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奖衍生处理初探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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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是一种社会行为,属于科技运行机制。一般地,我国科技奖励获得者除被授予一次性资金和奖状、荣誉证书外,在获奖后相当长时间内,还享受一系列荣誉和物质待遇。人们通常把这种发生在获奖之后的社会现象,称为奖后派生待遇。

一 派生待遇及其分类

科技奖励的派生待遇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只要开展科技奖励,就必然会产生奖后影响和效应。通常,成果获奖后,除了直接的奖金和荣誉外,获奖者还能够得到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一系列奖励。严格地说,这些奖励是科技奖励的变形。从我国的情况看,派生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类。

1.立功授奖及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科技奖励会使获奖者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在与其奖励级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增高、加强,这对于他们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以至一生中的工作、地位和声望都会产生正面影响。例如,我国科技界的许多全国“五一”劳模奖章的获得者都是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主要获奖者,全国各省科技界的劳动模范也都是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2.提高退休费标准,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和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根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省、部委都做出了把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与提高离退休金、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和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紧密挂钩的具体规定。

3.职称晋升

职称晋升的派生待遇既表现在精神方面,又表现在物质方面。获奖导致破格晋升职称,使科技人员获得新的社会地位,得到新的承认,随之也带来工资、住房等方面的变化。我国国家和省部级颁设的科技奖,在其奖励章程中都规定: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因此,目前我国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聘任、考核科技人员及评选先进等工作中,都把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作为主要依据。

4.各部门对获奖者实施的有关奖励政策

为了支持和鼓励为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很多部门颁布了各种奖励政策(含重奖在内),使获奖者在后续时间内,在资金、工资、住房、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奖励。

除上述4类外,派生待遇还包括家属户口农转非、安排子女就业、 新闻媒介宣传获奖先进事迹,等等。见图:

二 派生待遇的社会功能

概括地说,派生待遇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为获奖者所在单位树立了良好的公共形象

派生待遇对促进科技奖励和科技活动具有重要、明显的积极作用,它可以激发获奖励者不断出新成就,也可促进科学精英、学术权威的形成和科学活动资源的合理分配,发挥获奖者的榜样作用,从而可为其所在单位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从部门利益来讲,科技奖励的派生待遇越多,则有利于提高或维持本单位的知名度;通过派生待遇显示单位的综合实力,为科研骨干改善生活条件等。

2.派生待遇是科技竞争人才的一种手段

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还不宽裕,加上全民族的科技意识不是太强,因此科技投入不可能有更快增长。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一时也难以有很大改善,工资上的脑体倒挂问题,近期不可能有突破性解决。据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1988年对5663份问卷调查的统计表明:对奖励具有很大激励作用的赞成者只有29%,而盼望把奖励作为晋职、升级、提薪和分房子的参考的人却占85%。认为奖后待遇对获奖人激励作用很大和激励作用大于副作用的人占67%。可见,从个人利益来看,奖后派生待遇确实解决了部分科技人员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给获奖科技人员带来了比奖金、荣誉大得多的实惠。从宏观上看,派生待遇好的单位容易吸引人才;反之,派生待遇差的单位容易人才外流。从而,奖后派生待遇成了各单位科技竞争人才的一种手段。很多单位为了留下或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出台了相应的派生待遇政策。

3.派生待遇是一种二次承认

科技奖励的派生待遇,实际是奖励的奖励,是对科技人员的一种二次承认。科技获奖是社会对科技人员科研成就的承认,对获奖者本人是一种激励。据对全国20个省、市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一次抽样问卷调查表明:认为“有过获奖记录的研究者更容易获得社会承认”的人占被调查者的82.1%,认为“在申报课题、争取科研经费时,那些知名度更大、曾经获得奖励的竞争者处于更有利地位”的人占被调查者的89.5%。可见,曾经获得奖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于获奖者仍然起重要作用。获奖意味着社会的认可,不仅涉及工作条件、研究条件的改善,也涉及一系列后续奖励即派生待遇,科技人员获得的奖励层次越高,享有的社会声望就越大,社会在很长时间内会不断给他们更多的鼓励和派生待遇,不断承认他们,从而激发获奖者不断做出新成就。

4.派生待遇起了一种导向作用

派生待遇对获奖者是一种肯定和激励,对他人则是一种导向,变相倡导大家向获奖者学习,科学的激励机制会使人们在本职岗位上不断进取。获奖可使获奖者声望提高,得到很好的派生待遇。显然派生待遇使人们重视、羡慕科技人员及他们的工作,客观上强化了科技奖励的导向信号,这一类正面因素的影响具有“放大器”的特性,即强化、放大了导向信号。正面因素的影响在主客观上受到授奖单位和受奖单位的倡导与支持,对导向信号影响强度大。例如:199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钱学森“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和一级英雄模范奖章,以表彰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科技事业的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此荣誉的声望是我国迄今为止所有荣誉奖励的顶峰。可见,在我国,特别是在科技界广泛宣传奖后派生待遇的积极作用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在整个社会倡导崇敬获奖者、学习获奖者、鼓励获奖者的良好社会风气,从而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社会价值和激励、导向作用。

三 对我国科技奖派生待遇的若干思考

派生待遇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只要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就必然引发派生待遇。派生待遇对促进科技奖励和科技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明显的积极作用。但也无庸讳言,派生待遇存在着负效应。

