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重组_产权交易论文

加快建立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重组_产权交易论文

加快建立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积极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重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资产论文,产权转让论文,体系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开始进入到一个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特点的新阶段。这一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要实现国有资产的宏观优化配置。正如李鹏总理在199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国有企业改革要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

一、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认为,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加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的建立,无论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是对于促进产权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搞活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一)产权交易已成为我国目前国有资产及社会资源的一种最活跃的市场配置方式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要通过市场进行社会资源配置。而产权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活动也逐渐活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整个80年代,我国通过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共有6900多户企业被兼并,转移存量资产80多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减少亏损金额5.22亿元。到了90年代,据不完全统计,分布在上海、深圳、南京、成都、广州、武汉等城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已经将2900多户企业,60多亿元资产进行了转让。

近两年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一是产权转让已成为各级政府自觉调整产业结构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的产权转让活动大约始于1984年,当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优势企业兼并来消灭亏损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产权转让已从自发成长阶段发展到自觉培育阶段。各级政府已开始自觉地运用产权转让的方式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调整部门和区域经济结构。

二是产权转让形式出现多样化。除了以企业整体兼并拍卖为特征的产权转让形式外,近两年又出现了以下新的形式:(1)产权转让的证券化。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化,我国开始出现了通过股票交易进行企业收购与兼并的现象。最引人注目的是1993年10月前后发生的“宝延风波”,即深圳宝安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购买股票方式,收购了上海延中实业公司16.8%的上市流通股票,几乎达到控股延中企业的目的。继“宝延风波”后,又相继发生了深圳万科集团试图控股上海中华公司、深圳天极股份有限公司试图控股上海“小飞乐”公司、珠海恒通公司收购上海棱光公司、一汽集团购买沈阳金杯公司国家股股权等证券市场收购的事件。除了上市公司外,非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的有偿转让活动也相当活跃。这表明,通过股票交易进行企业的兼并与收购已成为产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之一。(2)产权转让的企业内部化。即在近两年的县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县市将中小型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折股卖给企业职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它的特点是产权转让基本上在企业内部进行,不通过任何形式的产权转让市场。如1993年4月山东诸城市以“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在市乡企业中全面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到1994年7月,全市274家乡镇以上工、商、物资企业,有209家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除诸城外,四川、广东、陕西、黑龙江、江苏等地也分别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三是外国资本开始进入中国产权转让市场。在80年代,中国境内发生的产权交易,其主体基本上是国内企业。然而,进入90年代后,一些外国资本和港、澳、台资本开始以整体购买或购买企业部分股权形式进入中国市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1992年以来,香港中策公司在国内一连收购了180家企业,制造了令人震惊的“中策现象”。由于国有企业发展中缺乏资金,使得近年来这种外资控股收购国有老企业的做法相当普遍。目前值得警惕的是,外商在不同地区收购我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以达到控制我国某种市场的目的。例如,外商已对橡胶轮胎、啤酒、造纸、洗涤、医药等行业收购了不同地区的一些骨干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控市”局面。又例如,顺德干式变压器厂占全国40%的市场,外商控股70%;华宝集团的华宝空调占全国10%的市场,外商控股60%;中国三大轴承厂之一的哈尔滨轴承厂,把60%的股份转给了香港新鸿基集团。这种境外资本以逼人之势介入中国产权转让市场,特别是购买和控股国有企业并企图控制中国国内市场的做法,已经引起了全国企业界、理论界和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它说明,产权交易市场是否规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如何有效利用外资和进行国际市场竞争,以切实维护民族工业利益的问题。

四是产权交易已越来越多地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种寻求迅速发展的重要经营手段。早期的产权交易一般都由政府“牵线搭桥”,撮合双方实行兼并。兼并企业一般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政府的压力,为政府分担困难。因此,这种兼并有时非但挽救不了亏损企业,而且还拖垮了优势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对购并理论和实践的不断认识,企业开始把产权交易作为寻求发展的一种经营手段,往往自觉地利用兼并收购达到以下目的:第一,通过购并,在短时间内使企业得到迅速的扩张,在竞争中赢得时间;第二,通过购并,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竞争对手;第三,通过购并,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达到1+1>2的目的;第四,通过购并不同行业的企业,避免单一经营带来的风险,迅速实现多元化的目标。例如,一汽集团在轻型车基地建设中,一方面充分利用19个中型车专业厂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兼并长春市、吉林市的4家地方企业,把他们改造为高起点、大批量生产轻型车的主阵地,使轻型车基地建设节省了4~5亿元的投资,投产时间提前了两年。1995年,一汽集团又通过兼并金杯公司,以实现对同类产品生产统筹规划、取长补短,不仅提高一汽集团的知名度和经济实力,而且也增强了一汽集团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力。

