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论文_赵旭晨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公安局 福建 南平 353400)

【摘要】 目的:探讨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区别,并分析临床病理尸检工作遭到削弱的原因及应对措施。方法:选择1995年~2015年期间,本辖区所接受的546例尸体解剖资料为研究对象,以10年为统计单位,后10年例数作为观察组,前10年作为对照组。回顾性分析两组来源构成,以及临床尸检与法医尸检的发展状况。结果:观察组法医病理尸检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临床病理尸检率25.25%,显著低于对照组54.29%,差异高度具有统计学意义(χ2=48.20,P<0.01)。结论:医疗纠纷事件的不断发生,越来越多的死者家属选择尸检操作以证实死者死因,致使法医病理尸检率呈上升趋势,而临床病理尸检却呈下降趋势。

【关键词】临床尸检;法医尸检;原因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R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27-0369-02

病例尸检有两种,其一为法医病理尸检,另一为临床病理尸检。通过尸检一般可查明死者的死亡状况,从而可为警方案件的侦破以及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1]。本次研究选择1995年~2015年在本辖区所接受的546例尸体解剖资料为研究对象,就临床病理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区别以及尸检工作遭到削弱的原因和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和总结,现报道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1995年~2015年期间,本辖区所接受的546例尸体解剖资料为研究对象,以10年为统计单位。将1995年~2005年期间,接受的尸检例数245例作为对照组,其中男性132例,年龄13~81岁,平均年龄(48.5±2.1)岁;女性113例,年龄12~79岁,平均年龄(51.1±1.4)岁。以2006年~2015年期间,接受的尸检例数301例作为观察组,其中男性148例,年龄12~82岁,平均年龄(49.3±1.9)岁;女性153例,年龄14~81岁,平均年龄(51.3±2.1)岁。经统计学分析,两组死者在性别、平均年龄等一般资料上对比,P>0.05,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临床病理尸检主要以死者临床资料为依据,进行解剖分析,就死者的死亡时间、尸体现象、超声反应以及胃内容物等进行推断,分析出死者的死亡原因,并提供准确的尸检报告;法医病理尸检需依据法医检验标准,如《法医学尸体解剖》、《法医学尸表检验》等,依据检验要求注意进行,包括对死者的发育情况、肤色状况等一般状况进行检查,并对尸体现象简要描述,对胃内容物进行分类研究,以此推断出死者的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信息,以帮助案件侦破。

1.3 观察指标

尸检过程主要观察死者的尸体现象、胃内容物、超生反应、死亡时间、有无淋巴结肿大、其他一般状况等。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统计学软件SPSS 19.0进行汇总整理与分析。计量资料使用t检验,采取平均值±标准差(x-±s)表示,计数资料采取率(%)表示,使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546例尸体解剖资料中,法医病理尸检337例,占61.72%,包括司法送检155例,占45.99%;医院争议受托尸检182例,占54.01%。临床病理尸检209例,占38.28%。对比两组尸检统计结果,观察组司法送检、医院争议受托尸检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观察组临床病理尸检率25.25%,显著低于对照组54.29%,χ2=48.20,P<0.01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详见表。

表 两组尸体解剖资料来源构成[n(%)]

3.讨论

近年来,我国的尸检工作遭到严重的削弱,致使临床病理尸检率降低,造成尸检削弱的原因包括:①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死者家属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比如对死者须留全尸以示尊重,因此这些家属无法接受尸检解剖操作,致使死者死亡原因无法明确;②死者家属过分信任医院。死者治疗期间所用治疗药物及方案均由院方负责,若出现误诊、误施药等状况致使患者的死亡,院方由于担心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不主动提出对死者进行尸检,而家属出于对院方的信任而误认为是急性疾病致死,而对死者死亡原因不加追究;③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死者家属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医疗纠纷案件,死者家属直接寻求法医病理尸检,进而增加了法医病理尸检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临床病理尸检率。

临床病理尸检率的下降不利于提升医疗质量,致使对新型药物以及新医疗技术、新治疗方法的研究受到抑制[2]。因此有必要寻找应对临床病理尸检率下降的策略。可通过教育方式解除死者家属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以使家属同意死者接受尸检;教导死者家属明确死者死亡原因,不可过分相信并依赖医院;制定临床尸检宣传方案,争取得到死者家属对医学尸检的支持,从而为临床医疗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做贡献。

本次研究,观察组医院司法送检率32.56%,显著高于对照组23.26%,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χ2=5.74,P<0.05);观察组医院争议受托尸检率42.19%,显著高于对照组22.45%,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χ2=23.69,P<0.05);观察组临床病理尸检率25.25%,显著低于对照组54.29%,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χ2=48.20,P<0.01)。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事件的不断发生,越来越多的死者家属选择尸检操作以证实死者死因,致使法医病理尸检呈上升趋势。

【参考文献】

[1]穆娇,屈希良,张吉.尸检确诊的华佛综合征三例误诊原因分析[J].临床误诊误治,2015,28(5):71-73.

[2]王坚,杨超朋,何光龙.CT在法医病理学中的应用与展望[J].刑事技术,2015,40(1):63-66.

论文作者:赵旭晨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6年9月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9

标签:;  ;  ;  ;  ;  ;  ;  ;  

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论文_赵旭晨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