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交换的适用及其对法律的影响_法律论文

论电子数据交换的适用及其对法律的影响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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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DI的普及应用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在我国译为“电子数据交换”,又称“无纸贸易”。目前,国际上对它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指按照某种协议,对标准化的贸易文件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传递和综合处理的系统。EDI起源于60年代欧美国家,最早使用于美国运输业,后经不断改进和反复应用,逐步推广到世界各地。现在欧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EDI已成为对外贸易最基本的手段和联络方式,被广泛应用于贸易公司、海关、商检、银行、交通运输和保险等部门或行业,并已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它的用户正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EDI已开始成为主要的国际贸易方式,并呈取代传统贸易方式之势。

1.EDI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传统贸易方式的主要特点是采用人工传递书面单证。它存在效率低、服务质量低、差错率高和成本高等弊端。据统计,依据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为做成一笔贸易,一般需要40多份文件,每年全球贸易额因效率低下损失750亿美元,每年花在文件上的费用高达300亿美元,至于传递纸面文件所花费的大量时间则难以估算。而采用EDI贸易方式,从订立合同、生产、发货、报关到结汇,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电子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要传递书面单证,比之传统贸易方式,它加快了文件的传输速度,简化了中间环节,减少了资金占用,节约了文本制作费用,避免了因重复录入数据产生的差错率……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差错率,提高了效率、竞争能力和服务质量,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据有关专家研究分析,应用EDI可使商业文件传递速度提高81%;文件成本降低44%;由差错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竞争能力提高34%。除去这些直接效益,还可获得因规模经济带来的占全部贸易3~5%的间接效益。据统计,日本东芝公司在使用EDI后,平均每笔交易的文件费用由1500日元降低为375日元。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采用EDI后,每生产一辆汽车可节约成本250美元,按年产汽车500万辆计算,一年就可产生12.5亿美元的经济效益。新加坡在使用EDI后,每年节省10亿新加坡元。过去,新加坡报关至少要3天以上,实行EDI后只需15分钟。

2.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大力推行EDI的应用

由于EDI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加快EDI的推广应用工作。美国最大的100家企业,有97家采用了EDI,而且美国海关已明确表示,利用EDI提交的报关单据将得到优先处理。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荷兰、比利时等也紧随其后,普及EDI的应用。欧洲“统一市场”宣布1992年实施EDI,凡不采用EDI方式的报关手续将推迟办理。新加坡投资2.5亿美元建立了全国性的EDI网络,并通过有关法律,使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韩国投资5.8亿美元建立全国电子资料联通服务网络。我国国务院有关委、局会同其他部门专门成立了“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对EDI应用的推广进行指导,国家计委、科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把EDI的应用和推广列入了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

3.联合国有关组织也在积极开展促进EDI的应用工作

为充分利用新技术革命的成果,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联合国贸发会首先从货物报关开始,研制了一套价格低廉、操作简单的计算机报关系统,在50多个发展中国家推广;1992年又提出建立“贸易网点”计划,现网点总数达140多个,触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后来贸发会又提出了一项融贸易公司、客户、银行、运输等为一体的综合性EDI服务系统的“TE2000年”全球贸易促进项目。国际商会于1987年通过了《电传交换数据统一行为规则》,使EDI的数据标准化和统一化;1989年又对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全面修订,其中最醒目的修改内容是赋予双方当事人采用EDI达成的协议以法律效力。联合国为促进EDI的发展,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吁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斟酌情况,依照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以便确保在国际贸易中最广泛地使用自动数据处理方面会有法律保障;……。”(注:刘毓骅《联合国正在进行EDI立法工作》《国际贸易》1994年第4期,第38页。)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EDI的推广普及已是大势所趋,它将逐渐取代传统的有纸贸易方式而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香港专家深刻地指出:“能否开发和推行EDI计划,将决定对外贸易方面的兴衰和存亡。如果跟随世界贸易潮流,积极推行EDI计划,就会成为巨龙而腾飞,否则就会成为恐龙而绝种。”(注:战复东《一场结构性商业革命——从集装箱、条形码的历史发展看EDI的意义》《经贸计算机通信》1990年第32期,第3页。)

二、EDI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应用EDI诚然有许多优点并能给用户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EDI是一种新技术、新概念,现行法律的许多规定都是适用于传统的有纸贸易,这些法律规定对无纸贸易EDI的推广使用会引起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电子证据及其价值问题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各国法律都制定有一套完整的证据规则,EDI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后,传统贸易中的合同、提单、发票等书面凭证将被储存在电子计算机里的电子数据资料所代替而成为电子证据,这种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从现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作为有形物的书证,如传统贸易中的合同、提单等都被认为是可以采纳为证据的,而对不具有有形物特征的储存在电子计算机里的数据能否在诉讼中被采纳为证据是存在着障碍的。根据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为原始证据,只有文件的原本才能作为书证被法院采纳,对于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英美法系的法理和判例原则上认为是传闻证据而不予采纳。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中,虽然没有规定采纳传闻证据的条件,但都要求提供原本。电子计算机输出的文件被认为是一种抄录,其证明价值是不大的。我国法律规定虽然对电子数据可以被采纳为证据没有障碍,但对其证明价值还是有限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法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7种。以录音磁带、录像等所反映的声像,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被确认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但是,《民事诉讼法》第69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虽然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证据价值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对于电子数据应作为书证还是物证,亦或是一种独立的证据采用,也还尚无统一认识。EDI的应用带来了法律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如何确认的问题。