首先是派生待遇导致项目组其他成员心理不平衡。由于我国重要的国家级科技奖均为项目奖,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在项目组成员中,只有项目负责人和部分成员被授获奖证书及奖金、奖品。由于派生待遇的存在,使获奖者可以接二连三地获得更多的荣誉和物质的实惠。如优先晋升职称、提高工资、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等。而项目组的其他非获奖成员就难以获得这种待遇,客观上出现了项目组获奖者与非获奖者待遇悬殊的不合理现象,挫伤了项目组非获奖成员的积极性。当然,对于这一现象不可一概而论。多数项目负责人因其组织能力,实际贡献获奖后得到较好的派生待遇,其他人员一般是可以接受的,但也确有一部分项目负责人是论资排辈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其对项目的贡献与其他主要成员相比无太大差别,还有少数项目负责人完全是形式上的负责人,基本上不做实际工作,主要是利用其声望便于立项和申报奖励。这样,当其享受奖后派生待遇就导致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心理不平衡,发生的最明显副作用是:有的项目组在获奖之前尚能团结前进,而获奖之后却人心涣散,项目组失去凝聚力;有的成员拉出几个人另起炉灶,致使研究力量分散,某些项目的研究因此而不能继续深入地进行下去,或严重推迟原定计划的实现。近几年,在许多高校和研究单位“项目越搞越小,水平越搞越低”的现象与此是不无关系的。

现代科技活动中出现的大多数高水平、高效益的成果,一般都是由集体完成的。尤其是大中型科技攻关和高技术开发项目决非一人或少数人所能承担得了的,多学科大兵团综合作战的要求愈来愈高。鉴于此,科技奖励措施的运用要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的群体优势。实施奖励时除了充分照顾到项目负责人之外,对于其他成员也要给予充分肯定和奖励。而目前的派生待遇一般只由第一完成人受益是不太适宜的,甚至是不公平的,对于获奖项目组中的“最佳配角”应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让他们享受到与其贡献相适应的派生待遇。这样,有利于项目组的稳定,特别是骨干力量的稳定,有利于某个研究领域系列成果的涌现。

其次是派生待遇导致部分获奖者“吃老本,不求进取”。王炎坤等人在《科技奖励的社会运行》一书中认为:“一个人获得奖励,尤其是高层次和高等级奖励后,即使他以后不再有新的建树或新的产出率,不再获得高的科技奖励,也能够使他在很长的时间以致一生中反复地受到已获奖励给他在声望、荣誉、地位、财富、工作条件等方面带来的有效影响,使其不断受益,这种科学家在其成果获得承认和奖励之后的时间里,在成果享受上不断强化的现象,即奖励蕴含的荣誉价值近似恒定不变现象称为时间效应”。正是这种时间效应产生了奖后派生待遇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即容易导致获奖者躺在已得的奖励荣誉上吃老本,不求进取,没有新成就,使获奖者得到与后续贡献不匹配的待遇。

如何克服派生待遇带来的负效应?我认为,主要有两条,一是调整奖励对象,以科技成果作为评奖依据,而以科技成果完成的单位和人员作为奖励对象;二是改变奖励方式,真正做到成果共享,按贡献大小分配。例如,对科技进步奖励只规定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条件,不限制名额;对于发明奖,则采取严格标准,分类署名,不限名额的方式。这样,就可克服派生待遇导致项目组其他成员心理不平衡的负效应。另外,由于时间效应反映了社会对科技人员贡献知识的一种长延时的反馈—补偿回报,产生了一次奖励起多次激励的效果,使科技奖励能够发挥长效作用。为了克服部分获奖者“吃老本,不求进取”的负效应,建议对获奖者给予派生待遇时,要考核其在获奖后直至现在完成了哪些新的科技项目,是否做出了新的成就,这样,就能充分发挥时间效应的正面影响作用,克服其负效应。

派生待遇的具体内容涉及诸多因素,诸如各级领导对科学技术及知识分子的态度、工资政策、住房条件、社会环境等等。自然,在不同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派生待遇会很不相同,有的甚至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例如:甲单位的获奖者,很可能马上破格晋升教授、长工资、分给四室一厅住房;而乙单位的同样获奖者,很可能呆在两室一厅的房子里,工资不动,由于年限不够,也谈不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如何看待其差异?要不要统一规定派生待遇?笔者认为:存在派生待遇的差异,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正常、必然的,其差异最终有利于形成一种竞争气氛。若国家规定统一的派生待遇,就会给基层单位增加压力,给其他工作带来困难。从而,这种统一规定的派生待遇就演变成科技奖励直接奖励的一部分,只不过这些奖励是由“上面颁奖,基层兑现”。因此,建议国家不应硬性确定规定奖励的派生待遇,即不明确定“给什么”或“不给什么”。具体的派生待遇,应由基层单位根据各自情况灵活掌握。

总之,科技奖励的派生待遇是对科技成果及其拥有者的再次社会承认。它激发了全社会的科技意识,鼓励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培养科技人才,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提高了科技人员的地位,促进了科技人员的流动,改善了科技人员的经济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部分消除了科技人员因收入“脑体倒挂”造成的心理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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