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占领台湾时期的鸦片政策(1895/1945)_阿芙蓉论文

日本占领台湾时期的鸦片政策(1895/1945)_阿芙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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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59(2000)04—0071—08

近代,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为保护其鸦片商人在华利益,竟不惜两次发动侵略战争。就在清政府被迫同意鸦片贸易合法化的1858年,日本与英国签订了禁止输入鸦片的协议。明治维新之后,日本暴发,便也逐渐做起大国霸权的美梦。20世纪初期,英国对中国的鸦片输出逐渐停止,日本遂乘虚而入,擘着太阳旗在中国四处进行贩毒活动,它和日军的正面进攻相配合,起到了枪炮所无法企及的作用。

日本于台湾之毒化行径,完全由政府操纵。台湾总督府成立专卖局,实施鸦片公卖。50年间,当局曾对鸦片瘾者进行过三次调查,公布结果表明,瘾者人数一次比一次减少,日人便借此在国际上大作文章,宣扬其鸦片“治绩”,以混淆视听。时至今日,仍有不明真相者认为日本将台湾视为新领土,视台人为“皇民”,确有诚意实施鸦片禁政。长期以来,大陆学界囿于资料的限制,对此问题的研究一直很薄弱。基于此,笔者根据掌握的大量有关资料,将日据台湾时期的鸦片政策作为探讨对象,以期在经济层面揭露日本的殖民地统治本质。文中所称之鸦片,系指生鸦片,也包括由鸦片提炼精致而成的海洛因、吗啡等毒品。日本人则将鸦片称之为阿片。

一、日据初期鸦片政策的制定(1895—1897)

台湾吸食鸦片之陋习,最初始自17世纪,经荷兰人从爪哇传入,后受来自福建漳州、泉州、厦门等地移民的嗜吸之风影响。史料载,1865~1874年10年间台湾的鸦片输入量,平均每年达193000斤,1881年则高达588000斤,1894年470000斤。面对此种泛滥之恶习,清廷在台的地方官员和一些有识之士,都积极主张禁绝烟毒。但鸦片为害甚深,已非一日能够禁绝。

1985年初甲午一役,清军败退。3月, 清廷全权大使李鸿章与日方代表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已成定局。据日方报道,中日媾和第四次谈判之际,伊藤向李鸿章明言:“台湾之地,一旦归为帝国所有,鸦片烟之禁制,必能奏效”。(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15。)6月2日,李经方和日方的桦山资纪在基隆港外的横滨丸轮船上完成交割手续,300多万台胞自此落入日人手中。

怎样对待“新领土”——台湾蔓延吸食鸦片之风,日本国内出现了激烈的争论,大体分为三大派:严禁派、渐禁派和非禁派。其中以政界、律师和卫生人员所坚持的严禁派呼声最高,他们认为,吸食鸦片是养成惰民之重要原因,日本于开国之初,已颁布禁制,而“清国令其国民陷劣败之原因,故不仅在于鸦片之吸食,惟国法无力加以禁止”,此习癖“若蔓延至日本内地,届时将唯恐其弊害终将不可自拔”,(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14、16。)因此有人主张将吸食鸦片的汉人驱逐出台。

非禁论者却诡辩:许多土民年长者自称,我等已染此习癖,若遽加禁止,将失去生存乐趣,长久度此残生,不如快死。因此严禁台湾土民吸食鸦片,“将遇民情之极力反对”,如此,“则需经常派驻两师团以上兵力,并牺牲数千之生命,甚至以兵力威压仍未能达其目的,为推行鸦片制度,竟需众多之兵力与巨额经费,殊非得益之说”。(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14。)

