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内涵的规范内容探索

管理内涵的规范内容探索

朱佶[1]2001年在《管理内涵的规范内容探索》文中认为随着管理环境、管理要素的变化,原在的管理内涵的界定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已成为必然。特别是进入21世纪,科技的进步以及管理实践的发展给管理学注入新的内涵。本文把管理看做是一个整合的过程来研究,在充分比较研究基础上,从管理的概念、管理的基本问题、管理者叁方面入手,试图探索出符合现代管理学发展方向的规范内容。

李红娟[2]2017年在《基于紧凑城市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态文明战略的提出与建设意味着我国城市空间和城市生活都会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转换,推动着我国城市建设方向的转变,即我国城市建设要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紧凑城市最早是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出现的郊区蔓延问题而提出的城市发展模式。我国城市与西方国家城市的发展特征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城市蔓延现象丝毫不逊色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产生的危害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城市发展模式引导城市迈向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紧凑城市作为一种有效的城市开发方式,不仅强调城市空间的集中、紧凑,更注重城市空间要素合理的组织与布局,能够实现城市空间结构的有机整合,提升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指向宜居城市的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城市发展的必然走向。首先,本文对紧凑城市产生的缘由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别指出紧凑城市在西方国家与我国兴起和发展的现实背景。我国城市发展与西方国家城市有很大区别,但是,城市蔓延和城市空间低质量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步伐,而紧凑城市无疑成为解决我国城市问题的"一把钥匙"。紧凑城市在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城市理论、新城市主义以及精明增长理论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辨析其与相关理论的关联能够准确地揭示紧凑城市的科学内涵。本文主要从五个角度理解紧凑城市的科学内涵,即紧凑城市的核心内容是要突出功能的紧凑;遵循节约和人性尺度的基本原则;要体现城市多样性、有机复合性和整体性的特征;追求城市的宜居和社会的融合为目标;以城市空间高效运行为衡量标准。正确地理解紧凑城市的科学内涵是区别紧凑城市认识误区的关键,也是剖析紧凑城市中土地利用特性的前提。本文认为紧凑城市要凸显土地集约利用的特征;强调土地的多功能混合利用;主张TOD导向下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要秉持人性化的土地利用理念;要实现节约土地与保护绿地和农用地的主要目标,而这些都构成了紧凑城市中最突出的土地利用特性。其次,本文深入探讨了紧凑城市视域下土地利用政策的价值目标面向以及紧凑城市与土地利用之间的逻辑关系。以紧凑城市发展为目标导向对土地利用政策进行应然层面的分析,指出土地利用政策的价值目标要充分地彰显城市空间的正义;不断地突出土地利用的循环性、创新性和可持续性;要有效地均衡土地利用价值的经济性、资源性、社会保障性和人本性;合理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与多功能复合利用;全面地提升土地利用的空间效率和空间质量。紧凑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土地的有效利用,它与土地使用强度、土地多功能复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存量与增量土地利用以及土地利用的人本价值之间都有着密切的逻辑关系,而这些也构成了紧凑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及着力点。再次,本文从城市发展的视角,分为了五个阶段对我国的土地利用政策改革历程进行了回顾。我国土地利用政策在不同阶段的改革会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变化,并使城市呈现出不同阶段的特点,从而进一步地肯定了土地利用政策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因此,本文选择济南市作为个案研究对象,进一步探究济南紧凑城市建设的情况以及土地利用政策对于济南紧凑城市建设的影响。近几年,济南市围绕着国家战略目标的调整,加快了建设紧凑城市和宜居城市的步伐,在产城融合发展、中央商务区建设和城市社区15分钟生活圈的建设过程中都践行着紧凑城市的理念,并使得济南城市逐渐发生着"质"的变化。济南紧凑城市的建设离不开一系列有效政策的保驾护航,其中土地利用政策至关重要,那么具体哪些土地利用政策影响济南紧凑城市的建设?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以此为思路,本文进行了逐层探究。但是,在济南紧凑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土地利用政策也有不完善的方面,如土地利用政策目标导向偏离造成城市新区新城建设的功能单一;征地的"低门槛"和土地出让的高收益加剧了政府城市扩张的张力;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仍存在着"缝隙";"自下而上"的节约集约利用地创新渠道不规范以及城市低效用地的精细化政策供给不足等。然而,土地利用政策存在的这些问题不能更好地促进济南城市紧凑化、集约化发展。最后,本文对照紧凑城市视域下土地利用政策的价值目标趋向分析,并结合国外一些城市和国家建设紧凑城市土地利用政策的借鉴,对济南紧凑城市建设中存在的土地利用政策问题进行思考。本文从国家的顶层设计层面和地方个体城市层面的双视角提出土地利用政策调整的具体建议,着重强调我国土地利用政策既要形成在全国空间框架下的基本战略优化,也要在地方个体城市层面实现实验性的协调努力,方能使得土地利用政策在紧凑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发挥其重要的政策价值目标导向作用。总之,在土地资源稀缺和城市化发展的双重压力下,亟需一种有效的城市发展模式从源头解决当前我国城市发展中的弊病,而紧凑城市的提出与建设无疑成为我国城市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紧凑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土地利用政策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政策实现我国城市紧凑化发展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同时,这对于解决我国城市发展的弊病以及优化我国土地利用政策也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黄海[3]2015年在《通识教育背景下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研究》文中指出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问题,不仅是高等学校,而且也是整个社会都在关注的重大问题。事实上,一直以来,针对中国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改革与实践就从未松懈过,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创新方案,但是,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成效却越来越受到质疑。这之中,不但有教育体制方面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客观因素,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也同样面临着改革的困境。现行的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模式存在着诸多不能适应新的教育需求的地方。