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形成中的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公民社会形成中的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李金宝[1]2004年在《中国公民社会形成中的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文中研究表明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着社会变迁和结构转型两个巨大的变革,其中社区自治是中国社会的转型主要内容,它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现代化不可避免的重大问题,如何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当代实际的完美结合,并有所创新,更好地指导社区自治实践则是历史赋予中国理论界一个伟大的历史使命。 本文从理论上分析社区及社区自治存在的理论依据及其社会基础。对社区和社区自治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分析中国社区自治的社会基础——公民社会的逐渐形成,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野和社会自治的经典理论,进而探讨社区自治的发展对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促进作用,并对社区自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指出问题的主要矛盾是管理体制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社区民主与国家民主的脱节。从社区政治内部构成要素和相互关系入手,指出社区民主与国家民主的一致性,只有它们的相互和谐作用,才能为社区自治提供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为顺应社区民主的发展趋势,通过改善基层党的领导方式,更好地走群众路线,践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社区居民的素质,加强制度建设,走民主实践的道路,从而更好的实现社区自治。

尹浩[2]2015年在《整体性社区构建:来自公益创投机制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马恩经典理论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不仅在于认识世界,探索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世界。未来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也总激发理论探索者在指导改造世界的同时,充满着对未来理想图景的思考。遵循此理念,笔者分为以下五部分展开全文:一是问题意识。主要围绕“国家权力介入基层社会共同体建构的可能”问题意识为核心,展开实证分析和学术对话。具体而言:为什么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经过近30年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和居民自治能力依然低下?导致社区居民自治空转的机制及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如何破解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空转现状,建构理想型的现代化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换句话说,整体性治理理论预设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下,通过整体性政府建立实现善治的可能。放置于中国时空下,笔者认为社会组织化水平与政府功能整合程度相互影响,两者存在同步进行趋势,并且社会组织化水平的第一推动力为公共行政部门。这项研究让我们可以解释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社区结构与公共行政体制是如何影响了治理理论在中国不同的表现形式,有利于在理论上反思治理理论应用本士的适用和限度。二是纵向历史维度分析。放置于中国城市社区历史的变迁角度来看,主要划分为总体性社会下的社区建设和分化性社会下社区建设两个阶段。在前一个阶段,高度行政整合的社会几乎不存在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发育的土壤。在后一个阶段,随着公域、私域、日常生活领域的分化,社区居民自治在政策制度体系初步确立。其背后转型的动力源宏观上主要有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改善与社会职业群体分层、社会群体利益分化叁个方面,微观上体现为以社区类型空问演变、流动人口社区分布以及特殊人群需求多元化等特征的社区分化。在此背景下,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的社区建设,短时间内使社区硬件设施以及人员组织体系迅速得以完善,然而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依然较为低下。叁是共时性比较分析。造成当下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困境的主因归结为社区结构的碎片化和政府功能的分散化。社区碎片化是工业化推进过程中传统共同体瓦解的自然反应,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共理性精神的发育不良是社区碎片化难以进行自我疗伤的深层次逻辑。政府功能分散化是以功能性分工为原则的官僚科层体制自身的弊端造成,也是中国传统官僚政治文化触手在当下社会的延伸。其中,社区碎片化与政府功能碎片化(分散化)的关系并非单向度的因果关系,而是互为因果,相互影响。一方面碎片化的社区无力组织自我服务,只能依靠行政力量、行政资源与行政方式填补,另一方面功能分散化的政府分割了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造成社区行政化与负担不断加重。四是社区整合实践反思。依据西方社区建设经验来看,组织整合是未来中国碎片化社区修补的方向,也是建设现代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关键。在中国当下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现代社会组织共同体的建构,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介入。源于欧美国家的公益创投活动,因能够迅速有效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而备受我国地方政府推崇。公益创投有孵化器与项目孵化两种主要模式,前者依托实体孵化机构和场所,进行系统培育,后者依靠项目与技术支持,化居民需求创意为微型社团,实施微型自治。他们的共同点都在于能够通过组织培育,整合破碎化的社区,优化政府部门资源和权力输出方式,并有使政府及其执行机构、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在公共资源分配及享用过程中,形成良性互动、权责对等的关系。五是未来发展图景与理论提升。整体性社区与碎片化社区相对,是对未来城市社区发展的畅想,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彼此依托、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社区公共生活的完整空间,是政府部门、社区和社会组织叁个治理主体间合作过程中,满足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实现自治能力提升的理想型社会生活共同体状态。通过对公益创投反思,结合整体性治理理论,笔者建构了社区治理“陀螺模型图”,它被赋予实现整体性社区的重任,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服务项目整合机制、以平台发育与社会组织络整合机制、以社区自组织网络整合机制,以及叁者之间相互支持与协助的整合网络机制。六是结论,即社区居民自治空转是社区碎片化和政府功能分散化相互迭加的结果,整体性社区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理想图景,他的实现是政府主动介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建构,同步推动政府部门功能整合的过程。

