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社会学:从创新主体到创新政策:一个基于全过程的视角_企业特征论文

科学社会学与科技政策——从创新主体到创新政策:一个基于全过程的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论文,社会学论文,全过程论文,主体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技术创新离不开主体。关于“谁在进行创新”的问题,涉及到技术创新研究更本质的层面。进入创新研究者理论视野的林林总总的创新现象,诸如创新过程、促进或阻碍创新的因素等等,究其实质,都只不过是创新主体的行为结果而已。因而,在创新研究中,只有确认并深刻理解了技术创新主体,才能更准确地说明各种技术创新现象,也才能更好地制定相关的创新政策。

目前的技术创新研究,多将技术创新主体视为不言自明的前提,鲜有深入分析者。即便有所涉及,研究者们大多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至今还找不到一种关于创新主体的前后一贯的明确理解。

创新主体不明可追溯到Schumpeter 。Phillips 曾区分出两个 Schumpeter : 一次世界大战前的青年Schumpeter 和后期成熟的 Schumpeter。前者强调企业家和小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后者则倾向于大垄断公司优势及技术进步官僚主义过程。〔1〕两个Schumpeter 对创新主体虽各有侧重,但隐含了两个共同的假定:第一,创新在单一封闭的主体——企业中完成;第二,生产者即创新者。

Schumpeter之后的创新研究,涉及创新主体的大都基于上述两个假定。Abernathy和Utterback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创新:产品创新和渐进型的工艺创新。产品创新的主体是小型企业,也就是那种没有定型产品、以技术为主导、由企业家精神标识的企业;而渐进型工艺创新的主体则是大型的、生产标准化产品的、施行规范化管理的企业。〔2〕Schmo-okler则明确指出:“第一个运用新的方法或引入新的技术思想进行技 术变革产生出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就是创新者 。”〔3〕 Marquis 、Roberts和Tiwss也分别表达了类似的看法。〔4〕〔5〕〔6〕

von Hippel对“生产者即创新者”提出了挑战。他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准确地理解使用者的需要,是有力区分成功创新与失败创新的核心因素。〔7〕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von Hippel 提出了“使用者即创新者”的观点。von Hippel的创新主体转换虽然有利于拓宽研究视野,但在技术创新主体的确认上同样存在困难。

首先,von Hippel选择的做为实证研究基础的科学仪器行业具有特殊性,因为在这个行业中,使用者的专业知识远远超过生产者,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中很少出现,故而,von Hippel的结论不具备普遍性。

其次,从von Hippel后来对其理论的更详尽阐述中不难发现,他所谓的“使用者”只不过是相对特定产品而言,比如测试中心使用了某一种科学仪器,〔8〕但实际上我们也会发现, 做为这种仪器使用者的测试中心同时又是另外一个行业的生产者,它只不过是运用这种仪器生产着某种服务罢了,所以,von Hippel所谓的“使用者即创新者”仍可以看作是“生产者即创新者”,只不过这个生产者进行的不是产品创新,而是工艺创新而已。

第三,von Hippel意义上的创新仍是发生在单一封闭企业内部的。虽然他也试图以特定的具有跨行业性质的产品为纽带,将不同行业的企业联系起来,但von Hippel的着眼点仅仅在创新源上,而没有从整个创新过程的角度考虑创新主体的问题。

很明显,von Hippel的创新主体摇摆于单一封闭企业和跨行业企业联合之间,而不是象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完成了创新主体由生产者到使用者的转换”。([8],p.3)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家创新系统”概念的出现,使创新主体变得更加扑朔迷离。Lundvall首次提出技术创新的支撑环境,即国家创新系统的问题,〔9〕Freeman则做了进一步深化。Freeman 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创造、吸收、改进和扩散新技术的活动和相互作用所受到的公共和私有网络的支持,这种网络的效用不仅仅支持研究与发展活动,还包括创新所需的资源组织或管理活动。”([10], pp402-425)在这里,国家创新系统表征了一个复杂的创新活动的外在环境,从而使创新研究走出了单纯的企业范围,展开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前景。虽然国家创新系统概念并没有更多地着意于技术创新主体问题,而且似乎有使辨认创新主体变得更加困难之虞,但国家创新系统毕竟昭示了一个新方向,对于我们的技术创新主体研究有着诸多启示。

