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影响馆藏性能的授权模式评价_图书馆论文

网络环境下影响馆藏性能的授权模式评价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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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核心是利益平衡,关键是权利许可。由于权利许可采用的具体 授权模式在版权交易的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比例以及可操作性与法律风险等方面存在 显著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馆藏绩效的高低,这就有了对不同的授权模式进行比较、权 衡、选择和科学利用的必要。

1 “一对多”的授权模式

在理论上,许可协议应该是权利人依据版权的私权性质,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和图 书馆谋求彼此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的结果,因而也是最有效率的。但是在实践中 ,图书馆与众多权利人分别谈判的“一对多”的授权模式却是低效率的,甚至是无法操 作的。授权的前提是权利调查,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版权自动产生,因而没有健 全的版权公示制度。这样,权利调查的任务自然由图书馆承担起来。但是,作为“海量 作品”利用机构,图书馆要弄清“海量作品”的版权状态和“海量权利人”的授权条件 ,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仅同权利人的通讯联系会受到阻断,真正的权利人往往难 以鉴别,而且国家与国家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也可能致使授权活动搁浅。谈判则更不是 件轻松的事情,许多权利人会对图书馆就其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方式心存疑忌,因而不愿 授权,即使愿意授权也往往提出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使图书馆无法接受。

交易成本太高是“一对多”授权模式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1]首先,在谈判时,权 利人会将公开和宣传其作品的费用、同图书馆签约谈判的费用、监督协议执行情况的费 用等转嫁到图书馆的头上。第二,从图书馆来讲,权利调查本身就需要大量的经费,而 面对“海量权利人”,图书馆不可能耐心、仔细、全面地开展谈判以取得他们手中掌握 的“逐级权利”,只能或者放弃谈判,或者任由权利人开价(当然,部分权利人出于公 益性及社会福利事业的目的,会无偿授权或以较低的价格授权),这将使图书馆不堪重 负。时间成本是制约“一对多”授权成功率的另一个原因,对“海量作品”的权利调查 和同“海量权利人”的单独谈判都无法满足图书馆服务及时性的要求,这同样会降低馆 藏的绩效。

2 要约授权模式

要约授权模式是指权利人在作品中附加版权声明,其中规定了作品的使用条件,作品 利用者只要接受这些条件,就自动与权利人达成了许可协议。“折封合同”

(Shrinkwrap Contract)、“点击合同”(Dick Contract)是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特有 的要约授权模式,其共同特点是权利人预先制订好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置于有形载体 的电子出版物包装的显著位置或置于进入网络信息资源库之前的网页的显著位置,利用 者只要打开包装或用鼠标点击“确定”按钮,则意味着接受了合同的条款,该合同条款 也就成为双方的契约。

IFLA并不反对“折封合同”、“点击合同”,认为只要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条 件符合版权、隐私、知识自由和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公共政策就可以接受。[2]要约授 权模式操作简便、授权范围大、授权及时、授权成本几乎为零,非常利于图书馆取得授 权。但是,“折封合同”、“点击合同”并非能完全满足图书馆对“海量作品”授权的 需要。而且,“折封合同”、“点击合同”往往是“单边立法”的“霸王”条款,有可 能绕过版权规则,出现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的条件,从而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形成强大制 约。同时,这种授权模式存在着较大的版权风险,如果图书馆盲目接受要约,就有可能 掉入权利人事先设下的“陷井”。另外,合同条款事先由权利人单方面制定,解释权自 然也归权利人,这样不仅权利人随时可以找到降低为图书馆服务的标准或者拒绝继续为 图书馆服务的口实,而且在诉讼中也会使图书馆处于被动,这方面的事例已多有发生。 所以,对于是否采用“折封合同”、“点击合同”的授权模式,图书馆必须充分权衡利 弊,慎重行事。

3 集体管理授权模式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的免责功能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克服了权利人授权与利用者 获得授权之间的障碍,使版权法关于利益平衡的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原则成为受法律 规范制约的现实活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图书馆素有渊源,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明确 地将图书馆的有关业务活动置于集体管理规范之下。近年来部分国家在政府对集体管理 组织进行干预和监督下出现的诸如“扩展性集体管理”、“强制性集体管理”等新的授 权模式,对图书馆获得授权更加有利。比如在法国,如果图书馆通过法国复制权协会

(CFC)、法国音乐出版者协会(SEM)获得授权,权利人不得自己向图书馆提出权利要求, 因为法律规定权利人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去主张权利,这就保护了图书馆的法律地位 。

网络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有了强化的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和相关权的 集体管理》中提到集体管理和数字环境的关系时指出,版权作品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形式 向全球传播,为此必须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重组。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在199 6年发表的“数字权利的集体管理”中提出,鼓励权利人在数字环境下使用集体管理来 保护自己的权利,要求“许可使用”解决方案应既适用于传统复制的使用,也适用于数 字复制的使用。[3]鉴于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不仅集体管理机构数量少 ,而且管理的作品的范围也极其有限的现状,数字图书馆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海 量作品”的“海量权利人”授权还存在较大的困难。