夏晓丽[3]2011年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指明了城乡社区建设是发展基层民主的基本单位。搞好社区治理,发展直接参与的基层民主是现实城市社区治理和公民参与的前进方向,也是理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的时代,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不仅是静态的宏观制度安排,更是国家—市场—社会不断分化与持续互动的动态过程。虽然政府仍然是社会变革的火车头,但政府、单位已不再是城市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其他社会组织、社区公众和政府一起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形成网状社区治理结构。这有利于国家自上而下“还权于民”,缓和城市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获取政治合法性的资源,同时也为公民参与和实现基层民主提供了直接的制度空间。公民参与是民主的应有之义,民主意味着参与,参与也是民主最初的表现形式。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为城市基层民主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城市社区公民参与是现代城市基层民主发展的实践起点,也是国家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公民参与实践推动着社区治理的发展和基层民主在社区的生长,民主不再遥远,不再抽象,而是在公民的社区生活中变得真实。点点滴滴的社区民主生活为民主政治全面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场所和试验场地。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基本上经历了从最初的被动员参与到自主性参与,再到组织化参与的演变历程,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生活开始溢出社区向更广大的社会空间推进。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直接经验,通过各地的创新机制实现着基层民主与国家民主在城市社区内的衔接与互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伴随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而逐渐扩大,对城市社区治理及基层民主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公民参与总体不足的现实问题也必须正视。地方政府为完成既定政治目标而过度动员,或以“维稳”的名义不支持甚至压制公民参与的现象还存在。公民个体或组织对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不高,公民参与过多关注个体利益而导致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出现种种困境。我们必须从学理层面和经验层面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从制度保障、利益驱动和价值认同等层面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存在的现实问题等进行具体分析。从制度、组织、文化等层面为推动公民有序适度参与提出合理建议。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公民参与实践在推动城市基层民主发展的同时也强化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公民认知并实现公民权利的过程,是公民个体、社区自组织和政府等多方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过程。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应避免政府的过度动员,良性的公民参与应是规模适度,形式多样,渐进发展的过程。把公民简单地动员起来,一轰而上地走过场,不是公民参与的常态。适度均衡的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发展才是最合适的。当然,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成功和基层民主的发展,有赖于现代国家与现代公民社会的共同成长,有赖于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动推动和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的良好合作。对于“正在路上”的城市社区治理和公民参与,我们不能苛求。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必须客观评价。对日益扩大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城市基层民主的渐进式发展以及由社区基层民主向国家民主延伸的未来趋势应保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尽管这一过程可能是艰难的,甚至可能是漫长的,但它并不是虚幻的,而是可以期待的。

