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合作经济的误区_市场经济论文

走出合作经济的误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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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中叶世界上创立第一个合作社以来,合作经济在论争中曲折前进,发展壮大。

自本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中国合作经济领域学术讨论气氛空前活跃。供销社在热烈的辩论中难中求进,走向振兴。

然而,在合作经济发育不健全的我国,思想认识的混乱,难免不给农村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因此,通过讨论走出合作经济的认识误区,是树立正确合作经济思想的需要,对促进供销社深化改革和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误把带“合”字的统视为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具有一定规范性。它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实行自立、自助的特殊形式的集体经济。

然而,近年来,有的人把合伙、合资、合营,甚至把股份公司等带“合”字的经济形式统称为合作经济。这样,就把本来性质不同的经济形式混为一谈了。

不同经济成分的基本特征在于各自的质的规定性,也是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准。合作经济除具有一般合作社的独立法人的自愿、民主、自立、互助、互利的共有特征之外,还具有为农服务的宗旨。就本质而言,合作经济实现了劳动者的自愿联合劳动,实现了劳动成果的共有共享,实现了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这样,合作经济就扬弃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否定了雇佣劳动,肯定了劳动者的地位。而其他合伙、合资、合股等经济成分,则与规范的、典型的合作制经济是不同的。所谓合伙经营,多指人数不多、资本不大的小本经营。从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方面看,与合作经济有些共同点,然而合伙经营不是按照“合作原则”组建的,也不提留公共积累,所以仍属私有经济范畴。所谓合资和合股经营,二者具有同质性,只不过是前者处于低级形态而后者达到高级形态罢了。它们与合作经济也大相径庭。其根本不同在于: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股金所有者仍属劳动者阶层;资本仍然从属于劳动,社员的权力不取决于股金多少,股金只是社员的资格股。然而,合资与合股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资本所有者的联合;股票执有者属食利者阶层;劳动从属于资本之下;股金多少是权力大小的根据,股金成为权力股。至于同外国资本的合营,纯属国际间的经济合作范畴,双方依照国际惯例和互惠条件谈判、签约,并不以“合作原则”为遵循。还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那是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向高级阶段发展的产物,是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形式,往往是以契约作为联系的纽带,根本不属于合作制的范畴。由上述分析比较可见,人们把合作经济的外延扩大无边,把凡带“合”字的经济统称为合作经济,形似重视,而实际上是以不稳定、不确定的经济形式对合作经济偷梁换柱。

当前,需要澄清合作经济领域中认识的纷乱,提高对合作经济战略地位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合作经济事业健康、蓬勃发展。

二、误把合作经济视为计划体制的产物

合作经济究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我国,这是一个易使人模糊、误解的问题。许多人误认为:合作经济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这不符合合作经济的发展历史。

合作经济是一个国际性的运动。它早在一个半世纪以前产生于西欧。因此,合作经济的起源应该首先追溯到它的产生地。十七世纪中期和晚期,资产阶级革命首先在英国取得成功,生产技术取得巨大进步,主要经济部门从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生产过渡。伴随工业革命的进程,加速生产向商品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转变。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个生产部门或工序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相互服务的特性越来越突出,相互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在这种社会历史经济背景下,产生了如下二种结果:一是拥有雄厚资本的大资本家,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而中、小商品生产者则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变劣势为优势,加强自己的竞争力量,他们便走上联合的道路,其重要的形式之一就是组织各种各样的合作社。另一方面,大规模商品生产的发展产生了数量相当可观的中间商,他们同产业资本家一起瓜分剩余价值,赚取高额利润。为了避免中间商的盘剥,农民和其他消费者自愿组织起来,直接销售各种消费品,从而涌现一批消费合作社。在德国,十九世纪初叶,经济自由化和工业化给手工业和农民带来了经济自主和自由。然而,手工业者和农民经济地位弱小,这对购置农业生产必须品、特别是获得农业信贷产生严重影响。为了使他们摆脱困境并解除其忧愁,德国合作社之父舒尔策——德利奇和赖夫艾森创立了信贷合作社和融信贷与农资供销的混合型合作社。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商品经济进一步全面兴起,各类合作社也随之进入全面发展的时期。由此表明,合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息息相关,或者说,合作经济早在计划经济产生之前已经问世了,所以,它绝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而是伴随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所应运而生的经济形态。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异同问题。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多种观点,多种认识,这是正常的。笔者拙见,就本质而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一回事。它们同属于以市场为载体的“交换经济”,从不同侧面或角度反映了“交换经济”形态的本质。由此观点出发,认为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成立的。