因为当时舆论多倾向于严禁论者,第一任总督桦山资纪上任后,随即发出指令,严禁吸食鸦片,并明文规定于《台湾居民刑罚令》中。(注:廖庆洲著《日本过台湾》上砚出版社,1993年版,页104。 )但因据台之初统治者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如何镇压各种抵抗活动,因而负责鸦片政策推行的民政局,认为对鸦片问题只能采取调查与研究的步骤,难以采行严禁举措。于是,1895年12月水野民政局长返回东京向中央政府陈述目前严禁有害无益。因有言在先,以首相身分兼台湾事务局总裁的伊藤博文颇感为难,于是要求台湾事务局的各委员就此问题再加考虑。水野随后访问了卫生局长后藤新平并陈述自己的观点,后藤表示同意,并进一步指出,禁鸦片之难,难于禁烟酒,“而且取缔不易,并有违人道,毋须由政府制造专卖,将其收入以改善台湾各种设施为宜”。后藤新平曾在1895年9月担任内务省卫生局长后, 命台湾总督府的民政局员鹰崎与渡边调查台湾鸦片问题,且以这两位有关鸦片28个项目的极为周密的调查,拟成《关于台湾岛鸦片制度之意见》,提交内务大臣野村清。在意见书中后藤新平反对非禁论,理由是“台湾新附之民,亦为陛下之良民,何以在健康长寿之保护上,未能享受一视同仁之恩泽?”同时,他也并不主张严禁,他说,鸦片烟不可不禁,“唯于今日,要加以急施,似甚为不妥”且“厉行严禁鸦片烟之制,难免有失酷薄之嫌”,务必招来吸食者的抵抗。后藤批评两种极端论者,言之凿凿,自己的观点也如水落石出:据说鸦片进口税年逾80万,可见其需要量之大,唯将其归为政府专卖,寓禁止税之意,加课此进口税额三倍之价,在特许药铺,凭政府之通摺,售与吸食者,则其需用者必因之逐渐减少,且国库将增加160万元之收入,加上原来之进口税80万合计240万元”。他进而“依生存竞争原理、以毒攻毒之法则”提出“渐禁论”观点:“鸦片可仿国内现行专卖制度,统归政府专卖,并可纳入卫生警察施行体制。鸦片的买卖,可于台湾岛设置鸦片特许药铺,除药用鸦片之外,不准买卖。对鸦片中瘾者,由政府特许,向药铺购买”。(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15、16。)

村野对于此一“颇具财政观点”的渐禁政策深表赞同,于是,12月14日将意见书向伊藤总裁提出。1896年2月, 伊藤总裁提交内阁会议加以讨论,终获准行,由此传达桦山总督,至此渐禁论始获定案,结束了鸦片政策争论不休的状态。1896年3月23日,在台湾总督府的请求下,后藤新平进一步提出有关鸦片制度行政机关、财政、警察配合执行等施行细则,可说是鸦片专卖制度的基本设计图,该书最后附言部分尚且预言渐禁政策可在30至50年期间见效。1896年6月, 后藤新平又以台湾总督府卫生顾问的身份到台,做实地考察后,再次向总督府提出报告,强调:“若强欲严禁,由此采行镇压等行动,恐需调遣两个师团以上的兵力,而且将损失其半数以上”。在具体措施尚未出台之前,1896年9月8日,总督府民政局以民总第350 号急件向各地方官长发布《关于鸦片取缔之通牒》,(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43。)规定:凡私自输入鸦片,或由住民对日本人贩卖、提供鸦片烟及鸦片吸食器具者,皆属犯罪,严加惩处,但特别强调台湾住民之间吸食贩卖鸦片烟及鸦片吸食器具者,暂不过问。与据台初期的绥抚政策相适应,鸦片政策经过一两年的摇摆,终于尘埃落定,渐禁政策初步开始在台实施。

后藤新平以意见书与台湾结缘,1898年3 月他由内务行政长官改任台湾总督府民政局长,6月起改名为民政长官, 成为日后台湾鸦片政策的执导者。

二、鸦片渐禁政策40年(1897—1937)

第三代总督乃木希典统治的1897年1月, 总督府根据当时内务省卫生局长后藤新平的建议,采取鸦片渐禁政策,发布《台湾鸦片令》,规定只准许专卖局进口、制造鸦片,严禁无特许证者销售或持有鸦片,吸食鸦片要经过特别许可。台湾鸦片专卖制度随着当时岛内外形势的演变和吸食者的具体情况,几经变化,不断修正调整。自1897年始到1937年中日战争之前,颁布了许多有关鸦片的律令,各种律令于鸦片的制造、售卖、吸食等方面作出严格而细致的规定,从而形成严密的专卖体系,分述如下。

制造 总督府于1896年3月,在台北设一制药所, 一面调查有关鸦片之吸食与贩卖事项,一面从事鸦片烟膏之制造,视其品质优劣分为福禄寿三个等级。初始因工场规模过小,所制烟膏供不应求,乃于1898年6月及1905年7月,先后扩充设备,改用机械操作。烟膏制成之后,由专卖局发给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发给特约批发者,特约批发者再转给零卖商人,最后再由零卖商人卖给鸦片吸食者。台湾总督府为了创设鸦片专卖制度,并推行所谓卫生行政,在1896年4 月聘请后藤新平担任总督府卫生顾问。同年6月, 后藤新平随同前来赴任新总督一职的桂太郎来到台湾,并推荐加藤尚志担任台湾总督府制药所所长,加藤尚志从此成为后藤新平渐禁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加藤与技师人员一行于1896 年4月抵台就任,为了配合在同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专卖制度,乃开始调查研究,6月,完成制药所工厂与办公场所,10 月如期确定鸦片烟膏的近代生产方法,推出制品。

