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需要有形保护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无形资产需要有形保护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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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发生严重的流失吗?又怎样有形的保护它呢?这个问题正在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无形资产流失知多少

当前,国有企业在改革中不断探索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式,力图通过各种产权交易渠道,增强企业转机增效的实力,活化资产存量,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然而,与企业产权交易日益活跃、我国国有资产不断滚动发展相伴随的是,无形资产却在不可思议当中出现了严重的流失。

据统计,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总量达3.5万亿元左右:其中2.4万亿元为经营性国有资产,70%集中在企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国有资产的最大载体。国际资产评估界人士的统计表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的4—5倍。一个企业可能拥有的无形资产达29项。

遗憾的是,今天,无形资产流失仍不被大多数企业家所了解、重视。截止1994年底,我国较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累计25800家, 然而作过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却不足10家。在招股说明书中,许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一栏竟是空白!25800∶10,如此悬殊的比例, 国企无形资产怎能不出现巨额的流失?

早在1989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就对无形资产第一次提出价值评估的要求。以后发布的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制定了更为详尽的法律依据。更为遗憾的是,无形资产的有形流失至今还是禁而不止。

有形流失症结何在

无形资产,作为企业长期使用、却又没有实物形态的流动性资产,在依托有形资产创造超额利润中,体现企业长期的权利,是企业经营生产不可缺少的内在“血脉”。无形资产因其非实体性、不确定性以及使用价值的非直接性而不易被人所感受。但是,这并不是无形资产流失的真正原因。真正的原因是:

第一、国企在产权交易中忽视无形资产的客观存在。

“破家值万贯”这句流传至今的老话,带给今天的人们几多困惑:“我们的家底怎么就不如洋人的值钱?”

在国外,无形资产被企业视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巨大财富,然而在我国的产权交易中,竟是大量无偿予人,“家底”流入外人田。

这些年来,在资产观念问题上,不少人长期陷入老框子、旧模式之中,以至于形成“有形资产才是全部资产”的传统错误认识,从而忽视无形资产作为资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而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导致在中外双方产权交易中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评估,使大量的国有无形资产在可悲的“无知”中悄然流逝。

我们的无形资产真的无市场吗?这又是当今市场经济中的焦点问题。我们的市场姓“洋”还是姓“中”,许多企业似有团团拨不开的“迷雾”。企业无论优劣,追“洋”名效益,搭“外”资便车,一时间沸沸扬扬。盲目崇洋,在我国与国际接轨中缺少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没有清醒地看到国贷精品在民族大市场中潜在的、庞大的市场占有率,以及超过有形资产使用价值的超额收益,进而在中外双方产权交易中对无形资产出现不估或低估的行为。

中国无形资产家底有多厚?对于无形资产,我们国家至今没有准确的统计。许多无形资产应注册的却没有注册,无形资产费用(自创成本、转让费用及其它费用)缺少财务记录和技术管理台账,无形资产变成账外资产,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参数无从取证。缺乏最为基础的管理,是无形资产流失的主要“黑洞”。

第二、政企不分,责权不明,使企业对无形资产流失无计可施。

现有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模式,不利于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正常机制的建立。突出反映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未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分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未与商业化经营分开。在有些地方,资产所有权名义上归全民所有,实际上却“肢解”在各个部门的“齐抓共管”中。这些部门权利大、责任小,不讲市场效益,不讲全局利益,漠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而且不分企业好坏,在不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认定和评估的情况下,往往从地方本位主义出发,强迫企业合资,急于为地方招商引资。国有资产一旦出现了流失,并且留下大量债务和困难时,却没有一个部门来承担责任,造成“人人要管,人人不管”的虚置局面。企业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的职责不分,还容易使产权交易的等价原则“引申”到行政管理中,进而形成钱权交易,贪婪地侵蚀着我国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呼唤有形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

但是,面对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无形资产的有形保护手段又显得十分贫乏。从根本上看,尽快建立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统一制法;政府监督,各级负责;企业经营,自主交易的责权利分明的管理、监督、运营体系,使国有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立足于建立起使企业产生高效益、高质量发展的自我激励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明确国有无形资产所有权代表,以此为授权主体;确立其保护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权能,并使其权利相对独立。

其次,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所有者分开;将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和商业化经营分开。这是确保无形资产得以监督、考核的必要前提。将资产经营预算同财政收支预算分开,以真实地表现资产经营的过程和成果。

第三、要强化无形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的各项法规法制和准则,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形成无形资产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同时制定完整的无形资产保值增值财务制度,使国有无形资产从制度上、操作上有法可依。

第四、建立健全我国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机制。在加重执法力度的同时,应借鉴和启用无形资产的民事保护方法,尽快出台《无形资产流失责任处罚条例》,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手段。行使民事责任权时,首先要由国有资产所有人代表一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所属控股公司行使,对无形资产流失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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