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整个主客体家族的哲学思考_活动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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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41年4月24 日法国内政部在省档案馆基本条例中提出全宗的概念和“尊重全宗”原则以来,全宗理论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全宗看作是一个具有社会独立性的组织或个人在其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但是,随着档案管理实践活动的发展,我们发现档案不能仅按现在严格意义上的组织性或个人性全宗去建立基本保管单位,如许多行业性、专业性极强的档案必须打破全宗所属的空间界线,而按行业或专业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就使得现有的全宗理论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对档案管理实践进行普遍的指导。为此,必须对现有的全宗理论(首先是全宗概念)进行修正与发展。何嘉荪、冯惠玲两位老师提出的主体全宗(以主体为中心形成的档案整体)和客体全宗(以客体为中心形成的档案整体)的理论〔1〕,便是迎接实践挑战的一种理论上的探索。本文拟用哲学观点对主客体全宗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因为从哲学的角度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主客体全宗的实质,严密的哲学概念能使主客体全宗理论的研究更趋完善。

一、哲学的主体和主体全宗。

作为哲学范畴的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2〕马克思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3〕但并非任何人都是现实的主体。野蛮人、婴儿、狼孩、白痴不是自觉的活动主体,即使是正常的人,也并非任何条件下都能成为现实的主体。只有具备一定实践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并实际地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才算是真正的主体。

主体是人,而人的存在是有多种形式或类型的。因此,主体也有多种存在形式或类型。根据构成主体的人的社会本质的不同,主体有“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四种存在形式或类型。

个人主体,即主体是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单个人。个人主体是整个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因为现实中的人总是表现为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离开了个人主体,主体将成为一个空洞的抽象。

集团主体,即主体是按照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规范等维系、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的群体,如家庭、家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阶级、政党等。

社会主体,即主体是指以生产劳动为基础,以各种社会关系为纽带的人们的社会总体。“社会主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有时也指整个人类。”〔4〕但是, 由于当“社会”作为高度抽象概念来使用时,“社会”“指整个人类社会,这是最抽象的使用。”〔5〕因此, 我们在此把人类主体从社会主体中单独分离出来,以便于下文的讨论。

人类主体,即主体是指包括地球上的各个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类总体。

我们分析哲学主体概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研究“全宗构成者”。我们知道,全宗和全宗构成者是“两个被全宗形成法则联系在一起的主导概念。”〔6〕“如果说‘全宗’是‘结果’,那么, 全宗构成者自然就是‘起因’”。〔7〕因此, 全宗的研究必以全宗构成者的研究为起点。

档案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实践“是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同时主体自身也得到改造的一种物质性的社会活动。”〔8 〕可见没有实践的主体,就不可能有实践活动,也就不会有记录实践活动的档案。在档案学中,我们把全宗构成者定义为:“构成档案全宗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个人或生产建设、科研项目的组织者,”〔9 〕由此可以推知,全宗构成者必是全宗档案内容所记录的实践活动的主体。但并不是任何实践的主体都可成为全宗构成者,成为全宗构成者的实践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立档单位的构成条件)。现在的问题是,当主体被类分为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后,哪一类主体有可能成为全宗构成者。我们根据前面对主体全宗构成者的简要分析可以明确,个人主体、集团主体是可以分离出具体的全宗构成者的(当然得具备一定的条件),而社会主体、人类主体在现实中是无法分离出具体的全宗构成者的。

行文至此,我们也就顺理成章地把主体全宗类分为社会主体全宗、集团主体全宗、个人主体全宗。图示如上:

“人类主体”对于全宗问题的研究似乎毫无帮助,但它对于我们从哲学的高度把握档案和档案工作却有着非凡的意义。诚如张辑哲所言:“档案是人类社会的原始记录,……它外表平平淡淡,但在维系人类时空统一性和连续性方面却具有深刻的重要作用。它将忠实记录并再现人类文明的全貌与全程。档案管理活动……肩负着维护档案本质特性,维护历史本来面貌,并将历史融入现实与未来中去的重大使命。……档案与档案管理是人类社会时空统一性与连续性的维系之道。”〔10〕尤其是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整个世界、整个人类社会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档案界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档案与档案事业对于维系人类历史文化整体性与统一性的重要意义,开展了“世界记忆工程”,将世界各国的档案事业纳入到整个世界的统一体中。这一实践活动主要是由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动机直接驱动的。