刘功润[4]2012年在《作为共同体的城市社区自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什么?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社区”。“社区”一词中,“社”是以祭祀为中心的乡民共同体,强调社区的文化含义,而“区”有地理意义的区域含义,两者构成了一个区域社会共同体的概念。社区治理本身已经天然地包含了对社区自治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社区自治的联结纽带也在逐步发生转化、变迁。如果说,“自然而治”的社区是农业社会社区的主体存在状态,那么,到了工业社会,以城市为主要代表的文明形式必然要求建立一种更能适应城市异质性与多样性的社区形态,“自觉而治”的社区历史性地成为社区自治的重要形态。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大规模现代化建设,开放性的“社区制”社会迅速成长,由此推动着整个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城市社区自治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政府的职能也开始转变,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还要实现“政社分开”。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改革的深化,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日益繁杂。在改革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诸如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贫富差别等社会问题,已经超出“万能”市场和“全能”政府的能力范围。在这一背景下,城市社区作为居民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而社区自治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从单位大院到商品房社区,有关居住的事务第一次具有了与有关工作的事务几乎同等的重要性。在这一变局中,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天然的平等关系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社区的事务,应该依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思路,实现真正的自治。

曾本伟[5]2017年在《共建共享视域下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文中指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对中国特色基层治理模式的一种愿景式的理论想象,其核心涵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基层治理的新型结构网络关系。本研究从理论的维度整体性地反映中国市场化变革所启动的“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公民”权力结构变革,并在此背景下分析中国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并评估中国基层治理民主化的进程和民主治理状况。并尝试以“嵌入式国家自主性”和“合作治理”、“协同治理”等为理论论述基础,分析中国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结构逻辑和实践路径,由此对以国家力量主导的多元主体互动合作、协同治理的中国基层治理模式进行引申论述。同时,深入到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达的珠叁角核心城市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考察了解影响基层治理主体开展有效参与行动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因素,并从推动互动式制度创新、重构基层治理组织体系和治理运行机制、健全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基层治理信息化建设、以法治为保障规范治理主体参与行为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张平[6]2012年在《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社区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府治理的重要议题。为了研究目前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并深入探讨影响广大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内在动因,从而为党和政府以及有关组织引导居民积极从事社区自治活动提供依据,运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多元统计分析方法等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在借助计划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添加社会资本理论和人格理论的补充变量,据此编制了“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影响因素调查问卷”,对中国辽宁省、安徽省和四川省等10个省份共20个城市中的1794名受访者进行调查。正式调查问卷包括社区自治态度、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社区自治行为、社区社会资本、人格倾向、自治认知和人口统计学等变量。为了更好地探讨各个因素对社区自治行为的影响程度,笔者先后构建了8个理论模型并提出15项研究假设。首先将1794名样本随机分成两半,采用探索性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随机分半的一批897名受访者数据进行验证。通过模型拟合度和路径系数比较,确认综合模型为最合理模型。然后,利用随机生成的另一批897名受访者数据进行综合模型的效度检验,发现综合模型具有稳定性。并且,依据该模型综合探讨了各因素对社区自治行为影响的总效应。研究发现:首先,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社区自治参与次数低下,有45%的受访者在过去一年中根本没有参与过社区自治活动。居民基本能够正确认知社区自治内涵和其产生的积极结果。居民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处于中等水平。其次,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除了性别之外,其余各种人口统计学变量和居住年限以及物业费都对居民社区自治行为产生显着影响。具体表现为年龄越大、收入越低、教育程度越低的群体,越参与社区自治活动;民主党派群体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次数多;10年以上居住期的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水平高;没有物业费和物业费为2-3.9元的群体社区自治活动的参与次数低下。再次,正向影响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计划行为理论变量中,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排序第一,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社区社会资本排序第二,第叁位是人格倾向,其后是社区自治态度、社区自治认知。最后,针对数据分析结果,提出促进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建议:明确“政府主导,居民主体”的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发展取向。在此基础上根据社区自治行为的计划行为理论主要影响变量,指出应该给予居民成功社区自治经验,提升自治效能感;推动经济和政治健康发展,夯实居民社区自治基础;大力发展社区自治组织,提高社区社会资本存量;家庭、学校、职场实践叁方合力,形塑居民良好人格品质;实施积极的社会说服,弘扬社区自治精神。

