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中侵权的伦理问题

论网络空间中侵权的伦理问题

韩佳[1]2004年在《论网络空间中侵权的伦理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文化。它集中了人类计算机科技发展的最高成果,孕育和催生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它把人类生存的范围和深度从实体性物理世界向一种数字化的虚拟世界加以极大的延伸和扩展,从而把世界连接成一个前所未有的“地球村”结构。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快捷方便。网络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全新的诠释。但网络的缔造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它已不再单纯是种技术,在被人使用的过程中已掺杂了许多人性化的因素,并且由于其技术的特性助长或激发了人性中的劣根性或阴暗面。于是网络中衍生了一些信息垃圾、网络黑客、网络破坏、侵犯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等一系列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中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侵犯突显出来。没有人愿意把自己所有的秘密袒露无遗地置于他人面前,可是网络的发展可能使我们的社会变成没有隐私的社会。在这个个人与社会边际模糊的国度里,我们已经感受到了这种悄然而至的威胁。隐私权是行使其他重要权利,诸如自由或个人自主权的必要条件,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当我们考虑隐私权的法律和道德基础时,有一点很明确,即隐私权道德的关键问题是主体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日益受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威胁。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增强了信息系统的采集、检索、重组和传播所有信息的能力。在“网络时代”,信息是社会机构、企业组织的生命线,信息采集和交换的基础是它们能优化决策。而过分限制信息的存取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就引出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侵权、非法收集利用他人数据、批露宣扬他人隐私等一系列伦理问题。当事人为网络主体提供了某方面的信息,是有权支配该信息在未来的使用方式的,披露给一个目的的信息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用在第二个目的上的。如果已经用了,当事人如何才能保有此类信息的控制权?这就要遵循知情同意、利益协调和克减的伦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隐私权主体在充分知晓自己个人信息被利用的范围、方式和后果之后,自主做出如何处理自己个人信息的决定。知情同意原则包含肯定的知情同意权原则和暗含的知情同意权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是通过一种权利在某保护范围或程度上作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而得以实现。克减原则是指为了服从更高层的权利,隐私权会做出必要的让步。遵循了这些原则隐私权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在网络社会中另一个突显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崇尚共享和合作是网络时代的特征。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共享是道德的。而从知识产权的生产和传播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看,知识产权独有也是合理的。但是在“网络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造成两个极端——侵蚀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垄断。侵蚀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社会赤裸裸的强盗行径。有的网站在每天侵犯上千个文章作者着作权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在自己的网页上注明“网站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这就是当今许多网站经营者所持有的“我抄你的我不怕,你抄我的就不行”的可怕的扭曲的心态。知识产权垄断的问题,是信息的垄断,是根源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由于处理数据的能力大大增强,网络主体能有效控制某些信息和基本的业界数据。这种“控制”意味着可能要比其他竞争者更便利地存取这些数据并决定数据的未来处理方式,而且也是一种增长其竞争优势的经济行为。目前,西方国家毫无疑问地占据着信息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地位又给其带来垄断利润。所以,必须要找到各自适用的合理范围,既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又有效利用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从“法定权利”来看,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从“应有权利”来看,它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垄断权。要使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和合情合理的垄断权有机的结合起来,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指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使其它的利益牺牲最少,从而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在这里利益平衡原则位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之间,起着适当的调节作用,使“法定权利”处于“应有权利”的弹性限度范围之内。运用利益平衡原则时应在保护权利人之权利的同时促进或保障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保护工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相对优势的同时保留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发展空间。即做到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社会是由众多无形的和有形的规范所支撑,无形的是伦理道德,网络社会中这种无形就是网络伦理。网络伦理是指,在网络信息生活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在观念的层次上依靠人们的信念、习俗、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网络行为与网络环境、现实社会的抵牾、冲突,既来源于针对网络的伦理道德、法律制度与现实生活的相比存在的纰漏,又取决于网络文化氛围的影响和网络行为主体的潜在意识。而网络伦理的构建可以使技术保护措施得到更好的完善,使法律控制手段得到更好的贯彻,使市场机制得到更好的协调。所以在网络空间中,我们

