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资工资税收筹划的策略与措施_纳税筹划论文

高校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策略与计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薪金论文,纳税筹划论文,工资论文,策略论文,高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高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关系到育人质量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成败。近年来在国际经济危机背景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高校教职工的关切。高校作为教职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一方面必须贯彻国家税法规定,加强校内工资薪金管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有责任为教职工做好纳税筹划,体现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节税,MATLAB软件作为现代科学及管理方面的重要工具之一,将其面向教职工整体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编程,能够客观量化各种筹划方案的效果,较好地实现以节税效益为导向的个税筹划目标,对评估纳税筹划方案以及优化工资薪金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高校工资薪金的基本类别(见图1)

(一)按月固定发放的财政工资

按月固定发放的财政工资是指按照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的工资,每月由财政部门统一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二)按月发放的校内各类津贴、补贴

按月发放的校内各类津贴、补贴是指学校自主规定并每月发放的岗位津贴(含职务津贴)、课时津贴、出勤补贴等人员支出。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三)各类嘉奖

各类嘉奖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某方面工作或某一段时间的工作给予的嘉奖。如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根据税法规定,各类嘉奖视其发放的方式,如果在年终一次性集中发放,可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如果各类嘉奖单独在不同月份发放或者分期发放,则发放数应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教职工个人在岗位工作之外由于独立劳动或技术发明创造取得的收入,如:科研劳务费、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由于其任职所在高校可能不作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虽然是在岗位工作之内取得的收入,但相对于教职工整体和取得收入的时间不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本文纳税筹划中不作为分析对象。

三、个税筹划目标

(一)个税总额的绝对最小化

即针对每个教职工个体设计个性化的各类嘉奖发放方式,使得个人年度个税总额最小化,进而实现全体教职工年度个税总额的绝对最小化。由于教职工人数众多,且协调各类嘉奖的发放方式可能涉及不同校内部门,因此该目标的实施必然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精力,可行性较小。

(二)个税总额的相对最小化

对所有教职工确定一个统一的嘉奖分配比例,一部分嘉奖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实行一次性集中发放;另一部分嘉奖递延至次年实行按月发放,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这样兼顾了节税目标和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日常管理,笔者认为该筹划目标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四、个税筹划策略分析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用足税法规定的减除项目。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单位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高校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津贴、补助以及“四金”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薪金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薪金的发放金额。二是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可以合法利用纳税人身份避税。近年来高校为提高竞争力从海外引进了大量外籍高层次人才,同时,也有部分教职工取得了外籍身份。根据规定,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的同时,还将附加减除费用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也就是说,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外籍人员费用扣除的总额保持在4800元,仍高于本国纳税人。因此,对于外籍专家或外籍教职工应当执行4800元的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

(二)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分摊法

新税法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同时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制税率调整为7级,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越高,这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匀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此时,缩小税基和适用低税率的策略就成了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可考虑优化薪资支付方式,将各期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均匀合理“拆分”,将较高月份与较低月份的工资进行平均,从而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三)补贴收入费用化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单位正常费用开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高校取消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等形式的补贴发放,由纳税人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避税的效果。

(四)提高教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高校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教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教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教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一方面高校替教职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可以增强师资队伍凝聚力,提高人才吸引力;另一方面教职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高校和教职工个人双受益。

(五)合理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

教职工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应纳个税(以下简称工资薪金税);二是由各类嘉奖构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形成的应纳个税(以下简称奖金税)。由于工资薪金税和奖金税在计税的方式方法上存在差异,而各类嘉奖的发放方式决定了工资薪金水平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水平,故可以通过分析确定各类嘉奖发放的最优方式,实现个税筹划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筹划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该充分考虑税收收益,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七级含税收入中各存在一个回避区间(见表1),当年终奖金收入处于这些回避区间内时,增加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还不足以缴纳需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年终奖金发放额处于这些回避区间内,可将超过的部分下一年度发放或暂停发放。

五、个税筹划计量模型

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一方面需要在税法的框架内对筹划策略进行细致的定性分析,为实现筹划目标提供基本的避税思路;另一方面需要借助定量分析手段将各种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量化建模,进行优化设计和效果评估,以便于择优而用。本文构造了一组教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面板数据(见表2),使用MATLAB软件建立纳税筹划计量模型(见表3),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计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根据税法规定建立如下个税计算模型,并转化为求目标函数TT的最小值:

该模型的约束条件为:

0≤X≤1

0≤Y≤1

运用MATLAB,根据模型和约束条件,计算其他嘉奖中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和业绩考核中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年终奖金均为合并后一次性发放)对总体个税的影响。令X和Y分别在闭区间[0,1](即0%~100%)上变动,变动步长为(即1%),因此分别对X和Y向量进行赋值。由于X和Y的取值组合有101*101种可能,因此,TT可定义为维度是101*101的矩阵,并且以特定组合下,函数PG+PJ的值,对TT(m,n)进行赋值。当X和Y分别完成比例变动,全年个税总额矩阵TT也就完成了赋值。求目标函数TT的最小值,可用MATLAB函数min(min(TT))求解。