人们一定会说,不错,国际上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中国的合作经济却不同,纯粹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重温我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便知,早在本世纪二十年代,我国已从西欧引进了合作制的种子,并开始发芽、生长。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便建立了一批合作社。继之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合作社更得到广泛的发展。那时候,中国手工业者、工人和农民深受私人中间商的投机垄断和严重剥削之苦,出售农副产品和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十分困难。为了解放农民和手工业者买难和卖难问题,消除中间商盘剥,在苏区和解放区建立了大批合作社。它在三十年代初,中央苏区就正式宣布合作社为发展苏区经济的一个重要形式,当时已建立了劳动互助社,信用合作社等等。到三十年代中叶,陕甘宁边区已建立和发展起大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互助合作社等等。特别是到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于1942年提出“克服包办代替,实行民办公助”的合作社方针。对建国初期,建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和手工业生产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上述对中国合作社史的简要回顾也清楚表明,早在受原苏联影响、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确立之前,合作经济已在中国广大的地区问世了。

当然,从五十年代末到“文化大革命”中的长时期内,中国的合作制经过“两放、三统、一包”的改造,合作经济完全变成了国有计划经济的一部分而名存实亡。这只能说明,我国的合作经济在中途被计划经济体制改造而转轨变型,而不能说是其直接产物。现在,许多人的误解大都由此产生。

误把合作经济视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不仅违背合作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可能由此误解产生严重危害。

三、误认为合作经济与市场经济绝对对立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候,人们产生了一种看法:合作经济与市场经济是相互对立的。发展市场经济,合作经济势必会逐步消亡。这是一种极大的认识误区。

其实,市场经济与合作经济并不是绝对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统一的。首先,市场经济对于合作经济具有适用性。首先要明白,何谓市场经济?它是人类共同创造的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手段,覆盖全社会,适用于各种经济成分。何为合作经济?它是劳动者为了改造自身的地位和环境,自愿联合起来发展经济的合作经济形式。在中国,合作经济属社会主义经济范畴。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资源配置市场化、企业产权明晰化、企业行为主体化、宏观调控间接化、市场体系完善化、交易行为规范化和市场管理法制化等符合客观规律的特点,因而能更有效配置资源。这无疑也适用于合作经济。换句话说,合作经济也应该,且必须遵循和服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其次,市场经济和合作经济具有互补性。市场经济的基本优越性表现在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要素组合;促进产销协调,优化产业结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激发劳动者积极性等。然而,市场经济重在关心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很少顾及宏观社会效益。这就导致产生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消极性。与市场经济相反,合作经济为适用市场经济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又弥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合作经济通过劳动者联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者素质,创造广大劳动者逐步共同富裕的平等环境条件。从上述分析可见,市场经济和合作经济相互结合,取长补短,便能充分发挥其优势。

再次,合作经济运用市场经济具有极大必要性。现在,供销社面临着全社会各行各业向市场经济推进的新形势;市场机制愈来愈广阔、愈深入地融进各个领域。为适应市场竞争的新形势,供销合作社必须加强市场竞争能力。为此,必须象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那样进行重大转变:由单一型变为多样型;由单功型变为综合型;由分散型变为联合型;由封闭型变为开放型;由传统型变为现代型。所有这些转变,最基本的是围绕着适应市场经济而进行的。如果合作经济在市场条件下不积极变型,那么,合作经济就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陷入被动。