刘志勇[2]2017年在《大数据时代我国信息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互联网不断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获取世界各地的信息,地域距离、人际距离都大为缩小,整个世界成为名副其实的地球村。但是在这个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数据爆炸所引起的伦理问题也日益突出,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带有网络特征问题和事件的发生给人类社会带来新的伦理道德观念挑战,既困扰着现实社会的人们,也考验着虚拟世界的规则。这些新型的伦理问题与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一些恶性事件如何整治,如何让网络社会健康发展,是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定性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从逻辑分析的角度出发,以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伦理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对大数据时代信息问题与伦理的冲突进行全面阐释,以大量的新闻报道为事实依据,对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寻求解决策略。根据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大数据时代我国信息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捏造和泛滥、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大数据的信息分配不公与产权不明、数字鸿沟和语言霸权等。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大数据的先天缺陷与虚拟人格异变、制度失位、信息化时代道德失范的收益高、成本低等。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构筑新时代信息伦理道德体系,在针对现有大数据伦理道德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一、宣传教育方面的构建。加强学校网络伦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倡导行业自律,建立共同监督平台,倡导公开透明的网络环境;二、法律方面进行构建。健全关于网络行为的立法,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叁、技术方面的构建。专业人员要提高技术水平,开发新的安全技术。普通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会使用常用的网络安全工具。

冯粤[3]2011年在《公民信息权利的伦理审视》文中提出信息时代,公民信息权利的获得和实现程度已经成为信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公民信息权利是指由信息道德体系所认可,并通过道德评价与道德舆论作为手段而保障实现的,公民在从事信息创立、发布、获取和使用等信息活动中所应享有的尊严和利益。以信息传播的四个过程为标准,公民信息权利可以分为信息所有权、信息发布权、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安全权。作为一种伦理权利,公民信息权利何以可能?其伦理正当性至少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公民信息权利的伦理正当性在于公民对无害这种基本善的需求;其次,公民信息权利是基于人对自由的道德理想而设立的;再次,公民信息权利状况还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与平等的实现;此外,公民信息权利还是信息社会实现对公民自身尊重的重要条件;最后,从效果上来看,对社会和个人而言,公民信息权利都能促进最大善的实现。由此可见,公民信息权利具有伦理正当性。公民信息权利如此重要,但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信息权利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保护危机与困境。公民的信息所有权被大范围赤裸裸地肆意侵害、空前自由的信息发布常常走向另一极端,巨量虚假、色情、垃圾和恶意信息随意发布,已经造成了信息污染,此外,政府机关往往掌握着绝大部分最有价值的信息,但权力对信息来源的不合理阻隔,妨碍了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实现,至于公民的信息安全权,就更是危机重重,“事故”频发了要走出困境,除了法律之外,更为根本的是必须诉诸有效地伦理约束。但遗憾的是,现代信息伦理规范体系是如此的不健全,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根本无法对众多不良信息行为加以有效的道德调控。所以,我们首先必须寻找可以指导我们走出困境的基本伦理原则,并努力让这些原则内化于人心。这样即便是规范失效或滞后时,人们也依然能依据这些原则去自觉选择善的信息行为。而信息无害、信息自由与信息公平正是公民在行使信息权利时必须遵循的叁大基本伦理原则,一切的信息伦理行为与规范制定都应由此出发。对公民信息权利困境进行原因分析之后,我们可以从技术、法制与伦理环境叁方面来施行相应的道德规约措施。技术调控要贯彻人文化的理念,公民信息权利立法必须以伦理权利为合法性依据,最重要的是,应从伦理观念与评价、伦理规范和教育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信息伦理环境,以期减少侵害公民信息权利的不良行为。中国的经济文化、法律道德体系发展现状与一些传统观念造成了公民的信息维权障碍。对此,可以通过公民信息权利意识的伦理培育与完善道德赏罚机制等措施,鼓励和保障公民的维权行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拥有了更为广泛的信息权利,同时也给公民的信息权利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课题。我们必须借助道德理性的力量,才能推动公民信息权利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

