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_法律论文

网络域名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_法律论文

网络域名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域名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923.49

1 域名及其无形价值

1.1 域名的产生和概念

因特网是由分布在世界各地数量众多的计算机系统(包括PC机、网络服务器等)联接组成的网络之网。接入因特网的计算机上有使用者建立的关于自己信息的主页,从而形成一个站点,站点依靠IP地址得以沟通。真正的IP地址是一长串用十进制表示的纯数字,为方便发送E-mail及访问某个站点的需要,人们设计了比较容易理解和记忆的、主要采用文字表示的与IP地址相对应的域名。简单地讲,域名就是计算机系统在因特网上的通讯地址。把域名输入计算机,域名系统(DNS )便会自动完成域名和IP地址的转换,并同该域名指示的计算机联接起来,调出这台计算机中的主页。

1.2 域名注册原则

域名的注册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比如美国是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我国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域名注册遵循的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只要申请注册的域名未被注册过,申请即可批准。域名具有永久性、排它性、唯一性,每个域名只能对应一个使用者,别的使用者不能就他人已先注册的域名再提请注册。

1.3 域名的无形价值

据英国“国际传输经营协会”(ICM)预测,到2000年, 全世界商品贸易的20%将在网络空间开展。网络开辟了企业竞争的新“战场”,企业建立网上站点的目的就是要依托网络“阵地”,运用多媒体技术手段,以网络广告形式,向全球贸易伙伴介绍、传递企业的概况和信息,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从有利于塑造完整形象出发,并和平常的宣传统一起来,企业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名称以及其它标记性词语当作域名注册就是很自然的选择。域名的一般格式表示为:注册商标名或企业名(英文缩写)、企业性质代码、国家名。由于域名排它性,因此它实际上有着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近似的意义。据统计,因特网的域名数量已从1997年的1 000万个发展到1999年1月的3 000万个, 增长速度还在加快。有学者说,在21世纪,一家企业没有域名就如同没有电话号码一样不可思议。

2 域名使用中的知识产权冲突

2.1 权利冲突的主要形式

当前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域名使用与商标专用权或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冲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统称作“域名抢注”):一是“恶意抢注”,即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或机构捷足先登,有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企业名称或其它代表性标志(比如上市公司简称)注册为域名,达到控制域名使用权的目的,又不开通站点,待价而沽,以高价勒索域名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比如香港一家公司抢注了“yadu”(亚都)域名,把该域名还给北京亚都科技股份公司使用的条件是亚都公司每年向其支付1.5 万美元的租金。二是域名注册人没有恶意抢注的目的,只是出于偶然因素,使注册的域名和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巧合。比如慕尼黑人谢尔(此公姓Shell)用自己的姓名注册了域名, 却被德国壳牌石油股份公司(Shell AG)状告抢注域名“www.shell.de”,起因是谢尔的姓名恰好与该公司的名称相同。类似情况不是个别的,以个人姓氏冠名的企业比比皆是,公民同名同姓的现象又极为常见。

2.2 抢注域名行为的合法性

抢注域名是否属于侵害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现行法律不能提供直接的依据,因为各国普遍承认域名与商标的作用和获得途径完全不同,尽管两者有一定的联系。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销商为使自己的商品和他人的同类商品相区分,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后置于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志。显然,域名和商标有本质的差别。域名不能直接作商标,域名申请注册成商标要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我国应符合三项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域名不得违反商标的禁用规定;必须要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必须按照它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明文规定把别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会构成侵权。从“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也可以推导出“抢注域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的结论。但是,如果用抢注的域名去推销被抢注企业注册商标代表的商品,则可能触犯商标法或广告法。比如,1996年英国Harrords公司控告Michael Lawrie与英国域名管理机构Nominet UK同谋抢先注册域名“harrords.com.uk”,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英国高等法院判原告胜诉,理由是:被告抢注域名后,又在网络广告中使用该域名从事贸易活动,宣传了和原告相同的商品。这就是国际著名的Harrords案。若抢注者不使用抢注的域名,仅是索要高价,转让域名,就很难认定抢注者的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2.3 抢注驰名商标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域名抢注未必一定构成侵权,但这样的做法确实会损及被抢注者的商业利益,因此,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各国都对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国外案例表明,把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无论抢注者是否使用该域名,都可被判违反《反商标淡化法》,负淡化他人注册商标功能的法律责任。驰名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驰名商标未经授权使用,以至该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识别性和唯一性被削弱,即使这种使用既非竞争也不可能发生来源混淆。比如Pennis Toeppen是个ISP 业者,注册有240个驰名商标的域名,意图籍此牟利, 反遭商标权人诉其侵权。美国联邦法院认为,Toeppen抢先把他人驰名商标注册成域名, 将迫使众多权利人无法利用新而且重要的网络媒体为他们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从而大大了降低商标名称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误认,因此属于商标淡化法所禁止的行为。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IAHC)曾建议:在网络环境中, 国际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域名异义管理委员会”裁决撤销抢注者抢注的国际驰名商标。