在充分认识变化和冲突的世界,深刻理解教育主体自主需求的基础上,探索解决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实效性问题的新理念和新模式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本论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出发点,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逻辑主线,从分析通识教育的兴起及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和中国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问题入手,研究了通识教育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关系维度,在此基础上探析了二者融合的新维度,提出了通识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创新路径。探索中国通识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改革之路,或者说,探索中国大学生德育的通识教育转型之路,顺应了高等教育全球化语境下,实现中国高等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才兼备的全面发展的大学生的时代诉求,体现了现代高等教育"大德育"的发展思路,理应成为今后中国高校德育发展的观念共识与理想之境。论文研究思路如下:第一,在综述中外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通识教育的兴起及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梳理了通识教育的谱系,探讨了通识教育兴起的动因,论证了中国通识教育的态势。第二,剖析了中国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问题。回溯了中国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历史嬗变,分析审思了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在目标、方法、内容、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论证了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核心旨归。第叁,探析了通识教育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关系维度。辨析了通识教育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整体关系,指出了中国高校通识教育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关系现状与趋势,并从教育逻辑一致与教育功能互补的学理依据分析入手,提出了"融合关系"是处理二者关系的应然选择。第四,探究了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创新维度。揭示了通识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义,详细探讨了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逻辑起点:道德价值观教育,论证了通识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创新的方法、内容和形式。最后,指出了通识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路径构想。从思想道德教育的个体心理机制、思想道德教育的社会调控机制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互动机制等层面,论证了大学生个体与社会思想道德教育耦合机制建构路径;从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教学方式、优化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程设置和丰富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教学内容等方面,论证了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路径: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渗透模式、环境模式和互动模式等要素,论证了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隐性路径。据此,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探讨通识教育背景下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创新路径,既要坚持中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行之有效的优秀传统方法,又要结合时代特点,充分梳理和选择经过社会历史筛选与检验的思想道德教育经典,不断吸收通识教育的经验成果,探究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通识教育融合的新方法与新路径,推广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本文做出了一系列有益的理论探索,以期对解决当前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性等具体实践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朱庆跃[4]2012年在《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运用政治生态学研究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实践的演进源由、经验教训、内在规律,这既在理论上有助于拓宽有关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历史实践研究的深广度;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现实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研究--基于政治生态环境变迁的分析》这篇论文,就是试图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前提下,着重以政治生态学研究法为主,融合系统方法、结构功能方法、历史方法和比较方法等,力求从生命系统工程建设(即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与环境系统(其分为外环境系统和内环境系统两种,前者为引发和促使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变迁的外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后者为党的权力运行的政治体系内各子系统,如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等方面之间协调运行的核心环境)变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来探寻如何实现与保持两者之间动态平衡的生态化发展(即揭示有效有序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内在规律)。根据党的权力运行所处政治生态环境在具体化变迁中呈现出的特征,本论文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90多年的历史分为革命、建设和改革新时期叁个长时间段。相应地,论文在布局上主要分为上(革命时期,有4章)、中(建设时期,有3章)和下(改革新时期,有3章)叁篇,共10章内容和一个结束语。上篇:主要具体考察在革命时期的不同阶段针对内外生态环境的变迁,尤其是变迁中所滋生的劣变生态因子对权力异化如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诱发,党如何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以构建动态平衡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特别是由革命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所经历的从1921-1927年构建的开启、1927-1937年初步探索、1937-1945年的成熟以及1945-1949年的继续完善化这一构建的历程,概观出革命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所呈现的特征并给予原因阐释。