张化冰[4]2011年在《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20世纪最伟大的文明成果之一,它在几十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从军用到全面投入商业化运作的历程,如今互联网使用在全世界的普及率已经达到28.7%。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和媒介形式,同时对各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它不仅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自我、监督舆论、实现权利等方面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同时也造成了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泛滥、法律侵权、危害国家安全等诸多负面影响。本论文主要针对互联网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各国的网络内容管理进行分析,目的绝不止于如何对互联网进行管制,而是着眼于互联网的有序、健康和持续发展。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文化传统等又各不相同,因此对于网络内容管理的手段、方式、思路、政策等肯定有差异。本文希望通过在比较各国不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力求更深入地研究“互联网内容管理”这一主题。研究的落脚点在于总结互联网内容管理的经验和模式,更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对我国当前的网络管理和建设有借鉴意义。论文的第一章到第叁章主要在互联网管理研究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对网络发展的特征、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对网络时代表达自由、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作了定位,对有关的网络管理理论和正当性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到第九章分别对美国、德国、新加坡、韩国、英国、法国、日本和中国的互联网内容管理模式、特点及现状作了比较研究。由于网络内容管理的覆盖面太广,比如仅涉及法律管理,就可包括着作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分析以及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等立法研究。因此本文主要从宏观层面出发,重点对各国的法治、自律、行政及技术等的整体管理状况进行了比较,同时辅以有关的法律权利、自律手段等微观分析。第十章为案例分析,主要对美国的CDA违宪事件、德国托宾案、韩国“破坏性标准”违宪事件、中国“艾滋女”事件进行了研究,以通过案例回证网络管理的理论分析。第十一章为结论。通过本论文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互联网规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互联网空间中没有绝对的自由存在,只是各国规制程度的强弱不同而已。第二,法律赋予了网络空间“张力”与“限制”。既要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也要对负面作用和社会问题进行规制,但是各国由于情况不同,“张力”与“限制”的方式、空间等都相对不同。第叁,针对网络媒体的特性,行业自律在网络时代的作用更加重要,需要各国在既有的自律框架基础上做出适应性调整。第四,各国普遍采用技术过滤和内容分级手段,充分体现了网络时代“以技术对抗技术”的管理特点。第五,个体自律将在未来的网络管理中起重要作用,因此加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和研究是一项重要任务。信息技术的一大特性就是创新,因此对于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研究没有结束,只有开始。针对未来的网络发展研究,论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关注叁网融合的进程及其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叁网融合带来的不仅是管理机构和职能上的变动,更重要的是管理思路和政策上的影响;叁网融合不仅仅是技术上的融合,将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产生多种影响。尤其我国当前处于叁网融合的攻坚期,更要注重这方面的借鉴性研究。第二,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研究。伦理道德问题是网络媒体规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建立什么样的伦理道德模式才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又如何才能让社会伦理准则内化为个人的道德信念,需要学界和业界共同加强这方面的实践性研究。第叁,重视互联网发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应对研究。我国应该在大力发展本国信息产业的同时,学会用国际化的思维和眼光去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既要融入到网络国际化、全球化发展的信息大潮中去,又要防止新的国际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国家主权和安全侵犯。

李雅菲[5]2011年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困境及伦理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网络带给我们便利、信息的同时,也为我们打开了“隐私之门”。目前,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日益泛滥,人们深刻地感受到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弘扬人的主体性,保障人格尊严、个人权利的社会背景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伦理学与时俱进的使命。人类的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伴随着人类自身的尊严、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隐私权是人类尊严的基础、人格力量的保障、自由绝对必要的条件;没有隐私权,其他权利就无从保障,自由、民主和平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分析网络隐私侵权引发的道德问题?如何在法律和技术等刚性调控手段步履维艰、效果有限的情况下,从伦理角度给网络隐私权保护予以道德力量的支持?这将成为人类社会在网络时代的一个伦理难题。基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网络隐私权的伦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在学术界对网络隐私问题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在普遍的法律研究之外入手,引入伦理学相关理论,将其上升到伦理道德价值的高度,从而使人们能够从伦理层面对网络隐私权问题有一个比较深入、全面的认识。目的在于为网络隐私侵权的措施制定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借鉴,通过自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隐私侵权问题,进而促进网络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的“门事件”以及相关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案例分析,运用波特图式分析法探讨网络隐私侵权现状和网络道德问题。这也是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点之一在内容上,本文分为五章:一、网络隐私权理论综述。本章主要论述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和特点,为后面几章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二、从“门事件”看网络隐私侵权的特殊性。本章主要是对“门事件”的由来和演变的梳理以及具体的案例分析。从“门事件”切入,为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奠定现实基础。叁、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价值冲突。本章旨在分析网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博弈和与知情权的博弈,从而提出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的伦理原则。四、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伦理反思。本章是本文的重点,从伦理学准则的分析中揭示网络伦理的特性,进而运用波特图式法分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伦理失范行为,从案例分析中寻找伦理答案。五、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伦理规范建议。本章先分析美国的自律机制,再借鉴其经验,从规范、自律、教育、法律及技术等方面阐述了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

