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13岁女孩打赏主播25万巨额款论文_郭佳佳

浅析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13岁女孩打赏主播25万巨额款论文_郭佳佳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近些年,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在不断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也越来越频繁,随之出现的打赏案件也数不胜,未成年在网络直播平台中的打赏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值得我们去思考?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巨额款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一个家庭的生活。所以,如何去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行为的适当性是该文章讨论的重点。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如何定性应该考虑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认知差异。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来分析和阐述观点。

关键词:限制行为能力;合同;追认条款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

一、案例事实分析

2017年1月30日,家住上海的孙女士打开自己的微信支付功能,突然发现自己微信钱包中少了2万元。之后孙女士查看自己的银行卡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少了23万元。孙女士立刻查看自己的微信支付支出明细,发现从2016年12月25日开始自己微信中的钱就陆续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了“某网络公司”。这让孙女士感到很吃惊,平时自己的每笔收入和支出自己都有大致的了解,但自己卡中突然减少这么多钱这让孙女士感到疑惑。

后来孙女士才知道自己13岁的女儿苏某在利用空闲时间玩游戏和看直播的时候,偷拿孙女士的手机在“全民K歌”一个直播品台上给一个叫“杨光”的主播。在父母的追问下,没想到13岁女儿竟然在两个月内花光了2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3岁的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苏某在直播平台中支付25万元巨款的行为超过其认知行为,所涉及支付金额的巨大。苏某的该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无效,直播平台应全额退款。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当事人做出承若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在日常的民商事活中,存在“禁反言原则”含义是言出必行,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的情况下一旦做出承若,任何一方不能随便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对在网络直播平台中支付行为效力待定,需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接受教育水平程度的不同。未成年人在社会活动过程中享有一些特权,但是该特权只能当做防卫功能,不能作为利剑使用。法院的判决也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此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行为是够有效该如何去界定?

三、英美法与大陆法对待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差异

英美合同法中在对待未成年的问题上之坚持一个标准,那就是合同能力,即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仅仅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年龄。英美法系在维护订立合同中的未成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是出于意思自治,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但有个弊端,那就是具有完全意思自治的未成年合同当事人一旦合同被判定无效,未成年人重新作出该行为就会受到限制。基于该弊端,英美法又形成了一种可撤销原则。[3]

大陆法系中,法定代理人的意志往往比未成年人的意志高,未成年在订立合同时除了要根据其年龄来判断其行为效力外,还要看法定代理人的时候态度。这就同英美法系中的理念完全不同。日本的民法就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即如果未成年人通过欺骗的手段让人相信他是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实施的行为强制有效。

四、相关针对性建议

立法中增加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反欺诈条款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应该享有一些特权,但这些特权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而不是让未成人作为利剑使用的。如果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未成年人使用欺骗的手段谎称自己是成年人,或者谎称自己的行为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院在判决是应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予特殊的考量,不能直接判定该行为属于可撤销或者无效,需要未成年人自己对该行为负责。[2]

立法中增加未成年人在成年后的追认条款

在现实的案例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做出与自己的年龄智力不符的行为时,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会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追认或者拒绝。但如果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没有追认权,也可以重新订立一个合同。所以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法律可以赋予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有追认权。这样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权利。

五、结语

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利益更多的值得我们保护。但仅仅通过单一的年龄标准来判断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有效,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应该研究国外就未成年方面的相关立法,从实践中和社会的现状出发来确定未成年人相对明确的行为范围。

参考文献

[1]郭丽红,何群,成年年龄的再确定—行为能力的视角审视成年年龄[J].河北法学,2016(10).

[2]王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探讨—以智障人士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为对象[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3]孙海涛,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构建[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作者简介:郭佳佳(1991—),女,河北省邯郸市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论文作者:郭佳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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