具体来说,这种政治体系构建体现出了一种“正向性”发展轨迹:在政党文化方面经历了从理想化趋向现实化、价值理性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的转化;政治社会化方面经历了从轻视到重视、行为规范到人格塑造的转化;政治制度方面经历了遵循到创新、分散到系统的转化;政治关系方面经历了从服从到指导、混杂到分工的转化;政治行为方面经历了从自在到自为、支持到规导的转化。而对构建提供指导的理论武器的中国化发展、对外部生态环境基本特征的科学化分析、对党的权力异化主要发生源的正确性判断以及对政治体系构建中几对关系的辩证性处理等多种积极因素共同作用,是革命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呈现这种“正向性”发展轨迹特征的原因所在。第一章重点考察1921-1927年党的成立和创建期,党如何开启了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以预防和遏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外部生态环境系统中劣变生态因子侵袭所诱发的种种腐败现象和行为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外部生态环境系统中影响党的权力运行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劣变生态因子。第二节阐述了党围绕生态环境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而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开启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并给予客观的历史评价。第二章重点考察1927-1937年土地革命时期,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初步化发展,以预防和遏制新旧转变中的根据地和苏维埃区域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以根据地和苏维埃区域处于新旧转变为分析立足点;而内环境系统以党内“左”、右倾错误思想及其错误化实践为分析对象。第二节阐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初步化发展的历史实践,并给予了客观的历史评价。第叁章重点考察1937-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成熟化发展,以预防和遏制抗日根据地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以根据地处于新旧社会特点并存这一情状为分析的立足点;而内环境系统主要分析党的权力在适应因党的合法性被承认和民族战争所赋予的特殊性任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杂质”。第二节阐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成熟调构的历史实践,并给予相应的历史评价。第四章重点考察1945-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的继续化发展,以预防和遏制解放区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以解放区处于新旧社会急促替换这一情状为分析的立足点;而内环境系统主要分析党的权力在适应党的地位、任务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弊端。第二节阐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继续调构的历史实践,并给予客观的历史评价。小结:重点从纵向方面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几个具体层级,在28年革命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历史实践中的演变逻辑轨迹及其总体原因进行了阐述,以此说明革命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体现出一种“正向性”发展的轨迹特征。中篇:主要具体考察在建设时期的不同阶段针对内外生态环境的变迁,尤其是变迁中所滋生的劣变生态因子对权力异化如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诱发,党如何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以构建动态平衡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特别是由建设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所经历的从1949-1956年为初步构建、1956-1966年为曲折化以及到1966-1978年处于失误化这一构建的历程,概观出建设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所呈现的特征并给予原因阐释。具体来说,这种政治体系构建体现出了一种“逆态化”发展轨迹:在政党文化方面经历了从革命精神内核到革命行为理念的转化;政治社会化方面经历了从共产党员政治人格的塑造到领袖人格的盲崇的转化;政治制度方面经历了从良性构建到总体缺失的转化;政治关系方面经历了从政党主导到政党主宰的转化;政治行为方面经历了从有序到无序的转化。而对构建提供指导的理论武器的教条化理解、对外部生态环境基本特征的错误化定性、对党的权力异化主要发生源的失误判断以及对革命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一些成功经验的绝对化运用等多种消极性因素共同作用,是建设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呈现这种“逆态化”发展轨迹特征的原因所在。第五章重点考察1949-1956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的准备阶段,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在全面执政条件下的初步构建,以预防和遏制社会主义建设准备期下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分析变革中残存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旧因素、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半旧因素对党的权力运行的消极性影响;而内环境系统主要阐述伴随党的地位、党建所处的环境和党面临的任务等方面全面转变时,党的权力运行系统在某些环节和领域的不能科学判断和正确操作所滋生的诸多劣变生态因子情状。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全面执政条件下反腐败政治体系初步构建的历史实践,并给予了客观的历史评价。第六章重点考察1956-1966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探索时期,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在全面执政条件下的继续式调构,以预防和遏制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探索期下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分析以1957年反右派扩大化为标志所逐渐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而指引下的错误化趋向,如在宏观的社会变革实践中所产生的一些错误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实践经验,对党的权力运行的消极性影响;而内环境系统主要阐述“左”倾错误在党建中逐渐成为指导思想对党的权力运行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式的风险。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全面执政条件下反腐败政治体系调构的历史实践,并给予了客观的历史评价。之所以用“曲折化”来定义这一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调构的特征,在于党的权力运行中本身还隐藏着一套在错误思想指导下所调构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并与正确的进行不断交锋和冲突,乃至最终取代正确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第七章重点考察1966-1978年十年“文革”时期和两年“徘徊”期,在支配全局或占主导性地位的“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的失误化调构,并从现实中所存在的诸多腐败现象和行为说明这套反腐败政治体系只是将腐败现象和行为压制到较低限度,体系本身的缺陷和弊端决定了它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目的。