龚庞[6]2010年在《网络侵权问题的伦理思考》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到了不得不认真对待的时候了。应对网络侵权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光是靠法律、技术和市场手段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只有当新型网络伦理建构起来,其他手段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才有利于最终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所以本文试图从网络伦理学的角度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全方面的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将是网络侵权问题的概述,会分成叁个小部分。开始将试图揭示网络侵权的内涵,接着将论述网络侵权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跨地域性、高技术性、强隐蔽性、损害后果的即时性和严重性以及侵权行为不确定性,最后举例说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网络隐私侵权、网络名誉侵权和黑客泛滥在内的网络侵权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第二大部分将对网络侵权问题产生的根源作进一步的探究。网络侵权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叁个,分别是技术根源、理论根源和主体根源。第叁大部分具体对四种主要网络侵权问题产生的伦理困境进行分析。首先分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会找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依据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现实困境。其次将阐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困惑,虽然网络隐私权保护有坚实理论基础以及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却面临着种种问题,包括个人网络隐私保护大环境恶劣、网络公司侵犯网络用户隐私和网络用户对自身网络隐私保护意识较差等。再次将讨论网络名誉权保护中的是是非非。与传统社会中的名誉权保护相比,网络名誉权保护遇到了种种新的挑战。网络名誉权保护过程中处理好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关系特别重要,二者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当以实现一项基本权利为由侵犯另一项权利。最后,黑客伦理精神的蜕变。黑客的产生是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的,最早的黑客都是一些技术精英人士,致力于通过发现系统漏洞然后弥补漏洞,从而推动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所以黑客是有着自己的“黑客伦理”的。然而,现在很多黑客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完全丧失了最初的“黑客伦理”精神,滥用各种技术,大肆侵犯他人的权利,变成了纯粹的破坏者——骇客。第四大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应当积极地作出伦理应对,伦理应对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构建新型网络伦理。本部分将分为叁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是构建新型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笔者在此将举出主要的叁种基本原则,分别是无害原则、自主原则和尊重原则。第二小部分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提出构建新型网络伦理的基本规范,其中诚信和自律是非常重要的两条。最后一部分将提出构建新网络伦理的具体途径,主要有:加强对网络主体的网络道德教育、完善网络技术控制、健全网络法律规制以及完善网络管理控制。

