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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西方经济学家中,承续《资本论》和伯恩斯坦,最早注目于股份制研究的人,是美国制度经济学的早期代表凡勃伦。1904年,他发表《企业论》一书,和《资本论》的认定相同,提出股份制是“信用手段”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或曰“信用经济”(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4页,第8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2-493页),是“借助于信用筹集资金以扩大资本的简化程序,在现代工业公司的改组与合并中达到了发展的顶点”(第67页)。由此,凡氏认为“它使公司管理与工业设备所有权两者处于完全脱离的状态。一般地说,在法团组织下,工业材料的所有人在经营管理中是没有发言权的”,“在这一点上,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的关系薄弱到了极度”(第82页),“资产所有人的命运大部分寄托在”经理的“主持权上”,在股份制中,股票“在形式上是所有权证书,实际上是债务凭证”(第65页)。凡氏还进一步提出,管理人员是把自己的管理和工程技术知识作为无形资本投入股份制企业并获取高额报酬的”(第99页),从而在股份制研究中初次凸现了管理与科技知识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并应参与分配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凡勃伦的这一见解,实际上弥补着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这样那样忽略管理与科技知识在现代生产中巨大作用的弱点,敏锐地因应着现代新科技革命把管理与科学技术作为主要生产力要素加以凸现的时代特征,开拓了股份制研究新的操作面。
作为凡氏的后期代表作,1923年发表的《不在所有权和最新的商业企业》(又译为《无主所有制和现代企业》)一书,则进一步阐扬了股份制“两权分离”并从财产实际占有的角度把股份制称为“无主所有制”,比较鲜明地指出了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总趋势。在当时的凡勃伦眼中,正是这种“无主所有制”,才为“革命转变”提供了主要前提。他写道:“如今那些拥有必要的技术情报和经验的、有天才的、受过训练的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是国内生产性行业日常工作中首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要素。事实上,他们如今形成了工业体系的总参谋部,而不管法律和惯例在形式上可能提出什么样的异议”。按照他的想法,“只要工程师们联合起来,共同商量,制定行动计划,并决定把无主所有权一脚踢开,那种变动就会实现”。在另一处,他更鲜明地说:“在美国或在其它任何先进工业国,革命转变的任何问题实际上本身都归结为技术人员的团体将会采取何种行动的问题。事实上,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国内工业管理的处置权和责任将从金融家那里过渡到技术人员(他们维护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工业体系)那里”,“因此,在美国,如果有什么苏维埃的话,那可能是技术人员苏维埃”(厉以宁著《论加尔布雷思的制度经济学说》,商务印馆1979年版第46-47页。对此书以下简称“厉书”)。显然,晚年凡勃伦的股份制研究,已经把“革命转变”的前途与“技术人员苏维埃”相联系。尽管此论有空想色彩,但毕竟已经在考虑股份制与社会主义“苏维埃”的沟通了。这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2)“股份制社会主义”理论的明确首倡者,是美国经济学家拜尔和米恩斯。他们的理论“主要受到凡勃伦学说的影响”(厉书第50页)。1933年,他们合作发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这是在股份制研究中至今被人们经常提到的一本很有份量的专著。它沿着马克思——伯恩斯坦——凡勃伦关于股份制“两权分离”和财产社会化的思路,紧紧抓住“两权分离”并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指向社会主义。据他们对1930年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进行的调查,其中“少数人操纵型”(即某个人或家庭拥有大于20%的股份而其他股份分散化)的股份公司数量只占23%,而“管理控制型”(即没有一个人或家庭拥有大于20%的股份)的公司占44%(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66-167页)。由此,他们认为,股份制已经进入新阶段;此时,不仅中小股东在股份制公司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且原来控股控权的大股东也开始逐渐地失去早先的主动地位,因而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不代表对股份制财产的真正占有、使用和控制了,它已经不具有决定性了(前苏联德沃尔金《右翼社会党人经济理论批判》,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88-289页)。