4 “百货商店”授权模式

传统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是以作品类型,或者是以权利类型而建立的(称为“专门 性集体管理组织”),不能满足使用者对“海量作品”或“海量权利”的集中授权,这 个矛盾在网络环境中更加突出。于是,改革传统的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综合授权体系, 满足数字版权许可“海量”、快速、全面、高效的任务提上了日程。这种综合授权体系 就是“百货商店”授权模式。欧洲是最早打造“百货商店”授权模式的地区。20世纪90 年代初,欧盟委员会就开始着手建立非集中化机制,使各种集体管理组织有机配合,以 方便权利管理、权利澄清和权利中介,并且已经在荷兰、德国、比利时、法国等国家建 立了这样的机构。比如:德国的CMMV、法国的SESAM等。目前,欧洲委员会正在实施基 于多媒体结算服务的VERDI计划,目标是建立欧洲范围内版权集体管理信息数据资料库 共享及网上许可制度。[4]除了地区之间版权集体管理的协作外,在国际上也已经形成 了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间的相互代表协议为基础,以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的章程和规定为游戏规则的全球性的国际版权集体管理网络系统。[5]CISAC开发的项 目有CIS系统、MI3P项目、移动画面专家工作组MPEG等,目的是采取统一的或可以兼容 的数字标准,实现数字作品权利信息的全球共享和数字作品的全球流通。中国音乐著作 权协会已于1995年加入了CISAC。

“百货商店”授权模式是传统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创新。从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利 用种类、利用数量,以及技术和服务特点来讲,“百货商店”授权模式最为有利,无论 是授权的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会明显下降,而且法律风险小。但是,现在我国已 经建立与正在筹备中的集体管理组织都是以作品类型为基础的,理论探讨中虽然有的学 者提出了构建综合性集体管理组织或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费的设想,但是在相当长 的时间内,独立、分散的版权集体管理状况仍然不会改变。

5 共同体授权模式

共同体授权模式是指行业消费者组织起来以联盟的形式同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谈判 获得授权。实践证明,以图书馆共同体(图书馆联盟)方式取得授权有这样几方面的益处 :第一,可以从权利人那里争取到更优惠的价格。集团越大,价格越优惠,一般共同体 购买比每家图书馆单独购买,大约可以得到30-50%的优惠。第二,以共同体方式直接与 国外出版公司谈判订购国外的期刊和图书,可以节省代理费用15—30%。第三,减少每 个图书馆分别同权利人谈判的时间成本。第四,可以共同体的名义,要求权利人改进服 务工作。[6]国际上著名的图书馆共同体有美国的(OhioLINK)、Texshare、宾州学术图 书馆联盟(DALCI)、大学合作委员会(CIC)、英国图书馆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等。

共同体授权模式是一种授权费用低、可操作性强而法律风险小的授权模式,具有广阔 的发展前景。我国目前也已经建立了若干因应于数字资源建设需要的新型的图书馆共同 体,其中最为知名的是CALIS,已经成为高校图书馆引进网络数据库的重要渠道。从整 体分析,我国图书馆联盟的覆盖面还比较低,除CALIS等少数共同体外,大多数共同体 还处在初创阶段。为了促进图书馆共同体的法制化、科学化、正规化、规模化、连续化 和产业化发展,应在组织领导、法律导向、政策保障、会员发展、队伍建设、资金设备 、理论研究、实践探索等方面采取综合对策。

6 法定许可授权模式

法定许可使单独的授权变为社会授权,虽然排除了权利人在自愿条件下与作品使用者 谈判获得报酬的机会(除去“准法定许可”),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权利人的人格权,但却 略去了授权环节,减少了作品传播利用中的阻滞。法定许可没有割裂权利人与作品使用 者的经济联系,使权利人得到合法的更加实际的经济回报,并使那些未经权利人授权的 使用者处于不违法状态。使用者按“法定”,而非“意定”的标准付酬,就防止了权利 人对版权的滥用和过度垄断,维护了公共利益。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3条关于“网络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规定 事实上授予了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络信息服务者法定许可的权利。但是,这项规定 对数字图书馆来讲并非一种全面的法定许可,不仅使用作品的方式受到了严格限定,而 且使用作品的类型也受到了制约。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学者提出了多种建立数字图书馆 法定许可制度的观点。但是,从版权扩张的态势和立法动向看,短期内版权法还不可能 为图书馆建立一种全面的法定许可制度。

7 默示许可授权模式

默示许可又称推定许可,是指在权利人没有明确表示授予使用者作品使用权的情况下 ,从权利人的种种行为推定对其作品使用的许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和《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如果许可使用的是专有使用权,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从数字图书馆实践来看,得到授权的大都是非专有使用权,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可 以采用非书面的许可方式。但是,非书面许可并不等同于默示许可,如果在权利人毫无 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默示许可方式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利用,既无法律依据,也存在极 大的版权风险。我们应该形成这样的认识,即默示许可对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藏建设和 服务是不适用的。

