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

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

向述璟[1]2003年在《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地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基于这种现实,本文运用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论述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以期对中国互联网领域相关的立法内容进行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初步探讨和论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的主体共分五个部分,它们是:“域名的涵义和法律性质”、“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现实措施”、“法律适用”及“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预防机制”。一、引言:由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通信技术、数字压缩和存储技术的突飞猛进,因特网(Internet)迅速伸向全球每一个角落,并广泛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人们广泛使用互联网时逐渐发现:域名已经与原有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尤其是与商标权发生了冲突。二、域名的涵义和法律性质:域名是在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的结构采取分级设置,被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叁级域名。域名具有“全球惟一标识性”及“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特点。有关域名管理的几个主要机构分别是NSI(Network Solutions,Inc.)、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和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域名能否成为一种权利,可否作为一类新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是一个目前存在争议和值得探讨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域名的属性。本文作者认为域名具有知识产权权益的属性,但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所以它是一种区别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叁、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本文首先分析了域名与商标的区别:1、权利保护的地域范围不同;2、排他性不同;3、目的不同;4、注册和保护的标准不同;5、注册的程序不同;6、组成不同。接着,本文论述了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第一,本文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 1、域名主体的惟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2、开放型原则必然导致的结果;3、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4、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第二,其权利人主体包括:1、商标权人;2、域名所有人,即网络域名登记、使用者。第叁,冲<WP=4>突的表现形式:1、域名抢注而引起的纠纷;2、因特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3、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的冲突纠纷;4、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所有人的费用纠纷、商标侵权等纠纷。四、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的现实措施:目前国际上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司法途径,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民间专门争议解决机构司法外解决。由于争议解决机构只对域名是否保留、撤销或转让给投诉人作出决定,不涉及经济赔偿或其它法律问题,因此,司法途径是解决域名争议的最终途径。但是,目前世界上专门立法对有关域名纠纷予以规制的国家不多,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时客观上存在着适用法律的困境。最后本文介绍了NSI、ICANN及CNNIC的纠纷解决机制。五、法律适用:通过分析一系列典型案例,如“荷兰英特艾基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侵权案”、“(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与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域名纠纷案”及“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作者发现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主要适用的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由于上述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纠纷的专门处理方法,容易造成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弹性很大。因此,作者提出应当制定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特别法。接着,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后,作者提出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恶意的认定;2、在先原则;3、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4、驰名商标的认定;5、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赋予其对域名的“排除权”;6、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侵权、撤消域名等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责任形式。六、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预防机制:为从根本上减少、努力避免大量域名与商标纠纷的产生,必须重在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上。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分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叁类。开放型的注册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和积极鼓励的,其运用民间争议解决机构处理纠纷的方式之基础是域名注册合同。因此,在注册合同中应注意有关预防纠纷和争议解决的内容安排。同时,还应加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注册检索制度,改域名注册的终身制为续展制。七、结论: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是网络经济必然导致的问题。但不是一个无法攻克的难关,只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人之间寻求一个法律上公平的利益平衡点,就会使域名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权利协调共存,发挥网络经济的最大社会效益,但同时须加强和建立冲突的预防机制。

朱瑞文[2]2005年在《域名的权利属性及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它却没有改变法律关系的本质,它仅仅是一个新的媒体,法律关系反映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在现实世界中所要遵守的一切法律,在互联网的世界中仍然要适用。 随着域名注册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各类域名纠纷也大量出现,暴露出相关立法和理论的滞后。如何解决域名这一新兴客体与商标等传统民事权利客体之间的矛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域名的产生、域名的结构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并从域名的概念入手,对域名的性质、法律特征进行了界定,在分析、评价了多种关于域名及域名上权利的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域名上权利的观点。其次,本文分析了域名纠纷产生的原因,归纳了域名纠纷的类型,阐述了域名纠纷的预防措施及域名纠纷的解决途径。再次,本文分析了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解决域名纠纷时所存在或应当注意的问题,并论及了在域名领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最后,文章对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 文章认为,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保护并且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和必然结果。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本身是一种资源,所以域名不论是仅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标识,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因此,一个被注册了的域名之上存在民事利益是毋庸置疑的。这种存在于域名之上的权利可以称之为“域名权”。域名权应当被承认为一种独立的、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我国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2001年6月和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该两部司法解释也成为我国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域名关系的法律,现行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就处理域名纠纷而言,