另外,本章还对党内健康力量在正确思想指导下从党的权力运行的指导思想、党的权力人民性宗旨的发展性程度、党的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党的权力运行的主体建设等方面,对失误化反腐败政治体系尝试性“纠错”状况进行了具体论述。小结:重点从纵向方面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几个具体层级,在1949-1978年建设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中各自演变逻辑轨迹及其总体原因进行了阐述,以此说明建设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体现出一种“逆态化”发展的轨迹特征。下篇:主要具体考察在改革新时期的不同阶段针对内外生态环境的变迁,尤其是变迁中所滋生的劣变生态因子对权力异化如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诱发,党如何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以构建动态平衡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特别是由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所经历的1978-1992年属于初步构建,1992-2002年属于继续调适性构建,而2002年以来新时期则属于深度化调构这一构建的历程,概观出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呈现的特征;同时就这叁个具体阶段中腐败滋生状总体呈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以及腐败的遏制与反遏制还处于一种均势状态这一奇怪现象给予原因阐释。具体来说,这种政治体系构建体现出了一种“深度化”发展轨迹:在政党文化方面经历了从坚持指导思想的科学性到科学性与人本性的统一;政治社会化方面经历了从坚持廉政文化建设的工具性到合工具性与目标性的统一;政治制度方面经历了从坚持制度的保障功能到保障与预防功能的统一;政治关系方面经历了从坚持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民主法治化到与民主法治化与科学化的统一;政治行为方面经历了从坚持惩处腐败到惩处和预防腐败的统一、群众参与反腐制度建设方面的渠道拓宽到渠道拓宽和权利保障的统一。但是由于生态环境变迁和政治体系本身存在着诸如变迁化的政治生态环境中诱发权力异化的劣变生态因子在种类和体制上的复杂性、调构的反腐败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态环境变迁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同步性等原因,而致使改革新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呈现出“深度化”特征同时,还表现出与环境互动“非完全耦合性”的一面。第八章重点考察1978-1992年改革新局面的开创期,党如何初步构建新条件下的反腐败政治体系,以预防和遏制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中劣变生态因子主要表现为新旧体制在初步转化中因不完善化新体制和残存旧体制所诱发的劣变生态因子;而内环境系统劣变生态因子主要体现为“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所形成的“病变化”党的权力运行体系“遗毒”、复归的传统的党的权力运行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弊端以及复归的党的权力运行体系在与生态生态环境调适中所形成的不成熟、不完善的部分和环节等。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初步构建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状况,并进行了客观的历史评价。第九章重点考察1992-200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全面确立期,党如何继续调构新条件下的反腐败政治体系,以预防和遏制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以不成熟、不完善化的新体制所带来的大量劣变生态因子为重点考察对象;而内环境系统方面主要揭示党的权力运行体系在不同步地适应变迁化新生态环境中所滋生的新劣变生态因子。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继续调构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状况,并进行了客观的历史评价。第十章重点考察2002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巩固完善期,党如何深度化调构新条件下反腐败政治体系,以预防和遏制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呈现出新体制因素已处于“大立化”状态却尚未达到“大固化”和“至善至美”的境地,旧体制因素总体上虽处于退出状态但一些环节和部分依然存在着残余因素的状况;而内环境系统着力揭示不成熟、不完善的新体制因素以及旧体制的残余因素对党的权力运行异化的诱发情境。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深度化调构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并给予了客观的评价。小结:重点从纵向方面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几个具体层级,在1978年以来改革新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中各自演变逻辑轨迹及其总体原因进行了阐述,以此说明建设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体现出一种与环境互动的非完全耦合性的“深度化”发展轨迹特征。结束语:通过上述的上、中和下叁篇90多年来党基于政治生态环境的变迁而构建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历史实践的考察,重点从政治体系构建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变迁之间,以及政治体系构建的本身等方面抽象或概括出来一些具有共性或者称之为“规律”的东西,以为正确认识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乃至更加科学地指导现实实践中的反腐败,提供一些现实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这些“规律”集中表现为富于变化的政治生态环境决定了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不是一劳永逸的、反腐败政治体系调构正确与否关键取决于对特定时期政治生态环境内容的科学判断、后一个阶段的政治体系构建是对前一个阶段相关内容的积极性“扬弃”以及每一个阶段反腐败政治体系调构的本身也是个处理诸多辩证关系的逐渐深入化过程。

李强[5]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刘邦明[6]2011年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文中认为刑法学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科学,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当然地成为刑法领域最基础、最核心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同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称刑法叁大基本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刑法的基础和根基。然而,对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无论我国的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一般都限于在“刑从罪生、轻罪轻刑、重罪重刑”意义上进行研究和实践,说这样的研究和实践失之肤浅、失之表面,并不为过。