最初,一等(福)占2%,二等(禄)占13%, 三等(寿)烟膏占85%。后来,二、三等的需要逐渐减少,迄1907年,一等占71%(108426公斤),三等占29%(28700公斤),二等因无需要,停止制售。 后至1926年,一等竟占99.6%,三等只有0.4%。自1927年8月起,三等烟膏亦停止制售。这主要是因为一般贫苦的瘾者,逐渐戒除,继续吸食的都是一些经济较为宽裕的人。

制药厂将毒品美其名曰福(一等)、禄(二等)、寿(三等),如此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态,并诡辩说是为适合土人习惯,但赋予鸦片以吉祥如意的食品名称,毕竟与禁绝鸦片的精神相矛盾。可是,发明者后藤新平却因此获得了政府的勋章。1906年7 月后藤新平正式接受满铁首任总裁的职位,从此离开他“政治生涯上绽开花朵的殖民地台湾”。

鸦片来源 专卖局所供应之鸦片或制药厂的原料来源,主要依靠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外部进口。1912年以前,主要购自香港,此后,则多直接购自原产地,如土耳其、印度、 波斯等处。 台湾总督府专卖局曾于1897年在专卖开始一直到大正七年(1918),(注:(日)《日本内地的罂粟栽培》,载于《台湾鸦片志》1926年3月。 )在台湾进行小面积罂粟的栽植试验,因气候、土质等原因,产量很低,故不得不另想办法,即在日本本岛和朝鲜种植罂粟。

在日本内地试种罂粟始自1905年10月,日本内务次官山县伊三郎按照后藤的意见,在大阪府的三岛郡福井村等三个村、京都府葛野郡桂村地内进行两年试种,1905年产量为4096斤,1906年的产量为4024斤,后因进口价格较低而停种。从1913年又开始种植到1920年完全停止,(注:(日)《续现代史资料(12)鸦片问题》1986年版,みすず书房,页4。)30年代后,因战事吃紧,国内已无精力顾及鸦片生产, 台湾总督府便将目光投向日本的另一块殖民地——朝鲜。

表1:台湾总督府鸦片进口来源表

年度

数量价格伊朗土耳其朝鲜

(公斤)

(元) (%) (%) (%)

1932 20941

651096829

9

1933 16175

50553080

20

1934

7258

238850

100

1935

32768649245

55

1936

3641

100127

100

1939 12621

55549220

80

1940

7315

536610100

1941 11473

975567100

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日本鸦片专卖制度范围内的鸦片需求量猛增,由于战争导致日元外汇支出增加,面临国际收支破产的危机,鸦片输入日趋困难,因此,依赖外国产鸦片的台湾,不得不减少伊朗和土耳其的鸦片的进口,转而重视朝鲜的鸦片生产。在1939年后,台湾自外部进口的鸦片,80%依赖朝鲜,1940年起,则100%自朝鲜进口。其中,1932年为1952公斤,1933年为3235公斤,1939年为10059公斤。 见表1。(注:(韩)朴僵著 游娟缳译《中日战争与鸦片(1937—1945)》台国史馆印行1998年版。)

售卖 鸦片的售卖事务由地方厅掌管,专卖局应各地方厅的申报,交付给地方厅的包卖人,所有包办烟膏人,应按定价每回至少一箱售予零售商,零售商按官府价售烟膏给吸食特许者。包办人只准将烟膏发售官准之零售商,并不得开设烟馆,另造流水册簿登记每日发售烟膏之种类、数量、价值等备查。另外,欲制卖烟具者,应具禀于地方官厅,请领特许承卖烟具牌,每年应纳一定税额。所有包卖人和零售商均需由官厅选择指定具有资产和相当信用的台湾人担当,作为一种公职。特殊情况下亦可特许非原鸦片营业者经营,但身份应当可靠,且必须受到警察官吏的监视。1898年9 月颁发的《鸦片监视规则》声称为防止鸦片秘密输入及消除密食,严厉执行有关鸦片之各种取缔措施。于警察部办务署及支团设置监视员、监视员补若干名。以警部或巡查部长充任鸦片监视员;鸦片监视员补由办务署长任命巡查充任。鸦片监视员和监视员补除受上司之指挥监督,整理有关执行鸦片令的一切事务外,还有一项特殊任务,即搜集一般民众对于现行鸦片政策之“感情”及鸦片各种营业特许者、吸食者对鸦片烟膏之品评。(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二册,页47。)