段再昱[3]2013年在《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域名不仅仅代表互联网上的某个地址,其商业价值也日益体现,由于域名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定位,再加上现行法律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域名纠纷问题,尤其是域名与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的纠纷,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也使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法律界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域名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借鉴国外有关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希望能对解决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有所帮助或启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域名及域名权。本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但在域名的法律定位上,学界存在着不同观点,通过分析得出域名作为一种网络地址和网络商业标识符号,其持有人对其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因此,将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引出域名权的概念,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注册的域名享有的专有权利。通过对域名权的法律性质的分析,从权利体系上将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法范畴,但又不能简单的将其与既存的知识产权相加或者合并,因此,笔者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内容。同时比较了域名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第二章我国域名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域名保护的现状,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域名保护的规定,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做出了分类,即国家机关发布的与域名相关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域名管理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规则。接着介绍了我国域名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司法解释等等。第二部分归纳总结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域名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域名保护立法层级低、域名法律保护范围过于狭隘、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法律的局限性、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叁章国外关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本章第一部分选取美、英两国作为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对美国的《域名管理的绿皮书与白皮书》、《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以及英国的域名保护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评析,其对我国的参考价值在于:应发挥域名注册组织在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中重视提供多元化的救济方式和“恶意目的”的认定。第二部分分别选取了国际组织制定的“LAHC建议”、"ICANN的域名管理措施”、"WIPO报告”中关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评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我国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本章针对第二章中涉及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提出完善我国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部分探讨了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五项原则,包括利益平衡原则、排除恶意使用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尊重在先权利原则、知名域名特殊保护原则,为域名立法提供理论基础。有了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明确其权利,并提出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第叁部分是要完善我国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主要措施,首先是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其次,是对国内管理制度的改进,包括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的民间地位、签订正式的域名注册合同、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等。再次,对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的完善,措施有重视域名纠纷的协调解决、设立专门的域名纷争解决机构、探索建立“对物诉讼”制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作用;最后是加强我国与国际间的相互协助。

孙琳[4]2007年在《论网络域名权的民法保护》文中认为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每一个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有一个特定的数码(四组用圆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这就是数字地址,域名则是此类地址的便于记忆的替代品。和域名相关的权利称为域名权。由于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使域名成为一种无形财富,具有巨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因此具有代表性的域名经常被善意或恶意抢注。同时,网络域名权的特性决定了域名的权利必然会与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网络域名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不断引发域名权争议和纠纷,域名权纠纷的不断增多突显出我国在网络域名权民法保护制度上的滞后和不足。因此,我们需要考察外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域名保护制度和政策,借鉴美国等国家成熟的域名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网络域名纠纷的特点,制定保护域名权的专门法,完善我国网络域名权民法保护制度上的不足,并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成晓娜[5]2009年在《论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与立法对策》文中研究指明计算机的发明标志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而互联网的出现又把信息革命推向全球各地。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对法律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是网络纠纷的一种重要类型,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比较成熟的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体现,由于发生环境的不同,网络侵权行为有着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比如在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方式、网络案件的管辖、不同主体责任的确认、责任构成等方面。本文分为六章,其结构是总分式。首先分析了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定,然后从侵权主体和侵权客体的角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分类研究。对于侵权主体而言,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在众多侵权客体中,本文主要分析了着作权、域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行为。具体说来,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是关于网络侵权的一般性问题研究。主要从网络及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点,网络对现行侵权法的影响,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一般认为,网络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第二章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本文根据功能的不同把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叁类,分析了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并比较了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为我国提供立法借鉴。第叁章讨论了版权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上侵犯版权是网络侵权中最常见的类型,本章重点分析了网络版权作品的认定和侵权行为方式。第四章是关于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域名是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型客体,类似于名称权,但经常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本章分析了域名纠纷的种类、冲突原因和解决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域名纠纷并不必然构成域名侵权。第五章在关于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中,主要讨论了网络上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由于这一类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侵权行为方式上,因此本部分着重讨论了侵权行为的类型。第六章提出了预防和惩罚网络侵权的对策。主要从法律角度和非法律角度作了相应对策分析。从总体上看,本文从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根据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现状,分析网络侵权问题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挑战,并结合有关案例,研究网络侵权的一些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通过比较各国的相关立法,以期寻找网络侵权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网络侵权法体系,以便应对互联网络中不断发生的侵权纠纷,有效地规范网络秩序,促进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曲绍伟[6]2006年在《网络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域名是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完美结合的产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其“标识性”、“唯一性”、“稀缺性”、“价值性”等法律特征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可。域名作为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商业标识符号,具有了在互联网上代表个人、企业形象和商誉的功能。由于互联网上不允许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在利益的驱动下,域名纠纷不断增多,主要表现为域名抢注、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等。当前对域名的保护也日益提上法律议事日程。 本文前一部分从Internet本身入手,介绍了网络域名的由来、命名规则、法律特征等,深入分析了域名抢注和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现状、成因。 国外域名纠纷的产生比国内要早,因此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后一部分先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中国台湾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规范和机制,并运用翔实的案例进行了评价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目前域名纠纷的司法与非司法解决的现状,提出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如何对我国现有法律作出必要调整,以使我国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