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创新主体的不明确,甚至于创新主体研究的缺位,造成目前创新研究的纷杂局面,严重阻碍了关于创新过程本质、创新成败影响因素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缘于此,本文试图从技术创新主体入手,对创新活动做一个前后一贯的说明,以期对创新政策的选择与制定有所裨益。

2.技术创新主体的确认

根据Schumpeter的发现,创新是指发明的第一次商业应用。很明显,在这里,创新活动是一个由一系列事件交织而成的过程。这一过程至少包括:探索、发现、实验、开发、模仿以及采用新产品、新工艺和新的组织结构。Kline和Rosenberg的模型很好地描述了做为一种过程的创新活动。([11],p289)(参见图1)

图1 技术创新过程模型

Dosi的研究则进一步表明,创新做为一种历时性而不是时点性的活动,包括以下五方面特征:

(1)不确定性。这不仅仅是指缺乏与已知事件的发生有关的信息,更根本的是还包括(a)存在着尚不知道如何解决的技术经济问题;(b)准确地追踪行动结果是不可能的;

(2)主要的新技术机会越来越依赖于科学知识的进步;

(3)导致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活动的本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研究与创新活动复杂性的增加使得正式的组织(企业研究开发实验室、政府实验室、大学等)做为创新产生的最佳环境比个体创新者更为有利,另外,在或多或少的综合制造类企业中,工商企业部门的正式研究活动趋向于一体化;

(4)相当数目的创新和改进产生于“干中学”和“用中学”,即:人和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干的过程,通过解决生产问题的非正式活动,通过满足特殊顾客的要求,克服各类“瓶颈”等学习如何使用、改进和生产;

(5 )技术进步的模式可以描述成对市场条件变化的简单而灵活的反应:(a)尽管对专门的创新来讲,变化的意义很大, 但似乎技术进步的方向是由已在使用中的技术的发展水平所决定;(b )决定产品和工艺适应变化的经济条件的范围,正是技术本身的性质;(c )在多数情况下,企业、组织甚或国家,实现技术进步的可能性由他们已经达到的技术水平决定。([10],pp274-275)

鉴于此,如果我们从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创新活动,那么,创新主体的确认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创新过程的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 如 von Hippel仅着眼于创新源,Marquis等侧重于创新的生产组织。因为那样得到的创新主体势必是单一封闭的,象von Hippel的使用者, Marquis等的生产者。我们所要做的是从创新活动各环节的有机结合入手,并且考虑到创新活动各环节的基本特征。

实际上,只要我们接受技术创新是一个过程的观点,就很难将创新者限定在孤立状态的企业。企业毕竟只是创新活动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即便Abernathy和Utterback所谓的“新产品类型”的创新,也不是单个小企业所能完成的,他们自己也说:“许多研究表明,象这样的产品创新有着共同的特点,即这些创新大量出现在这样一些企业和组织里,这些企业和组织靠近具有雄厚科学基础的大学或其他研究机构。”〔2〕Marquis的研究也表明,从确认机会直到问题解决,可能都是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完成,只是到了开发、应用和扩散阶段才进入企业,而且还要大学和研究机构派人到企业培训人员,帮助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问题。〔4〕如果再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技术能力较弱的现实, 情况就更是如此。如浙江省诸暨市工业环保设备总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就是以该市工业设计院做为技术后方,并与设计院签订协议,设计前的风险均由设计院承担,对每笔合同,由厂方经营人员牵线或由设计院介绍,通过选型、设计、图纸、再生产、安装、调试,经过这样一个过程,该厂出来的产品一般都有较好的市场。又如浙江省新华造纸厂“溶剂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属国内首创,是一个典型的高新技术创新例子。这个项目是由省里重点投资,在兵器部五院和沪州化工厂的帮助指导下安装、调试直至建成投产的。这两个单位主要提供了工艺流程、方法、各主要参数以及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另外,该项目还牵扯到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金融机构以及市场情况等多方面。