吸食特许 1897年4月台湾鸦片令实施之后, 总督府开始调查鸦片瘾者,迄1900年9月告一段落。1902年平定抗日势力后, 随即整理《阿片瘾者名簿》,至此专卖制度的推行,告一段落。凡经登记之人,仍许继续吸食,但严禁新吸。年龄在20岁以上的瘾者申领牌照,不分男女之别,均应予以颁发。为扩大特许范围,后来又特别补充规定,未满20岁亦已中瘾者,经医师诊定后,也可发交特许牌照,准予吸食;对女人之鸦片瘾者,应特予以方便,均应颁给特许牌照,不得有漏。因为当时台湾人民对于日本当局的政令,颇不信任,所以许多鸦片瘾者未曾登记而秘密吸食。

随后,总督府在1904年和1908年先后进行两次调查,允许补行登记。根据调查结果,鸦片瘾者“逐渐减少”:1900年,吸食特许者165752人,占总人口6.1%;1904年,吸食特许者137952人,占总人口4.7%;1908年,吸食特许者120875人,占总人口4%。如此看来, 渐禁政策确是取得了成效,但这种调查仅是一种表面文章,是留给台湾人看的,是说给国际社会听的;其真意,乃是“为网罗更多的鸦片瘾者”。因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国内军费开支庞大,停止了对台湾的财政补助,台湾总督府只有另辟蹊径。由于当时存在大量的密吸、密造、密贩现象,台湾总督府千方百计地予以取缔,并放宽“渐禁”的条件,这样一来,“鸦片行政事实已有显著进步,而十月底为止,已罗致114400人鸦片吸食特许人,已将达初推测目标130000人。此自应归功于施行上得其宜所致”。(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二册,页177。)

自1908年调查之后,日本人宣称瘾者已大大减少,渐禁政策已取得极大成功,便在国际间大造舆论。1909年2月1日,由中、美、英、日等十余个国家参加的禁止麻醉毒品会议——万国禁烟会,在上海黄浦江畔的汇中饭店举行。日本派使馆参事官恒泽宫冈专员和卫生试验所长田原、台湾总督府技师高木博士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在日本总领事署设立临时办事处。(注:上海市档案馆等编《清末民初的禁烟运动和万国禁烟会》,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页65。)会议期间,英、美等国代表就日本在台湾的鸦片政策问题向日本代表提出质问,日代表振振有辞地向大会提交了有关台湾在渐禁政策下吸食鸦片人数“逐渐减少”的报告,并以此夸耀其在台的所谓鸦片政绩。不但各国代表被他们的言论所蒙蔽,就是中国代表唐国安在提出提案时所发表的演说中也称:“日本是我们最近的近邻,与我们唇齿相依,他们已经成功地击退了几乎使人们陷于灭顶之灾的浪潮,他们甚至在鸦片烟恶习根深蒂固的台湾成功地对鸦片贩运进行了管制”。后来,日本人声称至1924年,台湾未满30岁的吸食者已无一人。对此,南京国民政府大加赞赏,“更研究台湾有关鸦片制度,民国20年,派遣代表到台湾考查,计划实行渐禁政策之下的专卖制”。(注: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料》,页1515。)

