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贫困过程中的博弈现象与贫困陷阱分析_贫困地区论文

反贫困进程中的博弈现象与贫困陷阱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论文,陷阱论文,进程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是当前中国政府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虽然从1986年中国政府就已经开始实施大规模的反贫困计划,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绝对贫困人口数量的下降极为缓慢。面对政府日益增大的扶贫投资与下降缓慢的贫困人口数量两者并存的现状,不能不重新反思我们的反贫困计划。本文拟就反贫困进程中的博弈现象与由此导致的贫困陷阱进行分析,以期探讨在2000年完全消除绝对贫困的反贫困举措。

一、反贫困进程中的博弈问题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反贫困的最大特色在于它的直接对象不是贫困人口,而是贫困地区,即贫困县。这是由中国贫困人口的分布特点决定的。因为中国的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居住在农村,从1979年开始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方式,在农业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靠改革开放带来的活力,基本上消灭了绝对贫困现象;而在生态环境恶劣、农业自然条件差的地区,却存在着大面积的贫困,因此造成了中国贫困人口高度集中于少数地区的格局,区域性贫困问题极为突出。同时,以贫困县作为反贫困对象,可以直接利用现有的组织资源,大大节约行政管理费用,也减少了制度创新方面的工作量。当然,以贫困县为反贫困行动的对象,还可以确保区域总体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而追求经济总量增长,一直是中国各级政府的最高目标。

许多学者在分析绝对贫困人口数量下降缓慢这一现象时,都不约而同地提到扶贫投资效率不高,但对导致其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如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博弈、贫困农户与政府的博弈问题并没有深入探究。笔者认为,事实上存在于扶贫过程中的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指贫困县政府,这是根据国家扶贫计划是以县为基本单位,且县政府在扶贫资金的使用上有最终决定权这一事实而论的)与上级政府(包括中央、省及地、市政府)的博弈、贫困农户与政府的博弈是影响反贫困政策效果的关键因素。下面分为两个博弈模型来论述。

1.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博弈。按照博弈论的理论,在这一博弈中,参与人(players)是上级政府与贫困地区地方政府, 上级政府的行动(actions or moves)是为实现既定的脱贫目标(2000年消除绝对贫困),根据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数量与贫困程度而投入各种资源(人、财、物等)的数量,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行动则是将上级政府所分配的资源使用出去。由于这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因此,作为后者的地方政府通过观察上级政府的行动来获得信息,并依据上级政府的进一步行动而采取自己的行动,因此现阶段中国反贫困政策的效果,主要是靠贫困地区地方政府采取的行动来取得。

上级政府投入扶贫资源所希望的效用函数是:U=U(R,F) R,F>0其中R代表绝对贫困人口脱贫比例,F代表贫困地区地方经济实力增长速度,假定R、F只与扶贫投入大小有关,即:R=R(E[,P])=aE[,P],F=F

(F[,F])=bE[,F]其中E[,p]代表真正投入扶贫的有效资源,E[,F]代表投入增强地方经济实力的有效资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地方经济实力增强对消除贫困有较大的作用(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上目前政府的扶贫举措是将重点放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增长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经济增长所起的扶贫作用是间接的也是缓慢的。

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预期(这是国家扶贫计划明文规定的)上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投入资源量的大小,是根据这一地区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来定的,即:

E=E(1-R,G)=α(1-R)G其中E代表上级政府给该贫困地区总的扶贫资金,G为上级政府用于扶贫的资源总额(包括国家部分与省、地、市相应的配套资源力量),α为该贫困地区权重系数。某一地区扶贫资金数量的大小,在实际中还有许多影响因素,但为了分析简便起见,把其余因素省略:

E=E[,P]+E[,F]

在这个博弈里,上级政府与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本身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存在着委托人对代理人监督不力的状况,因此代理人(即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问题是:

max E=a(1-R)G由于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增长与直接扶贫在现阶段许多情况下,因机会成本不一致而产生不相容,再加上其对上级政府新扶贫投资运作的期望,因此经常通过分解上级政府扶贫投资,把本应用于直接扶贫部分缩减(其余部分用于地方经济发展或挪作他用)以降低R, 从而追求上级政府下一期对其扶贫投资最大化。而上级政府的问题是:

maxU=U(R,F)=βR+γF β,γ>0即追求贫困人口数量下降速度与贫困经济实力增强最大化。作为代理人的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在与上级政府博弈时,基于其代表贫困农户的特殊地位而采取的行动是:为了追求自身目标最大化对扶贫资源的非上级政府预期的运作,使得上级政府预期实现的目标中R 将不能实现(因为R增大,意味着下一期上级政府的扶贫投资减少)。对这一点, 我们可用下述混合纳什均衡模型进行分析。