从Dosi总结的创新活动的五大特征出发,结合上述典型分析,我们认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由多种要素组成的系统,这些组成要素包括:相互关联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政府、市场和金融机构。(其组成模式如图2 )这种由多种要素组成的创新系统,我们称之为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

图2 多元组合技术创新立体组成模式图

3.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

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做为一个系统,其各组成要素在主体的创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创新规模和创新发生的部门、行业不同而不同,从而使多元组合创新主体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也许正是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的不同行为表现,容易使人们发生错觉,以致于片面地将创新主体等同于它的某个单一组成要素,如企业、大学或政府等。

首先,在给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中,多元组合主体的某个特定要素或某几个特定要素的组合往往凸现为主导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创新主体的行为特征。例如,德国的工业传统历来强调企业与大学、技术研究机构以及学徒机构和理工学校的合作。这种合作为德国工业提供了多层次的生产技术知识,还有大量熟练的基层工人、可以推动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务实工程师、以及比较具有研究头脑、能够开拓工艺技术的工程师。([12],pp106-107)因而,在德国工业传统下,多元组合创新主体的行为多表现为一种制度化地联合。而日本则不同,政府行为,某种程度上还包括企业间的合作行为,成为创新主体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表现。如Freeman指出, 日本通商产业省(以及其他一些部门)清楚他们的主要责任之一是鼓励新投资,引进新技术,而且在区域政策发展方面,着重强调了科学、教育、通信和运输基础的发展。区域政策一直在试图加强整个国家,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10],pp404-405)至于美国,情况则又有所变化,企业行为明显地涌现为创新主体的主导行为。

明确多元组合创新主体在不同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中行为表现的差异性,其启发意义在于,可以透过这种差异,比较不同背景下创新主体的行为有效性,从而为制定宏观创新政策提供有益借鉴。

其次,创新规模的变化,也影响到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的行为特征。

根据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科学政策研究中心的经验研究,考虑到创新规模的不同,创新可以分为(1)增量创新;(2)基本创新;(3 )新技术体系;(4)技术经济范式的变革。([10],p58)

(1 )增量创新:这一类创新的发生经常不是任何深思熟虑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结果,而是工程师和其他直接参与生产活动人员的发明和提出的改进意见的结果,或者是用户首创或建议的结果(从“干中学”和“用中学”)。这类创新是多元组合创新主体中企业要素作用的集中体现,而其他要素,诸如政府、大学、市场等则表现为给企业行为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因而,多元组合创新主体在增量创新中,其行为特征表现得更象是一种企业行为。多数技术创新研究由于偏好于这类创新,研究者们大多错认企业为创新主体。这种认识上的偏狭常常误导创新政策,使企业处于一种单一封闭的尴尬境地。

(2 )基本创新:这类创新通常是企业和大学以及政府实验室中深思熟虑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结果,往往包括一种联合的产品、工艺和组织创新。在基本创新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企业与大学或研究机构的联合,这种联合的凸现作用使多元组合主体的行为展现出强烈地对最新科技进展及相关知识的依赖性。如尼龙不可能通过在人造纤维厂或毛纺行业改进生产工艺而生产出来,它主要依赖的是材料科学及相应技术的新发展。

(3 )“技术体系”的变革:这类创新依据增量创新和基本创新的结合,伴随着对多数企业产生影响的机构创新和管理创新。“技术体系”的变革一方面是技术本身发展的一个函数,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政府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在“技术体系”变革中,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的行为特征多表现为类似一种政府行为。

(4)“技术经济范式”的变革:技术体系的某些变革,由于它们的效果如此之大以致于它们对整个经济行为都有重要影响。一种这样的变革含有多组基本创新和增量创新,而且最终可能包括若干新技术体系。这类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有一种在整个经济中的渗透效应,即它不仅导致产品、服务、系统和产业依据自己的权利产生新的范围;它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经济的几乎每个其他领域。很明显,这类创新是多元组合创新主体各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主体行为的集中体现。

最后,伴随创新所在部门或行业的变化,多元组合创新主体的行为特征也显示出比较明显的差异。借助Pavitt的分类,〔13〕我们可以较清楚地观察到创新主体的行为特征在不同部门里的变化情况。