1929年之后,由于受日本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的影响,台湾经济不景气,财政岁入减少,台湾总督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解决财政困难。1930年1月总督府施行新的鸦片令, 规定凡中毒较轻者都要送往医院矫正治疗;毒瘾较深者,经验明烟瘾较重或体弱不易戒除,亦重新给予吸食的特许。新鸦片令不但不再处罚秘密吸食鸦片者,且加以重新的认可。本次修正的鸦片政策的中心思想是,改变过去刑事处罚为主的政策为行政处分为主,表示要加强对瘾者的矫正工作。当时在台湾颇有影响的民众党中,原有特许吸食鸦片者102名, 根据新鸦片令申请的特许吸食者又新增241中名。民众党宣称总督府此举“非但极端不人道, 且实际上有悖于国际道义”。他们邀请国际联盟鸦片调查委员会来台调查,总督府相当尴尬,并为之恼羞成怒。国际联盟鸦片调查委员会委员在台调查期间,台湾民众领袖之一蒋渭水有机会陈述了自己的反对意见,这给一向标榜台湾鸦片制度是“国际鸦片政策的先锋”的殖民地当局以极大压力。为掩国际间耳目,台湾总督府不得不实施对鸦片瘾者的矫正工作。矫正工作从1930年1月15日开始,至1931年3月末为第一阶段,到1934年声称全部矫正完毕。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据中国东北。1933年,日本帝国主义为放开侵略步伐,退出国际联盟。就在1938年6 月于日内瓦召开的第23届鸦片毒品委员会上,因中国代表胡世泽列数日本违反国际法在中国制毒贩毒的事实,美、英、加拿大等国代表也对日本在华贩毒予以无情揭露和斥责,为摆脱国际舆论的压力和监督,日本代表终于撕掉面具,于1938年11月2日宣布自动退出该委员会。 (注:李恩涵《日在华中的贩毒活动》,载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9期。)从此,在毒化的道路上,更加恣意妄为。

三、战时体制下的鸦片断禁政策(1937—1945)

1937年中日战争和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日本进入所谓战时体制。此时日本治台由同化政策跨进一步,全力推行所谓“皇民化运动”。战时体制下的台湾专卖收入,主要是依靠烟酒,鸦片专卖收入已占极小的比例。此时,台湾物资日缺,经济统制加强,并需要每一个台湾人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原先的鸦片渐禁政策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为配合皇民化运动和适应新的战时体制,殖民地当局决定改鸦片渐禁政策为鸦片断禁政策(即严禁政策)。

1938年,总督府发布《台湾之鸦片取缔法》,(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戒烟条例一案会议记录司法行政部签注意见及台湾禁烟法规等》,全宗号二○一○、案卷号6231。)规定由日本或英国的大商家承办原装大土的正式输入,存入专卖局仓库或由专卖局封锁,如遇有不合格之货,只可准其付回原处,不得运往别埠。专卖局则雇用专门技师(日本),将大土煮成烟膏入罐,正重十两,由专卖局卖与批发人,批发人只系台湾之绅士于国家有功者或区长乡正等,还须一向未曾受过民刑事之处分方可。批发及零星贩卖之价均由专卖局规定。专卖局所煮之烟膏,逐年加淡其份量,按此办法则吸烟者自然断瘾。

由批发人卖与零星贩卖者以一罐为最低限度,凡零星贩卖者,每开一罐,须拿到最低警察署或分署派出所。吸烟者仍须有医生证明,其系因身体之关系或一向有瘾;每日须吸多少份量,则由警察署发给吸烟许可证,凭证向零星贩卖者求购。零星贩卖者或开吸烟馆之人,以该地地保或壮丁头充之,以偿其一向为该地方办事之义务。

开吸烟馆者,乃得吸烟人之烟屎为利益,但须卖与专卖局,不得另卖别人,且不得从吸烟人渗入烟膏之内吸之,亦不许私自煮作烟膏。不论何人有犯此例者,以私造烟土罪论。无吸烟许可证者,不许吸烟,且不得卧于吸烟馆之床,并不得与吸烟者对面,以烟灯在中间而卧。

从取缔法可以得知,鸦片断禁政策的特点是:一、继续实行专卖制度;二、加大对私制、私吸、私卖等的处罚;三、给予经营鸦片业的台湾人以更大的利益,换言之,则用鸦片之利来诱使台湾人为其驱使,如规定“批发人只系台湾之绅士于国家有功者或区长乡正”、“零星贩卖者或开吸烟馆之人,以该地地保或壮丁头充之,以偿其一向为该地方办事之义务”等。鸦片断禁政策明显具有为战时体制服务性质,并不存在要真的断禁,而是和日军的枪炮相配合,把目标指向对岸的中国大陆。1938年5月,日军占领厦门后,推行鸦片专卖政策, 公卖局局长则为日籍台人林济川,公卖事宜完全由驻厦门的日本海军司令部直接控制,售毒场所美其名曰“谈话室”或“戒烟厅”。沦陷初期,厦门全市有二盘烟馆27家(向专卖公司批发鸦片的商店),三盘鸦片烟馆近270 家(向二盘家批发鸦片零售给瘾者的商家),(注:《前线日报》1943年5 月10日。)每家都是由有功于日军的日籍台人或当地亲日人士做老板,每月可自公卖局以低价配得鸦片烟膏600两,月销共计约1.2万两,转手之间,即可获得巨额的利润。