在这个博弈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可有两种策略:积极脱贫或消极脱贫;上级政府也可有两种策战略:资源投入或不投入。上级政府想帮助贫困地区,但前提是后者必须积极脱贫,否则,前者不予帮助;而贫困地区只有在预期得不到上级资源投入或上级政府资源投入不以其贫困程度决定时才会去积极脱贫,否则上级政府下一期扶贫投资将减少。假设其支付矩阵为:

上 贫困地区

级 积极脱贫 消极脱贫

政投入 3,2 -2,3

府 不投入 -2,1 -1,0

即上级政府如果选择投入,贫困地区选择积极脱贫时支付为2 ,选择消极脱贫支付为3 ,因而消极比积极好;而在贫困地区选择消极脱贫时,上级政府选择投入时支付为-2,选择不投入的支付为-1,即不投入比投入好;如果贫困地区选择积极脱贫时,上级政府投入的支付为3,不投入的支付为-2,也就是投入比不投入好;而在上级政府选择不投入时,贫困地区选择积极脱贫的支付为1,选择消极脱贫的支付为0,积极比消极好。因此这个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给定上级政论投入扶贫资源,贫困地区的最优战略是消极脱贫(此外消极脱贫是指将扶贫资源投向对脱贫不具有直接效果的项目或挪作他用;给定贫困地区消极脱贫,上级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不投入;给定上级政论不投入扶贫资源,贫困地区的最优策略是积极脱贫;而给定贫困地区积极脱贫,上级政论的最优策略是投入;如此等等,没有一个策略组合能构成纳什均衡。但混合策略却存在一个纳什均衡;

假设上级政论的混合策略为:

σ[,G]=(θ,1-θ)即上级政府以θ的概率选择投入;以1- θ的概率选择不投入。

贫困地区的混合策略为:

σ[,p]=(γ,1-γ)即贫困地区以γ的概率选择积极脱贫,以1-γ的概率选择消极脱贫。由此,上级政府期望的效用函数为:

U[,G](σ[,G],σ[,P])=θ(3γ+(-2)(1-γ)+(1-θ)[(-2)γ+(-1)(1-γ)]

=θ(6γ-1)-γ-1对上述效用函数求微分,得到上级政府最优化的一阶条件:

因此, γ[*]=1/6

运用同样方法,可以求出贫困地区的最优化问题解:θ[*]=1/2

即θ[*]=1/2,γ[*]=1/6为该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如果γ<1/6,上级政府应选择不投入;如果γ>1/6,上级政府应选择投入;只有当γ=1/6时,上级政府才会选择混合策略(θ≠0,1)或任何纯策略。同样,如果0<1/2时,贫困地区的最优选择是积极脱贫;如果0>1/2时, 贫困地区的最优选择是消极脱贫;只有当θ=1/2时,贫困地区才会选择混合策略(γ≠0,1)或任何纯策略。

当参与人可以造反混合策略时, 其选择任何一个纯策略的概率在0与1之间是连续的。在上述博弈中, 上级政府和贫困地区的反应对应分别为:

┌ 0 γ<1/6

上级政府:θ=│[0,1] γ=1/6

└ 1 γ>1/6

┌ 0 θ<1/2

贫困地区:γ=│[0,1] θ=1/2

└ 1 θ>1/2

图1为上级政府与贫困地区的反应曲线,两条反应曲线的交叉点就是纳什均衡点。

可以将这一静态博弈模型进行扩展,得到动态博弈模型。笔者认为,由混合纳什均衡博弈可以看出,上级政府扶贫投入采用混合策略而非投入或不投入纯策略,也就是在贫困地区,地方政府选择积极脱贫的概率大于1/6时,选择投入策略。 这样可以防止纯投入策略(根据各地贫困程度进行扶贫投入)导致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为期望得到上级政府下一期较为满意的投入、且在监督不力与扶贫资源投向不可观测的情形下,必然选择消极脱贫。这是近年来在政府扶贫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但其期望的主要指标不能实现,即贫困人口数量下降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