最后,合作经济运用市场经济更能发挥优越性。合作社在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的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比计划机制条件下更能发挥优越性。最基本的原因在于运用市场机制能够更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流动性,引导资源从低效益部门向高效益部门流动,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最重要的是在市场机制下,决策是经济活动当事人自愿进行的、是独立的、自下而上完成的。这样,就可更好的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总之,供销社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就会具有强大的动力机制、灵通的信息机制和科学的决策机制,竞争能力会更强大,经济活力会更旺盛,发展实力会更雄厚。

真理的光辉可以驱散思想认识和学术理论的迷雾。市场经济和合作经济之间适用性、互补性;合作经济运用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这向人们清楚揭示:二者并非势不两立,而是可以相互统一的。

四、误认为“社有私营”是改革大方向

近年来,不少地方沸沸扬扬,推行供销社“社有私营”的改革,似乎供销社只有实行“私营”或“个营”才是“根本出路”。特别是,这种观点主要出自一些领导人。有不少地方不惜以强硬行政手段推行这一所谓的具有根本意义的改革。这关系到供销社改革的方向和发展前途,不可不讨论清楚,明辨是非。

供销社“民办”改革的根本,在于恢复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

供销社“民办”改革的中心,就是转变传统的“国营”机制为新型的“民营”机制。实现“民营化”的关键在于全面把合作社从产品经济体制中解放出来,赋于其自主权,各类企业在遵循国家政策和法令,以及在“民营国助”下自主决策、自行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立发展。“民营化”的实质在于机制转换,但要辨清一种误解,即:把“民营化”理解为个体化、分解化,甚至认为是“私营”和“个营”。这是完全错误的。

供销社“民办”改革的关键,主要是始终不渝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加强为农服务意识,扩大为农服务领域,完善为农服务形式,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达到农村服务产业化目标。特别是要加强市场服务。

供销社“民办”改革,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包括:第一,坚持民主性,真正实行选举制。第二,坚持群众性,放手吸纳农民社员股金,提高农民股金在合作社自有资金中的比重。第三,坚持服务性,加强综合服务功能,逐步创造条件,推行代理制,特别是转变供销社与农民之间单纯买卖关系为利益协调一致的共同体关系。第四,坚持整体化,强化合作制,扩大供销社之间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挥群体优势,提高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地位。第五,坚持效能性,发展现代企业制,精简管理机构,克服机关化和官僚化。第六,坚持规模性,开创大社制。

现在,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社有私营”和“社有自营”是不是供销社深化“民办”改革的方向?

“社有私营”和“社有自营”不能成为供销社深化“民办”改革方向的本质原因:我国农村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分散的小生产和集中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民需要合作经济组织发挥联合性整体优势、规模性比较优势来充当自己的进入市场的中介组织,分散的、个体的经营是无法胜任这一重大任务的。从供销社本身看,采取职工“私营”和“自营”后,就改变了产权关系,供销社的集体资产成了个人谋利的资本;同时也改变了同农民社员的关系。二者之间无异于个体户与农民的买与卖的关系。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供销合作经济将丧失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根本特征;还将失去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无力充当农民进入广阔大市场的中介组织的角色,为农服务宗旨实际上会沦为空话。象这样愈来愈分散化、愈来愈超小化的演变,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也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如此久而久之,国际公认的民主性、集体性、互助性、平等性、公正性等合作社的价值必然会暗然失色。“社有私营”和“社有自营”有悖于供销社“民办”改革的本质意义。

我们不赞同把“社有私营”和“社有自营”当作供销社深化“民办”改革的方向,丝毫不是,也根本无兴趣纠缠姓“社”姓“资”问题。实际而言,“社有私营”和“社有自营”不是供销社深化“民办”改革的方向。我们应坚信,农民合作经济的优越性,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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