白瑞[7]2005年在《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研究:行政社区到公民社区》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城市的基层社会结构和城市居民的就业方式、生活方式都发生深刻的变化,原有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无论在管理、服务、协调整合功能上,都明显不适应现代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当前城市社区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和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培育社区成员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对社区建设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城市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入手,对我国现阶段“行政社区”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分析,在把握行政社区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当前“行政社区”由于自身的制度设计的缺陷,不可能承担起完成社区自治任务。因此,必须对行政社区进行改革,文章提出了建立公民社区,希望通过构建“公民社区”来实现社区自治的任务。在论述的过程中,借鉴和参照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并且“公民社区”是基于对社会发展未来趋势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文分五个部分: 前言和第一部分是对社区自治理论进行概括。包括研究的意义和现状进行阐述,国外关于社区自治的研究和我国对社区自治研究的综述; 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历史和当前城市社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行政社区自身问题重重,必须进行改革; 第叁部分对从行政社区向公民社区转化的条件进行分析,通过引入公民社会理论等相关理论,来论证建立公民社区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现实难题;

杨振宏[8]2010年在《当代中国政府转型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报告中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让广大群众更好地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从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扩大基层民主、基层自治以及立法工作等内容中都在阐述公民参与的重要性。这也是本文论述的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但是服务型政府构建中仅仅依靠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观点还不够全面。我认为政府行政中还需要特别注意发扬民主、倾听基层群众意见,积极扩大公民参与的制度性构建。只有把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更好的使政府和人民共同决策,才能够保证政府转型中行政决策的正当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对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尝试从全球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通过积极借鉴西方政府转型的公民参与理论,积极构建全面的公民参与法律制度,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以推动能够更好的建立服务型政府。首先,西方政府公共行政理论对我国的政府角色转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政府角色的转变与国家型态和外部经济政治环境都有着密切关系。政府的范式转换一直是宪政研究中一个热点,从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后现代政府行政、政府治理和善治等理论研究中,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正在致力于软法的研究,提出运用治理理念,完善我国政府中软法的制定。通过法律的“软化”,希望通过协商代替部分强制处罚,充分体现西方政府治理理念。苏州大学杨海坤教授提出了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的理念,在政府法治论中提出法治建设中政府应该依法律善治,强调通过公民参与使政府和公民处于平等地位。上述成果其实都是在探讨政府如何做到权力的多中心化,更好地进行权力分配,谋求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以便能够在现代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通过政治行政体制改革,更好地体现广大民众的民主要求,更好的完成政府转型。新公共管理提出“掌舵而不是划桨”理念。努力把公权力部门向“企业型政府”方向推进,以企业精神应用于政府行政之中,借以提升政府行政效率。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总结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政府应该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概念。提出政府对公民的服务是核心内容,对于社区公民参与极为推崇。治理理论对于政府角色转型最重要的调整就是权力垂直化、水平化重新分配,最终形成多个权力主体,形成多元民主协商机制,更好地体现治理理论。治理把公民参与放到了工作核心的位置,重新理顺国家与社会(特别是公民社会)的关系。同时治理基础上的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显示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参与。随着政府转型的进一步深入,外部的推动力就成为政府转型重要的影响因素。外部推动的最集中表现就是公民参与的不断扩大,公民社会的外部监督力量不断壮大,这样才能加速政府的角色转型。让政府决策中更好地体现民意,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只有公民参与型政府逐渐形成,才能更好的行使监督参与的职能,更好地保证政府转型的民主化方向。其次,公民社会理论是政府转型的法理基础。总结以往的理论成果,应该看到他们在分析政府角色转型过程中,都把自身理论定位在公民社会基础之上,都是在研究社会和国家力量对抗基础上的政府转型。因此公民参与的基础公民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和西方的公民社会产生背景上具有“中国特色”。但民间力量积极进行政治参与的发展趋势不可动摇。