(1)“供方支配”部门:这一部门包括纺织、制衣、皮革、印刷与出版、木制品。这里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工艺创新,而创新机会一般存在于资本设备和中间投入的新型号中。这类部门的创新知识基础主要在于其他部门所生产的设备的不断改进,以及设备的有效使用和组织创新。

(2)“规模密集”部门:这一部门包括运输设备,某些耐用电子消费品、金属制造、食品、部分化学工业、玻璃和水泥。这里的创新涉及到工艺和产品,生产活动通常包括掌握复杂的系统,并且通常制造复杂的产品。生产或设计、研究与发展等各类活动的规模经济显著。

(3)“专门供给者”:这组部门包括机械和仪器工程。其创新活动主要涉及到以资本投入物形式进入其他部门的产品创新。

(4 )“以科学为基础”的部门:这组部门包括电子工业和绝大部分化学工业。创新通常直接与科学进步带来的新的技术范式相联系,技术机会较多,适宜性机制涵盖了从专利(特别是化学和制药)到领先时间和学习曲线(特别是电子),创新活动形成于研究与发展实验室。

4.技术创新影响因素

技术创新影响因素历来是创新研究者着墨较多的领域,但由于大多数研究者忽略了创新主体、或将创新主体限制在一个过于狭窄的框架里,致使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辨认和分析流于片面,以致于不能很好地反映实际情况,影响了创新政策的选择和施实。

由于将创新主体视为纯粹的生产者,Marquis 就把渐进型创新成功的核心要素归结为“加强技术部门与市场部门的联系、善于将潜在市场需要与技术思想结合起来;〔4〕Abernathy和Utterback则认为, 许多不成功的创新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缺少必要的支持提高企业技术能力的条件;〔2〕Twiss又详细列举了技术创新的七大影响因素:

(1)确认市场需要;

(2)与企业目标相结合;

(3)选择好创新项目并建立有效评价系统;

(4)针对创新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5)要有创造性的设想;

(6)建立善于采纳创新的组织;

(7)有完善的责任制。([6],p.6)

而那些将使用者看作创新主体的研究者,则大多注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有效联系, 并把这种联系看成影响技术创新成败的主要因素。 如von Hippel就认为,理解使用者的需要,是区分成功与失败技术创新的首要因素。〔7〕

Freeman则更直接地将技术创新成败影响因素等同于企业特征, 他经典性地慨括出了创新成功企业的十方面特征:

(1)企业内部R&D能力相当强;

(2)从事基础研究或相近的研究;

(3)利用专利保护自己、与竞争对手讨价还价;

(4)企业规模足够大,能长期地资助R&D;

(5)研制时间比竞争对手少;

(6)愿意冒高风险;

(7)较早且富于想象地确定一个潜在市场;

(8)关注潜在市场,努力去培养、帮助用户;

(9)有着有效地使用R&D、生产和销售相协调的企业家精神;

(10)与客户和科学界保持密切联系。([15],p.212)

不难看出,确定技术创新影响因素是以确认技术创新主体为前提的。确认了什么性质的技术创新主体,自然就会确定一组相应的影响因素,从而也就最终决定了相关的创新政策。上述对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理解都局限在单一企业内部,这显然是他们认企业为创新主体的缘故。但是,现实中的技术创新活动并不是孤立地发生在单一封闭的作为生产者或使用者的企业内部,而是多种要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影响技术创新的诸多因素中,与企业有关的因素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更多地则涉及到市场、金融机构、政府行为等等更复杂的层面。Freeman 等人的研究表明,基本创新与新市场成长和伴随繁荣的新投资高涨存在密切的关系。〔14〕如果考虑到创新所赖以发生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以及相应的体制方面的因素,那么仅从企业角度考虑问题就更显示出它的局限性。