社会主体虽然在现实中无法分离出具体的全宗构成者,但为什么又要提社会主体全宗呢?无论在任何社会,利益是人们进行历史活动思想动机背后的具体动因。但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利益的动力形式表现是不同的。在私有制社会,利益集中表现为私人利益,私利成为社会统治阶级从事历史活动的具体动因,而在公有制的社会,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成为劳动者进行社会历史活动的动力,成为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推动因素。“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三种动力因素在做功方向上趋于一致。”〔11〕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就具备了把个人主体、集团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条件,也就有了“国家档案全宗”的概念。

二、哲学的客体和客体全宗。

作为哲学范畴的客体,是指“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并反过来制约主体活动的外界对象。”〔12〕马克思说“客体是自然”,但实际上客体“不限于自然,要比自然广泛得多,它还包括许多人造物、社会存在体、甚至一些精神性的东西。”〔13〕因此,根据客体自身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客体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三种类型。

自然客体,即主体活动所指向的自然界。现代人类活动的自然客体实际上是由宏观、微观、宇观这三大领域组成的。

社会客本,由于社会是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是最广泛的、包括人们之间一切持续的相互作用在内的体系,因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客体,它由社会的人、社会的物质系统和社会的精神系统这三大要素构成。

精神客体,即主体活动所指向的精神现象,它既包括主体自身的主观世界,也包括主体之外的客观精神对象。

我们已经知道,档案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而“实践是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同时主体自身也得到改造的一种物质性的社会活动。”〔14〕根据实践所指向的客体不同,可以把实践分为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精神文化实践三种类型。

生产实践所指向的对象为自然客体,它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之间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社会实践即改造社会的实践,它体现的是人与社会之间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精神文化实践是改造精神客体的实践。由于精神客体是一种独特的客体,它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而存在。因而精神文化实践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以一定的物质载体为中介,但实践的结果则不在于被改造了的物质材料,而是通过被改造了的物质材料所表现出来的精神文化产品。

如此,我们可以把客体全宗类分为自然客体全宗、社会客体全宗、精神客体全宗。

自然客体全宗,是主体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档案整体。如建设一项工程、制造一种产品、生产安装使用一套设备、研究一个科研课题等,由于这类实践活动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程序,有相对独立的活动体系和运行方式,当活动程序完成时,以客体为中心组织的活动全过程也随之结束,而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形成的档案文件,也自然形成一个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这种自然客体全宗往往出现在科技档案等专门性档案中。

社会客体全宗,是主体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档案整体。“例如某一起重大的具有独立意义和自我完整性的社会事件或某一具体的社会活动、公共性活动,象‘大兴安岭火灾’、‘西安事变’、某次奥运会或亚运会等等。这些社会事件及活动也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和自我完整性,且参与其中的组织与个人也很多。”〔15〕在这些社会事件及活动中产生形成的档案文件,不宜按参与其中的组织与个人而分别归入其相应的集团主体全宗和个人主体全宗,而应按这一事件或活动自身组成一个整体,形成社会客体全宗。

精神客体全宗,是主体在精神文化实践中形成的档案整体。如艺术档案的形成最为明显。由于“艺术档案的多样性与跨越性必然造成来源上的多渠道。就表演团体内部来说,分工不同的艺术人员都会产生各自的记录。与此同时,上级领导对节目的审查、批示,同行专家的观摩指导,演出后新闻与评论界的报道、评论等,都是完整的艺术档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6〕“为了维护艺术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对艺术档案也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7〕因此,一个剧目的完整艺术档案不能按来源的不同而分散到不同的主体全宗中去,而应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形成精神客体全宗。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客体全宗的构成者。客体全宗与主体全宗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档案内容所记录的实践主体的非单一性。我们不能把客体全宗档案整体按其不同的实践主体肢解开来分别归入各自的主体全宗中去。(当然,也不能任意从不同主体全宗内抽取档案组成“客体全宗”。)因此,客体全宗的构成者只能是客体自身。何嘉荪、冯惠玲两位老师给客体全宗的构成者取名为“立档单元”,即“立档单元作为客体全宗据以形成的核心,必须是相对独立并具有相当规模的客体事物。”〔18〕“立档单元”与“立档单位”相对应,通俗易懂,有助于我们把握客体全宗的形成,这是颇有创见性的。