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社会领域受到很大的挤压及限制,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开展,国家的权力逐渐收缩,社会自主性的领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然而这种变化依然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控制下发生的,是政府主动把社会管理的部分权力转让给公民社会,通过政府与民间的长期互动,逐渐形成一种在政府主导下双方合作、协调的发展模式。只有我国逐渐形成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相互对抗,不断完善公民参与,才能够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更好地体现民意,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服务型政府能够发展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我国的市民社会力量尚不足以让政府主动的把权力交出来。在公民社会多元的社会形态中,无论是民间组织的兴起,还是中产阶级的壮大、公共领域的发展,都引导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公民社会能否有效的对抗国家和政府,很重要的一个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公共领域的建立,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其实质是一个公共事务讨论空间,在这个空间内人们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相互论辩,表达民众的意愿和要求。看一个国家的公民社会是否真正发挥作用,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是否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只有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个体更多的理性思考,并通过结社在公共领域中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集结这种个体诉求成为一个非政府社会组织对外一致的声音,才会进一步影响政府决策,甚至可以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给与革新。再次,风险社会迫切要求公民参与制度的建立。现代风险造成的各种危害日益频繁,各种传统社会风险(工业污染、黑心商品、毒品泛滥、农药残留、自然灾害、环境恶化等)其实都是工业风险的体现。面对当代日益出现的风险,例如最近的H1N1流感等问题,其实都预示着现在处于一个高度风险的社会形态中,任何决策的后果都是相当严重的。如何做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政府权力正当性、合宪性的有力证明。风险决策机制中除了培养风险意识、评估机制以外,公民参与是贝克提出风险应对策略中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的政府才是人民需要的政府。要努力做到多元主体协商的决策机制,才能够使政府的权力重新进行平面化的分配。让普通民众更多的参与进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中,才能够使政府的科技决策更加理性化、民主化。风险原则的实体层面是以宪法保障生存权作为基础,使人民大众的生命权、生存权在风险社会得到保障;在程序层面则是严格履行风险评估沟通程序,而且这一程序要求是必备前置审批程序,在审议中要体现民主原则,杜绝专家审议的弊端,广泛倾听人民大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这是解决风险社会核心矛盾的重要内容。最后,公民参与的制度构建努力构建以“公民参与”为中心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改变政府的僵化机制,提高其弹性、适应性。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条件,主观条件就是参与的主体是积极的公民。通过公民教育、社区自治、发展非营利组织等手段可以培养积极的公民,形成普遍性的公民社会,使社会中的部分公民普遍具有去私从公的胸怀,关心并参与各项公共事务;客观条件就是有一个利于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重新设计社区治理组织、加强基层小区的组织工作,积极创建公民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政府的运作能够确实以人民为治理中心,使人民成为政府真正的主导者。公民参与的主要任务是创造公民公共对话的空间,以及维持国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完成协商民主。公民参与中公民个体多以参加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形式来表达自身意愿。即便是在公共领域中,个体的论辩声音也是弱小的,只有公民个人依据交往行动理论,加入到某一个小范围的社会组织中,通过自由结社才能够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和诉求。积极创建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逐步建立并培养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民参与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样,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在多方面体现,例如新技术的应用风险评估、公共领域的公民意见反馈、新闻媒体的公共领域转型等等。这些改革其实很多是西方行政改革已经做过尝试的方法。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更好地和中国实际特色相结合。例如现在的互联网民主的兴起、网络社区的建立,很多公众意见是通过互联网得以发表的,而且在民主监督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未来政府网站中更多的增加民众评议监督版块,使民众发挥参政议政职能都是网络民主的很好表达。现在的互联网各种社区,已经在虚拟网络中形成自己的力量。网络中的“躲猫猫”、“天价烟”“被高速”①等词汇,都显示了民众的一种对政府的监督意愿。我们可以假设,当社会中非政府组织日益形成规模,当市民社会力量越来越强大的时候,其最后的发展方向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协商。综上所述,我国的公民参与制度是有其法理基础和社会现实基础的。只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够在我国的法治政府转型中更好地保障我国民主决策的协商性和民主性,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邓泉国[9]2003年在《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居民自治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 社区居民自治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而兴起的。