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技术及其现状分析_思维品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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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20(2006)06-0122-06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社会技术”的讨论日渐增多。① 然而,社会技术观念并未因此而深入人心,为学术界迅速接纳。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技术现象极其复杂,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工程主义技术哲学传统在我国根深蒂固,难以包容社会技术观念。[1] 目前,在社会技术问题上的主要分歧是:有没有社会技术形态?社会技术结构及其特点是什么?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思维技术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等等。第一个分歧归根结底属于研究范式与哲学信念之争,一时难有定论;后两个分歧则是在第一个分歧的基础上派生的,体现了对社会技术认识的深化,对于消除第一个分歧具有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本文在肯定存在社会技术形态的基础上,着重就后两个分歧展开分析,以期推进对社会技术问题的探究。

一、社会技术观念形成的理论背景

在技术哲学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学派林立,观点纷呈,切入点与研究方法各异,逐步形成了工程主义与人文主义两大学术传统。[2] (P1)前者着重从内部剖析技术,探究技术运行机理,展现的是技术自身的逻辑与科学精神;后者则侧重从外部审视和解释技术现象,揭示技术对人性以及社会文化的广泛影响,评判技术价值,体现的是对人类命运的关切与人文精神。

技术是什么?这是技术哲学领域的一个元理论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形成技术哲学研究范式的基础,也是划分技术哲学流派的重要依据。虽然目前关于技术的不同定义有数百种之多,但是对技术的众多不同理解之间却存在着相似性,大致可以简并、归约为狭义与广义两类技术定义,进而衍生出狭义与广义技术视野及其研究范式。[3] 一般而言,工程主义者多持狭义技术定义,认为人外在于技术,可以创造、操纵和驾驭技术,而不受技术活动之束缚;人文主义者更倾向于广义技术定义,认为技术活动就是人的目的性活动,人总是被纳入种种技术系统之中,转化为技术系统难以分离的构成要素,并受外在的技术模式或运行节奏调制。

狭义技术论者把技术仅限于人与自然关系维度,因而排斥和否定社会领域的技术形态。广义技术论者则认为,技术就是围绕“如何有效地实现目的”的现实课题,人们后天不断创造和应用的目的性活动序列或方式。[4] 技术广泛存在于人类目的性活动的各个领域,是一种带有横断性与贯通性的人类活动的基本模式。“技术无处不在,它将一项活动经过充分设计,从而可以使人们从中区分出一个目的和为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些中介;也就是说,有各种各样的技术。”[5] 在广义技术视野中,自然技术只是技术的一种典型形式,而并不是技术的唯一形态。技术是人类目的性活动的基础与灵魂,人类所有目的性活动都可以理解为技术活动,在技术框架下进行图解,进而还原或抽象出其内在的技术结构。

肯定社会技术形态的存在是广义技术观念的必然逻辑。人是目的性活动的动物,社会是人类目的性活动展开的重要场所。与自然技术的创建和运行过程类似,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必然会创造出众多实现各自目的的活动序列或方式,形成丰富多彩的具体社会技术形态。社会技术就是对活跃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技术活动的统称。这一称谓渊源于对客观世界的哲学划分。

在认识对象上,通常划分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三大领域,人类各种目的性活动也可以依次归入其中,相应地也就有了自然技术、社会技术与思维技术之间的基本区分。卡尔·米切姆在论及技术分类时曾指出:“从功能上来看,技术可以这样划分:一些技术是在人内心进行的;另一些技术是作为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因而也是人的社会活动;还有一些技术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而这种作用是通过延长不依赖于人的直接的身体活动的生命的办法进行的。”[2] (P249)这里,“在人内心进行的”技术,大致与思维技术形态对应;“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的技术,就是自然技术形态;“作为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技术,可理解为社会技术形态。

应当说明的是,对技术的这一分类,既不是唯一的,也不可能穷尽丰富的技术范畴,更不能代替对具体技术形态及其属性的深入探究。在这里,狭义技术论者只承认自然技术形态,而否认社会技术形态与思维技术形态的存在。社会技术论者虽然克服了狭义技术视野的局限性,肯定社会技术形态与自然技术形态同时并存,但多未给予思维技术形态应有的地位。这也许是该理论观念的一大缺陷。

