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入境税扣减问题研究_进项税额抵扣论文

增值税入境税扣减问题研究_进项税额抵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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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指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而且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或者说2008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才取得相应的专用发票是否仍可以抵扣?另外,企业购进钢材用于自建厂房的进项税额是否不可以抵扣?如果是用于自制机器设备的就可以抵扣了,对吗?还有就是条例中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征增值税,但我找不到具体的规定,财税[2008]170号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修理、加工的税率还是6%吗?还是3%?(湖南省 张衡水)

★在线专家:

从2009年1月开始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抵扣政策。2008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才取得专用发票的,是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同时,2008年购进货物,在2009年才取得专用发票,会涉嫌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的问题。

企业购进钢材用于自建厂房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征增值税,应当是存货类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不是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所规定的销售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适用货物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即适用17%或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修理、加工,从2009年开始适用3%。

请问如何交税?

我公司是提供融资服务的企业。现在发生这样一笔业务:我公司向A公司借款200万元(由A公司账户汇出给我公司基本户)。然后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大概意思就是由我公司账户汇出200万给B公司(借款),然后由B公司的另一个有联系的C公司(不同名)账户中汇回我公司账户226万(代B公司还款)。我公司再向A公司基本户汇回204万元作为还款。请问,这种情况下:

1.我公司向A借款的处理挂其他应付款,这样处理税务上承认吗?(只有汇款单作为原始凭证,没有签订合同)。

2.我公司交纳营业税是按226万元交纳,还是按26万元,或者是22万元?因为我们借款本金是200万元,多收的相当于利息的费用是26万元,而其中4万元是A公司的,我公司实际收取的利息收入是22万元。

3.这笔业务产生的收入是交纳营业税,按什么税目交?是按服务业5%交还是按金融业3%来交纳呢?因为利息收入是金融业的?

4.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只能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这个理解对吗?而对于我公司来说,如果收取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在税务上有什么需要调整的吗?(上海市 许世铎)

★在线专家:

1.税务机关主要是审查列支的利息的票据是否齐全,其中包括了合同,其他应付款是审计方面关注的问题。

2.营业税是按贵公司利息收入,也就是26万元纳税的。此笔业务的净所得=26(收入)-4(成本)-26×5%(税金),假设不考虑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净所得相当于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3.应该按金融保险业5%计征营业税,但也有地方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4.对于借款方来讲,同意您的分析。对于贵公司来讲,如果是与借款方是关联企业,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如利率定为30%,那么可能涉及调整的问题。如果不是关联企业,则不需要调整。

摘自《财会学习》(京),2009.2.51~54

问:我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按10年计提折旧,但我公司考虑到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后,决定按14年计提折旧,请问税法是否允许呢?

答:贵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但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4年。如果贵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原值140万元,企业按14年提取折旧,一年折10万元,也就是有10万元计入当期成本,税法规定按10年直线折旧,一年折14万元。这样在前10年,计入企业成本的折旧是100万元,但按税法可以抵1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假如没有其他因素影响,企业的利润就会比应该缴纳的利润多40万元,从会计分录就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后4年就要还债,因为在后4年,企业还要继续折旧40万元,税法已经不折了,所以,后4年要调增应税所得额。这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因此,贵公司所确定的与税法不同的折旧年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专家点评:新税法没有规定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新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样就会产生税前扣除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此题举例说明了税法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抵扣政策,但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确定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产生的差异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从而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新的固定资产年限,按原规定有的固定资产年限没有改变,有的固定资产改变了年限。那么,2008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计提折旧如何调整?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新的固定资产年限,按原规定有的固定资产年限没有改变,有的固定资产改变了年限。那么,2008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就应该进行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资产折旧。即,在当期及未来期间的折旧按变更后的年限开始计提。而对以前年度已计提的折旧,不做追溯调整。按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因素,包括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除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外,其余一律作为会计估计。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变更一律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上述因素变更后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

专家点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就应该进行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资产折旧。

问:我公司2008年9月30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闲置的二层办公楼对外出租,租期一年,租赁费60万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收取租赁费,我公司已于2008年10月5日收到60万元租赁费,计入“预收账款”,在2008年我公司对该项业务确认了15万元的“其他业务收入——租赁费”,请问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对挂在预收账款中的45万元租赁费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贵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挂在“预收账款”中的45万元租赁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2009年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009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摘自《纳税人报》(京),2009.3.2.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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