夏燕[7]2010年在《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文中提出人类历史上每一种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通常都会导致人类的生活方式甚至基本社会结构的转型,从而开拓新的生存空间,形成新的生活经验和社会规则。21世纪以来兴起的网络技术以其迅捷的速度和巨大的力量席卷全球,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形成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开始崛起。作为一种新型开放的社会场域,网络空间逐渐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经济模式、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活,更是对现实社会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网络空间到底为现实社会的法律带来怎样的挑战?网络空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属性为何?网络空间如何重构现实社会的法律理论?网络空间蕴含了怎样的法律价值?是否需要一门分支学问来专门研究和探讨网络空间的法律基本问题?这一切,都值得法学研究者深入的思索和积极的探讨。在理论上厘清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有助于人们对网络空间的法律保持清醒的头脑,能对当前的网络立法提供全局性的理论指导,能为具体网络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根本的理论立足点。而这样根本性的研究由任何一个部门法学来回答都是有失偏颇的,唯有对网络空间进行法理的分析,才能做出真正有效的回应。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引言主要围绕本文研究的缘起、选题意义、学术简评以及研究方法及创新展开论述。如何理解网络空间对现实社会的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这是本文研究的诱因。试图有效避免因理论的缺乏而在网络法律的实践和研究中产生的无奈与尴尬,是研究进一步深入的动力来源。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对网络空问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理论概括和反思,可以帮助人们从不同视角认识和理解网络空间,可以促进法理学研究领域的开拓和研究范式的变革,可以促成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网络法理学”的兴起与建立。就实践意义而言,展开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能有效指导中国网络空间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网络空间法律新问题的实际解决。第一章从网络空间的定义、特征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叁个方面阐释网络空间的崛起。网络空间是信息技术的产物,但它不仅仅是一个技术空间,更是一个具有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无中心权威性、即时性以及全球性的社会空间。它的崛起,逐渐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经济模式、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活,将人类社会带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境遇。本章总体说来,篇幅较小,主要为论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铺设好论证的场景。第二章网络空间的法律基本问题由四个小节组成。首先,通过对五个典型网络法律案例的剖析,本文展现了网络空间带来的法律挑战,指出网络空间对法律的改变和影响是全方位的、深刻的。其次,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做出界定。评析现有的学说之后,指出网络空间是法律调整的一个新空间。在这个与现实社会迥异的新调整领域,法律必须改变现有的规则和变革自我的理论以适应它的发展。其次,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在网络空间,法律关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虚拟性使得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相比现实社会而言有所突破;从有体物到无形物,从实在物到虚拟物,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网络空间得到拓展和延伸;新型权利义务的不断涌现和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性是法律关系内容的新特点。最后,文章分析了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从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追究入手,指出法律责任常常在网络空间中呈“落空”的态势;网络空间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面临着新的情况与可能;对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种类进行总结,指出在网络空间设定公法性质的法律责任应当谨慎,而私法性质的法律责任则可以有所突破。总之,在理论层面上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反思,我们可以发现,网络空间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已经开始逐步突破现有社会的法律理论,处在艰难的发展与嬗变中。第叁章网络空间的法律价值。网络空间是法律调整的新空间,但并不是对现实社会的颠覆。它依然传承了现实社会基本的法律价值,秩序、平等、效益、自由和正义都是其应有之义,却又在自我特性中开创网络空间法律价值的新内涵。开放、共享和民主成为网络空间法律新的精神指向。在新价值指引之下,人类社会的法律也在网络空间中完成品质的提升和自我的进化。第四章“网络法理学”的兴起与建立。首先,分析和阐释了“网络法理学”兴起的背景。信息技术形塑和开辟的网络空间这一全新社会场域的探讨,不仅涉及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等研究,而且已经深入到法学的研究范畴。理论基础的薄弱让网络空间的法学研究举步维艰,“网络法理学”的兴起是研究的必然要求和学科细化的必然趋势。其次,界定“网络法理学”的概念,是以作为整体的网络空间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它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然后本文阐释了“网络法理学”的理论来源,网络生存方式理论和网络社会理论能为其提供哲学和社会学的基础,网络伦理理论能为其发展提供资料和路径上的借鉴。最后本文简单的阐释了“网络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与方法,指出采取多种研究方法界定“网络法理学”中基本的概念、分析原则和价值、厘清“网络法理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都是研究内容的重要构成。结语部分,文章指出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背后隐藏的路径是技术构建社会,社会改变法律。