论文首先从纵横两个方向考察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源流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态;之后,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现状,围绕从问题出发,思考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逻辑,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哲学思考、实证考察等方法,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价值追求、理论蕴含、实现方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论述。论文在分析该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之上,对于该原则的理论内涵和价值蕴含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价值,它的实现承载着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坍塌,必将直接导致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空中楼阁。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叁大基本原则的核心的观点,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最重要、最本质的原则。针对传统刑法理论简单地将罪刑相适应解读为“罪”决定“刑”、“刑”受“罪”的制约的观点,论文认为要全面理解“罪”和“刑”的深刻内涵,并提出罪刑相适应的内涵包括“罪”生“刑”、“罪”制约“刑”和“刑”生“罪”、“刑”制约“罪”两个方面的内容,亦即罪刑关系是“罪”和“刑”二者互动,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尤其对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实务界所忽视的“以刑定罪”的观点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论述,主张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要注重养成用从罪到刑以及从刑到罪两个不同视角分析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最后,论文对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当下中国最集中的实践形式——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探讨。笔者通过对当前的改革进行实证考察后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注意处理好保护法官已经很小的自由裁量权和很弱的职业自信心、尊荣感同规范裁判行为、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的关系,量刑规范化不应着眼于剥夺或者限制法官依法应当具有裁量权,实现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案件之间、不同法官之间量刑的绝对平衡,这实际上只能是一违背司法规律的乌托邦,一个美好的幻想。笔者主张,量刑规范化应当通过提高法官素质、规范量刑程序、规范量刑方法,保障法官的量刑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以使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体现的刑法公平正义价值得到实现。本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地位与困境主要论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与地位认识问题,探析了目前我国刑法在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过程中的困境。论文从对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入手,论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重心。法哲学对正义的不同解读蕴涵着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有的公平正义价值特征。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切实体现着刑法的根据,承载着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还通过罪刑的相适应状况,在符合国民普遍认识的判断中去实现刑法公平、正义的永恒价值。报应刑与功利刑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本章从形式与实质的对比探讨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与核心地位。在体现刑法公平正义价值的过程中,罪刑法定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更多地具备形式上的内容,而罪刑相适应原则则从内在实质层面实现着罪刑法定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从对刑法叁大基本原则整体性理解来看,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实现了罪刑法定,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实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本章通过司法实践中纯粹的“电脑量刑”、刑事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离、量刑失衡、裁判方法僵化等典型现象,来分析说明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所面临的困境。第二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考察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形态和启蒙时代以来的罪刑相适应思想理论形态,展望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刑罚发展趋势等问题;回答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形态问题,从罪刑相适应的信念形成到神意报应观念,从中央集权下的刑罚威慑到人权保障时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展现了法从义务本位的人治向权利本位的法治演进过程,说明对刑罚与犯罪的认识不能够违背人类追求和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规律性;通过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论形态的梳理,从启蒙时代自然法理论、叁权分立理论、社会契约论,到前期古典学派罪刑法定主义、功利主义、心理强制与权利侵害论、古典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与唯心辩证法基础上的罪刑相适应思想;从后期古典学派的规范学派、综合刑主义、相对报应刑、“文化规范论”与“分配理论”基础上的罪刑相适应思想,到近代学派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影响,相对系统地进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阐释;总结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各理论形态个性中的共性,各理论形态所展现人性、人道、自由、平等、分权等思想,这些共性现代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提供了基本立场的指引,刑法理论研究应当立足国情去汲取而非盲从于西方经验。罪刑相适应要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实践理性基础,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刑法思维具有独特性,罪刑相适应不仅仅是罪到刑的适应,还应当是刑到罪的适应;以中国古代重刑主义为考察例,围绕社会矛盾发展这一主线,揭示了刑罚的发展规律。刑罚发展趋势受制于社会矛盾。矛盾既意味着对立,也意味着统一与和谐,贯穿于刑罚历史发展脉络中。社会矛盾从单一到多元决定了刑罚手段从极端到多样,扩大了刑罚种类的范围以及行刑方式的多样性。第叁章罪刑相适应原则内涵的学理阐释主要从内部认识角度,结合我国刑法解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阐释了刑事责任的实质及其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中的地位、回答了犯罪的本质、罪行、刑罚的轻重,以及罪刑相适应的立法与司法蕴含等基本问题。