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绿色劳动的紧迫性与可行性_职业病论文

实施绿色劳动的紧迫性与可行性_职业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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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的发展却伴随着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职业病高发的现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也使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推行绿色劳动,实施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阐述绿色劳动的概念入手,进而论述推行绿色劳动的紧迫性和可行性,以期绿色劳动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在劳动领域得到施行。

绿色劳动的内涵

所谓绿色劳动是指劳动条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过程无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正如绿色消费是一种安全、舒适、卫生的消费一样,绿色劳动是一种 安全、舒适、卫生的劳动。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为消除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和生产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按立法的主体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标准化的对象分,有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例如我国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就是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中的国家标准。这个标准专门就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 许浓度作了规定。在工业企业劳动场所的空气中,有害物质如果不超过该标准规定的浓 度,劳动者接触有害物质的时间即使以每天8小时、每周6天计算,较长时期亦不致产生 用现代检查方法所能发现的病理改变。所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衡量用人单位劳动条 件的准绳,符合标准的劳动就是安全、健康的绿色劳动,不符合标准的劳动就是危险、 有害的劳动。

绿色劳动与传统的劳动保护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企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绿色劳动是一种无害劳动者安全、健康 的劳动。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但笔者认为,劳动保护的概念指向性不是十 分明确。从大的方面说,它可以理解为对劳动者各方面权益诸如就业、劳动报酬、劳动 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的保护;从小的方面看,又有许多人把它理解为发放劳防用品、组 织职工疗休养等活动。除了专业人士以外,一般人是难以确切地领会劳动保护是专指保 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这一特定内容的。而绿色劳动这个概念就显得直观 、生动、明了,人们可以通过象征蓬勃生命和无限活力的“绿色”二字,很容易理解和 接受绿色劳动所包含的特定内容。可以说,劳动保护是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理性概括,绿 色劳动是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形象表述。

推行绿色劳动的紧迫性

1、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的严峻形势使得推行绿色劳动刻不容缓

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看,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第五次事故高峰和第二次职业病高峰。在此次高峰中,每年发生各类大小生产安全事故100多万起,伤亡人数10余万,经济损失上千亿元;与此同时,职业危害更加突出。在此次职业病高峰中,我国规定的10大类职业病,仅尘肺病这一类,2002年底已累计达到55万人,这相当于世界上其它国家尘肺病人 数的总和。按照有关卫生专家的分析和预测,职业病对劳动者生命的伤害远远超过工伤 事故,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并导致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

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的严峻形势更不容乐观。国际劳工组织指出,经济全球化以及公司之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都给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近10年来,全世界平均每年有120万工人死于工伤事故,每年有90万工人死于与生产有关的疾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全球职业安全卫生情况的统计,无论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职业病发病情况,我国都排在世界前列。

劳动过程变得如此危机四伏和危害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条件不 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因此,推行绿色劳动、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劳动条件已成 为当务之急。

2、新一轮的城市化必须与推行绿色劳动同步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加速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 人口向城市转移,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城市化水平通常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 的比重来衡量。根据国际经验,城市化有一个缓慢、加速、再减缓的发展过程,在城市 化水平达到30%左右后速度会加快。我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超过40%,正处于城市化加速 发展阶段。

日益加速的城市化意味着我国每年有近1000万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每年有数百万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务工。城市化与绿色劳动的关系极为密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一般是通过进入乡镇企业或进城务工两种方式来完成向非农产业转移。根据当前我国劳动保护的形势,从企业的性质来看,乡镇企业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和职业病的重灾区;从产业工人的类型来看,“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是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最大的受害者。这是因为,我国乡镇企业大多底子薄、 设备简陋、劳动条件达不到法定标准,其中80%以上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 业危害和安全隐患;而进城务工的农民是没有经过工业文明熏陶的第一代工人,其劳动 安全卫生意识与传统工人相比要薄弱得多,加之寻找工作的不易,他们对于不符合劳动 安全卫生标准的“肮脏的工作”和“危险的收入”,既没有辨别能力也没有选择余地。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和民工一直是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最大的难点。今 后,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乡镇企业或小城镇企业会急剧增加,民工也将大量地 补充到城市工人中来。如果在新一轮的城市化进程中仍然忽视绿色劳动,我国劳动安全 卫生的老大难问题将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严重地影响劳动保护形势的好转。

3、国际社会的压力迫使我国推行绿色劳动

入世以后,中国经济发展不断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则之中,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劳动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社会的制约,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压力首先来自发达国家。入世以后,中国的产品在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的进程中,不断地遭遇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发达国家提出,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承担对劳动者、环境的社会责任。发达国家的客户在向我国企业下定单前,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工厂评估”。评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劳动条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发达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重视,固有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同时也迫使中国企业增加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和对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推行绿色劳动。