2.关于书面形式、签字和认证问题

纵观各国的民法、买卖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海关法、保险法、仲裁法……基于不同的需要,都有对书面形式和签字认证的要求。在合同法方面,许多合同的签订、变更等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字。《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否则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报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32条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海商法方面,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提单,是海上运输各个环节的重要的书面凭证,对其签发和背书转让,法律都是要求合法持有人及其相关人员签名完成的。在票据法方面,要求更为严格,只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对票据承担责任。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汇票上必须要有出票人签名才能生效,欠缺出票人签名的汇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EDI应用后,传统的书面单证,如合同、提单等都被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等所代替,签署者的手书签名也被电子签名所代替,电子合同及签名等能否等同于书面合同、手书签名,需要法律作出确认。

3.通过EDI订立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合同,德国民法典将其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国民法典把它作为一种合意,而《美国的合同重新陈述》将其定义为“一个合同是这样一种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补偿,履行它,法律将通过某些方式确认是一种义务。”(注:[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第27页。)

从合同的订立过程看,各国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的法律则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通过EDI订立合同,一方电子信息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收到信息并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发出接收集息即为承诺,要约和承诺几乎是在瞬息间完成的,很难有撤销的机会。

从合同的条款看,一个正式的书面形式的国际商事合同一般都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并附有若干附件。各国法律一般对合同条款也有规定,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就规定了合同应具备的十项条款。但采用EDI贸易方式,由于电子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都要求简单化,电子合同条款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条款那样详细和复杂,它只能体现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等,而对其他的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则难以体现。

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看,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不同。英美法采用的是“发出主义”,又称“投邮主义”,就是承诺一经投进邮箱就生效。大陆法系则采用“到达主义”,就是要约人收到承诺,合同才成立。而EDI应用后,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就难于甚至无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承诺人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方发出,尤其是用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就很难确定。

通过以上对EDI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调整传统贸易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EDI贸易方式的需要,有的甚至还对EDI的应用与发展形成了障碍。所以需要进行变革,制定新的规定,修改和补充完善现行法规,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变革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适应EDI的发展

EDI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实现贸易往来的,它的推广和发展是符合生产力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而适应传统贸易方式的法律在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后,就必须进行变革,否则就将阻碍经济的发展。

1.拓宽思路,使法律的制定更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

如前所述,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一方面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如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形式、电子提单的背书转让等,亟待修改、补充或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使EDI的应用合法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从EDI的应用与现行法规的冲突中可看出,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人们每天都将面临新的问题,而现行法规缺乏应变能力,修改和补充较为困难的缺陷日益突出。有时一部法规才公布施行,就发现有些规定需进行修改、补充,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法律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就需要在法律的制定中,把握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对交易及其他关系的保护着重于实质上的调节,而不是形式上的要求,使法律规定向务实方面发展。还有应充分考虑立法原则的超前性,在具体条文的规定上应注意规定相应的弹性条款,以增强法律的应变功能,使法律能在人类社会向现代化社会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促进作用。

2.修改、补充有关法律规定,为EDI的应用提供法律保障

采用EDI贸易方式后,电子证据将取代传统的纸面合同、提单等凭证而成为唯一的证据,若不确认其法律效力,就无法维护正常的交易。更主要的是,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关键在于它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不在于它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来还会有许多新的证据出现,所以各国应对证据法规则进行审查,确认电子证据及其价值,使法律能更有效地适应EDI的发展。

扩大“书面”和“签字”的法律定义,使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可以纳入法律对书面形式和签字的要求中。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书面形式的作用表现为要素原则和证据原则。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没有书面形式不能证明合同的存在。而合同、证据的实质都不在于是否书面的,书面也不应仅仅局限于纸面。现在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原则上不加任何限制,所以,为适应EDI的发展,应扩大法律对“书面”的定义,只要是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拘泥于是“纸的”还是“电子的”。签字也是如此,在文件上签字的实质在于认证该项文件,不一定要亲笔手书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在现代生活中,凭信用卡自动提款,就是用电子密码代替存户的签名,这早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

3.以国际公约形式制定EDI统一法,有效消除使用EDI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障碍

为消除使用EDI所遇到的法律障碍,目前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通讯协议,各国制定或修改、补充相应的法律规定,联合国有关组织制定统一规则三种途径来实现。通过当事人签订协议确定EDI的使用是一种简便易行和积极有效的措施,但是协议毕竟不是法律,当它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其有效性就成为问题,还有它可能约束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一旦涉及第三人便无法可依,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各国采取立法措施,制定或修改、补充相应的法律规定,使EDI合法化、规范化。但由于法律的制定或修改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存在着法律冲突,国际贸易又需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规则,所以,除了修改补充国内立法,还需制定国际统一法。现在虽然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国际规则,为EDI的应用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但统一规则不具有强制性,很难达到统一的目的。只有尽快制定有关EDI应用的国际公约,才能有效地克服EDI面临的各种法律障碍。因为国际公约具有强制约束力,凡参加条约的各成员国都有信守条约并付诸实施的义务,而且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在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发生冲突时,除声明保留条款外,应一律适用国际公约。

综上所述,应使EDI的应用合法化、规范化,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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