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的制度建设面临的紧迫任务_制度建设论文

当前党的制度建设面临的紧迫任务_制度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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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邓小平发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深刻而系统地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根本问题。这篇讲话经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成为指导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在改革开放20年后的今天,它对于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实现从严治党,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党的制度建设任务异常紧迫,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必须抓紧做好,也是可以做好的。我以为,至少有以下几点是可以考虑的。

首先,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和党的集体领导的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长期以来,由于代表大会实行非常任制,从而限制了其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度,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来说,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

远在1956年,党的“八大”就已提出并决定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只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和其他复杂原因,这项制度的改革或建设才被中断和搁置起来。改革开放20年后的今天,重新提出并郑重建议把党的代表大会由非常任制改为常任制,我以为是适时的、适宜的。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从根本上来说,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党内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制度建设。

邓小平在分析了代表大会不经常召开和非常任制的缺点之后指出,为了克服这种缺点,完善集体领导制度,“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他对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好处和重要意义作了中肯的分析。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可以大大减少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随时召开。代表大会每年开一次,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强调说:“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

其次,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党员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党内的领导权、决策权、管理权授予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基本形式和途径。因此,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整个党的制度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最主要的是通过有关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充分体现选举人(包括党员选举党代表以及党代表选举领导人)的意志和意愿,改变领导人主导的形式性的选举的倾向,避免和防止以任命或变相任命代替选举的现象。为此,至少可以考虑:(1)自下而上,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党代表和领导人的选举,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逐渐展开,至少可以从基层做起。(2)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各级党代表和领导人的选举都可以不断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的比例,并由预选差额逐渐向正式选举差额过渡。(3)逐步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是要规定党员和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建立和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4)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除它们的派出机构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必须一律由选举产生,不得以任命或变相任命取而代之,如对于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除遇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在任期内随意调动或委任他职。如果不正常情况有了一定的普遍性,那就无异于从根本上改变了党章关于选举制的规定,而导致严重违反党章。(5)适当制定一些强制性的规定,确保选举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选举,对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包括贿选等)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以建立起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

第三,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逐步建立弹劾罢免制度以及严格的任期制,彻底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

第四,理顺党内权力关系,加大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力度。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既要着眼于解决根本问题,又要着手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形式和制度。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一样,是以权力的授受关系为基础、为前提的,也就是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的。

党内监督,说到底,主要就是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力(领导权、决策权和管理权等)来源、使用及其效果的监督。其重点是对党的高中级干部的监督。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所说的:“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党的性质决定和党章所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力,首先是由不同范围的党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授予的,而归根到底是人民所赋予的。因此,前面谈到的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最深厚的基础。搞好选举,并以弹劾罢免相配合,这本身就是一种最强有力的监督。

在此基础上,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还可以建立和健全一些必要的具体监督制度。如:(1)改革和完善党内专门监督体制。一是把纪委改为向(至少主要向)代表大会负责(它与同级党委一样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在权力来源上是平等的、平行的)、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以提高其监督的地位和权威性。二是改革现行的纪检监察“合署”的党政不分体制。这既有利于行政监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作用,也有利于纪委集中精力加强党内监督。(2)建立和健全党内组织部门对所管干部的监督机制,同时也要建立党内对组织工作的监督制度。(3)对于上级党委如何监督下级党委(主要是其负责人)作出具体规定,建立起严格的上对下的监督制度。(4)为了使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能够确实成为如邓小平所说的“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必须解决两个与权力授受关系相关的问题。一是按现行体制,在地方党委中,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从而向全委会负责,而不是由常委选举产生,向常委会负责。现在这样,常委对书记的监督就很难实施,而全委会又不经常召开,因此,常委们对书记虽然最了解,便于监督,但在权力关系上又难于监督。这是一个现实的矛盾。为了从体制上和权力关系上解决这个矛盾,可否考虑对党章作适当修改,书记改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二是不管哪一级的书记,虽然都是经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在不同程度上有事先指定的成分或因素。这实际上意味着他们的权力另有来源,即通常所说的来源于“上面”或上面的领导人,而并非完全来源于选举人。这样一来,即使是委员选举出来的书记,实际上也不向委员会负责,不受委员会及常委会监督。因为权力来源于哪里,就向哪里负责。所谓“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往往解决不好,根源主要也就在这里。

总之,理顺权力关系特别是权力授受关系,从根本上改变那种权力关系在不同程度上被搞得比较模糊甚至颠倒的现象,并有一套完备的制度保证,这是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根本,应该下大力气作好这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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