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经营活动的日益活跃,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快建立起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其降低交易成本、开拓交易领域提供良好服务。

(二)我国目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极不规范,亟需清理整顿并实行统一监管

与产权交易活动日益活跃的市场发展相比,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监管明显落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不规范问题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设置“企业股”,将国有资产无偿转化为职工集体资产或个人资产。早在1991年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国营企业中的国家资金和企业留用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风险抵押金等),用实现利润或减免税金归还贷款的资金,以及属于国有资产补偿性质的折旧基金等,均属于国家所有,不得用这些资金设置“企业股”和“企业职工集体股”。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不遵守国家政策规定,自行决定允许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设置“企业股”。例如,有的地方发布的产权制度改革文件中规定:“对近年新办的国家没有投资的国有企业的净资产,除去国家减免税部分外,原则上按国家与企业6∶4确权,即国家60%、企业40%,企业40%部分属于企业法人所有。”有的地方甚至在产权制度改革文件中规定:将企业用税后利润及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划为企业集体资产,并允许将企业集体资产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分取红利。广西梧州八步机械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评估总资产1806万元,净资产1025万元,经营性资产374.80万元,其中,130.6万元被确定为企业资产(100.6万元被量化到职工个人,3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70万元作为退休职工的费用,剩下174.2万元分三年付款卖给职工(在职职工人均3000元,退休职工人均1000元)。一个拥有近2000万资产的国有企业就这样改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这种通过设置企业股和将国有资产以负债持股方式出售给个人从而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做法,已在四川、陕西、山东、江苏、广西、黑龙江、河南、江西等省市的县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推广。

2.在产权转让中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国有企业在从事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等经营活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这是1991年11月国务院第91号令中明确规定的。近年来,国有资产评估率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严重不规范行为。有的地方政府在出售企业国有产权时搞突击评估、限时评估、压价评估,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甚至提出“资产评估要以职工买得起为标准”。例如,山东诸城市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要求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全面推开,评估机构力量不够,一部分商业企业和供销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由其自行进行。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工作组,仅进行了两天的评估培训就开始指导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也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而且无形资产均不评估。黑龙江省桦川县出售两户国有企业给港商和乡镇企业,县政府拍板决定出售价,未作资产评估。湖北鄂州啤酒厂向港商转让产权,资产评估2800万元,经市府、市委同意,港商只以1800万元买下。

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没有及时足额收取,使用方向缺乏必要的监督。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给企业职工后,有的地方出售收入迟迟收不上来。有的收取后又视同信贷资金以低息贷给出售的企业使用,使国家资本金变成了信贷资金,而不是按照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用于资本再投入。还有的地方将企业的部分资产出售后,收入仍留给企业用于发放工资和分给职工,减少了国家所有者权益,在企业享有“资产处分权”的合法外衣下,产权转让收入流入了职工的“腰包”。山东诸城市54户市属企业产权出售收入应为36289万元(已扣除离退休职工医药费),根据市政府政策规定,从中剥离土地使用权价值26658万元,剥离与房改对接的职工宿舍价值6533万元,实际应上缴收入为3104万元。到1995年3月为止,已收缴的收入为1000万元。而且,这笔收入又作为贷款贷给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