从我们在杭州、上海、南京等地对部分国有大型企业技术创新调查情况来看,影响技术创新的第一位的因素是资金。资金来源单一,仅靠企业自筹,难以保证R&D经费的逐年稳步增长,从而严重制约了企业顺利进入创新过程。而资金问题又并非企业独自能够解决,它实际上牵涉到政府有关政策、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等多个方面。另外,从我们的调查来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是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如新华造纸厂的“溶剂回收综合利用项目”,从82年立项直到90年一期工程完工,历时8年,而实际工期只有2年,审批过程竟长达6年,这中间经历了一百多道审批手续。这种情况的发生虽然与我国许多相应的机制、政策不健全不完善有关,但它也并不失一般性。即使在美国仅局限于单个企业考虑问题也难以符合实际情况,([10],p.380)更不要说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国家了。

从多元组合创新主体的分析框架出发,着眼于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过程,我们确定出影响技术创新成败的以下几方面因素:

(1)涉及政府的创新计划及相关创新政策方面的因素;

(2)涉及企业创新能力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企业的产权形式、创新资金的来源、承受风险的能力、技术开发能力;

(3)涉及企业间合作方面的因素;

(4)涉及市场完善程度方面的因素;

(5)涉及大学、研究机构所从事的与创新有关的科研情况,以及它们与企业的合作;

(6)涉及金融机构对创新活动的支持程度。

我们这里给出的技术创新影响因素只涉及与多元组合创新主体各组成要素相关的几个大的方面,至于更详细的影响因素还可以根据具体创新活动,在相关的方向上进一步细化。但进一步地分析显示,各影响因素之间是彼此交织地融于同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依存关系,而不是一种互不相干的平列关系。例如,涉及到企业创新能力方面,创新资金来源之所以是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一个资金刚足以维持生产的循环流转的企业是没有能力进入创新活动过程的。进入创新活动过程,也就是要将新技术思想或方法引入到自己的生产活动中来,需要大量维持正常生产活动之外的资本,以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材料、进行市场调查等。而创新资金来源又涉及到政府的有关产业和金融政策、金融机构的偏好、市场情况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故而,很难简单地将“资金来源”从其他因素中剥离出来。

5.结语:基于主体的创新政策

技术创新是在特定制度及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进行着的活动。要使技术创新活动处在最优水平,必须合理配置多元组合创新主体内的各要素,使它们处在一个相对优化的状态,以期多元组合主体的行为更加有效。只有创新主体的有效性行为才能产生优化的创新活动。在这里,创新政策起到合理配置多元组合创新主体组成要素的作用。

创新政策是一个整合的概念,它指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结合。([16],p.199)虽然创新政策做为一个概念,它的提出是比较晚近的事情,但在实施过程中却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日本是世界上比较典型地制定和实施创新政策的国家。日本最有力的创新政策手段是对某些关键产业进行选择性的干涉。在50年代,他们扶植钢铁产业;在60年代至70年代初,他们扶植汽车、石油化工产业;80年代,他们又转而扶植计算机、飞机产业。而且,日本政府对不同的产业采取不同的对策。从50年代到70年代,他们主要采取限制进口和外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化工产业,他们通过控制市场进入等调控产业结构;对钢铁产业,通产省扶植卡特尔,利用他们以控制价格、投资;对计算机、飞机产业,通产省则采取多项措施,如由政府牵头组建日本电子计算机公司,政府建立通讯实验室,把六个日本计算机公司组成两个大研究团体等。([16],pp.215-216)

制定创新政策的前提在于对创新主体有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日本创新政策的有效实施便得益于他们特有的关于创新主体的系统观点。我们对于技术创新主体的分析,目的正在于为创新政策提供一个理论框架。

根据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的分析框架,结合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我们认为,我国的创新政策目前似更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资金短缺是制约我国各个层次技术创新的首要问题,加强国家直接投资固然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但长远来看,似乎更应通过政策引导,拓宽创新全过程各环节的融资渠道;

第二,目前,技术、产品和工艺的引进,尤其是低水平的重复引进,形成对我国二次创新以及自主创新的极大冲击,国家似应对己有能力自行设计、生产的产品实行必要的市场保护措施;

第三,企业间的有效合作是目前我国各层次技术创新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国家应组织和鼓励同行业或跨行业上下游企业间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进入创新过程,以克服单个企业创新能力的不足;

第四,采取必要措施,如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扭转大学和技术研究机构脱离市场、远离企业实际的倾向,强化它们与企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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