二、社会技术样式

技术是人类活动理性化的产物,种类繁多,可以说有多少种目的性活动方式,就有多少种技术形态。一般地说,人类目的性活动的序列或方式,在时间上展现为一个指向目的的有序运行过程,在空间上则表现为一个协调动作的人工建构体系。前者就是流程技术形态,它以目的的实现路径为组织线索,把一系列相关要素与环节联为一体,依次动作,主要表现为一种时间结构;后者就是人工物技术形态,它是由众多技术单元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功能、运行机制的实物体系,主要展现为一种空间结构。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一样,流程技术形态与人工物技术形态是同一技术过程的两种表现形式。[6]

从动态、联系的观点看,人类目的性活动序列或方式主要展现为流程技术形态。它处于技术世界的核心地位,是技术世界之网的“网绳”,直接支持着主体目的的实现。而从静态、分立的观点看,人类目的性活动序列或方式主要展现为人工物技术形态。它是技术世界之网的“纽结”,是建构高一级流程技术形态的单元或“预制件”。就终极目的而言,人工物技术形态从属于流程技术形态,多是应实践活动尤其是流程技术开发的需要而创建和改进的,是建构流程技术形态的物质基础,正是这两类技术形态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建构、相互转化,衍生出了纷繁复杂的技术世界。

伴随着人类的诞生,社会也从动物群中提升出来,逐步演变为人类目的性活动的重要场所。在某一层次的社会技术系统中,人工物技术形态主要体现为以个体或团体为单位,并按一定运行规则建构起来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社会组织,如消防队、医院、学校、检察院等。流程技术形态主要展现为围绕具体社会目标的实现,众多社会组织依次动作、彼此协同的程序或流程,如分工协作、财务管理、司法、选举、营销等公共技术机制及其运转样式。事实上,社会技术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与社会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过程具有同构性或二位一体关系。人们往往为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本身所纠缠,多关注这些事务的具体属性与演进,而无视潜存于其间的内在技术联系及其所构成的无形的社会技术系统。这也是社会技术观念一时难以确立的认识论根源。

按社会结构层次由低到高的顺序,社会技术主要体现在个体与团体两个层面上。个人总是处于特定社会场景中的具体的人,是多种社会关系、社会职能的载体,其活动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个体技术形态以个人需求为基础,以其目的的实现路径或过程为核心,以个人的为人处事方式为表现形式。在个体技术形态建构过程中,个人从自身目的的实现出发,在时代所提供的技术平台以及个人智慧、经验、技能的基础上,凭借可以动员的私有财产、公共技术资源等,建构起能灵活实现个人目的的多种技术系统。个体技术形态的动态性、个性化特色明显,其稳定性随目的、运行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变化程度而改变。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需要往往会通过社会组织机制体现为社会需要,进而转化为社会运行的目标。围绕这些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体在当时技术世界演进的基础上,将构建众多不同层次的复杂而庞大的团体技术形态。在团体技术形态的建构过程中,个人多以职业、社会角色或社会事务等形式进入其中,并按照团体技术系统的组织和运行规则活动。正如个体对团体的依赖一样,团体技术形态是个人目的实现的技术基础,它以公共技术资源等方式支撑着个体技术形态的建构与运行。与个体技术形态相比,团体技术形态的专业化分工明显,个性化特色减弱,技术系统的规模、稳定性、正规化色彩显著增强。同时,个体技术形态中个人的主动性、自由性,也为团体技术形态中的被动性、约束性所取代,技术的通用性、稳定性与奴役性也趋于增强。

三、社会技术形态的特点

社会技术是不同于自然技术的技术门类。它是以个体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为基础,以效率追逐为核心,以文化与信息沟通为协同手段,以时钟为动作协调基准,而建构起来的动态组织体系,更多地依赖于价值规则与理性原则运转,具有形态抽象、结构松散、可塑性、流动性与应对性等特点。长期以来,社会技术观念不为人们认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受狭义技术观念的影响外,社会技术形态自身的特点也不容忽视。