他们由此写道:“随着最大的美国公司中股权的日益扩散,它们的管理方面显然发生了新情况。其中大多数公司的管理者不再是主要所有者。说得更确切些,没有主要的所有者。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脱离所有权而存在的”。这种“两权分离”形成了两个“对立的集团”,“一方面是所有权,另一方面是管理——这种管理有越来越脱离所有权本身并最终处于经理人员手中的趋势,而经理人员能使自己的地位永存”。为了使股份制财产进一步社会化,达到真正为全社会服务的目标,拜尔和米恩斯在书中提出了“置公司于社会利益之下”的口号,认为“无论所有者的要求或管理者的要求都不能反对社会的持久利益”。可以看出,他们在书中已经把股份制财产看成脱离了所有者而由非所有者的经理们占有、使用和控制的社会化财产了,因之它可以为主张财产公有的社会主义目标服务。为此,就要提升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水平,力促其为全社会的服务。他们预测说:“如果公司制度要存在下去,看来几乎最主要的是,大公司的管理应当发展为一种纯粹中性的技术统制,把各个社会集团的各种要求加以平衡,并且按照公共政策,而不是根据私人的贪欲,赋予每一个集团以一部分收入”(以上见厉书第51-52页)。这种论说,实际上已经与当时的社会主义大潮难解难分。正是沿着这种思路,拜尔*
米恩斯在这本书中明确提出:“股份公司的发展是我们社会向社会主义前进中的最巨大的成就”(参见《右翼社会党人经济理论批判》第288-289页)。就这样,明确的“股份制社会主义”理论,终于登上历史舞台了。
值得我们深深反思的是,对拜尔和米恩斯提出“股份制社会主义”理论,无论是在前苏联东欧的有关著述中,或者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前后(包括十五大召开前后)的书籍文章中,都一直未被从批判借鉴的意义上加以展述并予科学肯定。60多年来,它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命运,或者是被批判(如前苏联学者德沃尔金便把它作为“大批判”靶子。参见《右翼社会党人经济理论批判》第288-289页),或者是被淡视(如我国一些论述股份制产权的著作,往往在提及“拜尔—米恩斯假说”对厂商理论的启迪时,无意地或有意地回避他们的“股份制社会主义”理论)。这应被改正。人们对一个社会现象的认识,往往决定于该现象发育程度及其展露程度;股份制在美国发展较快较早,因此,美国一些进步的经济学者,在马克思和伯恩斯坦关于股份制“两权分离”及其财产社会化的理论影响下,通过认真思考和理论创新,早于其他各国学者而明确提出“股份制社会主义”,也不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事情。它只能再次反映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对美国经济学的深刻影响,说明美国制度经济学从娘胎里就烙着《资本论》的印记(最近的又一个新事实是,作为美国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基石原理之一,1991年获经济学诺奖的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等人提出的关于产权、企业制度和其他上层建筑的首要功能,在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命题,或曰“科斯定理”,也脱胎于《资本论》第三卷第27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2页关于信用可以“减少”流通费用的一大段论述),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视之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须知,在西方,当拜尔和米恩斯提出“股份制社会主义”时,经济学主流只立基于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和市场“一般均衡论”,很少有人认真思考企业本质及其演进规律,更少有人从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层面涉及对社会主义的追求。拜尔和米恩斯不随学术流俗,连破难关,首提“股份制社会主义”,至今都对我们有借鉴价值。
(2-1)拜尔和米恩斯著作产生了世界性影响。在经济学理论方面,它不仅催生出西方企业理论的一系列著述,而且衍化出了当代西方“经理主义”厂商理论的三大模型。
1941年出版的曾信奉马克思主义的美国经济学家贝纳姆著《经理革命》一书,继承和发挥拜尔与米恩斯的思路,进而提出了“经理革命”概念。据说,股份制中“两权分离”彻底化,不仅使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法律学意义上形成,而且也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推进。经理对法人财产的控制,是由于权力转移而出现的社会变革,是一场“经理革命”。由于这场革命,社会的统治阶级已经由过去的资本家变成了现代的企业管理者,社会的性质也产生了巨大的跃迁。