在MATLAB的模型编程过程中,使用条件语句,可针对具体的(x,y)组合自动判定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税率、奖金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等参数。使用嵌套的循环语句,可逐个计算每个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一次性奖金所得税。

六、个税筹划数据分析

学校薪资发放管理方式的不同对纳税筹划有重要影响。基于假设数据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业绩考核奖励和其他嘉奖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核定和发放

MATLAB将计量模型编程并运算分析后,以全年个税总额为因变量,以业绩奖励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和其他奖励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为两个独立的自变量,生成全年个税总额变化分析三维图(见图2)。

图2 全年个税总额变化分析三维图

三维空间(图2)图像中的每一个点代表了在不同薪资发放方式下,全体教职工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图中以B1、B2、B3、B4标示出了常规薪资发放组合方式对应的个税总额,而B5标示出了个税总额最小值点对应的薪资发放组合(见表4)。

以上不同薪资发放组合方式下的全年个税分析表(表4)与全年个税变化分析三维图(图2)相对应,其中三维空间中网面上的每一个点,代表着一个特定的(X,Y)组合所对应的TT值。由图表分析可知,筹划方案5(B5点)对应的应纳个税总额最少。这是因为这种计税方式最大限度地用足了工资薪金所得的3500元费用减除额度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计征方法,尽可能使得大多数教职工工资税税率和奖金税税率保持相当,避免了当一个税目的收入较高、税率较大带动整体税额的快速增长。因此筹划方案5为最优,个税筹划的效果最佳。

从实现方式来说,如执行筹划方案5,则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业绩考核奖励主管部门将每个教职工33%的业绩奖励以及其他嘉奖主管部门将每个教职工15%的其他嘉奖合并后一次性发放,并按奖金税计税,而每个教职工剩余的67%的业绩奖励和85%的其他嘉奖可递延至次年,平均到12个月份发放,与各月的财政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课时津贴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次年工资薪金不变的前提下,教职工整体全年个税实现最小值。

(二)业绩考核奖励和其他嘉奖由财务部门合并后统一发放

在此方式下,MATLAB将各类嘉奖总额(其他嘉奖和业绩奖励之和)视为一个整体的筹划对象,以全年个税总额为因变量,以各类嘉奖总额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为自变量,生成二维的全年个税总额变化分析图(见图3)。

图3 全年个税总额变化分析图

即当每人校内各类嘉奖总额的69%计入工资薪金所得,31%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时,全年个税总额达到最小值,即49981.56元。实现方式为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将每名教职工各类嘉奖总额的31%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并按奖金税计税。而每名教职工剩余的69%嘉奖递延至下一年度,平均到12个月份发放,与各月的财政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课时津贴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次年工资薪金不变的前提下,教职工整体全年个税实现最小值。

七、结论

1.高校工资薪金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不同的工资薪金管理会导致个税差异的巨大变化。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校内一部分工资薪金的灵活性,合理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节税。由于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在筹划时要注意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应与当月工资薪金相协调,一般情况下,个人月工资薪金的税率与年终奖的税率一致时,工资薪金个税税负最轻。在对教职工整体纳税筹划时,则必须通过数据分析对工资税总额和奖金税总额进行综合平衡。

2.各项个税筹划策略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政策性有利因素应当用足,尽可能地降低每个教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策略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其中最优个税筹划方案不仅要追求个税税负的最小化,同时还要注意方案的可操作性。首先,如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节税,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应当尽量避免位于表1的回避区间内;其次,奖金递延发放部分应尽可能平均分摊到多个月份,最大限度地降低各月工资薪金的增长额;最后,纳税筹划的受益对象是教职工整体,而不是个人。实际中,由于高校教职工人数众多,工资薪金级别相差较大,纳税筹划后可能会有整体税额明显下降,但少数教职工的个税上升的情况。

3.利用MATLAB平台开展个税筹划具有精确、直观、灵活等特性。个税筹划是一类原则性、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其服务的对象量大面广,个体差异较大,如何设计不同的筹划方案并择其最优是关键。除了用足有利的政策性因素外,必然要引入数据分析手段,将个税筹划活动模型化和数量化,以数据为依据评价筹划方案的优劣。MATLAB对数据的快速灵活处理和漂亮直观的图形界面,可以发掘个税筹划的最佳途径。

4.应当注意个税筹划方案的动态调整。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比较稳定,但每年都会由于岗位、职称等变化导致工资薪金变化,因此,纳税筹划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应当一劳永逸,当工资薪金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适时对个税筹划模型进行数据调整并重新计算,进而保持筹划方案的最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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