4.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目前,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设立过多过滥,职能不清,责任不明。有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显示出明显的“炒产权”特征。其中,最典型的是进行所谓“产权拆细交易”,即用“产权”替代“股权”,仿照股份公司的方式,将企业的部分产权分解为若干个单元,拿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出售,并允许出售的产权单元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例如,1994年2月,经市政府批准,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国有企业乐山无线电厂评估后的净资产,按1元一个产权单元划分为2293.22万个产权单元,其中40%即918.22万元产权单元作为国有,其余60%即1375万产权单元全部转让出售,并在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目前,除国有的918.22万产权单元和职工不准上市的230万产权单元外,已进入流通的产权单元为1145万元。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已将2家国有企业上市交易。其他一些省市的产权交易机构也已经或准备在近期内推出类似的产权交易方案。“产权拆细交易”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做法。首先,产权拆细交易后组成的新企业既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不是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和工商登记上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次,企业产权拆细交易一般是以不低于20%的年回报率吸引投资者,而20%回报率的保证又以企业只出售部分产权,其他部分产权实际上不按同一比率索取回报为前提。或者说,是以其他部分产权关系模糊为前提。最后,由于上市交易企业的质量和财务透明度均低于上市公司,因此,采取类似上市公司的交易方式,实际上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不负责任。这种交易方式蕴含着极大风险。因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另外,一些地方部门投资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后,就对机构的运作不再过问,由其自己在市场中竞争生存,视同部门办的“三产”,使这类机构缺乏引导和规范,难以起到为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服务和为政府监督把好关的作用。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基本很少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或注销登记。然而,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近年来虽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非常活跃,但是很少有企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本无法全面、准确掌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状况,难以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行有效监督管理。

6.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体制不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被兼并和小型国有企业出售,统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如长春市工业企业由经委审批,商业企业由财委审批,辽宁省由计经委审批。这些不规范的做法容易形成条块分割,即使责任主体不清,也不利于统一协调管理。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迫切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

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经营结构与经营组织不合理状况相当严重,致使国有企业活力不足,国有经济优势难以发挥。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提高经济运营效率,必须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依靠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合理组织存量资产流动,优化国有资产的宏观配置。从近年来实践情况看,加快建立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将有利于解决国家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四个问题:

1.有利于合理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目前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实践中的一个操作难题。我们知道,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企业资产的评估,得到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评估价值量。但是,产权转让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其评估价值量往往是不一致的。在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这种转让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当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以下时,要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依据是什么?怎么判断这种审批是有利还是无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显然,仅凭主观判断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如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就能够为以上判断决策提供一个客观标准。

2.有利于充分发掘存量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产权转让困难,是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大难题。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实际情况是,需要出让产权的企业多,有能力和实力购买产权的企业少,国有产权转让形成买方市场。特别是在产权交易市场分割,产权交易信息不灵、覆盖面很小的情况下,常常导致国有产权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得不到有效发掘。现在,越来越多的同志认识到,国有资产潜在价值能否在产权转让中得到有效发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受让方的经营素质与经营实力,产权转让价格的高低,也取决于受让方参与者的数量、质量与竞争水平。通过建立统一的全国性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将扩大产权交易信息的覆盖面,增加受让方的参与者数量,将有利于提高受让方的经营素质与经营实力,最大限度地发掘存量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

3.有利于纠正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由于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特别是中外合资中的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基本上是以企业所属当地政府与外商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进行的。有的政府为了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无原则地给予各种优惠条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通过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纳入到统一的市场之中,让外商与国内企业在合资项目上平等竞争,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合资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减少不平等合资条件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4.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集团的迅速形成与完善。首先,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将扩大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信息量,降低企业产权交易费用和兼并收购成本。其次,企业集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转让成员企业的部分产权,实现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和母子公司结构体系的建立。最后,企业集团可以利用产权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资产,实现集团内部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总之,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加快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二、关于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的几个认识问题

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是一项具有开拓性且极为艰巨、复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真正搞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具有为维护国家权益敢于坚持原则的高度责任感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还需要有相当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善于探索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许多事例说明,当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中之所以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其中有的认识混乱,属于改革探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有的认识混乱则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澄清而没有澄清的认识混乱。因此,我们认为,为了做好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的各项工作,首先必须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当前,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问题: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产权界定原则与商品价值形成原则的关系

企业产权转让首先必须进行产权界定。然而,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着一些混乱的认识。其中,最典型的一种表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要求在国有企业中界定出“企业职工集体股”或“企业集体资产”。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就应该承认企业净资产即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也应该有劳动者的一份。因此,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应该从企业净资产中拿出一部分,设置职工集体股,甚至可以量化到个人。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极为错误和有害的观点。首先,劳动价值论提示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本质及其内在规律性。根据劳动价值论,我们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但我们不可能从劳动价值论中得出“谁劳动,谁拥有产权”的结论。因为“企业产权的界定”与“商品价值的形成”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学论题。谁都知道,“谁出资,谁拥有产权”,这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基本常识和规则。这在非国有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中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把“企业”与企业生产的“商品”相混淆,把“企业产权的形成”与“商品价值的形成”相混淆,得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常识的错误结论。其次,从马克思的剩余劳动价值理论中,也不能得出“谁劳动,谁拥有产权”的结论。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产权归全社会劳动集体共同所有。我们既不能套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企业的分析,得出“全社会劳动集体剥削本企业劳动集体”的错误结论,也不能得出“国有企业职工要获得其全部劳动所得”的错误结论,而这些,正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早已批判了的。最后,我国80年代期间确实出现了一批全靠贷款形成、没有国家直接资本出资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中是不是可以界定出企业股呢?我们认为同样不行。因为这些企业中同样没有职工集体或个人的直接资本出资。按照“谁出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同样不能界定出“企业职工集体股或个人股”。