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技术变迁如同暗流,却能激起社会规则层面法律变革的惊涛骇浪。网络技术的崛起,必定改变人类社会的法律规则,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我们能做的,是迎头面对,认真研究。“网络法理学”对不断展开的网络空间的法律进行系统理论研究,最终会取得丰硕的结果。论文从叁个层面来完成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在理论层面的反思是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基本问题做出的剖析。网络空间是人类社会一个独具特性的新型场所,它和其他意义的空间携手共进,共同构成人类的多维度生存。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嬗变,它的变革冲击着现有社会的法律理论,促使法律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在精神维度的追求阐释的是网络空间的法律价值,现有社会的基本法律价值和新的价值精神交织相容,共同指引网络空间法律的演进;研究体系的构建是“网络法理学”的兴起和建立。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虽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要真正把握网络空间法律的本质、意义、表现、价值取向和未来发展等问题,必须由一门系统的学问——“网络法理学”对其加以科学完善的研究。在对网络空间相关法律理论进行必要梳理和阐释的基础之上,本文将重点放在他人研究较少或者是尚未研究的领域,并试图做出一些原创性的研究,力求提出一些新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的分析,归纳了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网络空间中的改变,指出其法律理论要素已经突破了现实社会的传统理论,以网络空间为基点,发展新的法律理论和丰富现有法理体系势在必行。二是对网络空间的法律价值新内涵做出了阐释。指出开放、共享、民主价值的产生是网络空间的特性使然,也是人类法律价值发展的必然趋势。叁是提出了“网络法理学”的概念。尽管“网络法理学”的提出还非常生涩,其自身的研究体系也还在构建之中,但随着网络空间的日渐壮大,它必将成长为一门重要的法理学分支学科,并在网络法律世界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徐宏[8]2008年在《自由的狂欢场还是罪恶的源流地》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社会系统在其演化发展中延伸出超越地域限制的网络社区,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界,对于如何定义网络社区一直难有定论。本文认为:网.络.社.区.就.是.互.联.网.范.围.内.的.成.员.或.群.体.围.绕.特.定.主.题.,.制.定.行.为.规.范.、.行.使.社.区.功.能.的.社.会.集.合.体.。.网络社区的产生、兴起和发展,反映了互联网由萌芽、成熟到壮大的历程,折射出网络对人影响力的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虚拟庄园、集中的星群、宇宙联盟、整合信息中介者。当前国内大多数网络社区还处在介于集中的星群和宇宙联盟之间的发展阶段。常见的网络社区类型有博客、维基、电子公告板、社会性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网络广告等。这些社区具有连结功能、隔离功能、自我认同的重塑功能、模拟功能、经济功能,以及舆论引导和教育功能。匿.名.性.是网络社区最根本的特征。物理社区与网络社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互动互补,而不应该互相取代。网络社区在对物理社区产生冲击的同时,也延伸了人类的生存空间,并将成为人们寻求生命意义的新的生长点。网络社区和物理社区的不同点较多,网络社区具有跨地域性、去时间性、互为主体性等特点,且人际沟通(其实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联机)较少有社会面貌的接触(更可能是完全的陌生人)。而这种计算机联机的沟通方式,与现实社区最大的差异即在于没有“面对面”的特征。从伦理学角度看,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是构成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参照。网络社区伦理与物理社区伦理沿着“合-分-合”的态势在向前发展,是一个不断的调适、转换和兼容的过程。当前,网络社区伦理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道德产生的自主性、道德构成的多元性、道德适用的失序性、道德传播的开放性。网络在技术上的特殊性使网络社区面临新的伦理问题,本文从观念、技术、内容和符号等四个方面分析当前网络社区的伦理失范现象,以期引起对网络社区现状的追问与反思。观念上,网络社区造成了内在心理状态和外在行为表现的矛盾。技术上,网络社区没有脱离强迫式沟通的窠臼,侵权事件频发并危及网络隐私。内容上,网络社区助长了虚假和物欲的膨胀,淡化了文化意蕴和理性内涵。符号上,网络社区出现了虚拟的幻象与价值的神话和涵化。在讨论网络社区伦理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着重研究几个维度,包括网.络.自.由.,网.络.民.主.和网.络.角.色.。从道德的角度看,目前网络社区的伦理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技术的异化导致人性的失衡和残缺。从技术的角度看,网络正通过技术赋权给个人,控制权也逐步从国家移向个体。这种“自下而上”的代码统治权的变化,正是各种伦理问题出现的根源。从人文的角度看,人类存在的状态发生了转变,人类的行动和期望基本上被扭曲了。网络社会需要一种全新的规范和道德来制约和调整,但目前网络道德建设面临着各种困境。现实空间中规范人类行为的约束有四种: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代码。在网络社区,我们也受这四种限制的约束。但是,世界上存在一种根植于共同人性的超验的道德价值——至.善.——即我们自身和他人的人类繁荣——应当成为永恒价值的指示路标,成为制订法律、建立社会机制和管理网络的基础。网络社区伦理是以网络技术为媒介的调整网络社区领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准则。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网络社区领域建构伦理道德需要遵循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新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标准,国际化与民族化相统一的标准,技术性和人文性相统一的标准,还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自主原则、无伤原则、利他原则、公正原则、自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网络社区的伦理体系建构,是空前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必须与网络时代的社会结构在整体上相协调、相匹配。根据网络社区伦理的建立原则,应当从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和调控、提高网络社区主体的道德意识、大力开展国际协作以及规范网络技术手段的使用等四个方面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网络社区伦理体系。