论文首先探讨了刑事责任的实质及其地位,认为刑事责任并不是犯罪与刑罚的联结纽带,刑事责任的内涵决定了其是高于罪刑关系之外刑法范畴,其并不具有与犯罪与刑罚相匹配的量的内容。罪刑相适应是刑罚的轻重同罪行相适应;其次,解读了“犯罪本质”与“罪行”的内涵。犯罪本质表明了一个国家的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犯罪行为是同国家的主流价值相悖离的。对我国影响极深的前苏联意识形态极强的犯罪概念,实际上是以政治家的部分政治论断代替刑法学者们立足实践理性经过抽象思维反复论证的法律结论。再次,对“罪”与“刑”相适应的具体方式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客观危害、主观态度、反社会人格是影响罪刑相适应的犯罪本质叁要素,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必然考虑的因素,刑罚的轻重应当同行为人对行为侵犯的刑法保护的客观利益社会危害大小,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以及决定行为人主观态度产生根源的行为人人格所表现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罪行首先表现为决定行为构成某种具体犯罪的基本事实,同时它还包含了说明行为要素的各种情节,如累犯、自首和立功、悔罪表现等情节。本章余下的内容主要是从罪刑相适应的立法确认与司法体认来认识罪刑的“相适应”内涵。“相适应”的罪刑关系状态既体现于立法,又体现于司法;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又有刑事政策的考量;既要考虑定罪量刑时的刑罚个别化,又要考虑不同罪刑关系角度下的实现罪刑相适应的思维方式与法律解释方法。从总则与分则的立法确认方面论证了“相适应”之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最后,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社会舆论、法律解释、刑罚个别化等方面阐述了“相适应”的外部因素,并指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犯罪论体系是颇具工具性而非本体性的内容。第四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实现主要探讨了罪刑相适应不同纬度之下的法律实现,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刑事裁判思维的思维路径认知。文章首先提出,正确理解罪刑关系是把握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实现的基本出发点。罪刑关系受到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评价。从事实的角度而言,只有存在相应的事实,才有罪刑相适应的立法与司法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行为只有是否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评价前提,才会有犯罪成立、罪名选择和具体的刑罚裁量。罪刑关系的起点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事实维度下的由罪到刑与法律维度的由刑到罪,故以罪定刑和以刑定罪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二者形成互补。在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时,传统刑法思维只重视罪而忽略刑,从而导致了刑法思维的局限性与罪刑相适应认识的片面性其次着重论述了以刑定罪这一罪刑相适应原则内涵及其对传统刑法思维局限性的克服与补充,根据犯罪应受刑罚惩罚性特征,指出以刑定罪是犯罪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以刑定罪有助于全面系统地理解法律,实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维护,蕴含着立法与司法的多方面法律评价。以刑定罪要考虑到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发挥,同时也要尊重民意,并注意对民意的正确分析与引导;再次,立足于刑事审判来探讨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实现的裁判思维模式。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官不应片面、机械地审判案件,还要考虑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这要求入刑思维考量,即裁判者思考对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范畴,或者对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程度根据经验作出初步判断大致,以使刑罚启用、刑罚量配置更好地协同。法官不能将定罪准确唯一作为刑事司法的逻辑起点;量刑不能只单纯考虑罪名因素;以刑定罪与以罪定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实现的双重需要,入刑、定罪、量刑是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的应然选择。第五章量刑规范化罪刑相适应探索主要围绕量刑规范来考察罪刑相适应问题。以量刑规范改革作为考察对象,主要探讨了量刑规范改革试点的经验及困境、量刑规范化的内涵、刑事裁量权规范等问题。首先结合量刑规范试点法院调研考察,得出量刑规范应是一种程序性规范而非实体性规范,是方法的规范而非对量刑结果的规范。刑法对各种刑罚适用的情节都有详细明确的制度性规定,量刑应当具有基于以往各种已决刑事案件刑罚裁量形成的相应参照体系其次,主要从学理上探讨了量刑规范化罪刑相适应探究的相关理论问题。从国外量刑规范运动的启示看,强制性的量刑指南已经被摒弃。量刑规范化的明确性并不等同于具体化,量刑规范化的方式选择应该有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司法不能通过刑的标准化操作来达到量刑的精确化,也不能通过限制法官的裁量权来达到所谓的量刑公正。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酌定情节法定化以完善量刑情节体系,并探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方法论和程序设计;再次,主要探讨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刑事裁量权规范。没有刑罚裁量权的运行,就谈不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只有合情、合理、合法的裁量权,而没有自由的裁量权。最合情、最合理、最合法是刑事裁量权行使的标准。罪刑相适应原则基础上的刑事裁量权应该得到制度规范,建立利于刑事裁量权协调有序运行的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体系,落实良心教育与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李建平[7]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为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兴起,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已进入到了新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发挥"制度红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根本方法,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成逻辑进行了考察,第二部分解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第叁部分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系构建,第四部分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及优势,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路径。