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中几个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_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企业会计制度中几个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_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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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及其修正方法

为遏制资本市场中利用资产置换粉饰利润的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尽可能回避了“公允价值”,由此带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以下缺陷:

1、《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在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实际隐含着“所交易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相等”这一命题,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可能等于、小于、大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情况下,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自然最为合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也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仍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便有违谨慎性原则。进一步贯彻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制度》的特色之一,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是为了防止资产计量不实造成虚夸利润和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处理,是为了回避“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是回避不了的,因为一旦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在期末进行的各种“减值准备”计提,还得用“公允价值”这把尺子来衡量。

2、《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性交易若涉及收到补价,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合理可行。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便显得不伦不类。因为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便会出现应确认收益为负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确认收益,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这一结果很难解释。尽管在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一些补充说明中,也强调了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情况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还是有违谨慎原则,况且在整个非货币性交易中尽力回避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忽然又冒出用公允价值计量,显得有些突兀。

笔者认为,非货币性交易毕竟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对“公允价值”应采用积极控制的办法,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经常出现的利用资产置换粉饰利润的行为,应运用谨慎性原则,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应尽量不予确认,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则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均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如果涉及补价,对于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在《企业会计制度》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中,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全额减值,使用的是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存货、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则是在冲销存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存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两种会计处理截然不同,在理论上很难解释。

笔者认为,四种资产全额减值的会计处理,均应在冲销账面余额、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因为资产减值准备,是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制度所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却不是一种“预计”和“可能”,而是一种事实。在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中,应收款项由于涉及债务单位,所以在判断全额减值时,使用了“有确凿证据表明”这样的限制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企业拥有或控制,从制度列示的全额减值内容分析,全额减值也是一项事实,而不是“预计”和“可能”。即使是一种“预计”和“可能”,企业的反应,也应是将其立刻处置,争取到一份收益,而不应只计提全额减值准备,静候资产全额减值事实的到来。

2、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不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是用冲销的方法,那么制度中“坏账准备”下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段文字可简化为: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段文字中应收款项能全额计提和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内容可省略,因为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只有“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使用了冲销的方法,而且在制度“坏账准备”科目下的其他段落已有表示,那么事实便是,所有坏账准备一般都不能全额计提。

另外,由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一般不按单项计提,所以其冲销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并不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而是通过期末补提坏账准备,再影响当期损益;若坏账准备能按单项计提,则应收款项全额减值的冲销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企业会计制度》中,存货因毁损、全部陈旧过时、变质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虽使用了冲销后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但其具体会计处理尚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认为,存货的全额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更为合理,原因有二:一是存货全额减值有一责任认定的问题,存货账面价值不一定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转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其对应科目也不一定是“管理费用”,还有可能是“营业外支出”;二是按制度的表述,存货的全额减值,既可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也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再转入当期损益,显得模棱两可,会给《企业会计制度》使用者带来不便,其会计处理方法应该统一。

4、固定资产由于有形、无形损耗及毁损而全额减值,会计处理方法应由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改为在冲销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剩余部分转入当期损益,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为,①制度中五种固定资产全额减值的情况,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内容中报废、毁损性质相同。②固定资产全额减值,虽无转让价值,但有可能发生赔偿和清理费用,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算。

5、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准备,虽使用了冲销账面余额后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但有一点需要补充,即无形资产在全额减值前,可能已计提了部分减值准备,因此,无形资产全额减值的冲销分录中,应有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另外,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部分减值,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应记入损益类中何一会计科目,值得商榷。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无形资产摊销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出售的净额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无形资产出售的净额也记入了“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资产全额减值的计提或冲销上,在资产部分减值的计提上,《企业会计制度》则出现了矛盾和前后不一:固定资产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减值,均记入“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则全部减值转入“管理费用”,部分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

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全部减值,其账面价值应记入“营业外支出”,部分减值准备则应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无形资产全部减值,其账面价值应记入“营业外支出”,部分减值准备则应记入“管理费用”。原因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其实质是报废和毁损,属于非常,偶然事件,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减值,其性质类似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应记入“管理费用”。或许有人会问,在建工程的部分减值准备为何记入了“营业外支出”?原因是,在建工程尚属在建还不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自然应记入“营业外支出”。

三、接受捐赠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及其改进方法

对于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仅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提及,借记现金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交所得税,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不需计交所得税。这显然违反公平一致原则,笔者认为: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也应计交所得税。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将未来应交所得税先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当企业通过使用、推销或处置非现金资产,将非现金资产转化为货币性资产时,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计算交纳所得税。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由于现金为货币性资产,应通过“应交税金”科目直接计算交纳所得税,会计处理可分为三种情况:若捐赠方已纳税,且捐赠双方税率一致,会计处理为,借记现金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捐赠方已纳税,但接受方税率高于捐赠方,会计处理为,借记现金类科目,按税率差异计算补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现金减去补交所得税后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捐赠方未纳税,会计处理为,借记现金类科目,按现金与现行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现金减去应交所得税后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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