杨礼富[9]2006年在《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说明“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1网络技术构筑的网络空间作为一种虚拟空间(Cyberspace)为人类开辟了第二生存空间,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生活、交流、学习、工作和娱乐的方式。人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过程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从而赋予网络空间以社会的意义,形成了拟社会化的“网络社会”。“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2网络这一新的技术是给人类带来全新的现代文明,还是无尽的麻烦或灾难,完全取决于人类对网络社会的预见、认知和行为的选择。虚假信息、有害信息及恶意信息的传播问题;网络社会的文化霸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社会的经济危机;网络社会的安全隐患问题(包括:网络黑客、网络病毒和系统缺陷等);网络社会法律制度的失场;网络社会的情感异化问题;网络社会的主体沉溺问题等等,严重干扰并影响着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人们正常的网络生存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加强网络社会问题的伦理研究,寻找解决网络社会问题的伦理办法,以优化人类网络社会的生活秩序,是哲学人文科学必须承担的理论使命和时代责任。网络社会源于以计算机为结点的“物的网络”与以人为结点的“人的网络”的复合。现实社会是网络社会的基础,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折射和反映,与现实社会共同构筑了当代人类社会。本文拟以功利论、义务论和权利论的理论视野,以中国和谐伦理的思想传统,以生态伦理的价值向度,探索和构建一套伦理协调系统,以期有效解决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网络社会伦理问题的形成虽然有其十分复杂的原因: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方面的原因;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但其关键还是“人”和“信息”的原因,其实质则是信息权利的异化问题。“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3由网络技术衍生的一切问题既源于人又必须依靠人来解决。所谓信息权利,就是指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占有、获取、传播和使用所拥有的权能和利益,是对网络社会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和阐释,是连接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伦理桥梁与纽带,也是人们在网络社会的最基本的权利。信息权利有时也是一种信息权力,在网