胡美艳[7]2003年在《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域名争端不断增多,其中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尤为严重,但对于域名的权利属性及其法律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却还处于探讨阶段。为此,本文将在分析域名权利属性及域名与商标在网络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分析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类型及产生原因,介绍并评价域名管理体系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协调及对策,并对调整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制度作出法律和经济学的分析和评价。

曹洋[8]2016年在《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大力实施“互联网+”的战略,网络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成为当今令人瞩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对域名权人来说,域名就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可以引导公民、法人访问其网站,由此可见域名权人的域名是商业标识,是其经营标识的一种,域名权人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而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因此,域名权理所当然属于知识产权。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就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最为关键的域名权属性定位问题以及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问题予以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网络域名与域名权。网络域名是符号化的网络地址,按照级别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具有唯一性、专用性、互联性、可识别性的技术特征。域名权是网络域名所有者针对网络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具有无形财产的价值、排他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法定性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不同主体都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利益的冲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建立在私权的保护及市场秩序维护的层面上对商号权进行规制。从知识产权角度认识域名权,其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然而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对域名权保护不力,存在对域名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效力不足、层次不高;对网络域名侵权行为的具体概括还不够细等问题。笔者着重阐述了域名权与商号权这一冲突,其冲突原因包括:网络时代域名的商业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网络域名权的全球性与商号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近似禁止”原则在网络域名注册中不适用;司法管辖的地域性与网络域名全球性的矛盾以及网络域名注册制度的不完善。其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解决途径包括: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及其解决途径;域名盗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域名与商号巧合雷同及其解决途径;单纯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在后商号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第叁部分主要阐述笔者对协调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思考,包括制定《网络域名权保护法》,加强网络域名保护;给予知名商号反淡化保护,加大知名商号的保护力度;改革《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完善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执法框架。

徐隽[9]2010年在《网络商标侵权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进步将人类社会带入了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这个以虚拟空间为依托的新兴世界,使得资源和产品的流通更加便捷和迅速,生产经营者也更加容易走向世界,实现生产经营的全球化,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所以任何想要在未来生存并发展下去的企业都应当适度转变传统的营销理念,重视网络这一新的平台。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存在于互联网中的潜在风险,各种新型的侵权问题随着网络贸易的发展正在不断地产生,其中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就有愈演愈烈之势,加之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已经远远超过了原有商标法所能规制的范围,因而,传统的商标法律制度已经难以起到保护网络商标的作用。为了弥补传统商标法的不足,本文专门选择网络商标为研究对象,通过与传统商标的对比,分析网络商标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以往的特殊侵权行为模式。并且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司法理论的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网络商标权的保护展开论述。文章着重思考网络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赔偿,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深我们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认识,起到丰富我国网络商标理论的作用,并为进一步完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助益。

胡银月[10]2006年在《网络商标侵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时代的到来削弱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导致商标外延的扩大和域名等新生权利的诞生,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出现。如域名抢注、元标记商标侵权以及链接商标侵权等。本文旨在对网络商标侵权作一研究与分析,全文分为叁章。 第一章回顾了商标的历史沿革,介绍了网络时代商标权的新变化及特点。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开放性与自由性,商标一经在网上使用,其传播速度将是相当迅速的,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第二章介绍了网络商标侵权的叁种形式,即由网页上、域名及链接中所引起的侵权并对之予以分析。 第叁章探讨了对网上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立法上、执法上与司法上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D]. 向述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域名的权利属性及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D]. 朱瑞文. 安徽大学. 2005

[3]. 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D]. 段再昱. 广西师范大学. 2013

[4]. 论网络域名权的民法保护[D]. 孙琳. 吉林大学. 2007

[5]. 论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与立法对策[D]. 成晓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 网络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D]. 曲绍伟. 山东大学. 2006

[7].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D]. 胡美艳. 浙江大学. 2003

[8]. 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D]. 曹洋.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9]. 网络商标侵权及法律保护研究[D]. 徐隽. 兰州大学. 2010

[10]. 网络商标侵权研究[D]. 胡银月. 贵州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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