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生命中不可承受的重担--孝道观念的起源与演变_天下父母论文

孝道:生命中不可承受的重担--孝道观念的起源与演变_天下父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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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观念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优良品德,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孝经历代大儒们的宣传和统治者的提倡,从理论到实践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不断积累和丰富了孝伦理资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孝文化,并成为中华文明宝贵的精神财富。

一、“孝”——是人类人道和人伦的原始形态。“孝”字最初见于殷卜辞。商代金文中有一例用于人名,在博物馆的青铜器上刻着“孝”的象形图形,古文字学家释为“孝”的篆体。因人老了,弯腰弓背,手拄拐杖,一副老态龙钟的行走神态,上老下小的服侍形状。《尔雅·释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为孝”。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说:“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这个时候孝观念,仅仅就是一种以自然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伦理道德。

孝的这种伦理观念,是战国以后至今流行的、儒家所倡导、并为国人所认同的基本观念,也就是孝的初始观念。在个体家庭出现以前,初民的爱亲之心主要表现为宗教中的祖先崇拜。当时虽还没有“事亲”意义上的孝道,但尊敬、爱戴、崇拜本族长者、老者的情感已经发生。在行为上表现为集体的养老,在观念上表现为宗教上的“尊祖敬宗”。个体家庭出现后,周初周公开始将父子兄弟之间至爱、至诚的情感作为孝道的依据,把孝道称为“天赐民彝”,把违反孝道的行为当成是“元恶大憝”,尤其经过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善事父母”已经作为家庭伦理,并作为人类人道人伦的初始形态而存在,于是,孝敬父母不再是社会外在压力,鬼神的约束,而是出自人们内心的一种情感要求和道德自觉。

孔孟儒学认为,孝是一切德行的根本,教化的源泉。《孝经·开宗明义章》就载: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这种孝道观,是儒家伦理思想的最高道德要求和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文化的本源之一。这种理念价值的具体直接的行为表现,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物质层面。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父母在世时,子女要以礼侍奉、赡养,还要及时解除病痛,满足父母生存时需要的物质条件;父母死后,子女要以礼安葬,并且按礼仪祭祀。二是精神层面。子曰:“今之孝者,是为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又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子女对父母的行孝停留在物质奉养上是不够的,还得在情感和态度上对父母表示真诚的尊敬与爱戴。子女行孝,要做到“敬”,这是从内心要求的,要解决“色难”,这是从外表要求的,并要求内心的尊爱与外表的态度两者的和谐、统一。子女要关注父母的精神世界,满足他们的精神需要,这是孝行的更高的道德要求。三是事业层面。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畏孝矣。”《书·文侯之命》:“追孝于前文人。”《伪孔传》云:“继先祖之志为孝。”子女要“追孝”,按照父母的意愿行事,继承他们的遗志立身。这是孔子孝道观最高要求的体现。

二、“孝悌”——治理天下的为政策略“孝悌”,不是简单的孝德外延的扩充,而是体现一种完整的家庭伦理观念的形成,理想的家庭伦理秩序的建立,是使社会形成“仁爱”氛围的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孝治天下”的为政策略。《三字经》:“首孝悌,次见闻。”《论语·学而》:“弟人则孝,出则悌。”孝到“孝悌”是一个历史性转折。孝,自进入人性世界、稍释人伦光辉后,便进入一个全新的“孝悌”家庭伦理境界,这是一个崭新的伦理层面。这时,家庭已经成为社会的细胞或基础而存在,又相应的已经建立起了较为稳固的家庭伦理秩序。

自汉代以后,统治者为适应中国的宗法家族社会结构极力推崇“孝悌”,并从稳定家庭结构入手,以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此时,儒家学说受到官方的特别关照,被钦定为“独尊”之学,孝道也就变成“以孝治天下”的手段。《论语·学而》有子曰:“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从这则语录中可以看出,孔于是先从家庭的角度出发来讲的,先强调家庭伦理关系,后由此及彼的。孔子认为,能够做到“孝悌”的人,去犯上是少有的,而不好犯上的人,去作乱是没有的。有德性的人善于追求“孝悌”这个根本,根本的东西树立起来后,良好的仁道就会随之而来。强调只有打好了“孝悌”这些最基本的道德基础后,一个人的道德前途就会一片光明。孟子对孔子的孝悌思想作了进一步阐释和发挥,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这种推己及人的孝道观,是孟子的独到见解。