2.贫困农户与政府的博弈问题。贫困农户与政府的博弈中,贫困农户所处的地位与上述模型中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位置一样,事实上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博弈时(通常称为讨价还价)是代表着贫困农户,或是以贫困农户贫困程度与数量作为要价条件的。因此,贫困农户在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由于选择贫困受扶要比自强脱贫成本小,加之一旦其收入超越贫困线,政府有限(所谓有限是指真正落实到贫困农户手中的扶贫资源)的扶贫资源便会取消,农户作为理性人,其在博弈中会保持贫困状态,并以此作为要价条件向地方政府(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在与贫困农户博弈时代表政府)要求稍多的扶贫资源;地方政府代表政府在与贫困农户博弈时,执掌着扶贫资源的分配权。而近年来扶贫资源投向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面向项目,直接面向农户的数量较少,而且还要求担保或抵押(主要指信贷扶贫资源),因此,事实上农户所得很少,这也就是近年来绝对贫困人口数量下降缓慢的另一个原因,同时也是地方政府把扶贫资源投向别的方面的一个借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两个博弈中,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处于特殊位置。与上级政府博弈时,它代表着贫困农户;在与贫困农户博弈中,它又代表着政府。而正是这一特殊位置,决定了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在反贫困过程中的特殊性,加之它在政府扶贫资源传递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代理人别无选择),因此导致了一种新形势下的“贫困陷阱”。而政府制定的“2000年前消除绝对贫困”的战略计划,对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一方面起着激励和鞭策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着某种负面的信息传递作用,即2000年后政府的扶贫资源将会取消。由此导致其与上级政府博弈时,为追求扶贫投资最大化而夸大贫困程度或有意识地将扶贫资源选择性地投入其他领域,从而以获得期望投资。

二、新“贫困陷阱”分析

可以说,中国政府的反贫困力度是相当大的,这仅从扶贫投资数量即可看出:1986~1996年,贴息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和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这三项主要的政府生产性扶贫投资从42亿元增加到108 亿元,年递增9.9%,国家累计投入的扶贫三项资金已达719亿元。但我们对反贫困的效果持不乐观看法的理由是:1985~1995年,我国贫困人口数量下降速度为6.3%,这一减贫速度比1978~1985年间,我国9.4%的贫困人口下降速度低了3.1个百分点。 上述博弈以及由其导致的“贫困陷阱”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理论界已有众多学者对“贫困陷阱”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如程厚思的“技术长期停滞陷阱”、康晓光的“阶层性贫困陷阱”与“区域性贫困陷阱”等。但对由上述两个博弈所导致的扶贫资源效率不高(仅指解除贫困的效率)的新“贫困陷阱”尚未足够重视。事实上,这一“贫困陷阱”在现实扶贫过程中是影响扶贫效果的主要因素。就拿目前被议论最多的“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效果不高”这一论题来讲,主要表现为:

1.扶贫资金转化为财政补贴。我国的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银行贷款、财政拨款、以工代赈专项物资折款及引进的外资。1993年四种扶贫资金投入分别为:42.7亿元、55.4亿元、12.7亿元和20.8亿元,总投资131.6亿元,其中,财政拨款占扶贫资金的42.1% ,如果排除外资,则占到国内资金的1/2。然而,财政拨款的75.2%用于贫困县财政补贴、维持行政事业费开支和职员工资。也就是说,将近1/3的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直接的生产能力或增加贫困农户收入(汪三贵,1997)。即上述博弈中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将扶贫资源挪作他用,导致扶贫资源根本未进入扶贫事业,这是目前新“贫困陷阱”的主要表现。

2.扶贫资金直接受益的是非贫困者。我国的扶贫投资中32%的信贷资金都是以项目的形式下达,而且要求抵押或担保。而贫困农户正是没有抵押品并难以找到担保的群体,这种矛盾本身就动摇了当初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作为开发性扶贫的一项重要举措的基础。而大量的扶贫贴息或低息贷款被地方政府用于其他途径,也就有了博弈的理由。事实上这些资源没有或没有直接起到扶贫的效果。同时,目前大量扶贫贷款还款率较低(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年一般商业贷款的还款率为85%~95%,而扶贫贷款还款率只有50~60%)的现象,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上述博弈所导致的“贫困陷阱”问题。由于扶贫贷款政策的实施较多地依赖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作用,也就是地方政府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项目选择或建议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贷款的投向,贷款的使用者在选择用途等方面没有最后决策权,因而一旦项目失败,贷款使用者有很充足的理由拒绝偿还贷款。而地方政府由于上级政府监督不力,不会对因其项目选择不当所引起的损失和风险负任何经济责任。另外,在扶贫贷款的使用中,由于贫困农户不是唯一决策人,他们可以不受经济上的惩罚。而且在通货膨胀率高于贴息贷款利率的情况下,不管农户使用的贷款本身能否赢利,他们都可以从贴息贷款中受益。所有这些因素都会扭曲贫困农户的信贷行为,使他们在申请使用贷款时,既不必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也无需注意市场利率的变化(吴国宝,1997)。事实上,笔者在吕梁调查时发现,扶贫贷款主要发放对象不是一般的贫困农户,而是农村的村级组织,如村委会。由于上述的误导,再加上不多的贷款本身就是其和政府博弈(即讨价还价)的结果,因此,村委会在贷款时一般都不考虑还款问题。同时由于贷款的取得不易,其使用上一般并不从或不真正从贫困农户的切身利益出发。这些都是现阶段扶贫贷款效率较低的部分原因。

