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_股票论文

日本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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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一词属日本首创,欧美国家经济文献中一般没有这一名词。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企业集团为日本从一个落后的工业国快速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二经济大国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载体。同时日本企业集团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传导点和作用点,并在日本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高级化过程中发挥了骨干和先导作用。无论是在企业集团发展本身方面还是在政府对企业集团的有效干预方面日本都独具特色,颇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一、日本企业集团的形成

(1)财阀系企业集团

日本的企业集团,原指二战结束时美军占领当局下令解散日本财阀组织之后,旧财阀系统下的部分企业适应企业系列化及产业调整的要求,重新集结和聚合而成的联合组织。它们有的仍按原来大财阀统属的范围,并沿用大财阀的企业名称组合而成,如三菱、三井、住友三大集团;有的由原来二、三流财阀所属企业,以商业银行为纽带组合而成,如芙蓉、三和、第一劝业银行三大集团。这样形成了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这是日本官方与舆论界公认的企业集团,又叫金融系企业集团或水平式企业集团。特点是以大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中心,在原财阀资本大企业重新集结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有融资、生产、销售及共同投资等实质性内容的企业集合体,企业横向、水平式组合而成,不存在金字塔式的垂直控制。

(2)独立系企业集团

在六七十年代日本实行重化学工业的过程中,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大企业。这些大企业所从事的重化学工业和后来的电子工业部门利润率较高,企业长期处于高赢利水平,从而为企业内部积累和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这类企业急剧扩张,并通过投资建立子公司或组织联营公司的方式联结若干个大中小企业,形成了新兴的企业集团。由于它们与六大企业集团保持了相对独立的关系,因而也叫独立系企业集团,又叫工业系企业集团或垂直式企业集团。如新日铁、住友、丰田、东芝、日立等。特点是以一个独立的垄断大企业为中心,以控股及其它形式将一大批企业纳入自己的生产体系而形成的企业集团。它们都是某一特定产业的企业联合体,在生产、流通、销售、技术方面自成体系,组织内部呈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的金字塔垂直控制。

企业集团的形成有以下几种方式:

(1)资本分离型,即大企业通过将原属本公司的一个或数个部门分离出去,变成分别独立的法人企业而形成的企业群体。

(2)投资型,即由大企业投资设立新的企业,形成集团。可能是100%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完全子公司,或者是母公司与其它企业合资建立的子公司。

(3)资本参入型,或称控股型,即大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票,达到一定份额后(通常为20%以上),便将该企业纳入自己的体系。

(4)资本合并型,即由若干独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集团。

二、日本企业集团的作用

(1)在日本经济中起骨干作用。据计1989年,六大企业集团的企业数(指参加集团经理会的除金融机构以外的163个公司)只占全国法人企业(金融机构除外)的0.008%,但其资本金占17.24%,总资产占13.54%,销售额占16.23%。如果把核心企业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资产加在一起,则几乎控制着日本经济的一半以上。同时企业集团在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并且市场占有率较高,如丰田汽车公司1992年汽车产量占全国汽车产量的31.5%,可见地位举足轻重。

(2)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作为重化工业成长的载体,企业集团承担了产业重组、产业协调、产业结构调整和向高级化发展的重任。

(3)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依靠集团强大的经济实力,利用综合商社在国内外市场上联系广泛的优势,能够很快形成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实力。

(4)使日本经济从自由竞争中的无序化、混乱化向有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通过企业集团这种横向、纵向的关系结成一个井然有序的有机体,在企业集团的庞大的组织内易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防止了资源、市场有限条件下的过度竞争。企业集团还可以引导和规范众多中小企业的盲目竞争行为,带动中小企业发展。

(5)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传导点和作用点。政府通过企业集团来贯彻产业发展意图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集团的行为发挥了产业引导作用。