本文主要阐述了以下基本观点: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有着自身的逻辑,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列宁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思想和中国共产党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是其形成的理论逻辑;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向的失败、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历史积淀、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是其形成的历史逻辑;当今时代世界的发展大势、当代中国独特的基本国情、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是其形成的现实逻辑,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历史必然性。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丰富的内涵,可以从社会形态的宏观层面、基本制度的中观层面和体制机制的微观层面加以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等多个层次的展开,又体现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五位一体"布局,各个层次与各领域制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第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构建是一个从基本制度的确立到具体制度的形成及完善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体系包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多样文化发展的基本文化制度,以文化产权制度、文化管理制度、文化传播制度、文化开放制度、文化权益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具体文化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社会管理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维护群众权益制度、公共安全管理制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生态文明管理体制、生态文明保护制度以及生态文明制度的运行机制等。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鲜明的特征和优势,其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属性与"中国特色"制度形态的统一,基本特征体现为人民性、科学性、民族性和开放性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前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相比,有着一定的比较优势,而独特优势体现在具有较高的活力、较强的韧力和合理的张力上,这些优势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整体涌现性"。第五,新形势下,应坚定制度自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是要将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统一起来、顶层设计和底层实践统一起来、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创新。二是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方向、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和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下,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叁是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强与其它国家制度文明成果的互动,进一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开放。四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建设、法治环境建设、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等,进一步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环境。

胡建华[8]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表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吕朝辉[9]2015年在《当代中国陆地边疆治理模式创新研究》文中认为当代中国陆地边疆①的历史负荷、现实问题和政治环境体现出深层、复杂、特殊的特征。本文从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既注重对当前陆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又注意对“碎片化”的陆疆治理现有成果展开“化零为整”的系统性研究,既强调把研究重心确定于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启动以来的当代陆疆治理,又注重从过往陆疆治理的“浩瀚汪洋”中挖掘智慧和汲取教训,既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又落脚于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这个具体研究点上。因此,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均十分突出。本文立足于陆疆特殊的政治与社会生态,以现代公共治理为指导,综合运用古典管理、行为科学、文化软治理、公共治理等相关理论,初步总结和探索出规制型、情感型、文化型、合作型等四种陆疆治理方式,四种方式的有机统一即构成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的全部内涵。全文在参考边疆治理相关文献和进行一定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主要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按照“为什么要创新?”和“怎么样创新?”的研究思路,分成两部分回答了“当代中国陆疆治理创新研究”这个中心主题。全文共分八章,前四章陆续从基本理论阐述、历史渊源追溯、特殊问题归纳和政治环境分析等四个方面,回答了“为什么要创新?”;后四章通过四种陆疆治理方式的创新构建,回答了“怎么样创新?”,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结构。导论部分主要对本课题研究做出一些前置性说明。该部分首先交代了本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接着做了相关的研究综述,最后介绍了本课题的分析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章首先对边疆与陆地边疆、治理与陆疆治理、治理模式与陆疆治理模式等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叁组核心概念进行辨析和界定,接着重点考察了当前陆疆的基本概况,然后对当代中国陆疆治理内涵、目标和任务,以及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概述。第二章运用历史追溯的方法,回顾并全面分析了1840年以前古代中国、1840—1949年近代中国、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1957年—1977年政治动荡期、1978年—1991年改革开放初期等各个不同时期我国陆疆治理模式的具体特征及其成败得失。第叁章从历史回归到现实,首先从历史、现实、主观和客观等方面深入全面地分析了当前陆疆特殊性问题的形成原因,然后从陆疆发展问题、安全问题、民族与宗教问题、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问题等当前陆疆地区面临的四大类最为基本的特殊性问题予以具体阐述;第四章则从陆疆内部特殊问题的创新动因,过渡到了陆疆内外部的政治环境挑战。该章首先总结了当代中国陆疆在国家政治地理空间单元中的特殊地位及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陆疆面临的复杂国际政治安全环境,最后考察了全球化和市场化浪潮对陆疆社会内部造成的巨大张力。