压力还来自国际劳工组织。鉴于近十余年来全世界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大倒退的严峻事实,国际劳工组织加强了对成员国劳动保护的监督。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确定了“体面劳动”的新目标。在这个新目标里,促进就业是中心。但是,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促进就业并不只是创造就业岗位,而是创造可以让人接受的岗位,是保证人道的工作条件、保护人们免遭工作伤害和风险的岗位。由于职业安全卫生在体面劳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1999年4月,在巴西召开的第15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位负责人提出,国际劳工组织将像贯彻ISO9000和ISO1400一样,依照155号公约(即《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161号公约(即《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向企业推行规范化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200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批准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旨在促进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在各成员国得以实施,推动全球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作为成员国,我国只有因势顺变,痛下决心整治落后的劳动条件,实施绿色劳动,才能化解国际社会的压力。

推行绿色劳动的可能性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题的工人运动为推行绿色劳动创造了广阔的平台

工人运动从经济发展以速度为中心转变为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题,这是我国工运 史的一个飞跃。这个转变为绿色劳动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在经济发展以速度为中心的时 期,职工群众及其工会在声张劳动保护权利时,往往会遭遇“影响投资环境”或“妨碍 经济建设”等理由而陷于困境。企业即使提倡安全生产,那也是“安全为了生产”,其 落脚点在于避免工伤事故中生产设备的损失和生产秩序的破坏,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带有浓重的功利色彩。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为主题的工人运动时期,安全与生产这一对矛盾将变得容易解决。这是因为,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标志着我国的发展观从经济发展以速度为中心向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转变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题的工人运动,一方面要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入经济建 设,同时更要重视对职工群众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保护。而在工人的劳动权益中,劳 动安全卫生的权益,即享有绿色劳动的权益,是最基本的权益。因此,关注安全是为了 关爱生命,而不是仅仅为了发展经济。一旦生产与劳动安全卫生发生冲突时,工人的安 全、健康是第一位的,生产必须服从工人的劳动保护。200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 议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这次会议对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以往“持续快速健康”中新增了 “协调”两字,充分说明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会议在经济工作的总 体要求中,首次出现了坚持以人为本的字眼,说明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的利益是第一 位的。

2、劳动保护的法制建设为推行绿色劳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

国际劳动保护的发展历史表明,经济增长速度与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的发生率呈正比,但是,当一个国家制定了劳动保护的专门法律并加以切实地施行,上述对比关系将发生逆转,即经济增长快、就业人数增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反而下降。因此,通过法律手段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一直为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倡,也为许多国家所采用。近年来,我国相继公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劳动保护法制时代的来临。

劳动保护的“两法一例”,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护的“延长”——工伤保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劳动保护的义务条款明显多于权利条款。这说明改善劳动条件、推行绿色劳动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没有切实地履行其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义务就意味着违法。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具有工 伤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积极投入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实行绿色劳动,有效地 控制了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将会得到工伤保险缴费率在行业基准缴费率基础上向下 浮动的奖励;如果在劳动保护方面不予投入,导致工伤发生率高或职业危害程度大、工 伤保险费使用多,将要承担工伤保险缴费率在行业基准缴费率基础上往上浮动的惩罚。

总之,我国劳动保护“两法一例”的公布及其实施,为绿色劳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3、我国劳动保护监管和监督体系的加强为推行绿色劳动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劳动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心环节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和守法。但是,生产经营单位大多不会本能地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它需要政府劳动安全卫生监管部门自上而下地强制性监管,需要工会组织自下而上地群众性监督。

近年来,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监管体系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以安全生产政府监管机构为例,首先是2000年底我国着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已经有30个省区市、70%的地市、50%的县区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次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由国家经贸委主管改为国务院直属,改变了以往我国将安全与经济同设在一个部门,从而造成只重经济增长而不重安全的局面。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独立而有权威的、长效而又稳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这必将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规范,确保绿色劳动的实施。

近年来,我国工会在劳动保护中的监督作用也不断加强。有关工会劳动保护依法监督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对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给予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方面法律依据不足和法律层次较低的缺陷。与此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恢复了劳动保护部,把并入经济工作部近20年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独立了出来,地方工会也陆续恢复独立设置的劳动保护部。作为职工群众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组织,是工人劳动保护最积极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中国工会过去之所以在劳动保护监督方面软弱无力,主要是依法监督的依据不足和独立监督的机构缺失。目前,上述问题已基本理顺。中国工会将会在推行绿色劳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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