李媛[10]2016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古往今来,个人信息就在不同层面被采集、处理、利用与传递。在互联网尚未普及、信息技术尚未得到发展的年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必要的物理与人员上的管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信息的滥用。因此,在很长的时间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成为问题,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的普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数据采集、数据集成与融合、数据分析与存档的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时时发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与普遍存在的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使得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论文第一章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典型风险。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伴随着移动互联的兴起、手持设备的广泛应用与网上跟踪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行为日益密集和隐蔽,“请勿跟踪”的隐私协议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君子协议”,效用有限。第二,公权力强行要求商业机构留存用户个人信息,呼啸而来的大数据使得政府巨型数据库与商业机构两者之间的信息开始交换与融合,通过对多重来源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与交叉验证,机构能实现对个人线上和线下行为的实时追踪与监控,人们无处遁形。由于跨国监控的存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遭受严重损害。为欧盟与美国之间跨国数据传输提供法律依据的《安全港协议》,因欧洲法院认定美国没有达到保护欧盟公民信息的充分性标准而被判无效。第叁,由于预测性分析中潜藏着设计者的价值判断与思维观念,而数据分析与利用又缺乏相应的正当程序保障,歧视与对个体的差别对待时有发生。第四,信息的云端储存与普开的“后门程序”严重削弱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个人对信息的储存、处理、披露与商业化利用一无所知;第五,个人信息被视为当代经济中的“新石油”,在数据开发商业价值的驱动下,信息的挖掘、使用与交易已形成非法商业链条,个人信息的售卖与购买变得非常容易,这些风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构成了严峻挑战。第二章,对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难以应对时代挑战进行了深入解析。传统框架以个人信息的定义作为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与边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一般以身份的“可识别性”为标准。尽管这是一个开放的法律界定,但从20世纪70年代个人信息保护法诞生之初来看,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较为有限,此种定义方法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也能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提供有效指引。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技术变革、信息共享以及数据再识别已使得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范围不断拓展,法律保护边界愈发模糊,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面临诸多困境。失之过窄,无法规制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利用的风险;失之过宽,无法在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与促进技术发展之间做好平衡。而传统信息保护的规制手段,“告知-同意”框架、匿名化、模糊化技术逐渐失去效用。现阶段,尚无很好的办法解决通过技术手段从匿名化、模糊化数据中挖掘用户真实身份的行为,也缺少有效的方法解决“告知-同意”框架有效性不足的问题。数据信息中潜藏的价值已使得政府、企业走在了对个人信息如饥似渴的追逐道路上。通过使用新的方法学,回避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有效地绕过了现行监管模式,这也毁掉了人们对信息的控制。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被普遍违反、形同虚设,责任追究难度加大;而已有的法律制度与行业自律模式又远远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难以应对时代挑战。第叁章,从理论上廓清现有学说的不足。当前,较有影响力的信息保护的理论学说多出自英美学界,大体有如下四类:第一,个人信息控制权学说;第二,个人信息财产保护权利学说;第叁,隐私经济学理论;第四,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个人信息控制权学说将个人置于个人信息利用决策的中心,体现了自由主义的自治原则,但信息的自我决策具有局限性;来自公众问责、政治理性和商业实践叁个方面的障碍使得信息隔绝存在难度。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学说尝试从财产法及财产理论中探索替代性的信息隐私保护方案,使个人从信息交易的现行市场中获利,实现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回归。而个人信息并不具有竞争性、市场失灵及公共产品的属性充斥在反对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的意见中。隐私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许多以隐私之名出现的东西,只不过试图隐藏人们行为中不光彩的方面来增加我们的商业和社交机会;而隐瞒的动机往往是试图误导他人,这会增加交易成本。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则需要从国家或社会的整体角度出发,判断民众对涉案信息的价值标准与隐私期待。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标准复杂,事实依据非常灵活,基本上由个人判断、政治社会环境等不确定因素来决定,这会造成部分适用上的障碍。对于信息保护,这四种学说皆有可取之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高度发展,又都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理论学说的不足之处也是当前时代对信息保护不足的表征。当然,无论具备何种缺陷,它们在构建信息保护制度的过程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章,对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的最新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欧盟展开的新一轮信息保护的立法改革表明,个人享有的信息权利与现有的监管机制都处于危机之中。改革呈现了对个人信息权利保障的关切,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强化信息主体的地位。比如对同意规则的强化,新增两项控制性权利:信息的可移植性权利、被遗忘的权利。现阶段,这两项权利更多呈现出一种倡导性、宣誓性的价值取向。第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信息的处理需符合信息主体的合理期待;信息控制者与信息处理者在义务与责任分配不明时,对外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第叁,正尝试从传统的“同意与合理使用”的二分法中脱离出来,引入了一种以风险为基础的信息保护方法来替代传统二分法。第四,改善数据保护的实施与程序规则。通过划定信息所属类别,对个人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引入问责制;对个人信息保护默认设置状态进行要求;引入信息保护影响性评定制度。第五,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加强,新增信息保护机构的联合行动,惩罚措施更为严厉。而美国的《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强化了“告知与同意”框架,强调了企业在保证信息安全、数据准确、查阅权、收集控制方面的安全责任,同时也新增了问责制的规定。美国的其它立法与修法活动则体现了对特殊敏感信息的严格保护。在司法实践方面,欧洲法院对被遗忘权进行了确认,但现阶段,一个广泛意义上的“被遗忘权”并不存在。它的适用需限定到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与使用的限制方面。第五章,提出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突破与完善的对策建议。如何在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间寻求平衡,成为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个人信息保护,无论采取自由主义还是威权主义的立场,皆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意味着站在了反对知识与社会进步的对立面,它是自由民主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象征,是创新的基石。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与完善:第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保护公民隐私;避免个体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沿着因循守旧的老路前行;培育民众的批判精神,促进自由、民主、多元社会的建构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追求。第二,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大数据的出现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日益模糊,范围不断扩展。“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概念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石,决定着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虽最难定义却又不能摒弃。我们需要避免对“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界定向美国式的还原主义方向演进,又要避免向欧盟式的扩张主义方向发展。第叁,调整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在效力上是贯穿个人信息保护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应认识到“可识别的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适用间的相关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确立的限制收集原则、信息质量原则、目的特定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障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影响范围最广,也最具代表性,但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基本原则的适用也具有时代局限。限制收集原则的使用需区分情境,目的特定与使用限制原则应修改为情境一致原则。第四,丰富个人信息权内容,强化义务主体责任。条件成熟时推出被遗忘权与数据可移植权利;强化对义务主体个人信息保护的透明度要求,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默认设计状态与信息保护的影响性评定制度;另外,义务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上,鉴于信息主体对谁是信息处理目的与方式的决定者在判断上往往会产生困难,法律上应规定义务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第五,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财产权路径。当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发展所必需且为各路竞争者竞相争夺的资源时,个人信息商品化与自由转让交易市场便开始萌芽。信息产业几乎攫取了个人信息中的所有财产性利益,而个人才应成为信息财产权之初始性权利的主体。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现阶段,需要确立信息财产权的归属,探索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有益模式。对个人信息使用权及转让权进行限制、事前同意的默示规则、自主退出的权利、损害赔偿制度与公共机构的监督是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模式不可或缺的五个方面。第六,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程序保障。预测分析是大数据的核心,但数据分析的算法存在盲区,分析得出的数据并非总是完美无瑕,结果也并非完全与事实相符。当基于大数据分析做出的决定会影响到主体的切身利益及所享有的重要机会时,需要为个体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为公民质询大数据分析的逻辑与结果提供机会。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需转变思路。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更多关注信息处理、利用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而非将重心聚焦在是否通过正常途径采集信息的行为上。在思维模式上,我们需要从强调个人的知情许可向强调让信息控制者、处理者承担责任转变。信息保护的任务是通过实质性的原则与程序条款,平衡个人数据处理中的收益与风险,以确保数据信息处理中的利益为人们所利用,并隔离掉其中可能对个体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 论网络空间中侵权的伦理问题[D]. 韩佳. 吉林大学. 2004

[2]. 大数据时代我国信息伦理问题研究[D]. 刘志勇. 河南师范大学. 2017

[3]. 公民信息权利的伦理审视[D]. 冯粤. 湖南师范大学. 2011

[4]. 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D]. 张化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

[5].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困境及伦理思考[D]. 李雅菲.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6]. 网络侵权问题的伦理思考[D]. 龚庞. 山东师范大学. 2010

[7]. 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D]. 夏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8]. 自由的狂欢场还是罪恶的源流地[D]. 徐宏. 中国人民大学. 2008

[9]. 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探究[D]. 杨礼富. 苏州大学. 2006

[10].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 李媛.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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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空间中侵权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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