日据台期间一惯采取把台湾与中国大陆隔离的政策,使它跟日本结合起来,以“实现日台经济一体化”,而在鸦片问题上却大力推行无孔不入的毒化政策。福建地邻台湾,因“与敌国辖境本系一衣带水,近年以还,敌之谋我,日益加剧,几乎举国上下用尽种种手段,以危害我民族,绝灭我生机,查过去事实,凡是在本省制造、运输、贩卖各种烈性毒品者,无非敌国之留居民,此种毫无人性之败类,谋介毒品、传播毒品、直接间接均予我民族生存以极大威胁”。(注:《福建省禁烟概论》,载于《闽政丛刊》1939年3月,页75。)1938 年日本人占据海南岛之后,开始进行鸦片的生产。(注:(日)内田知行著《山西省の日本军占领地区におけてアヘン管理政策》载于《东洋研究》第112号。)1942年,日本还从台湾运鸦片、红丸、吗啡等一次达3000两至澳门, 并在澳门成立鸦片专卖局,开始在澳门从事毒化活动,直到败降。

因鸦片政策的真正目的在于为治台服务,断禁是为了有更多的身强力壮的台湾青年供其驱使,而对那些老弱病残者还是允许其吸食的。据1940年台北市役所编《台北市统计书》载,日据时期民国24年至民国29年,台北市的鸦片膏商及吸食者如表2。从表中可以看出,自1937至1940年带来的好处,吸食特许者中女性均占有三分之一, 这充分说明在战时,日本人更不会放弃任何一个鸦片可以带来的好处,战时体制下的鸦片断禁政策,只不过是鸦片渐禁政策的继续,“据云,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即本省光复前夕,全省吸食者尚有2000人”。

表2 :台北市鸦片膏商及吸食者表(注:王诗琅编著《日本殖民地体制下的台湾》,众文图书公司印行1980年版,页201。)

年次鸦片烟膏 鸦片烟膏 鸦片烟膏吸食特许者

批发商零售商

女 男 计

民国26年3 15

343 11311474

民国27年3 16

306 9911297

民国28年4 16

277 8841161

民国29年3 12

246 7871038

四、日据时期鸦片政策的结果

渐禁政策并未取得实效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吸食鸦片之风仍然严重。台湾被日本占领之初,一般烟民都惶惶不安,认为台湾的鸦片吸食会象日本国内一样遭到严禁,然而出乎意料,“惟见日本政府之发令,其政令尚属温和,颇有抚之意,尔来自无人抱特异感情,终泰然无事矣。”(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74。)据当时日本人的调查,1896年,基隆约有30%—35%的男子吸食鸦片,凤册约有50%的男子和20—30%的女子吸食鸦片,台南吸烟人口竟约占总人口的60%。(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133。)1897年台湾鸦片令公布以后,按照规定, 瘾民吸烟需登记领照,但是由于禁烟法令不严密,加上台湾岛内民众对日本人的不信任,因而不少烟民未经登记,仍秘密吸食。是年,全岛领照吸食者有50597人,仅占总人口的1.9%;1898年,领照吸食者有95449人, 也不过占总人口的3.7%。可见,由于禁烟令执行不力, 领照吸烟人数远远低于实际吸烟人数。就连当时任台北县知事的日本人桥口文藏也不得不承认,仅台北一地,领照烟民“仅每100人为3人强之比例,尤其一二等吸食者,至为仅少,必因欺骗等级者及密食者多之故。因此,殊应周密执行,网罗所有瘾者,以明其分布实况,藉以增收吸食税”。(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二册,页3。)

其次,鸦片输入与走私仍然有增无减。日本占领台湾以后,即宣布鸦片专卖,由官方统筹安排鸦片进口,其他人不得擅自输入鸦片。禁烟初期,由于殖民当局以增加鸦片税收为目标,因此每年从台湾以外进口鸦片的数量并没有比以前有所减少。从1895年11月到1896年4月, 根据淡水、安平、打狗三税关的统计,台湾每年仅从这三个税关就进口鸦片238096斤,(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95。)再加上大量无法统计的走私鸦片,这样每年实际进入台湾的鸦片数量同日据前相比,至少不相上下。台湾走私鸦片主要有两类,一类来自外国,另一类来自大陆,其中大陆的“土鸦片”为台湾各种烟膏制造商、贩卖店所持有,均非经正当途径进口……走私已成公然”。1899年,殖民当局在一份禁烟年度报告中也承认:“近来屡见有走私输入、密造及密贩等重要案件”。