(2-2)1944年,美国经济学家艾尔斯出版了《经济进步理论》。它指出,美国的制度经济学从凡勃伦到拜尔、米恩斯和贝纳姆等等,都把股份公司及其引起的社会结构变化作为理论分析的重心,虽然其分析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包括他们对技术进步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决定性作用的论述也是正确的,但其中或多或少忽略了生产工具的变革及其引起制度根本变革的巨大意义,应予补说。他写道:“技术发展性质的意义不在于个人的技艺专长之中,而在工具的性质中。为了完全理解技术进步的原理,整个分析必须在对文明加以总结的水平上进行,而不是在对个性加以总结的水平上进行”。他由此认为,作为生产工具革命的一种表现,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新技艺,股份制及其“两权分离”、“经理革命”的社会意义,要比凡勃伦、拜尔、米恩斯和贝纳姆所说的还要大得多;“两权分离”表征的是对远古以来的财产收入权惯例的巨大改变,是所有者权力的弱化和消失,这确确实实是巨变,对此“必须予以特别注意”(厉书第56-58页)。不能不说,艾尔斯在这里实际上从经济哲学的层面抓住了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巨大意义,确是卓见。要知道,不管其演化的具体细节如何千回百折,如何并存着与大趋势相反的旧势力的顽固逆动,股份制财产社会化毕竟是对数千年来古典私有制的否定和超越,其巨变意义确实是应予特别注意的。可以设想,在当年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处于高潮的条件下,艾尔斯对股份制财产社会化巨大社会意义的这种强调,也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一种学术呼应。
(2-3)在拜尔和米恩斯著作影响下产生的当代“经理主义”厂商理论,也均出发于“两权分离”以及经理部门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各流派的不同在于对经理的目标追求看法有别。鲍莫尔的模型是把经理设想为追求销售收入最大化的人;马里斯则认为经理们追求的是经济增长最大化;而威廉森把经理设定为追求企业全体员工福利的带头人物(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178页)。可以说,这些经理模型反映的均是股份制财产社会化初级阶段并存的几种经理行为模式,并不都是对股份制财产社会化大趋势的宏观历史把握。须知,正如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后来所说,“我们必须承认生产资料社会化是一个过程,而非一次就能完成的行为”(《社会主义的政治与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9页);在股份制财产社会化过程中,“两权分离”的头一步是把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权力从资本家手里转移至经理人员手中,而经理人员不仅在理论上不或少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对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也不是无时限的,经理可能淘汰不称积者,因此,这就使财产在挣脱私有者占有、使用和控制的路上迈出了一大步;当然,经理人员对企业财产的占有支配并不直接等于企业财产为全社会服务,经理人员有他们的私利也是显然的,他们完全可利用支配企业财产的时机首先为自己捞取好处,但是,在股份制条件下,经理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毕竟与非股份制条件下资本家对自己工厂财产的支配不大一样,他们迫于经理市场的竞争,迫于股东们用股票投票的压力,等等,不能不曲折地逐渐地弱化谋私的程度,曲折地逐渐地向企业财产为全社会服务的目标迂回推进。在理论上宏观地历史地看,股份制财产社会化必然呈现为一个曲折地逐渐扩大作用范围和强度、曲折地逐渐地弱化和克服私有体制束缚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决非一朝一夕能完成。上述三种厂商模型显然只是对这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中某些片断的静态模拟。它们的存在和传播当然有自己充分的理由,但它们难于冻结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大趋势。
(2-4)1953年,美国经济学家包尔丁发表《组织革命》一书。如书题所示,此书专门从组织形式及其革命的角度审视股份制,一方面进一步凸现了股份制作为资本和人力组织新形式的内容,为“股份制中性论”提供了又一种最新论据;另一方面,它又着力说明股份制是经济组织形式方面的巨大飞跃,将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颇有新意。
(3)一般认为,凡勃伦之后,美国制度经济学的又一重镇是加尔布雷斯。在我看,这位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对股份制的新见解及其提倡的“新社会主义”理论,继承和发挥了凡勃伦和拜尔等人,实际上也是“股份制社会主义”理论的一种粗略表现。