三、日本企业集团的特点

(1)经理会的管理体制被认为是六大企业集团的一大特点。经理会是由集团中主要企业的经理或董事长组成的,属于强大联合型的体制。六大集团都是由一些势力强大、历史渊源很深的大企业通过相互之间环形持股形成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成为企业集团。由于其成员都很大,很难有一个成为核心企业,而使其它企业在它的领导之下。因此,在各大企业结成集团时,一般都成立经理会这种联系机构。如三井集团的“二木会”,住友集团的“白水会”,芙蓉集团的“芙蓉会”等等。

经理会原则上是大股东会,但是经理会成员只要得到集团成员广泛认可便行,而不须象股份公司那样经过股东大会选举。另外,不少企业原先同某个财阀系统有历史渊源,经理会也必须考虑这种关系,如住友集团的“白水会”成员只有原住友系统的16家,又如象丰田、东芝等独立系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经理参加三井集团的“二木会”等。

企业集团经理会的基础是相互持股,一般说来,它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但由于集团内企业之间关系密切,任何一个企业的利弊得失都将影响到其它企业的利益,因此,经理会拥有相当的权力。如,当经理会意见分歧时,则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一旦经理会多数成员对某一经理不信任,他的位置也就保不住了。经理会主要有以下权利:在调节集团企业之间的作用方面,内部的合并、组成共同投资公司并向某一领域投资,由经理会讨论决定。对外活动方面,如经济上调整同其他集团以及其他大企业之间的关系或企图兼并或控制集团外企业时,需经理会讨论。与财界政界的关系,兴办社会事业等问题均需由经理会讨论。决定各大企业首脑的人选问题也需经经理会讨论。可见经理会不仅是企业集团的最高联络机构,同时还具有最高决策机构的性质。当然,由于集团的不同,经理会权力的大小也有差异,有的也只具有议事机构的性质。

(2)工业系企业集团的独立性。工业系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资金来源呈多元化态势。工业系企业集团既向政府金融机构、长期信用银行、城市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借款,也向金融系企业集团的银行借款,但不偏废,因而较好地保持了自身相对独立的地位。有些企业集团甚至完全依靠自身资本实行所谓“无借贷经营”,如丰田公司在1982—1991年的10年间,仅1983年向外借过款。而松下公司历经十年未借分文,可见资金之雄厚。这就使它们更显出独立性企业集团的特色。另外,工业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与其“伞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是一种垂直的纵向的关系,有广泛、稳定的承包、定货、加工、销售等业务活动,结合程度比六大集团紧密,母公司实际操纵着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人事权。

(3)资本关系是联结企业集团的基本纽带。在工业系企业集团内部,无论是分离型的,还是共同投资型的,或者是参股型的企业,甚至是业务合作型的企业,它们同核心企业都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资本关系。这种资本关系主要表现为核心企业的持股,一般均为射线形而非环形持股。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的持股率通常都在20%以上,并且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变动持股率来调节集团的内部关系。或提高持股率,以加强和保证企业集团体制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或降低乃至放弃持股,以调整企业集团的生产结构。金融系企业集团则是以银行为主体的法人相互环状持股型的资本关系。70年代日本六大企业集团内部股票互持比率(指企业集团经理会所属各公司相互持有的股票数在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中所占的比率),三菱为30.6%,住友为29.9%,三井为17.4%,芙蓉为17.4%,第一劝业为19.2%,三和为16%,平均为21.2%。资本构成中的股份相互持有关系,使集团内部成员关系加强,提高了相互依存和相互协调能力。

(4)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其它关系

人事关系。由于存在股份关系,集团内成员企业往往接受金融系企业集团经理会或工业系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派遣的高级职员和经理,形成人事方面对集团成员的联结。

系列贷款。金融系企业集团都有自己的核心银行,在成员企业贷款结构中居第一位。集团成员一般不会发生更换核心银行的行为,所以集团银行系列贷款就成为集团成员的重要联结纽带。

内部交易。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存在较高比例的内部交易,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六大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在制造业销售额依存率和购买依存率分别为20.4%和12.4%,并且这种关系有长期化和固定化趋势。