鸦片专卖成为重要的治台经验 鸦片专卖制度,使殖民当局获得巨额收入,不仅为治台补足了经费,而且其一整套做法,如对瘾者的调查、瘾者登记、吸食特许、原料外部进口等,也已渐成体系,成为治台经验一部分,向中国大陆推广。

日本在1904年日俄战争中获胜,得以租借关东州,在此地区亦借鸦片渐禁之名实施鸦片专卖制度。为避免国际间之指责,在关东局直接监督下,由中国人在大连设立慈善团体——宏济善堂,让该堂之戒烟部担当鸦片的进口及销售。宏济善堂将销售鸦片获取之纯益,以特许费缴纳关东厅,其年收入约高达400~500万元。(注:(日)大井静雄著《阿片事件的真相》1924年3月,载于(日)《续现代史资料(12 )鸦片问题》1986年版,みすず书房,页211。)1924年关东州制订鸦片令, 实施渐禁政策。在1924~1925年召开之日内瓦鸦片会议中,日本的关东州鸦片政策受到强烈指责,日本遂于1928年在大连设置关东厅专卖局。直至1937年中日战前为止,其鸦片收入巨大,1934年约637万元, 1935年约300万元,各占总岁入的16.3%和10%左右。 日本亦于关东州地区采行原料外部供给方式,以谋求更高的专卖收入,关东州之鸦片需求量则主要由伊朗、土耳其等地进口。

日本在满洲国的鸦片政策,也向台湾看齐,实行渐禁主义。因为在台湾如要实施严禁政策,一年尚且需要动用二个师团以上之军队,而满洲国面积更广,人口更多,且三面环陆,若实施严禁政策,其所需经费和要动员之兵力当然更大。此治台经验,使日本人获益匪浅,满建国初期之岁入6400万元中,鸦片专卖收入就有1000万元。与台湾有所不同的是,满洲国之鸦片令规定,在政府监督之下,许可罂粟栽培(后逐渐被限定在热河省及兴安西等区域内)。“满洲国所需之鸦片量太大,日本无法从外部全量供给,故有此项措施。透过此种鸦片专卖制度,仅以一般会计转入金进帐的鸦片专卖利益金,然1936年亦达满洲国岁入的5 %,约1331万元”。(注:(韩)朴僵著 游娟缳译《中日战争与鸦片(1937—1945)》台国史馆印行1998年版,页60。)

随着占领区的扩大,鸦片的消费量也在增多,外部进口已不能满足需求,日侵略者便在华北地区主要是满蒙一带,采取了就地种植罂粟制度,但以上地区,均采取了鸦片专卖。在侵占了华中地区以后,日人鉴于对此一地区的势力尚未完全渗透,采取鸦片专卖制度尚不可行,因此便利用当地伪政权进行毒化活动。1938年12月12日,在维新政府关于修改禁烟条例的一次立法会议上,日本大藏省书记官滨田法海就认为,要采取象台湾鸦片渐禁政策。维新政府辖区内的苏浙皖三省,瘾者有七八十万人,“以台湾戒烟法之经验言,对有瘾者禁止吸烟,但有瘾者非吸不行,无论处罚如何严厉均无效果,盖法令虽严,亦有时而穷,规定过严反使犯罪人数增加。”(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关于禁烟条例一案会议纪录》(1941年9月26日收到)。)他建议, 将“禁”烟改为“戒”烟。(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关于禁烟条例一案会议纪录》(1941年9月26日收到)。)果然,1940年汪伪政权建立后, 伪国民政府将原维新政府时期的“禁烟总局”改为“戒烟总局”,实施了鸦片渐禁政策。

一张毒网罩住台湾人民 日本人在台实施鸦片专卖制度取得的收入,不言而喻就是台湾人口袋里的钱。而鸦片渐禁对瘾者本身的效果究竟如何呢?1898年即鸦片渐禁政策实施一年后,鸦片瘾者有105048人就死亡了1682,而这1682人中戒烟者有890人, 瘾者的死亡率占千分之十七点一人。(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二册,页138。)次年的情形却走了下坡路, 1899年4月即鸦片渐禁政策实施两年后,鸦片瘾者有111302人, 仅仅五个月的时间里,就死亡了1309人,而这1309人中戒烟者仅有48人,占鸦片瘾者的千分之四,瘾者的死亡率却占千分之十一点多,(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二册,页191。)自1898年4月至1899年3月近1年间,台湾总督府统计的鸦片之犯罪者共有是448人。 (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二册,页192、193。)这些足以证明渐禁政策的失败。