(1)存在的抽象性。正像自然技术存在于仪器设备及其运行过程之中一样,社会技术也存在于社会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过程之中,可理解为人们实现某一目的的活动序列、方式或方法。社会技术形态及其单元之间的联系看不见也摸不着,因而是无形的、抽象的。尽管自然技术也是抽象的,但是它外在的仪器设备、稳定的操作技能与规程等技术单元却是直观可触的。而社会技术形态多为社会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过程的丰富文化属性所遮蔽,如果不进行抽象思维,人们就难以觉察到它的存在。

(2)结构的松散性。与自然技术系统的集约性结构不同,社会技术体系的结构多是松散的。一方面,社会技术体系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建构,如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新闻报道体系等。在当代信息技术与运输技术发展的支持下,社会技术体系的规模越来越大,运转节奏也越来越快。另一方面,技术体系内部各单元之间的联系时隐时现、时强时弱,随技术对象、外部环境、人的生理活动节律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

(3)形态的可塑性。与自然技术形态稳定的刚性特征相比,社会技术形态表现出一定的可塑性。一方面,作为社会技术系统的建构单元,个体或团体的数量可多可少,其间的联系可密可疏;只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建构单元之间常常可以相互替换。另一方面,社会技术体系的运行程序、预案、对策等并不是唯一确定的,而是复杂多样的,有的已经显现,有的尚未展开;有的已经制定,有的将随形势的发展而制定和调整。社会如棋局,扑朔迷离,变化无穷,社会技术会随所应对问题的变化而创造性地演绎出多种具体形态。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建构单元与操纵者的主观能动性,是社会技术形态可塑性的根源。

(4)建构的创造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动态性,要求社会技术及时有效地应对对象的变化,这就使社会技术体系的设计与建构更富有挑战性和创造性。这种创造既可以是组织结构上的,也可以是应用程序或方法上的,而且创造者与运用者、创建活动与运行过程常常合而为一,构思设计、建构试验、修改完善与使用调度渐次展开,反馈协同,滚动递进。自然技术的创造多是由该技术系统以外的技术人员完成的,而社会技术的创造多是由该技术体系内部人员实施的。

(5)运转的灵活性。与自然技术对象的确定性不同,社会技术对象的自主性明显,与技术主体始终处于复杂的互动演进之中,如战场上的敌情、市场需求、恐怖活动等。这就要求社会技术体系的操纵与运转必须灵活,随机应变,法无定法。社会技术建构的创造性、形态的可塑性,为它运转的灵活性提供了可能。另外,社会技术体系的运转又富有弹性,一个组织体系可以兼具多种职能,实现多重目标,如军队既可以抵御外敌入侵,也可以参加抢险救灾,还可以维持社会秩序等。同时,众多组织体系也可以彼此协同,实现多个高级目标。某些技术体系及其功能强弱还随对象的变化而改变,如SARS防控体系、灾害预警系统等。

(6)联系的交错性。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由于建构单元的这一特殊性,众多社会技术系统并非独立自存,而总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一方面,某一个体或团体可以是多个技术系统的建构单元,这些技术系统以其建构单元为纽带而彼此交织;另一方面,围绕某一具体问题,许多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的技术系统彼此协作,联成一体。还有,由于技术的“嵌套”建构方式或层次结构,众多子技术系统或是通过彼此的直接耦合而结成一个新技术系统,或是通过它所隶属的高一级技术系统,而与其他低一级技术子系统发生间接联系。

正是基于这些有别于自然技术形态的特点,人们往往身处外在的、客观的社会技术形态之中,按技术规范行事,受技术系统节制,而并不自觉意识到社会技术形态的存在。正如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所言:“除此之外,还有另外这样一种水平的技术进步,对于把它描述为技术的,我们一开始就踌躇不决,因为与它相关的并非可见的机械,而是社会关系和人本身。然而,组织技术的进步仅仅是把技术观念应用于人类协作形式,被视为社会机器的一部分。人类通过训练和教育而在其反应上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化,他的全部后天新获得的活动都是依据一定的有效原则在组织化的框架内得到协调的。组织技术与我们已描述的任何技术至少是同样重要的,它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因为若不产生相应的社会组织,这些机器便不能在公用事业中得到应用。”[7]

四、社会技术系统的建构

人们通过社会关系纽带而彼此结合在一起,形成横向上交往密切的低层次社会团体,在纵向上就构成了高一级的社会组织。事实上,正是通过这种横向上的相干性与纵向上的构成性机理,才建构起社会巨系统的等级式、金字塔形组织结构。社会技术系统的建构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