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关于“编写教科书法定许可”、第32条第2款关 于“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第39条第3款关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规定 中,只要权利人在发表作品时没有附带禁用声明,则属于默示许可。[7]即便如此,这 些默示许可也只适用于印刷技术和电子技术环境,并不适用于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环境 中图书馆对作品的利用。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能够适用于网络环境的默示许可只有 《解释》第3条的规定,即:只要权利人不发布或不委托网站发布禁用声明,图书馆就 可以“从网至网”、“从纸至网”的方式转载、摘编其作品。

8 开放浏览权模式

浏览的目的是获取信息,版权保护的一贯原则是不限制浏览这种信息接收行为。然而 ,在网络环境中,“浏览”和“复制权”(尤其是“暂时复制”)联系起来,从而使其合 法性受到了质疑,引起多方面的争论。2000年,IFLA在《关于数字环境下版权的立场》 中认为,图书馆所有合法用户无须再付费或征得许可就应能浏览已经公开的版权作品, 可以在当场或远方私下阅读、收听或观看合法获得的已经公开进入市场的版权作品。[8 ]按照1998年美国《跨世纪千年版权法》(DMCA)的规定,图书馆在本身的局域网内开展 数字信息浏览服务是允许的。1999年,澳大利亚在其版权法修正案中同样赋予了图书馆 开展数字浏览服务的权利,限定条件是不得将作品输入到打印机和软盘。相反。2001年 欧盟的《版权指令》排除了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例外,因此图书馆若未经授 权地上载版权作品供读者浏览为法律所不容。实质上,《版权指令》要规范的不是公众 在线上的浏览行为,而是使这种浏览成为可能的图书馆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暂时复制予以规范,因此公众在网上浏览信息是合法的。但 是,同欧盟的法律规定一样,图书馆不得未经授权地把作品上载至网络供读者浏览,因 为“上载”是“浏览”的前期步骤,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项绝 对权利。开放浏览权必须同图书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联系在一起。在法律未做 出新的调整之前,合理的做法是将作品的提要、片断或者部分章节上载到互联网,无条 件地让公众浏览。如果公众需要阅读全文,则凭密码浏览,并须支付使用费。[9]图书 馆不能以提供浏览服务的名义非经授权地上载版权作品。技术的发展使立法赋予图书馆 行使“上载权”,并使提供浏览服务有了越来越大的可能性,因为通过技术措施可以把 浏览与其他权利分离,可以控制浏览者的数量和作品的传播区域,还可以限制浏览者的 下载、复制等行为,不会对权利人利益形成大的消极影响。

谈判与签订许可合同已成为图书馆引进数字资源的标准程序,成为国内外图书馆提供 网络信息服务的主要手段之一。[10]然而,授权模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并不相同,有的 模式可操作性强、程序简便、效率高、授权费用低,但版权风险大;而有的授权模式可 操作性小、程序复杂、效率低、授权费用高,却版权风险小;有的授权模式为法律所认 可,有的授权模式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立。加之,国内和国外图书馆面临的授权法律环 境不一样,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的授权模式或许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甚至尚处于理论研 究阶段。这就使得对授权模式的选择与授权策略的科学应用更加重要。从制度与技术的 走向看,“共同体——百货商店授权模式”对数字图书馆最为适用,这将是图书馆与法 律共进的结果。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如果图书馆使用的作品数量不大,时效性不强, 而经费状况又许可,那么为了减小版权风险可以选用“一对多”的授权模式;除非对合 同条款有全面、深入、正确的理解,不选用“折封合同”、“点击合同”等要约授权模 式;对于国内部分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的授权宜选用集体管理授权模式;如果需要使用 的作品数量较大(如制作数据库)也应采用集体管理授权模式,如果是使用外国作品,则 应采用“百货商店”授权模式;如果是购买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附加值较高 ,而风险又比较大的数字产品,应选择共同体授权模式;以法定许可方式建设数字馆藏 尽管风险小、程序简单,但限制条件较多,且利用作品的种类和方法受到约束,图书馆 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定规范;不选择默示许可模式来建设和利用数字馆藏;对于浏 览权模式,如果用户在图书馆内浏览从其他网络服务者传递来的合法作品不会有版权风 险,而如果是图书馆非经授权地上载(除法定许可)作品则可能引发纠纷(即使是上载摘 要、片断或部分章节也有这种可能性)。数字图书馆是否获取作品,取决于获取作品的 成本与收益抵减后是否有利可图。[11]面对多元化的授权模式,图书馆需要的是理性、 思考和实践。数字图书馆采用什么样的授权模式没有一定之规,不同的图书馆采用不同 的授权模式可以收到同样的效果,不同的图书馆采用同样的授权模式也可能取得不同的 成效,为此必须把“最简便的方法、最低的版权使用费、最小的法律风险、最大的收益 ”的授权原则同每次授权的任务、服务对象、资金状况以及拟获得授权的数字资源产品 的版权评价结合起来。

收稿日期: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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