第五章至第七章主要从推进陆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层面,具体从理论依据、基本内涵、主要特征、现实动力、运用维度、适用范畴、基本要求等方面,对规制型、情感型、文化型等叁种陆疆治理方式分别予以创新构建。此外,第五章还探讨了理性规制和非理性规制的标准区分问题,考察了理性的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构建路径;第七章还考察了中央、地方、社会、民众在陆疆文化性治理过程中的任务分解问题。第八章主要从推进陆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层面,提出了中央政府、发达地区、陆疆地方政府、陆疆社会和各族群众在陆疆合作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功能与责任,考察了政府与政府的协同、政府与社会的共治、政府与市场的互补、政府与公众的互信等四种陆疆合作治理形态,并从基本理论、现实动力、主要特征、现实动力、基本要求等方面对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进行创新构建。结论部分重点分析了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的着力点——陆疆规制型、情感型、文化型、合作型四种治理方式的有机统一,尝试地回答了四种方式的划分标准、区别和联系、优缺点、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等理论问题。

张祖冲[10]2016年在《志愿精神中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研究》文中提出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是随着社会对志愿精神的认识和实践探索不断深化而提出的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研究和探讨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在志愿服务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是新时期我国志愿者培训的重要课题,也是志愿服务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本文将责任意识的培育与志愿精神对志愿者个体意识的要求紧密地联系起来,探讨形成一种在志愿精神引导下志愿者责任意识培育的实践模式。把志愿精神中志愿者责任意识的生成作为一种培育模式来看待,从系统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志愿精神引导下志愿者责任意识培育的体系,首先必须回答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责任意识的内容与志愿精神要求有何联系;二是志愿者责任意识的维度包括哪几个方面;叁是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何以可能,影响其培育的因素有哪些;四是志愿者责任意识培育的目标指向何处,应遵循什么原则;五是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过程中系统各个方面应该如何运作。这五个问题紧密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志愿精神中志愿者责任意识培育的主要实践问题。从概念的角度来说,责任意识指的是个体基于特定文化和人际关系的社会心理现象,是个体认知责任和履行责任的情感需要和心理态度。责任意识具有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这与志愿精神的要求是相契合的。但从本质上来说,责任意识并不具备志愿精神的无私性,这是因为责任是被动“赋予”的,有着自然法上强制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责任意识的利他性和规范性,能够使得志愿者在道德责任地引导下产生自觉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是志愿精神中自愿性的良好补充。从志愿精神的角度来研究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内涵,本文认为,志愿者内在的道德自觉是个体责任意识产生的重要心理因素,是志愿者德性的体现。志愿者在德性的视野下通过自身的道德自觉,在志愿精神引导下道德的生活,是德行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志愿者通过从德性到德行的实践,实现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共利益的发展。从道德和责任的共同点出发,责任意识培育是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是可教的,因此,责任意识的培育是现实可行的。从个人心理的角度出发,责任意识作为一种心理态度,其培育离不开个体道德责任的驱使和对志愿者角色的认同,也离不开现实社会中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影响。所以,作为志愿者的个体来说,责任意识的培育离不开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志愿者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具体而言,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需要从社会的实际出发,尊重志愿者的主体性,并依据志愿精神的特点,注重责任意识培育的层次性。从志愿者责任意识培育的目标出发,培养志愿者的公民意识和道德选择的能力。因此,对于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需要个体自身和外界的共同努力。本文认为,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要求个体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加强责任意识的自我教育;政府作为社会的治理者和公共服务的倡导者,需要在物质、精神和制度上提供志愿服务的资源和责任教育,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解决后顾之忧,增强个体的责任意识;而社会作为志愿服务实践的阵地,需要为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实践提供平台,并宣扬负责任的精神,营造一种“人人负责”的社会环境。总的来说,本文对志愿精神中志愿者责任意识培育实践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对志愿者责任意识培育实践模式的一种探索,目的在于促进志愿者从情感层面认知到责任的存在,进而上升为主观意志外化到志愿服务的实践过程中去,从意识的角度来提升志愿服务行为的有效性。这为志愿精神个体化和社会化的培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借鉴。因此,本文研究对于当前志愿精神的普及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管理内涵的规范内容探索[D]. 朱佶. 黑龙江大学. 2001

[2]. 基于紧凑城市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研究[D]. 李红娟. 山东大学. 2017

[3]. 通识教育背景下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研究[D]. 黄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5

[4]. 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研究[D]. 朱庆跃.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2

[5].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6].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D]. 刘邦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D]. 李建平. 辽宁师范大学. 2016

[8].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9]. 当代中国陆地边疆治理模式创新研究[D]. 吕朝辉. 云南大学. 2015

[10]. 志愿精神中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研究[D]. 张祖冲. 上海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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