社区居民自治作为城市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其前身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制与街居制相结合的城市基层治理体制下的居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之所以兴起在20世纪90年代,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它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逻辑结果,是国家民主化进程及城市基层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产物。 社区居民自治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自治的主体是居民。居民以各种组织为依托进行自治活动,行使自治权。实行社区居民自治,就是要改变原来单一的居委会纰织体制,进行组织形式与体系的创新,通过建立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等机构,形成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系统。同时还要处理社区自治组织与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中介组织等组织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的社区自治组织的生态系统。 社区居民自治作为广大城市居民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其活动内容主要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自治在推进“四个民主”特别是在民主选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意义的探索,过些探索大大丰富了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体现出了一种规则化、程序化的民主治理过程。 社区自治组织无论是在职能上还是角色定位上都联系着两头:政府与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居民的桥梁。如何摆布这两者的关系,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的两大难题:一是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二是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 社区居民自治的初步实践,不仅对城市社会的稳定、居民素质的提高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效果,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目前总体上处于初始阶段,还有许多课题要解决。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必将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刘晓丽[10]2015年在《大环境与微循环:中国社区公民的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由人联合体"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价值目标,它认为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应当是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在这个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中,"自由人"应当是基础的,由它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是以自由、融合为特征的人类和谐社会。在目前社会中,社区居民的发展应当是自由而全面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治理中,居民还没有公民意识和公共参与能力,真正的社区共同体也没有完全形成。基于此,本文的理论关怀在于如何促进居民转变为公民,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治理的"四微机制"和"微治理"如何可能。十八届叁中全会上作出了明确决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高度的情形下,适时提出的充分尊重历史、重视民意的治国方略。在这个治理体系中,城市社区应当是社会实践的核心与基础,也是彰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更加全面的体现了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正如国外的着名学者吉登斯谈到的,"社区"是新兴政治的根本所在。本文以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典型个案为实例,以社区治理中居民转变为公民的生成机制为研究对象,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治理的"四微机制"和"微治理"如何可能,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首先是它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治理理论的实现,解决城市社区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次是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认识过程,即"实践—理论—再实践——再理论",它将促进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治理理论和自治理论的全面发展;再次是它将进一步丰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本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该部分作为论文研究的首章,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缘起、本篇论文研究的主题,并对研究提出理论假设,同时指出主要研究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分析论文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等问题。第二部分是作为论文的核心部分,它包括论文的第二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该部分主要探讨社区治理的微循环何以可能和居民如何转变为公民。第二章,论文首先立足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的变迁历程,揭示社区治理的大背景,为后面四微机制的论述做好铺垫。第叁章,重点阐述社区治理主体面临的叁重困境、原因及其影响。政府困境、居委会困境和共同体困境是社区治理主体困境的主要表现。