社会技术系统以个体或团体为基本建构单元。这里的个体或团体不是抽象的,他们不仅是具有天赋本能的自然人及其集合,而且也是掌握着一定技能并拥有相应自然技术装备(资产)的社会人及其集合。在社会技术系统建构过程中,自然技术系统往往与它所隶属的个人或团体一起被整合到社会技术系统之中。从这一点来说,自然技术支撑着社会技术的建构,从属并服务于社会技术的运行,是比社会技术层次更低级的技术形态;社会技术通过对构成它的个体或团体观念的引导和行为的规范,间接地操纵和驾驭着纳入其中的自然技术。例如,在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与监理运作机制中,作为人工物技术形态的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都是拥有设计、建筑、监理等相关技术资质与装备的法人单位。正是通过这种人为设计和建构的社会技术形态,规范着建筑行业的有序运行,统辖着其中的各类自然技术单元。在社会技术体系中,一个人或团体往往被同时并入多种流程技术形态之中,进而转化为高一级社会组织的成员,肩负着实现多重社会目标的使命。

沿着从低级到高级、由局部到整体的次序,社会技术系统的建构在时间上体现为以“复合”为特征的进化阶梯。自然技术系统源于设计技术形态(记作技术Ⅰ),技术Ⅰ经过物化制作,就转化为实物技术形态(记作技术Ⅱ)。技术Ⅱ与操作者的操作经验、动作技能相结合,就转化为现实技术形态(记作技术Ⅲ)。以众多技术Ⅲ为基础,在观念上筹划设计出社会组织结构(记作技术Ⅳ),技术Ⅳ经过组建、训练就转化为现实的社会技术系统(记作技术Ⅴ)。众多技术Ⅴ为上一级领导所掌控,与其领导技艺相结合,就转化为高一级的社会技术体系(记作技术Ⅵ),等等。正是通过这种横向协同与纵向构成,才建构出各级各类社会技术系统。在这一过程中,前面的低层次技术系统作为单元被组织到后面的高层次技术系统之中,自然技术系统被纳入到社会技术系统之中。这就是社会技术系统建构的逻辑“阶梯”。低层次技术系统的改进成果会通过这一阶梯式构成“链条”,为高层次技术系统所吸收,并依次引发高层次技术系统结构的变革。同样,对低层次技术系统新功能的期盼或预设,也会通过这一阶梯式构成“链条”,刺激低层次技术系统的改进与创新。不难理解,自然技术是建构社会技术的“原材料”或“构件”,也是推动社会技术变革的基本动因。

同样,社会技术系统的建构在空间上展现为层层“嵌套”的模式。克兰兹贝格曾概括了这一特点,被称为克兰兹贝格第三定律。[8] 技术系统是由众多技术单元衔接、匹配而成的,这些技术单元是按照技术原理、设计方案、运行程序等组织规则,被装配、“嵌套”进技术系统之中的。其中的技术单元本身可能就是一个技术系统,它当初也是通过这种“嵌套”方式被建构起来的。即使最原始、最简单的技术系统,也是由自然物、动作技能等技术单元复合而成的。同样,技术系统也可以作为一个技术单元,被“嵌套”进更高级的技术系统之中。一般地说,沿着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从思维技术、自然技术到社会技术的逻辑顺序,处于前面的技术形态往往被依次“嵌套”进后面的技术系统之中。如此,以往的技术成果就像“滚雪球”似的被依次累积到后发展起来的技术形态之中。在这里,时间上的“阶梯”式进化与空间上的“嵌套”式建构是内在统一的。事实上,正是通过这种层层“嵌套”的建构模式,低层次的单元性技术成果渗入高层次技术系统之中,前人的技术成就转化为后人技术创造活动的基础。这就是社会遗传的累积效应。