需强调指出的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包括完全依靠贷款建立的国有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盈亏责任,事实上都是由国家最终承担,而不是由企业职工集体承担的。企业破产最终是破国家的产,而不是破职工集体或个人的产。如果把国有企业的部分产权界定为本企业职工集体,无异于侵害了全社会劳动集体的共同利益,违背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这在政策上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地澄清这些混乱认识,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严格遵循“谁出资,谁拥有产权”基本原则,对于不能依法明确界定为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产权的企业资产,都应该视同为国有资产或待界定公有资产,由本级政府对其实行统一产权管理,坚决纠正用“企业股”损害国家权益的现象。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职工以股东身份作为主人与以劳动者身份作为主人的关系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以产权转让方式,把一批国有企业改组为国家控股、参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这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这一改革工作。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过去国有企业不活,主要原因在于职工没有企业财产权,主人翁地位是虚的。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后,职工才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翁,企业也才真正实现了经营机制转换。认为设置“企业职工集体股”或“个人股”,起到了联股联心的作用。进而推论:国有企业转机(经营机制)必须先转制(所有制)。以此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和极为有害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是就职工作为劳动者而言的,也是就全社会劳动集体而言的。全社会劳动集体既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当然也是国有企业财产的主人。国有企业职工应该认识到他作为全社会劳动集体一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企业要通过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至于职工买了企业的股票,成为企业部分股权的主人。这是就职工作为股东的身份而言的。职工作为股东,可以通过参与股东大会、享有分红收益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应该说,职工以两种身份体现的主人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我们不能把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人翁意识及其地位和作用相混淆,更不能用后者否定前者,否则,我们就只能得出“要落实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其主人翁作用,就必须把企业资产量化到个人”的错误结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错误观点,坚决纠正借“产权明晰”为名,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的产权转让行为。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产权交易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关系

产权交易市场,从广义上说,是指全部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是指具体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场所。而所谓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场,一般是指狭义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无形市场,则是指不直接在具体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场所中进行的全部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正确认识和处理产权交易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关系,首先涉及到产权交易要不要通过有形市场进行的问题。对此,目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同志看法还不一致。有的同志对建立产权转让市场感到不理解,认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并无这样一类产权交易市场。有的同志认为只要把握评估和审批两头,交易过程可在场外进行。有的同志认为,国外的企业兼并收购是借助于的中介机构的服务来完成的。如美国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完成的。这种通过中介服务来促成的产权交易关系是一种无形市场,我国也应该主要发展这类无形市场,不需要建立专门的、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

