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论文_陈青美,伍菊 唐璐

浅谈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论文_陈青美,伍菊 唐璐

摘要:个人信息是指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资料,能够据此直接或间接推断出个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人信息,关系到个人的财产、价值、利益、尊严等。本文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个人信息保护

一、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从我国进入信息科技化时代以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在技术的辅助下,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泄漏。当个人信息泄漏被不法分子利用后,个人将承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一般来说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损害较轻

收到源源不断的垃圾短信,接连不断的骚扰电话,影响日常生活。人们收到的这些骚扰短信、电话、邮件,都是无用信息,一笑置之,不会损害自身财产,至多就是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烦恼,对当事人损害较轻。

2.当事人损害较重

不法分子经非法渠道,买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办假身份证,然后在银行办理各式各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使个人承担巨额财产的损失,更过分的是冒充当事人的身份违法犯罪,惹上不必要的官司,使名誉无端受损。一些技术高手通过侵入被害人电脑、手机,盗取银行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窃取巨额钱款,个人金钱损失惨重。不法分子冒充淘宝客服,短信告知订单异常,发非法链接,当事人点开后金钱不翼而飞,冒充公安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冒充父母、朋友借钱,人们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经济困难的个人因承受不了巨额钱款的损失,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些骗局、陷阱,都危害着人们的财产安全,进而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安全。

二、现行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几年,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立法日渐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17年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虽然未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分散在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范围过窄,只对隐私权有明确的立法保护,但隐私权只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随着时代的进步,个人信息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我国传统民法对个人信息含义的界定不清,现行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归属尚不明确,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就有一些缺陷,有些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在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很多新生事物登上历史的舞台,令人叹为观止,法律的落后性显得尤为明显。因为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当刑事案件发生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无法做到妥善精准地处理。与此同时,违法成本比较低,当个人信息泄露时,当事人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频繁接到骚扰电话,很多人选择挂断或者屏蔽,无从惩治打骚扰电话的人,无法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何时泄露出去的。甚至接到诈骗电话,只要没有实际损失,大众也都是选择息事宁人,这些也不具备警方立案的条件。因此,更应加强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不仅可以使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有法可依,同时更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提供了一道屏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

1.国家应完善立法体系,从立法角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一方面,在民法中制定相应法条保护个人信息,在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的同时,更要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相一致;另一方面,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非公共部门在收集私密的个人信息时,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个人有申诉信息泄露的权利,并且公安部门应尽快查明泄露信息的不法分子或企业、机构,并予以严惩,不能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与此同时,更要明确侵犯个人信息后的法律制裁,拨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的不法分子一旦发现,予以严惩,从而制止其骚扰行为,不能使骚扰的风气一直弥漫,私自窃取个人信息,利用其犯罪,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重大,应根据财产损失程度予以赔偿并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做到以后不敢再犯同类错误,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后果不应仅停留在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还应对失信于公民的企业、机构、政府部门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增加违约成本,从而整顿不良之风。

2.社会应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性

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在公安部门下设个人信息保护室,有专职人员来处理信息泄露的案件,设立举报热线,对违法泄露个人信息,并利用其犯罪的个人及团伙予以严惩;还应该加强对大众的宣传教育,从意识层面增强大众认识,让大众知法,懂法。同时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执法效率,更好地打击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有关企业、机构、部门、个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3.公民应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不轻易将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泄漏,及时处理掉快递袋上的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懂得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应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4.确认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

保护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理应明确其应当遵循的原则,其包含着该部法律的立法精神、价值取向以及基本宗旨。笔者认为我国日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可采取以下原则:一是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在收集利用之前就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且该目的能够为被收集者所知晓。该原则注重目的的明确性和被收集者的知晓。二是限制收集原则,该原则是指任何主体都应当以公平合法的方式收集利用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还应当争取信息所有者的许可。三是安全和保密原则,信息收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同时也应当对其所掌控的信息进行保密以保障公民的人格权。

5.尽快完善个人信息立法,确定个人信息的内容以及确认个人信息权

我国《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自然人的信息不受侵害,但是并未确认“个人信息权”,也即我国在法律上并未把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现实中的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侵权现象通常通过一般人格权如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实施救济,而这些远不能充分地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在一般的具体人格权保护的基础上适当地扩大其保护的范围和程度。

结束语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为此,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社会层面来说,政府要重视宣传个人信息安全观念,为百姓普法,让百姓知法,懂法,用法;从个人层面来说,要增强安全意识,将理论应用于实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解决问题的道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努力,担负起责任,为社会和谐安定,国家长治久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田[J].甘肃社会科学,2004(3).

[3]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田[J].苏州大学学报,2005(3).

[4]朱永华.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田[J].法制与社会,2012(12).

论文作者:陈青美,伍菊 唐璐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20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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