五、社会技术的地位与作用

既然有思维技术、自然技术与社会技术之间的区分,那么这三种技术形态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目前,除自然技术形态为人们广泛认同外,其他两种技术形态尚有争议。这里无意就这两种技术形态是否存在展开论证,只想概要地说明这三种技术形态之间的联系,进而揭示社会技术在人类技术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思维是人类特有的天赋品质,是人类认识与实践活动展开的智力“平台”。思维尤其是逻辑思维本身也是一种目的性活动,体现出许多技术特征。思维技术或智力技能就是由思维活动演进的路径、方法、程序、规则等因素构成的序列或方式,多表现为历时性的流程技术,如三段论、穆勒五法等。伴随着人类的进化,思维技术经历了纯粹思维技术形态、演算思维技术形态与机器思维技术形态三个发展阶段。[9] 与外在的目的性活动过程相比,思维技术表现出精神性、抽象性、基础性、个体性等特点,多以无形的智能技术形态存在,广泛渗透于人类目的性活动过程的各个环节。思维技术是理智与经验的产物,是人类其他目的性活动展开的“脚手架”或通用型“工具”,是建构自然技术与社会技术的精神基础。思维技术的作用集中体现在这些技术形态的构思、设计活动之中。

自然技术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一类技术,泛指人类在变革自然、实现物质文化需要的过程中,创造、控制、应用和改进人工自然系统的目的性活动序列或方式。尽管狭义技术论者与广义技术论者在自然技术形态的构成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他们都承认该技术形态的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技术系统的建构是人类创造活动的成果,它的运行也依赖于人们的操纵,因而离不开思维技术的支持。同时,人总是社会的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体制之中,具体的自然技术系统也总是隶属于高一级的社会技术形态,受社会技术体系的调控与约束。离开了社会技术形态的支持与协调,自然技术的建构与运行难以实现。一般地说,在人类技术体系中,思维技术、自然技术与社会技术的层次依次递升,前者是后者的构成基础,支持着后者的建构与运转,并受后者的统摄与调制。

思维技术、自然技术与社会技术是人类技术体系的三个基本层次,其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如下图所示:

其中:(1)思维技术处于基础地位,它通过人的活动渗入技术过程的各个环节,支持着自然技术与社会技术的建构和运行。其中①、③分别表示思维技术对自然技术、社会技术建构的基础支持作用。

(2)自然技术处于中间层次,它既是思维技术创造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技术的基本构件,支持着社会技术的建构与运行。②表示自然技术对社会技术建构的基础支持作用,当然这种支持与建构是在③的设计框架内完成的。

(3)社会技术处于最高层次,它是思维技术与自然技术成果的综合与集成,是人类技术活动的现实表现形式。其中④表示社会技术的创建和运行对自然技术运行的规范作用以及对自然技术开发的导引作用;⑤、⑥分别表示社会技术和自然技术的建构与运行对思维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

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三种技术形态之间相互作用、互动促进的内在机制。值得一提的是,人类技术体系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生存于社会文化巨系统之中,人们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是新技术成长的沃土。人类技术开发活动会不断地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社会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汲取营养,并支持人类各种目的性活动的展开。

社会是由具有自主性的众多主体构成的,社会技术的建构与运行依赖多元主体的合作,是多元主体交互作用的产物。应当指出,社会技术仅停留在社会生活的“器物”层面,是为政治意志、宗教信仰、价值追求等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的“工具”。社会技术虽然是实现社会目标的保障,但并不能确保所有社会成员目的无差别的充分实现。一般地说,在社会技术系统的建构与运行过程中,统治者处于主导地位,操纵着社会技术系统的建构与运转,社会技术也主要是为他们的意志服务的;而被统治者多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不得不按社会技术体系运转的模式和节奏生活。然而,不管怎样,一旦社会技术体系得以建立,就具备了不依赖于建构者的客观性,就规范和约束着相关社会成员的行为。这就是技术的强制性或奴役性。

总之,社会技术处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汇点,是一类极为复杂的技术形态,隐含着许多重要的技术哲学问题。对社会技术形态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拓展技术哲学研究领域,实现技术哲学两大学术传统的融合,而且也是当前哲学“技术转向”的转折点,有望由此进入当代哲学发展的新阶段。

注释:

①参见Jacques Ellul.The Technological Society,New York:Random House,1964,229~411;潘天群:《存在社会技术吗?》,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10);田鹏颖、陈凡:《社会技术哲学引论——从社会科学到社会技术》,32~42页,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的结构研究》,22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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