世界。”[15] 由此观之,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绝不是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理念天然的不相容。在今天中国大学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风气已经正在形成,经典大学理念在大学发展中的重要性已逐渐成为我国大学发展的基本共识。

第二,制度存异。在从中国式大学向大学的中国模式迈进的过程中,仅仅“理念求同”还不够,要有所创新,形成独特的模式,还必须注重“制度存异”。这里的“制度存异”绝不是为了不同而“求异”。事实上,大学制度在同形化的过程中,只可能是“形同质异”,制度的差异是必然的。这里强调“制度存异”正是基于这种必然性,对于大学制度创新的一种适当反应,而不是为“异”而“异”。与理念一样,制度对于大学的发展同样重要。基于理念与制度的相关性,甚至可以说,有什么理念就有什么制度,有什么制度就有什么理念。目前的大学发展中,作为经典理念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可能是所有大学共同的价值选择。但值得关注的是,基于维护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理念的大学制度却可能多种多样。宏观层面上,“不同的高等教育参照体系下,高等教育在社会结构中享有不同的政治和社会优先地位,由此可以看出其中存在的不同的假设和显著的差异。”[16]40-41 一种是欧洲大陆的洪堡或拿破仑从民族现代化的角度看待大学的地位。另一种是英国和美国的盎格鲁-萨克逊的方式对大学的理解。这种理解建立于以下基础之上:分权;建立最低限度的、而不是全面的法律框架;相当程度的法人自我管理;从地方的角度看待社区服务和责任。显然这些假设倾向于使学术独立于国家[16]40-41。与这种对大学自治合法性的假设相对应,欧美各国为了适当地区分大学与政府的差异,确保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实现,也纷纷采取措施在大学与政府之间进行必要的权力划分,以确保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目前一些法治国家,大学与政府之间进行权力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公务分权理论、间接行政理论与学术自由理论。”[17]1-3 公务分权理论盛行于法国,即大学以公务法人的身份脱离国家行政组织,成为一个自治的团体。间接行政理论盛行于德国。大学一般被认为是间接行政承担者。作为间接行政承担者,大学与普通行政机构不同,它的权力不从行政组织法中获得,而是通过教育法律或现代大学的章程获得。学术自由理论是美国现代大学与政府分权理论的基础。此理论将学术自由引申为一种团体的权力,即大学自治。

除了宏观制度架构上的差异之外,在大学自身学术权力的安排上,各国大学制度同样有所差异。尤其是在那些拥有独特办学模式的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在共同的理念主导下的制度设计各不相同。其中法国坚持“行政管理上的集权主义”,德国倾向于“政治化的墨守法规”,英国大学“在国家体制中自治”,美国大学在“分散控制和市场体制”中生存,而日本的大学则面临“院校等级与双重控制机构”[17]162-168。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大学目前制度设计上却显得困难重重。除了党委会领导、事业单位体制等一些宏观制度外,大学内部同样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一方面用以保障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制度尚付阙如;另一方面为应付政府控制或配合政府管理的组织机构却叠床架屋。要发展出大学的中国模式必须克服或超越目前中国式大学的种种制度安排,从自身文化传统切入寻找制度创新的生长点,并最终发展出基于相同理念却又不同于西方大学制度的新制度。作为“制度存异”与创新的一种理性诉求,近年来,作为与中国文化传统相匹配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书院制度已经引起很多学者的注意。很多学者提出建议,恢复书院制度的相关传统以弥补大学制度的可能不足[7]70-99。大学是文明的产物,文化传统是大学制度创新的根源。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优秀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是作为文化组织的大学在各国家进行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任何一种大学模式的创造必然植根于本民族独特的文化传统之中。我国也不例外。大学的中国模式必须深深植根于中国文化传统之中。要实现这个理想,首先要彻底摆脱西方中心主义以及西方文化霸权的不良影响。只有真正实现了文化的独立,从根本上确立了多元化文化价值观的合法性,大学制度的创新才会迎来一个新阶段,大学的中国模式才有可能实现。

收稿日期: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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