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阶段,建立专门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使之在全国逐步形成网络体系,是完全必要的。首先,我国目前正处于重组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以搞活国有经济的改革阶段。国有资产产权流动量大面广,并主要依靠企业而不是政府行政指令来实现。在我国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体系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专门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国有资产的重组和优化配置。其次,目前国有产权转让的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是产权主体不明确。在产权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不具体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严格规范的公开场所来进行交易。那么“以公权谋私利”、损公肥私、钱权交易、私下交易就不可避免。设立一个严格规范的公开场所,可以有效地减少各种不规范现象,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第三,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单个的、局部的产权转让受制于信息和地域的限制,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组建信息网络,可以打破区域限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最后,规范化的、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便于政府监管和控制。政府可以通过有形市场的活动,随时掌握和了解某一时期产权的状况和趋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进行政策的调整和引导,使产权交易市场符合宏观政策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实现有机结合。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实现二者相结合的多种有效途径。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交易市场的专职管理与非专职管理的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体现为综合管理和分工监管的关系。因此,在产权交易的问题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非专职管理部门的使用,以保证产权交易真正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首先,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合作,使国有资产重组与行业结构及组织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产权管理在行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证券管理部门的合作,使股票市场与非股票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形成有机整体。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计委等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合作,使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存量调整管理与增量投资管理有机结合。第四,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审计、监察、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的使用,以建立起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控体系。最后,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人事、劳动等部门的联系,以合理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中遗留的各种社会福利、保障与劳动力转移等问题。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对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体化管理和分工监管的关系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四种类型的产权交易方式:其一是企业股票的上市交易,这是仅限于上市公司范围的产权交易方式,其具体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目前有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其二是企业股票的柜台交易,或称之为“场外交易”,这是适用于已公开发行股票但未取得证券交易所内交易资格的股份公司的一种产权交易方式。其三是企业产权的非股票交易,即企业产权交易,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也包括公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企业。其四是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一类以闲置设备调剂为主要内容的资产交易活动。或称之为法人财产权交易。与之相适应,我们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是包含上市交易、柜台交易、非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四个层次的市场体系。因此,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说,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对这四个层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一体化的监督管理,根据不同层次产权交易活动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并使之有机结合。这是我们加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所要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们的一项较为长远的任务。当前,我们的工作重点和任务是要规范和监督非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其在以优化资本结构为中心的国有产权重组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服务目标与盈利目标的关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是指专职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的机构。我们认为,这类机构一般应为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服务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因此,产权转让中心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要以促进国有产权重组和优化配置为其宗旨,坚持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同时,它要接受政府的委托,对产权转让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产权转让的总体状况和变动情况,为政府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重组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显然,这样一种性质的机构一般是不适宜采取股份制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另一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不同于政府行政机构,经济上将以“自收自支”为主。因此,其活动要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允许其按所提供的服务按比例收取服务费,以维持自身业务开展的需要。

三、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目前深化企业改革与调整国有资产经营结构的需要,我们认为,应该争取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全国统一规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建立这个体系的基本思路是:

(一)建立两个系统,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政监管系统和中介服务系统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政监管系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社会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包括国有股权转让、非股权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转让在内的多层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管理的统一政策法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统一监督管理股权或非股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审批手续;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发展分析报告;政府下达的其他监管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系统由各级政府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及其联谊会组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系统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做好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组织工作,维护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转让文书,保证产权转让的规范性、合法性;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联谊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通过组织各项活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方式提供行业服务,以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二)发展与完善两级市场,即各省以省会城市为中心的省级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市场和在此基础上联网形成的全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总体规划,省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是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依托省会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辐射全省的统一市场体系。目前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在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下,进行调整,逐步到位。凡还没有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的,可以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建立本省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凡省和省会城市已分别建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且双方都有合并意向,应尽快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在合并基础上建立本省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但目前尚无合并可能的,可以先按照规范的要求,各自运营,逐步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再行调整。总之,在目前情况下,各个省级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各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的基础上通过信息联网,建立全国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

(三)搞好三个结合,即实现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和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

产权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是指: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行使专职产权监督管理职能。同时,要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依靠各种政府社会经济管理手段,形成产权专职监管与社会监管的配合关系。

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是指:政府主要是通过对产权转让主体的审批,对产权转让客体的评估立项和确认,对产权转让的变动登记,对产权转让收益的收取等手段来监督管理,这种监管具有直接性和权威性。是对产权变动监管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市场监管是指通过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一系列中介服务,如提供信息,利用市场透明度高和价格竞争形成机制和市场中规范的审查程序等对产权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管,防止人情交易、低价交易等弊端。这种监管具有广泛性和公开性,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这两种手段在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中都能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是指:各级政府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作为专门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形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实行会员制或网员制。吸收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会员,以充分发挥它们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实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

(四)制定五个基本规章制度,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联谊会章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报告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工作规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办法》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管理的政策文件。本《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方式、产权转让的审批、产权转让的程序、产权转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管理办法》是关于企业国有转让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的政策文件。本《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性质、作用、职责及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联谊会章程》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联谊会性质、设立目的、职责、会员权利义务以及联谊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报告制度》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管理的制度文件。本《制度》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应定期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内容、格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工作规程》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的制度文件。本《规程》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心中介服务程序、产权转让双方应提交的文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选择一批单位率先试点

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共同努力。1995~1996年两年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选择若干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产权交易活跃、人员素质水平较高的省市先行试点,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推动全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的建立。

标签:;  ;  ;  ;  ;  ;  ;  ;  ;  ;  ;  ;  ;  ;  ;  ;  

加快建立产权转让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重组_产权交易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