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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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既不是财产也不是人身,而是被保险人(致害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金额是不固定的,也可能是无限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能否构成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属于法律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即法律责任;而不承担因契约引发的责任,即契约责任。然而法律责任与契约责任有时很难区分。

2、属于民事性质。

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能成为保险责任。

3、系过失行为。

“无过失即无责任”的罗马法原则至今仍为各国民法的一般原则。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成为保险责任。

4、有直接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的确定,通常借助于“若非”测验("But for" test)方法来推断,即:若非被保险人有过失,损害将不会发生。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施行的必要性分析

1、人们环境意识及索赔意识的增强。

随着环境污染的增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环境意识、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在这个基础上,也开始产生环境污染索赔意识。

2、企业规避风险的需要。

对于企业来说,一旦发生突发、意外恶性污染事件,那将需要支付一大笔天文数字的赔偿金去赔偿,从而导致企业一厥不振,甚至破产。如果企业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就可将突发、意外恶性污染事件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企业只需缴纳一小笔保险费,就可以规避风险。

3、社会生活安定、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生活安定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而保护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

4、市场经济的自发需求。

保险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社会资源由市场配置,产品由市场检验与分销,生产要素由市场组织流动和导向,市场主体通过竞争取得社会平均利润。

三、国外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历史与现状

它的基本责任包括: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所带来的损失以及清理的救护费用等。

同样,噪声也造成环境污染,对声震造成后果给予保险保障的业务在英国已经展开。可能酿至上述污染的有关方开始成为保险人新的承保对象。如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个专门为对付污染风险承包危险的新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并于同年7月下旬出具了它的第一张污染责任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和第三者责任及清除费用等责任,责任限额规定为每次事故最高限额100万美元。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社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设计了“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大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进程,此外,“污染责任保险”和“有限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独立的责任保险单,在保险市场上可供被保险人选择投保。

四、中国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对策

1、我国要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扩大竞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竞争会进一步加剧,他们就会去开辟新的业务去吸引新的客户。通过市场的力量来驱动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2、进一步增强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健全的法制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也依赖于健全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3、民众环境意识需进一步觉醒。

4、需要新闻媒体的有力宣传。

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相关技术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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