由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在社区治理中的定位不准,导致其"越位、错位与缺位"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社区居委会在组织的设置、自治章程的制定、人事决定以及工作制度、项目经费收支、项目运行方式、项目考核机制等方面趋于行政化。行政化色彩严重带来的后果是社区居委会负担重,具体表现为"七多"(承接的管理服务多、应对的检查考核多、完成的台账报表多、出具的证明盖章多、连接的信息网络多、承担的临时任务多、悬挂的各类牌子多)。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困境必然导致共同体困境,使社区有"形"无"实",使居民的公共精神难以形成,使社区的本质和目标不能实现。这叁重困境严重阻碍了居民参与,进而影响居民自治的推进和制约了社区建设的进程,使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和社区治理中公共空间难以形成,进而对党的执政基础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第四章,论文从调整政府和居委会权力结构入手,通过多重赋权增能,摆脱社区治理的叁重困境,促进社区居民向社区公民的转变。首先,需要进行行政赋权。政府可以通过叁事分流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公益创投机制等给社区居委会和居民进行行政赋权,即将社区自治权赋予社区居委会,将知晓权、行动权、决定权、监督权交给社区居民。其次,需要进行技术赋权。通过项目的形式,社区工作者先给社区社会组织技术赋权,将社团孵化流程运用到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过程中,进而提高居民的自治能力。社区工作者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他们将运用在能力培训中学到的社区治理的"六大技术和九种方法",以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培育出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以组织者、引导者、观察者的身份介入到项目的实施中,但秉着"今天的介入是为了明天的退出"的理念,不再包办居民的各项事务。多重赋权的过程,其实也是增能的过程,让社区工作者增强专业能力,让社区居民在参与中增强自治能力,从而逐渐向社区公民的身份转变,这将有利于社区治理中多方主体格局的形成,从而实现社区治理的良性发展循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高度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主张从本土的实践"土壤"中去发掘本土的理论"营养",然后用来解决本土的实际问题。以此理论为出发点和着眼点,本文在第五章进行了实证的分析。主要是从互助类、治理类、志愿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典型案例分析中,找出了公民生成的事实逻辑,即居民从自助到助人,再到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在这个过程中使社区居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公共精神得到提升,并锻炼社区居民的公共参与能力,从而提高社区居民的公共责任,并在以上条件成熟时,逐渐完成居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转变。第六章,论文从上文公民生成的事实逻辑中,进一步提炼出社区公民的生成机制——四微机制。社区治理的微循环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微群体、微项目、微社团和微自治共同构成的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其中微群体是居民参与生成的主体,微项目是居民参与生成的载体,微社团是社区公民生成的组织基础,微自治是社区公民生成的目标,社区微治理在微循环的过程中得到发展。最后一部分是论文的结尾部分,即第七章。本部分不仅总结了论文的基本结论,还对本文的理论关怀"如何促进居民转变为公民,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治理的'四微机制'和'微治理'如何可能"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笔者在论文分析论证后,得出了四个基本结论。首先是我国社区治理应重视内生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的构建和发展;其次是社区治理的新理念应该转变成新的社区工作模式,使社区、社工、社团形成"叁社互动"的机制;第叁是社区服务应以公民需求、参与为导向,建立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服务提供机制,提升社区服务的供给水平;四是社区治理过程的社会化。笔者还讨论了社区自治和居民自治何以可能的问题,认为:社区治理应该是多元主体参与协调的过程,尤其是公民参与治理;四微机制不仅是社区治理的微循环机制,行政管理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操作性机制也是通过四微机制(即微群体、微项目、微社团、微自治)实现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国家向社会放权和赋权是社会成长的关键条件。

参考文献:

[1]. 中国公民社会形成中的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D]. 李金宝. 长春理工大学. 2004

[2]. 整体性社区构建:来自公益创投机制的启示[D]. 尹浩.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3]. 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 夏晓丽. 山东大学. 2011

[4]. 作为共同体的城市社区自治问题研究[D]. 刘功润. 复旦大学. 2012

[5]. 共建共享视域下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D]. 曾本伟. 吉林大学. 2017

[6]. 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影响因素研究[D]. 张平. 东北大学. 2012

[7]. 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研究:行政社区到公民社区[D]. 白瑞. 四川大学. 2005

[8]. 当代中国政府转型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 杨振宏. 苏州大学. 2010

[9]. 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D]. 邓泉国. 天津师范大学. 2003

[10]. 大环境与微循环:中国社区公民的生成机制研究[D]. 刘晓丽.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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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形成中的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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