承包关系。在六大集团中除经理会成员外,在工业系集团中除紧密层企业外,有大量的中小企业,核心大企业通过承包关系把中小企业联结起来。80年代初,在制造业的中小企业中,承包企业所占比率已高达66.5%,在系列化高的汽车、电视机行业,比率高达70—80%。承包关系主要是在以制造业为主体的集团内部。以集团系列化企业内部分工协作为基础,可以避免集团在有限的市场中过度竞争,可一揽子解决小企业的技术、资金、原料、市场等方面的困难。发包企业也可以获取较低的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转移风险,防止母公司机构膨胀,提高管理效率。

共同开发。向新的领域投资一般有很大的风险,且投资巨大,不是单个企业独自能承担的。日本企业集团共同承担新领域的开发任务。

四、政府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一)政府对企业集团的扶持

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积极引导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并通过财政金融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扶植企业集团的发展。

(1)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在50-60年代,日本政府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曾制定过一系列的产业合理化法规,例如:《企业合理化促进法》、钢铁工业三次合理化计划、《机械工业振兴法》。对需要发展的特定产业实施倾斜政策。尽管是向产业倾斜而不是向企业倾斜,但由于在这些特定领域活动的均是那些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因此这些扶植政策的实惠自然落到了企业集团上。

(2)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日本政府在高速增长时期曾多次降低企业法人税率,使日本当时的法人税率明显低于欧美国家。如70年代,日本的法人税率为40%,而同期美国为48%,英国为52%,法国为50%,西德为51%。低税率政策使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加强了企业集团的实力。日本金融机构也广泛向工业系企业集团提供优惠贷款,以扶持其发展。并允许城市银行实行“超额贷款”政策,即贷款额可以超过吸收额,不足时可向日本银行借款。由于城市银行主要面向大企业,从而为企业集团提供了大量资金。同时政府制定了《临时金利调整法》,实行利率统制,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决定贷款利率的最高限额。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十五年中,存款利率只变动过两次,使企业能够获得稳定、低成本的资金。为保证低利率政策的贯彻,日本政府当时采取了限制资本市场政策,长期不发行国债,并严格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避免由于发行证券而导致利率自由化。因此,日本主要采取由银行筹集社会资金向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

(3)直接促进和鼓励企业集团化。日本三个旧财阀集团的重新聚合,三个银行系企业集团的兴起以及工业系企业集团的发展,都曾得到政府的默许和支持。政府还为大企业提供宽松的条件,如企业股票上市和公司发行债券都要经过大藏省批准,大藏省只允许大企业股票上市,同样只批准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日本利用外资不多,但政府重点批准大企业筹措外资。

(4)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与企业集团对话。作为主管制造业的通产省很重视发挥企业集团的作用。通产省在制定政策前,经常通过各种审议会的方式,首先听取企业集团和大企业的意见和要求。这样有利于企业具体实施和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增强了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5)通过国家直接订货扶植企业集团。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国家作为一个买者在市场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从而使国家通过订货扶持企业集团成为其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这尤其表现在军事订货上。日本许多财团一开始就是国家资本与财阀结合的产物。

(二)政府对企业集团的制约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保证公平交易,对有垄断倾向的大公司(包括企业集团)进行限制。限制的主要内容有:

(1)禁止成立持股公司。持股公司指自身没有经营业务,只是通过持有股票控制国内公司的业务活动为主要事业的公司。也禁止已成立的公司成为持股公司。

(2)对大公司持有股票总额进行限制。对注册资金在100亿日元以上,或纯资产在300亿日元以上的大型公司(金融机构除外),持有国内其他公司股票的金融,不能超过本公司的纯资产额,但政府出资的国家政策性公司除外。

(3)对金融机构持有股票进行限制。金融机构对国内公司的股票持有额禁止超过5%,保险公司为10%。

(4)对公司股票持有进行限制。公司通过持有国内公司的股票如果实质上限制了竞争时,那么其股票持有将受到禁止。

(5)对企业合并进行限制。公司的合并如果在实质上限制了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时,将受到禁止。日本企业合并要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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