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轨道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管理论文_吴耀阳

浅谈轨道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管理论文_吴耀阳

同济大学 上海 200092

摘要:结合宁波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探索了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进监管方式,健全防范机制,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轨道交通;农民工工资;保障;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随之而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一、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一)投资体制管理制度缺失,拖欠工程款现象频发

一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支付给了施工企业,而由于承包商或包工头恶意拖欠,私吞农民工血汗钱,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另一种情形是建设单位不按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使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钱。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法律保障

部分施工企业认为,农民工不是企业的固定工人,流动性大。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这客观上造成了欠薪事件的违法成本的降低和管理上的混乱。

(三)劳动力市场管理不规范,用工主体不合法

由于本地劳动力资源缺乏,大部分的劳动力都是从外省市引进的。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队伍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专业班组长,形成了层层转包现象,导致用工管理十分混乱。

(四)工资支付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大部分施工企业通过班组长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由于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考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致使少数班组长有机可乘,结算时往往存在相互扯皮,造成拖欠或纠纷,同时也为恶意讨薪创造了条件,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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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恶意讨薪事件时有发生

随着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深入开展维护农民工利益,加之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得部分班组长趁虚而入,利用政府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无中生有、高估冒算、少欠多要等敲诈勒索现象时有发生;也有部分农民工未到双方协定工资支付日,提前讨要工资;另外,有些项目经理鼓动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借口达到其讨要工程款目的等等,直接影响着农民工利益的保障。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法律法规依据

党和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尤其是轨道交通工程的劳动用工管理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清欠〔2018〕1号)、《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城管〔2017〕89号)、《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城管[2018]35号)等。这些法律法规强化了各方的主体责任,使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三、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实践,探索解决方案

通过结合宁波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规范市场秩序,改进监管方式,健全防范机制,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通过在宁波轨道交通工程全面实行刷卡考勤、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按月支付、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信用评价等措施,取得了一系列的经济与社会成效。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考勤,全面记录考勤信息。通过在生产区通道设置闸机、人脸识别系统等设施,记录每个农民工的考勤记录,形成考勤台账,从源头避免了恶意讨薪的发生,形成了翔实的视频图片资料。

二是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通过要求施工单位在作业人员进场时,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劳动考勤等信息,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形成实名制“花名册”台账,强化了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

三是实行工资款和工程款分账管理。通过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民工工资。施工总包单位为招用的民工申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代发工资。通过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有效确保了专款专用。

四是实施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推动施工企业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有效避免了春节前集中支付带来的种种弊端。

五是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在项目部显著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提前化解劳资纠纷风险。

六是加大市场信用惩戒力度。严格执行企业欠薪等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立与发改、商务等部门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欠薪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评审、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

结语

通过考勤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款专户、银行代发等措施,探索了在宁波轨道交通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障解决方案,力图从源头上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工程的市场秩序,改进了监管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为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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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贾清,刘剑文,刘平.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研究——以京津冀地区建筑业为例.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Vol.2

论文作者:吴耀阳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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