鸦片专卖,不但剥夺了台湾人民的钱财,残害了台湾人民的性命,日本人在具体执行鸦片政策的过程中,在思想上也充满了对台湾人民的歧视。如当局在制定《鸦片取缔规则》只有短短的6条, 理由原来是:“中国人,尤其台湾土人,均乏理解力,凡连十条以上条章之法律命令,多不易被了解;中国人,从未受法理规则之支配,通常仅三行半之谕令,何等巨额之御用款或租赋,亦有予以缴纳之习性”;“故浩瀚之诸规章,反令伊等有苦于了解,竟不能释然会意之嫌”;“今日台湾,正如维新当时之日本,甚至劣下数等,欲令其遽然了解文明规则,岂非缘木求鱼?”(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二册,页200、201。)

大陆人民深受其害 日本人在台湾实施鸦片渐禁而非严禁,不仅为害台湾人民,大陆人民亦无可避免地受其毒害。1915年,台湾鸦片专卖局长贺来佐贺太郎代理台湾民政长官向陆军次官山田隆一建议,以台湾所生产的熟鸦片,销往日本占领下的青岛与山东胶济铁路沿线各地,被陆军当局接受。1917年7月,台湾鸦片奉准行销关东州等大陆地区。 当时台湾所炼制的熟鸦片,已生产过剩,其炼制能力一年可达6 万贯(每贯为3.75公斤),一年的纯利可达180万元。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星制药公司为首的日本四大制药公司(包括三共制药、大日本制制药、ラヂつム制药)奉准每年自印度、波斯等地进口鸦片7000磅,用于自制吗啡,向中国输出,日商人甚至在进口鸦片箱外贴上“军用品”封条,公开而直接地运入青岛。(注:(日)江口圭一编著《资料·日中战争期鸦片政策》1985年版,年岩波书店,页19。)1915—1918年的五年期间,台湾的星制药公司即自政府处理品的粗制吗啡19200 磅提炼出粗制吗啡10000磅,全部走私输往中国。

中日战争前后,上海成为在台日人进行毒化活动的重要地区。“台湾专卖局所产之鸦片与大阪、神户所产制的吗啡、海洛因等走私至上海”。“日人在台湾嘉义所设的可可因厂,在1936年的5年内,每月都生产200—300公斤之多,中日战争开设后,该厂专以上海为推销地”。(注:李恩涵《日在华中的贩毒活动》,载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9期。)1899年9月日本在台北设立的台湾银行, 为其殖民政策服务,它设在上海的分行“沪台湾银行”成为日人在上海的贩毒据点。“八·一三”事变后,日本驻沪海军指挥部即派遣轮船至东北,将储存在那里的鸦片运至上海,交沪台湾银行经销,经销人为相内重太郎和其翻译李纯银。(注:上海市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上海罪行史料》上册,页504。 )当时原任职日本陆军驻沪武官府辅佐官的楠本实隆转任上海特务部机关长,为筹措特务费用,1937年11月,经由三井物产株式会社自伊朗走私鸦片20万磅,其周转购买资金系由上海台湾银行垫付。(注:李恩涵《日在华中的贩毒活动》,载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9期。)

日本人除自己亲自出马以外,还驱使大量台人到大陆毒化同胞。日籍台人,如同在华北的日籍朝鲜人一样,扮演着日本侵华毒化活动的先锋角色。

总之,日本据台之初,天下未定,鸦片政策也呈现不稳定状态,先是严禁,旋即于1897年改为渐禁,直到1937年爆发中日战争止,这40年的鸦片渐禁,不在消除,重在管制,当局从中大获其利,有力地支援了总督府的财政,为经营台湾注入了大量资金。晚期因应战事之变,实施鸦片断禁,这是因为,渐禁政策执行了几十年,“当时之瘾癖者,已由自然渐减(死亡)之结果,已近尾声,然借鸦片只收入已不复如前”;(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一册,页10。)其次,连续不断的侵略战争急需大批健康台人为之献力,再鼓励吸食鸦片已与战时体制不相适应;再次,日人并未放弃鸦片之利,只不过开始以对岸为重心展开。日据台湾半个世纪,鸦片专卖制度作为其治台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逐渐推广到中国的其他占领区,继续为害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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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占领台湾时期的鸦片政策(1895/1945)_阿芙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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