三、主客体全宗档案是主体实践活动的产物。

主客体全宗的构成者虽然我们分别把它们称为“立档单位”和“立档单元”,但从本质上来说,主客体全宗档案都是主体实践活动的产物。(其实,就连主客体全宗的组建也是由某一主体来完成的。)因为“任何实践,都有实践的主体和客体,主客体运动过程,即人的实践过程。任何实践过程都有伴生物的产生,档案往往就是这种过程的典型的伴生物。”〔19〕其实,就单份档案文件来看,既有其制作的主体(文件作者),也有其形成的主体(档案形成者),这儿的主体可以是某一机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家族。档案与文件的制作主体和形成主体可以一致(主要指发文和内部文件),也可以不一致(主要指收文)。对于主体全宗而言,全宗档案的形成主体单一,而制作主体则各有不同。对于客体全宗而言,全宗档案的制作主体、形成主体往往都不具有单一性。所以,主体全宗可以按其形成主体构成一个整体,而客体全宗档案则只能按其客体自身构成一个整体,而无法按其形成主体构成,如某一重点工程建设,上级主管部门、勘测队、设计院、工程施工队、设备安装公司和建设单位等都会参与这项工程的建设,它们都会制作、形成相关的档案文件,这些档案文件就不能按其形成主体组建主体全宗,而只能按其工程自身组建客体全宗,以便完整地反映这一工程建设活动的面貌。

但问题至此并未结束,我们可以再深入一步,看看全宗的组建者(全宗的组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全宗的组建主体与其档案的形成主体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由于档案文件自身运动阶段的不同,全宗中又存在着‘机关档案全宗’和‘档案全宗’之别。”〔20〕机关档案全宗往往由机关、组织自身形成、组建,形成主体和组建主体合一。档案全宗往往由档案馆组建,与全宗档案的形成主体相分离,所以它可以只选择保存机关档案中最珍贵的部分,甚至根据需要还可组建联合全宗、汇集全宗、档案汇集。

综上所述,主客体全宗无论从其档案文件的制作、形成还是全宗的组建都是主体行为的结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主客体全宗档案是主体实践活动的产物。

注释:

〔1〕何嘉荪、 冯惠玲:《关于更新全宗概念的设想——全宗理论新探之三》,《档案学通讯》1988年第6期。

〔2〕〔4〕〔8〕〔12〕〔14〕齐振海、 袁贵仁主编:《哲学中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1、205、199、117、19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8页。

〔5〕张乐宁、刘祖云、唐忠新编著:《社会学概论》,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6〕〔7〕黄坤坊:《苏联档案学者谈全宗理论问题》,《档案学通讯》1982年第2~3期。

〔9〕邓绍兴、陈智为编著:《档案管理学》,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10〕〔15〕张辑哲著:《维系之道——档案与档案管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序)、第99页。

〔11〕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湖北省委党校哲学教研室编:《主体与客体》,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页。

〔13〕单少杰著:《主客体理论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5页。

〔16〕朱丹:《表演艺术档案的形成特点及收集工作》,《档案学通讯》1990年第6期。

〔17〕《文化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九省市艺术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1984年7月21日)。

〔18〕何嘉荪、冯惠玲:《划分全宗的原则——全宗理论新探之四》,《档案学通讯》1989年第1期。

〔19〕王荣声、王玉声:《档案是行为主体目的的行为——兼论档案的双重品格》,《档案学通讯》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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