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及其在我国的发展_出口信用保险论文

出口信用保险及其在我国的发展_出口信用保险论文

出口信用保险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用保险是一个新兴的有别于传统保险的范畴,本文将讨论最为常见的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它执行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政策,把本国的政策融会于国际贸易规则所允许的保险政策和条款中,符合国际惯例,是世贸组织允许的扶持出口的措施。

一、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以财政为后盾为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等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投保企业一旦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遭遇上述意外和信用风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单,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保险单,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单和保证保函四类。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内容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两大类。

政治风险是指在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国外债务人(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是国外买方;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是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动,造成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包括:债务人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债务人所在国发生贸易禁止、管制或撤销进口许可证;债务人所在国颁布延期付款令;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战争、暴动等政治事件(运输战争险只适用于运输工具)或发生出口方或债务人无法预料的非法事件等。

商业风险即国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包括:国外债务人宣告破产,要求对其基本财产进行保护或宣告丧失支付能力;债务人拖欠款项超过一定时间;买方中止合同造成出口方损失;买方拒绝赎单或拒收货物等。

(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优越性

出口信用保险不涉及买方,资务方式较灵活,有利于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贸易结算方式,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出口规模;国家背景的调查渠道可对对方企业做详细调查,比银行更可靠,有助于企业了解买家信用情况,加强应收账歉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不定大额坏账损失转化为确定的能计入成本的保险费开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还便于企业获得出口融资,由于企业收汇有了安全保障,最高额可达80%左右,银行也愿意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对出口金额较大,收款时间较长的业务(例如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提供有利支持,有益于企业稳健经营。

二、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趋势

各国越来越重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险承保额与出口总额的比率平均达到15%左右,高的例如日本已经超过30%。

国际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具有以下一些发展趋势:

1.承保机构的私有化趋势。从出口信用保险出现开始,政府一直是所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最近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约有25%的短期业务已转由私营保险商经营。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使出口商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得到更多的风险保障。

2.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趋势。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实现着国际化。许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获准提供跨国界的服务,保险机构的国际间合作也越来越多。

3.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目前,许多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都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分离发展贸易与融资的功能,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以应对由于以往过于偏重推动本国贸易发展,积累外汇而忽略对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所带来的损失甚至倒闭压力。此外,政府与私人保险商的关系也由初期的纯竞争关系逐渐转化为合作关系,双方开始按照风险性质划分业务。一般来说,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合作范围已经越来越广了。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家责成下开始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我国成立了政府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2001年12月18日成立了为出口企业提供专业信用保险服务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很大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占当年出口额的比重不足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5%的平均水平,投保企业不足出口企业的8%,许多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制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致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有行无市”的主要因素有:

1.来自承保机构的因素。首先就投保方式来说,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统保方式增大了出口商的负担,难以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无法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在组织体系设立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承保机构同时经营,造成了机构重叠,是不合理的,并且,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保险业务也不合理。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投资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负责,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所产生的风险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承担,这种人为的分割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信息的共享。虽然后来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但由于运行时间尚短,转换和交接工作还不到位。

再次,我国的投保费率过高,企业难以承受。我国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0.1-1%。此外,资金的不足也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规模。欧洲国家一般有约占出口额5%的准备金,而我国的资金投入远远不足。

2.来自投保主体的因素。在1998年底以前,私营生产企业并没有外贸经营权,必须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国营企业代理进行进出口业务,这些国营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弊端,往往缺乏投保的积极性;而外商投资企业虽然享有自营进出口权,他们一般也会选择比较成熟的本国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因此投保主体的缺乏是造成贸易保险发展迟缓的另一个客观原因。虽然我国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放开外贸经营权,但企业贸易保险意识的薄弱,保险知识的缺乏仍将是我国贸易保险面临的长期问题。

3.其它因素。目前客观上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规模小,国内开展不平衡,尤其是沿海城市,发展程度与其对外贸易发展水平极其不相称。国内相应的法律保障也不健全。

四、对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承保机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拥有了专门机构,成立以来帮助出口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贸易结算方式;实现了市场的多元化,在保障企业稳健经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为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更加充分地体现政策性功能,完善对对外贸易发展的支持措施和手段。具体来说应该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国际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协作,扩大信息量,不断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简化审批和理赔程序,不断进行创新和优化,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此外还应围绕出口信用保险完善和配套担保、融资、国内贸易保险、资信服务、商账管理等业务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所具有的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全过程、高质量的信用服务,为培育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而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承保方式及保费

作为政策性保险,国家没有必要对企业的投保业务范围进行规定。统保方式的规定能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承保机构分散风险,但费用、手续的问题将不少企业拒之门外。如果给企业自主选择投保的权利,承保金额将会大大地上升,充分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与此同时,风险的急剧上升会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保费方面,如果费率门槛适度降低,就能鼓励更多的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此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巩固已有市场,开拓新兴市场;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也将相应地扩大,海外买方风险分布将趋向合理,配之以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赔付率将有望下降,业务质量会进一步提高。从而出口企业的经营效益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进入良性循环、同步发展的轨道。

(三)关于投保主体

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将越来越多,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的形成为各种经营主体之间展开竞争,规范经营奠定了基础,也使贸易保险面对一个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但目前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缺乏风险意识,认识不到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一旦遇到意外情况无法用这一工具保护自己,减少损失。伊拉克战争的爆发和禽流感的侵袭都暴露了这一问题。对信用评估保险的淡漠使外贸企业极易遭致风险和失去机会,因此企业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出口信用险知识学习,并规避风险,壮大实力,成为国际市场上的胜利者。

(四)关于政府作用

虽然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是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但该险种的风险复杂、要求保险人对国际局势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我国的保险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多数还不具备承办能力。另外,我们的保险公司不像国外的私营保险商一样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而且,即使是国外的私人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没有到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政府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在我国当前需要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更需要政府的扶持。要大力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需要政府在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立法方面做出努力。我国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贸易保险进行规范,贸易保险混同于其它保险,更没有法律可以用以规范、调整出口信用保险,这远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需要。

此外,我国在国外厂商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国际追偿的合作方面与国外相比有明显的差距。国外厂商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及时调整可以有效地降低承保时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留保费收入并对相关外国企业建立长期信用提供有效的制度约束,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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