3.扶贫资金的投向是贫困地区而不是贫困农户。扶贫资金大部分没用于真正的贫困农户,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经述及。但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还是博弈。我们知道,扶贫是通过适当的行动和措施帮助特定的目标人群脱贫,而摆脱贫困的战略方式主要有两种:区域发展带动型和瞄准贫困农户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富县和富民的贡献大小上。我国十多年的反贫困计划是以第一种形式推进的,今后仍然需要区域带动型战略。但在实施区域带动型扶贫过程中,由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所决定的与上级博弈中,把重点放在“区域发展”而非“带动”上。一方面,这能够将有限的扶贫资源按其意向投入到自己认为的“重点领域”(对当地经济发展来讲或从长远来说对脱贫有益);另一方面,可以把仍然是贫困农户的贫困情况作为要价条件,要求上级政府继续投资。这也就是为什么扶贫投入不能很快见效或效果不明显的一个制约因素。但不难发现,现实中贫困人口居住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自身竞争能力低下,因而在区域整体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参与程度低、受益少。因此,也就出现把扶贫资金投入在区域整体经济增长过程中,伴随着非贫困人口人均收入水平较大幅度增长,不但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缓解,相反,他们的相对贫困问题也日益加剧(康晓光,1995)。

有关研究还表明,四川省的贫困县扶贫投资的多少与贫困农户收入的增长、粮食增产、吸收的贫困劳动力的扶持的贫困户数之间没有相关关系。即扶贫投资没有对贫困农户产生什么影响,至少在短期内是这样的。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扶贫投资效益多为非贫困户享用;二是大部分扶贫投资没有产生实际的收益(汪三责,1997)。这事实上也证明了上述博弈现象与新“贫困陷阱”的存在。

三、反“贫困陷阱”的制度创新

所有贫困地区都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均受到一系列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广泛地存在于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之中,构成了贫困地区“贫困”状态的基本原因组合。因此,反贫困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而要克服上述博弈导致的新“贫困陷阱”效应,应从反贫困制度的创新、反贫困战略的调整与反贫困政策完善上着手。

1.创新制度安排,营造反贫困制度良性运行环境。从国家扶贫目的来看,其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样不仅可以适应大的宏观环境,同时也可以提高扶贫效率。但在制度安排的举措上很大程度还是运用计划经济的办法,如各级扶贫机构与扶贫项目的确定,政府扶贫资金的投向,等等。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这样的扶贫制度安排(这是上述博弈存在的基础)已经不能适应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目前的扶贫进程受制度安排的约束,在新旧体制转换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当前应着手扶贫制度的市场化创新调整,即用市场化的反贫困手段来改善贫困地区与贫困农户的落后。当然市场化的反贫困制度运行也需要一个良性的运行环境,因此,各级政府应以营造环境为突破口,逐渐整合反贫困的制度。

2.调整政府反贫困战略。政府反贫困战略运用的是“财政转移支付”扶贫方式,而在运用这一方式时,由于不考虑或少考虑成本与机会成本问题,对国家来说,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简便易行也是很有政治号召力的举措。但在各级政府间进行扶贫资金财政分摊时,受上述制度安排影响的原因,这种方式很容易给贫困地区政府与上级政府造成博弈的机会,同时也会造成扶贫资金分配的“寻租”。因此,不调整政府的反贫困战略,2000年前实现既定的消灭绝对贫困的目标就难以完成。按市场化选择政府反贫困战略已经成为必然。虽然转移财政支付还得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但反贫困战略的重点应进行转移,在坚持区域性反贫困的大方向下,把以资源扶贫的方式改变为以政策扶贫,即以特殊优惠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和推动贫困地区发展,以带动贫困人口的脱贫,如可以考虑在贫困地区建“特区”。

3.加强扶贫效果监督。政府可以考虑运用多种方法,监测扶贫投资的效率与扶贫政策落实情况,把贫困地区脱贫情况作为考察地方政府第一政绩指标,并结合对贫困农户的访查和贫困地区市场化程度的高低来分析、判断并调整反贫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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