2.4 抢注企业名称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企业名称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各国法律也都确立了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把他人企业名称抢注为域名,可能要负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将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抢注人因该抢注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以及被罚款等。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包含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但是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域名是用字母、数字、连字符号组成的字符串,因此,在我国判断把他人企业名称抢注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是企业除了在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注册了中文名称外,是否还就与其对应的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的拼音字母做了注册。

3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

3.1 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

域名使用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症结是域名管理制度与商标法、商号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有机的联系,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域名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架起桥梁,最重要的是把域名的管理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国际知识产权界正在探讨这样两个问题,一是给域名“正名”,肯定域名具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如同发明、商标、作品被赋予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与生俱来的一样,人们对域名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也有个渐进过程,总的趋势是朝着肯定方向达成共识。60年代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第二条第8款规定,商标、服务标记、 企业名称和标志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域名是企业的网络识记标志,应当把域名权归结为企业的一项知识产权。二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对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问题,有不同的学术观点。许多学者力图将域名纳入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体系。比如有从域名商标效应方面考虑,有的将域名归入商誉,有的明确地把域名看作和商标、企业名称并列的商业标记权等。另有学者另辟蹊径,认为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任何类别都无法包容域名,主张把域名设置成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

3.2 缔结域名保护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任何国家除了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具体规定外,不承认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授予的知识产权。因特网对地域性原则发起了强有力的冲击,因特网的传播范围具有世界性,域名的使用具有全球性,域名的权利冲突具有跨国性。这样,域名使用冲突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时,该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该由何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等就必定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事实上,还没有专门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处理域名的知识产权问题,各国相关法律(比如商标法、商号法)的保护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问题仲裁机构处在建立阶段。因特网的迅速普及和不断发生的域名权利冲突,提出了缔结国际条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构筑稳定、合理,兼顾全球各个区域、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利益的域名管理保护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世人面前。1997年,国际联网协会(ISOC)、国际电讯联盟(ITU)、国际商标协会(INTA)、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共同组成了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IAHC),就域名的使用与管理问题进行研究。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积极努力,携手解决这一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3.3 改革域名管理体制

美国政府在一份报告中列举了域名管理与使用中的七大问题,包括域名注册缺少竞争性;商标持有人和域名持有人争端的解决费时费钱;当各国使用反托拉斯法或知识产权法对因特网行使司法管辖权时,无数有关的诉讼会导致混乱;就企业对全球电子商务的利益要求而言,域名管理不够有力和正式;美国域外的因特网用户剧增,但在国际合作与协调管理中,发言权不多;域名的商业价值持续增长,新的顶级域名仍处在停滞状态;因特网商业化时,政府没有退出等。在新的国际条约缔结之前,解决问题最现实可行的办法是对域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目前,存在两个相互竞争的改革方案,一个是IAHC在1997年5 月提出的《因特网通用顶级域名备忘录》(gTLDMOU),一个是美国政府于1998年1 月提出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改进方案绿皮书》。这两个方案虽在具体的计划和建议方面分歧明显,但都提出创造新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 使新的域名与在网上每个域名或网址末端都能查到的“.com”、“.net”、“.org”等名称竞争。两个方案希望采取盈利性公司注册域名管理的方式开展域名注册业务竞争。

4 思考和建议

1996年下半年到1997年初发生的域名抢注风潮,使国内1 000 余家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被数十家海外机构抢注成域名,包括海尔、长虹、红塔山、五粮液等,在中央电视台做过广告的企业中,仅有5 家企业的域名未被抢注。有的海外机构竟然在顶级域名(.com)下把数百个组成我国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字符串抢先注册为自己的二级域名。虽然经过多方努力,抢注的部分域名被成功回收,但教训是深刻的,因为早在1996年1月,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教授就撰文介绍在国外频频发生的域名抢注事例,提醒国内企业就此问题给予关注,可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电子商务(EC)将取代或包容贸易中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制度,成为新世纪的贸易形式, 我国有的企业已经碰到这种情况;外国企业拒绝与没有上网、没有E-mail地址或没有自己网上域名的企业打交道。没有自己域名的企业,今后将寸步难行。我国企业应创造条件尽快上网,及时申请域名注册。一旦发现域名被抢注,要迅速采取有利有度的反抢注措施,并通过对话、谈判、诉讼、涉外仲裁等方式索回域名,绝不能无动于衷,息事宁人。政府有关部门要了解和把握国际动向,积极参与国际协作,组织力量,加大投入,设专人,立专门项目研究域名引起的法律问题。域名引起的权利冲突,是网络空间对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挑战,因此,对域名的探讨不能局限于域名本身,而应更多地从完善《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角度去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

收稿日期:1999—08—27

标签:;  ;  ;  ;  ;  ;  ;  ;  ;  ;  ;  

网络域名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