其一,加氏并不隐讳对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某种认同或称许。他的著述不止一次地征引马克思。在其代表作《经济学和公共目标》中,这一点是以下述形式出现的:“新古典派模式被摒弃的后果之一是对马克思重新唤起兴趣。马克思体系曾经是经济思想的重要选择对象”,“关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马克思见到之处是不少的,但他并不具有会在他的时代看到终于要发生的那一切的超自然力量。从马克思以来发生了许多事,这些事是现在必须加以考虑的。但是,由于对他作出公正考虑长期受到阻碍,公正和勇敢现在却跟对他的体系的全盘接受联系在一起。这是用对经济社会的不适当见解的这一个来代替那一个。公正,也许还勇敢,是同对已存在的事物的承认联系在一起的”(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4页)。这种见解,一方面指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对新古典模式的优越性,承认马克思主义对当代经济学的启迪意义;另一方面,它又强调了马克思之后世界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巨大变化,认为应对马克思当年的某些结论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接受,包括不能全否已经存在的市场经济。应当说,这种态度并无大错。加氏明确指出,在马克思主义“信条”中,有一些看法,例如关于“资本主义集中的趋势”,“资本家不是没有权的”看法,等等,“不是我所赞同的”(同上)。事实上,这是对列宁《帝国主义论》某些观点的异议,也并非毫无道理。加氏对股份制的剖析紧紧抓住《资本论》所说的“两权分离”和财产社会化而展开,也表现出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内容的继承发挥。
其二,加氏理论体系的基点是“权力转移”论。此论立根于这样的看法:“权力应归于最难获得或最难替代的生产要素”(参见厉书第67页)。在历史上,随着资本代替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权力逐渐由地主转移到资本家手中;现在,科学技术和管理等专门知识又上升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权力又由资本家手中向专业技术人员手中转移(厉书第67-68页);在当代股份制之中,由于决策的认识论机制倾向于集体知识互补,所以,握有权柄者并非一个两个专业技术人员,而是某个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集体(“技术结构阶层”或“专家组合”)独揽大权(参见《经济学和公共目标》第82-86页)。加氏还对握有权柄的“专家组合”的行为目标进行了分析,认为用“利润最大化”已经不能对之加以概括(同上第82页,第110页),普遍地存在着与利润最大化不同的对本企业发展的追求(同上第102-103页)。在晚年代表作《权力的分析》中,加氏又指出:基于新科技革命的当代股份制“两权分离”,乃是“二十世纪中头一个重要的变化”,“财产权(更不必说所有权)正在进行一种意义深远的改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他还具体地把“两权分离”分为三大阶段,从中可以明显看出“两权分离”的总趋势是分离越来越彻底,在信托机构出现之后,股东便与财产完全失去了联系(同上第158-149页)。可以把这一分析看成加氏对股份制演进总趋势的一种历史揭示。加尔布雷斯超越其先辈的地方,在于及时借鉴了欧洲民主社会主义者对权力问题的分析,从权力哲学的层面说明“两权分离”,把股份制中发生的权力转移看成生产要素中不同成份重要性变化的结果。这是生产力决定性原理的一种新应用,也是用唯物史观观察股份制财产社会化问题而得出的一个科学结论。
其三,正因为加氏是从宏观历史的高度审视股份制的,所以,作为对贝纳姆有关见解的深化,他进而敏锐地提出了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趋势与社会主义革命(即用暴力推行财产公有制)在目标上具有相同性的结论。在《权力的分析》中,加氏写道:在美国,通过股份制实现的财产社会化“是从下面逐渐演进的结果”,因为股东增多了,并且机关之握有股票(这里指信托机构加入股份制操作——引者)实际上结束了人对物的个人关系,“而不是由于来自上面的命令”;“在俄国革命中,彻底的改革是通过暴力”所“创造成的”(第154页),“这两种制度虽然有所不同,可是在经济组织上,它们并没有天渊之别”(第158页),但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不能更圆满地完成这种分离(即股份制“两权分离”——引者)”,“当俄国共产党政府对工人说生产手段归人民所有但要由政府来照管的时候,它是在给它的人民规定一种和我们所研究的情况(指股份制财产社会化—引者)十分近似的、消极的接受者的地位”,“在美国制度下现在正在逐渐而稳步地集中非政治的但同样不具有人格的信托机构之手的权力因素,在它那里是由政府行使的”(第164页)。在这种分析中,虽然某些遣词不准确,但是,它的贡献在于从深层理论上把股份制财产社会化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沟通了,实际是给“股份制社会主义”提供了一种新颖而有力的证明,使“股份制社会主义”理论获得了进一步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