三、“孝忠”——教化天下的潜导策略“孝忠”,在以孝劝忠的意识形态策略的影响下,形成忠孝并论的潜意识结构,给孝注入更多的意识形态因素,使维持家庭秩序的伦理道德范畴,演绎、扩展为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范畴,反映出跨越自然属性人际关系的一种崭新的意识形态构式。

孝悌观念的推广,对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得到统治者的赞许和大力提倡,并在实践中逐步将“以孝图治”演升到“以孝劝忠”,且把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成为统治者治理天下的为政之本。《孝经·开宗明义章》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孝”是“事亲”伦理道德和“事君”政治行为的结合体。《孝经·三才章》说:“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治理国家以道德教化为基础,道德教化以孝行为根本,故孝道既行,天下自然垂拱而治。《大学》开篇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是为“三纲”。就是一要修明天赋善德,二要治国安民,三要达到以上两项所应当达到的目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为“八目”。统治者利用孝道来教化百姓,就是修其身的过程。向广大民众宣扬孝行,就是希望以此影响人们,以齐其家。而这两项措施最终都是为了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治国必先齐其家”,指出了以孝齐家对治国的重要性。当然,统治者要推行孝道,还需以身作则,广敬博爱,规范天下。

四、“孝廉”——稳定天下的组织策略“孝廉”,将行孝作为推荐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纳入国家的政治制度,给规范家庭且仅具有伦理道德属性的“孝”,赋予了许多法律意识形态因素。这样,不仅使孝在更高层面上得到普及、强化,更重要的是对实施“孝治天下”的为政策略更具有强制作用和保障意义。

汉代颁布了《孝廉法》,作为选拔官吏的依据。《孝廉法》规定,虽则有博学宏词、贤良方正等科,唯以孝廉为重,公开将孝行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合乎标准者可以被举为“孝廉”,由朝廷任命为官。“孝廉”之倡举,隐含着两层重要的意思:第一,孝者,孝悌;廉者,廉洁。孝则忠君,廉则爱民。诚然将行孝与廉洁并列起来,同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说明孝与廉的意义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能被举为“孝廉”。第二,孝与廉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孝要求官对民施廉,不廉则对民不孝;廉体现官对民行孝,不孝则无从言廉。犹孝必崇廉,犹廉必倡孝。西汉刘向曾说:“廉士不妄取”,为官者不能贪国之财,夺民之利,在物质利益面前,取或不取,其标准要看它是否符合道德。否则,夺民之利则为不孝,贪国之财则为不忠,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历代帝王深知倡孝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和宗法秩序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大力提倡和宣扬孝道,褒扬孝子,为世人树立孝子榜样,推行“孝治天下”;另一方面采取法律措施,或罚“不孝”,或举“孝廉”等,保障“孝治天下”的推行。自秦代以后,“不孝”被定为重大罪恶之一,不肯抚养甚至辱骂殴打父母或祖父母者,都要受到官府严厉处治。统治者为了使孝伦理得到顺利推行,制订了大量的“惩治不孝”的法律条文,运用强制性手段来推行孝道,将“孝”的伦理思想渗透到了刑律之中。汉代推崇孝道,遵从“以孝治天下”,上至天子,下至官吏都积聚民众进行孝道教化。不仅制定实施贬惩“不孝”的法律条文,而且制定实施褒奖“行孝”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孝道的贯彻执行。统治者认为,一个连自己父母都不孝敬的人,不可能把老百姓当成父母“孝敬”;一个连基本家庭责任感都不具备的人,不可能对国家、人民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不可否认,原本仅具有伦理道德属性的孝道,又增添了许多法律色彩的意识形态因素,这样对孝道的推行更具有强制作用和保障意义。

孝观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在历史的长河中孕育、洗礼、发育,形成了内涵深刻的孝伦理体系,并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孝文化。即使在现代文明的今天,孝强调的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的仁、爱思想和对国家的忠诚意识,也是值得宣扬和提倡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的这种孝文明,应是普世文明的精神家园中绚丽的一束。

(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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